A. 固定收益信託信息披露機制是怎樣的
項目進度會及時披露,項目收益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發放。如果是股權類項目,項目凈值會通過官網及時發布。
B. 信託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有專門人員負責信息披露事務,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來訪,回答咨詢,以及負責與銀監會、客戶、新聞機構等的聯系。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將負責信息披露事務人員的姓名、聯系電話、電子郵件、圖文傳真等信息報公司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在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摘要中載明。
第二十二條信託投資公司應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披露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摘要。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的,應至少提前15日向銀監會申請延遲。
第二十三條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將書面年度報告全文及摘要備置於公司主要營業場所,供客戶及相關利益人查閱。信託投資公司應將年度報告全文登載於本公司的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銀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紙上。
第二十四條信託投資公司應將重大事項臨時報告自事實發生之日後5個工作日內刊登在至少一種銀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紙上。
第二十五條信託投資公司除在銀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紙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報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須保證:
(一)指定報刊不晚於非指定報刊披露信息;
(二)在不同報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
第二十六條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公布後5個工作日內,將書面年度報告全文及摘要報送公司所在地的銀監會派出機構,並應在年度報告公布後15個工作日內,將年度報告全文及摘要文本送達銀監會。
第二十七條信託投資公司董事會負責公司的信息披露。董事會及其董事應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董事,應當單獨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未參會董事應當單獨列示其姓名。
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的,獨立董事應就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發表意見並單獨列示。
C. 信託產品登記公示與信託信息披露試行方案哪位能幫我說一下
這個抄我知道的,很多人都喜歡把錢存銀行,這樣的收益率是很低的,真的不如用來做其他的投資,這樣可以加大利用率和回報率的。給你介紹一個我正在做的項目吧,回報率挺高的。你要是看了這個就不想去別的地方去看那了。
D. 信託披露是什麼意思
信託投資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中信息披露是指信託投資公司依法將反映其經營狀況的主要信息,如財務會計報告、公司治理、業務經營、風險管理、關聯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項等真實、准確、及時、完整地向客戶及相關利益人予以公開的過程。
E. 信託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抄 為加強對信託投資襲公司的市場約束,規范其營業信託行為和信息披露行為,維護客戶和相關利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信託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信託投資公司。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
第四條 信託投資公司披露信息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銀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遵循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原則,規范、及時地披露信息。
第六條 本辦法規定為信託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信託投資公司可在遵守本辦法規定的基礎上自行決定披露更多信息。
上市信託投資公司除應遵守本辦法規定披露信息外,還應遵守證券監督管理機關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
第七條 信託投資公司披露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其中信託財產是否需要審計,視信託文件約定。
F. 固定收益信託信息披露機制是什麼樣子的啊
固定收益信託在每一個信託季度會對投資者披露信託運作情況,包括資金運作項目方向、項目進展、項目公司財務情況、獲得抵押物、質押物的情況、已實現收益和分配情況等。
G. 一般企業的信託貸款需要在財務報表附註中披露嗎
需要的,一般借款都是需要披露的,除非金額很小。
H. 信託計劃的披露規則
信託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信託計劃文件的約定按時披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版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權性。受益人有權向信託公司查詢與其信託財產相關的信息,信託公司應在不損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准確、及時、完整地提供相關信息,不得拒絕、推諉。信託計劃設立後,信託公司應當依信託計劃的不同,按季製作信託資金管理報告、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信託資金管理報告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①信託財產專戶的開立情況;
②信託資金管理、運用、處分和收益情況;
③信託經理變更情況;
④信託資金運用重大變動說明;
⑤涉及訴訟或者損害信託計劃財產、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⑥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其他內容。信託計劃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公司應當在獲知有關情況後3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披露,並自披露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書面提出信託公司採取的應對措施:
①信託財產可能遭受重大損失;
②信託資金使用方的財務狀況嚴重惡化;
③信託計劃的擔保方不能繼續提供有效的擔保。
I. 單一信託計劃也要定期公布凈值嗎
要看信託的模式,如果是類似於陽光私募的基金,需要定期進行凈值披露,如果只是一些集合類型的,只需要對投資者進行定期的信息披露就可以了
J. 信託業務信息披露需關注哪些
信託產品成立信息披露
集合信託計劃成立後的5個工作日內應當就該集合信託計劃下推介和設立情況向投資人進行披露。主要內容包括集合信託計劃推介情況、信託計劃規模、合同份數和信託財產專戶開立情況等。如有關聯人參與該集合信託計劃的情況,應在披露文件中予以專項說明。
信託產品管理信息披露
信託計劃設立後,信託公司應當妥善保存管理信託計劃的全部資料,保存期自信託計劃結束之日起不得少於15年。受益人有權向信託公司查詢與其信託財產相關的信息,信託公司應在不損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准確、及時、完整地提供相關信息,不得拒絕、推諉。
1.定期報告
集合信託計劃設立後,信託公司應當依信託計劃的不同,按季度製作信託資金管理報告、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辦理貸款或投資類集合資金信託業務的信託,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披露投資或貸款單位的資產負債表等有關財務資料。
信託資金管理報告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集合信託計劃的基本情況;信託財產專戶的開立情況;信託資金管理、運用、處分和收益情況;信託經理變更情況;信託資金運用重大變動說明;涉及訴訟或者損害信託計劃財產、受益人利益的情形;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其他內容。
單一信託項目應按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按時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披露。
2.臨時信息披露
集合信託計劃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公司應當在獲知有關情況後3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披露,並自披露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書面提出信託公司採取的應對措施:信託財產可能遭受重大損失;信託資金使用方的財務狀況嚴重惡化;信託計劃的擔保方不能繼續提供有效的擔保。
3.信託清算報告
信託終止後,項目責任人應按合同約定時間內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清算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信託項目基本情況、信託資金的募集、運用和管理、信託項目的終止與清算、信託財產的收益和分配、受託人聲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