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融資租賃解除合同標的物是誰的
首先看融資租賃合同對解除時租賃物的歸屬有無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融資租賃合同解除後,租賃物的所有權仍然歸出租人。但是出租人或承租人如何主張權利,應考慮租賃物的現狀和解除的原因,最大程度的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
㈡ 哪些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哪些不可為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標的物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動產;
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
本條1、2項所述動產和交通工具附帶的軟體、技術等無形資產,但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1/2。
不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武器、國家專營產品等;
租賃物應是實物財產,任何形式的無形財產都不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租賃物應是使用權能夠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物,如果使用權與所有權不可分離,則違背了融資租賃的交易性質,不可能成為融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租賃物應是不可消耗物,能夠重復使用;
租賃物不應是用於個人消費的消費品,由於目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還不包括自然人,因此,個人消費品也不可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㈢ 融資租賃標的物一定要有房產證嗎
我個人覺得,這個一定要有的。
租賃分為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融資租賃是指實版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權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所有權最終有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在租賃期滿時,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
如果融資租賃的標的物為房產,房產是屬於不動產,不動產實行登記確定所有權,那麼租賃標的物----房產必須具有房產證(不動產權證),才有可能在租賃期滿時轉移給承租人。承租人在租賃期滿時行不權,那隻是屬於經營租賃。
㈣ 融資租賃標的物可以是土地使用權嗎
一般來說是可以的
㈤ 標的物是商品,那麼融資租賃怎麼操作
這種情況是一種變相的倉單融資,與一般意義上的融資租賃不同,只是為了融資而融資;對於融資租賃公司來說只要保證商品正常流轉,有進有出,保持一定的庫存規模就好了。
㈥ 融資租賃標的物除設備外,還有哪些可以作為標的物
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也可以作為標的物
㈦ 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標的物滅失損毀怎麼辦
合同法對租賃物的風險負擔未作明確規定。在傳統租賃契約中,租金與標的物的使用收益互為對價關系,出租人負有保持標的物適於使用收益狀態的義務,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使標的物毀損滅失時,該危險應由出租人負擔。但融資租賃合同則相反,標的物毀損滅失的危險應由承租人負擔。
在融資租賃合同實踐中,一般都有免除出租人危險負擔責任的特別約定。各國判例和通說均承認出租人的危險負擔免責約定為有效,理由包括:(1)民法關於危險負擔的規定屬於任意性規定,允許當事人以特約排除其適用;(2)融資性租賃的經濟實質,為租賃公司對於承租人的融資,民法關於金錢債務不得以不可抗力為免責事由的原則亦應適用;(3)危險負擔免責特約為保障租賃公司收回所投下資金的必要手段,並不構成經濟地位的濫用;(4)租金的計算並非作為標的物使用收益的對價;(5)雖說由用戶負擔危險,實際上由租賃公司辦理投保,最終由用戶負擔的部分很小;(6)從規定的損害賠償金額計算方式來看,並無不妥;(7)與由標的物形式上的所有者負擔危險相比,由具有現實的支配權、對標的物使用收益的一方負擔更為合理,尤其是關於動產,承租人即使無過失,其設置場所、保管狀態等往往對於事故的發生有很大影響。
我國的通說認為,上述各點均可作為我國法院認定免除租賃公司危險負擔特約有效的根據。
除此之外,租賃物的風險由承租人負擔,而不是由出租人負擔,還因為融資租賃的出租人僅是向承租人提供資金,按照承租人的委託購買標的物,並不對租賃物實際佔有、使用、收益,也缺乏關於租賃物是否存在瑕疵的知識和能力,並且租賃標的物的選定和具體要求都是由承租人決定的,關於標的物的質量等條件也是由承租人與出賣人談妥的。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由出賣人承擔,在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存在瑕疵時,承租人直接向出賣人索賠。因此,除非承租人由於依賴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斷以及出租人干預選擇供應商或設備規格而受到損失,在一般情況下,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承擔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責任。並且,若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而發生毀損滅失時,承租人仍應支付租金,而不能免除或減少其支付租金的義務。
㈧ 融資租賃是什麼意思標的物 不動產
融資租賃就是借錢買設備,然後租給企業每月收錢。
這就是融資租賃了。
現在很多企業缺錢買不起設備。所以喜歡這種方式。
就是分期付款的一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