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的車輛被對方無故泄憤砸毀,當場報警立案交物價局評估,到現在一個
、概念 搶劫罪(刑第263條)非占目財物所、保管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強行公私財物搶走行 二、犯罪構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客體公私財物所權公民身權利於搶劫犯說根本目要搶劫財物侵犯身權利其使用種手段比本搶劫罪規定侵犯財產罪章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面表現行公私財物所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身實施強制強行劫取公私財物行種場害身體實施強制犯罪手段搶劫罪本質特徵區別於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敲詐勒索罪顯著特點 所謂暴力指財物所、管理、占身實施打擊或強制致使害能行毆打、捆綁、海、、傷害、禁閉等等百利行滿足印製受害反抗即 所謂脅迫指害場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行精神強制使其產恐懼敢反抗任其搶走財物或者迫交財物行脅迫內容場害施暴力脅迫式則種語言作撥身帶刀;能利用特定危險環境進行脅迫夜間偏僻區喝令站住交錢使害產恐懼敢反抗亦構本罪威脅 脅迫必須向害面發向害面發通書信或者轉告式讓害知則亦本罪脅迫 所謂其指使用暴力、脅迫外使害知反抗或反抗場劫取財物行用酒灌醉、用葯物麻醉、利用催眠術催眠、清醒害乘其備鎖屋內致其與財產隔離等劫取財物行沒使處於知反抗或反抗狀態借用自患病、醉酒、熟睡或致使其死亡、昏迷等知反抗或反抗狀態拿走或奪取財物構本罪 判斷犯罪行否構搶劫罪應犯罪否基於非占財物目場否實際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標准其事先預備標准 搶劫罪目行強行劫取公私財物強行接取財務主要表現兩種情況:意識行場直接奪取、取走害占財物;二迫使害場直接交財物 搶劫罪作案現場論攔路搶劫、室搶劫都影響搶劫罪立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般主體依刑第17條規定滿14周歲並具刑事責任能力自均能構該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面表現直接故意並具公私財物非占目沒故意內容構本罪行搶自騙走或者賭博輸財物具非占財物目構搶劫罪 三、認定 ()本罪與非罪界限 1、搶劫罪侵犯財產罪巾危害性、性質嚴重犯罪般情況凡非占目用暴力、脅迫或者其強行奪取公私財物行具備搶劫罪基本特徵構搶劫罪立沒搶劫數額情節限制性規定依照本第13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行認構搶劫罪例:青少偶爾進行惡作劇式搶劫行節制、數額極其限強索少量財物搶吃少量食品等由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屬於般違行尚構搶劫罪 2、婚姻、家庭糾紛搶彩禮、陪嫁物或者強行割並拿走家庭共財產即使搶、拿走份額屬於民事、婚姻糾紛處理問題具非強占財物目構搶劫罪 3、離婚、嫁暴死等事情所激怒糾集親友砸毀家庭財物搶吃糧菜雞豬屬於婚姻家庭糾紛泄憤、報復行般應做調解工作妥善處理要作搶劫論處 (二)本罪既遂與未遂界限 關於搶劫罪既遂與未遂區標准界司實踐爭論重要問題概括起主要三種觀點:(1)應行搶劫否非占公私財物標准已非占公私財物既遂尚木非占公私財物未遂(2)認搶劫罪暴力、脅迫或其特徵侵犯財產權利同侵犯身權利犯罪論搶財物與否要搶劫侵犯害身權利既遂;(3)認本條搶劫罪兩款作規定實際兩犯罪構應按照兩種情況別確定既遂與未遂標准即第款般搶劫罪應搶財物與否既遂與未遂標准;第二款結加重犯存未遂問題 區搶劫罪既遂與未遂應搶劫罪犯罪構要件否具備即定犯罪結否已經造標准依照本條規定搶劫罪犯罪構基本加重兩種形態其既遂未遂標准應別考察犯罪事實屬於基本犯罪構行所實施行否取財物准;行行屬於本條所定加重情節已具備加重形態全部要件論行否搶財物應犯罪既遂 (三)本罪與故意殺罪界限 搶劫罪與故意殺罪兩性質同犯罪間主要區別於: 1、客體要件同前者客體復雜客體既侵犯公私財產所權侵害公民身權利;者客體單客體即公民命權 2、犯罪目同前者非占公私財物侵犯公民身權利非占公私財物種手段二者間存目與手段內聯系;者犯罪目非剝奪命權利由於些區別存司實踐二者界限般發混淆二者間存定聯系些聯系表現: (1)搶劫罪雖主要侵犯公私財產所權同侵犯公民身權利公民身權利包括公民命權搶劫罪客體要件與故意殺罪客體要件間存包容關系 (2)搶劫罪行式暴力、脅迫或者其故意殺罪行式暴力非暴力犯罪行式-二者間存交叉關系 (3)搶劫罪般先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取財物使用暴力、劫取財物者故意;故意殺罪行殺劫走害財物情況見其殺、劫物都故意麵二者相似處搶劫殺案件定性要根據案件特點具體案件具體析能概論司實踐看搶劫殺案件主要三種情況: A、先殺搶劫案件即事先非剝奪命目搶劫財物目搶劫財物殺其親屬實施或者殺見財起意其財物拿走案件基於殺故意實施殺行構故意殺罪基於非占害財物故意實施搶劫行構搶劫罪兩罪間沒內牽連關系類似類案件應定搶劫罪故意殺罪實行兩罪並罰 B、實施搶劫財物程先殺劫物案件即搶劫財物程先財物所、經管殺死剝奪其反抗能力場劫走其財物殺劫走財物必要手段案件雖殺先劫取財物都發搶劫程且殺劫取購物必要手段應定搶劫罪 C、搶劫殺案件即搶劫財物保護贓物、抗拒逮捕、毀滅罪證場殺或者殺滅口殺死害案件殺滅口行與搶劫沒內聯系兩獨立犯罪應別定搶劫罪故意殺罪實行兩罪並罰至於搶劫護贓等場使用暴力殺應視搶劫行繼續仍能定搶劫罪護贓場行凶殺作重處罰情節 根據述析於搶劫殺案件定性要握兩條界限:殺否發搶劫財物程二殺否搶劫財物必要手段否與非占公私財物間存目與手段內聯系殺行發搶劫程且搶劫財物必要手段應定搶劫罪;殺行發搶劫財物程外或者雖與搶劫財物程聯系與搶劫財物內聯系應定故意殺罪 (四)本罪與搶奪罪界限 搶劫罪與搶奪罪主要區別: 1、客體要件同搶劫罪侵犯復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權公民身權利;搶奪罪侵犯單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權 2、犯罪客觀面同搶劫罪客觀面表現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劫取公私財產行劫取公私財物數額限;搶奪罪客觀面表現公奪取公私財物數額較行些區別我區別搶劫罪與搶奪罪界限提供客觀標准由於搶劫罪與搶奪罪同屬侵犯財產犯罪彼間存緊密聯系比:(1)客體要件二者都侵犯公私財產所權(2)客觀面雖搶劫罪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往往造害傷亡;搶奪罪使用強力奪取直接作用於搶奪財物發致重傷死亡結暴力強力性質同定意義說暴力種強力二者客觀面僅行式相似處且危害結能相同(3)定條件搶劫罪搶奪罪相互轉化刑第269條規定其包括犯搶奪罪轉化搶劫罪情況另外司實踐犯罪達非占公私財物目往往作幾手准備哪種手段能達目使用哪種手段犯罪於搶劫故意身帶凶器准備使用暴力、脅迫手段作案現場發現需要實施暴力、脅迫由搶變偷犯罪於盜竊故意實施盜竊行發覺遇反抗繼使用暴力、脅迫則由暗偷轉化明搶處理類案件亦應具體問題具體析 (五)本罪與敲詐勒索罪界限 1、搶劫罪"威脅"著害面由行直接發;敲詐勒索罪"威脅"面發通書信、電、電報等形式發行本發通第三發 2、搶劫罪"威脅"揚言場實施"威脅"內容都場實施;敲詐勒索罪"威脅"般揚言要實施並定場實施威脅內容場能夠實施某間才能實施 3、搶劫罪迫使害場交財物;敲詐勒索罪迫使迫交財物間、點場指定間、點交 4、搶劫罪占財物能產;敲詐勒索罪占財物產產 5、搶劫罪除使用威脅手段外使用暴力或者其往往同侵害害身權利;敲詐勒索罪使用暴力或者"其"侵害公民身權利 6、主觀故意內容同搶劫罪故意內容搶劫;敲詐勒索罪故意內容敲詐勒索 (六)本罪與綁架罪界限 搶劫罪與綁架罪主要區別:搶劫罪客觀面表現行財物所、經管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手段迫使其場交財物或者場其財物劫走;綁架罪客觀面表現行財物所(排斥財物所)、經管親屬使用暴力、脅迫或麻醉手段其劫持利用綁架親屬或者其關員綁架安危憂慮迫使綁架親屬或者其交定財物換取綁架身安全財物場取特定間、點取;由綁架直接交財物由綁架親屬或者其關交 四、處罰 犯本罪處三十期徒刑並處罰金;列情形處十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戶搶劫 指行用各種非手段進入公民家實施搶劫行入戶搶劫近搶劫罪見發情形所說戶應理解居民住宅並包括其場所單位辦公樓、校、公共娛樂場所等否則悖立原意入戶能僅理解進入住宅房間或者室內於搶劫獨門獨院居民住宅要行進入住宅院內應視入戶搶劫戶搶劫犯罪入戶行實踐往往居民住宅破門撬鎖危害非嚴重種入戶行本身已構本第245條規定非侵入住宅罪由於搶劫罪入戶行其搶劫行手段行部根據刑處理牽連犯般原則搶劫罪罪重處罰必再搶劫罪非侵入住宅罪實行並罰 (二)公共交通工具搶劫 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指事旅客運輸各種公共汽車、電車、租車、客運列車、客運輪船、客運飛機等運營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搶劫應包括行本身該公共交通工具旅客、司機、乘務員實施搶劫包括行運行途公共交通工具加攔截實施搶劫種搶劫般針公共交通工具員及所載財物實施應包括搶劫公共交通工具本身搶劫公共交通工具達數額巨應適用本條第4項情形規定公共交通工具往往載客較面實施搶劫則說明搶劫犯主觀惡性較膽敢公共場合搶劫;二則公共交通工具行進途能給公共交通工具旅客、司機、乘務員等造身或者財產重損失甚至危及交通安全危害特別嚴重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金融機構 銀行包括家銀行包括民營銀行外我境內設立銀行其金融機構指銀行外依事貨幣資金融通信用機構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搶劫銀行或者其金融機構指行侵入銀行或者其金融機構所建築物內其財物進行搶劫包括行駛途些單位所屬運鈔車輛財物等實施搶劫銀行其金融機構承擔著貨幣發行與籠存款吸收貸款發放現金流通轉帳結算金銀外幣、價證券買賣等種任務家員配社閑散資金必經渠道家經濟進行宏觀調控重要環節搶劫銀行或者金融機構行旦逞搶劫錢物數額往往非巨且伴隨著嚴重暴力行社危害性極嚴重 (四)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 搶劫指定期內搶劫三於搶劫犯慣犯、屢犯說由於其定間內犯罪除主觀惡性外社治安秩序造嚴重威脅盡管實際搶劫財物總額能並嚴重影響社安寧社危害性嚴重搶劫作搶劫罪嚴重情形處罰另種情形搶劫數額巨刑雖沒搶劫數額較作搶劫罪構要件本罪作嚴重種侵犯財產罪其搶劫財物數額反映搶劫行公私財物所權危害程度面決定著搶劫罪輕重搶劫數額巨應作搶劫罪種嚴重情形至於所說數額巨具體數額起點待司機關作解釋 (五)搶劫致重傷、死亡 所說致重傷、死亡指行搶劫程使用暴力或者其直接導致害重傷、死亡其特徵於:1、客觀現致害重傷、死亡結;2、種重傷、死亡結由搶劫暴力或者其等手段行所直接造兩者間存關系;3、行種嚴重結發主觀罪般失間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殺於行搶劫行導致害自殺應視"搶劫致死亡外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搶財物於滅口或報復等其機故意殺死害及實行搶劫罪沒暴露發覺故意殺死檢舉揭發、抓捕屬於所說搶劫致死亡應犯罪搶劫罪故意殺罪實行並罰根據本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場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構轉化搶劫罪行已轉化搶劫罪行場使用暴力手段直接導致害、抓捕重傷或者死亡應屬於搶劫致重傷、死亡 (六)冒充軍警員搶劫 軍警員指軍警察軍指民解放軍、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官(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軍籍員警察指我武裝性質家治安行政力量包括公安機關、家安全機關、監獄、勞教養管理機關民警察民院、民檢察院司警察冒充指通著裝、示假證件或者口宣稱行要行搶劫冒充軍警員行表示論害種冒充行假真未蒙騙都影響情形認定種情形應包括情況行冒充軍警員查處違犯罪行查處賭博、賣淫嫖娼、吸毒、走私行等行冒充軍警員身份雖其侵佔非財物賭資、違禁品、違所等犯罪目實現具定作用其獲取財物主要手段憑借場實施暴力或者暴力脅迫交財物或者任其搶走財物誤認其軍警員素更重要懼怕其暴力甚至已經行真實身份發壞疑或看系冒充敢反抗行僅僅通單純冒充軍警員執行查處違犯罪公務行式侵佔非財物未害實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脅行害僅僅基於其冒充軍警員身份交或自放棄非財物符合本第279條規定招搖撞騙罪本第372條規定冒充軍招搖撞騙罪構特徵應該罪論處應定搶劫罪 (七)持槍搶劫 持槍指行實施搶劫程手持槍支或者向害顯示所佩帶槍支論行否實際使用槍支影響情形認定行並未實際持槍支口表示槍;或者雖隨身攜帶槍支未持手未向害顯示均屬於種情形行所持槍支應屬於公安機關制定關槍支管理規定槍支范圍代假作真手持模擬槍等則屬於種情形持槍搶劫行主觀惡性公民身權利包括健康權、命權威脅具嚴重社危害性且行持槍行本身往往已構本第128條規定非持槍支罪若行所持槍支系非製造、買賣、盜竊、搶奪、搶劫則僅應追究其持槍搶劫刑事責任其非製造、買賣、盜竊、搶奪、搶劫槍支行應認定相應犯罪實行並罰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 軍用物資指除槍支、彈葯、爆炸物外所軍事用品搶劫槍支、彈葯、爆炸物應認定本第127條規定搶劫槍支、彈葯、爆炸物罪搶險、救災、救濟物資指搶險、救災、救濟用途已經明確物資包括處於保管、運輸或者使用於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必須查明行否明知些物資搶劫行事前或者事並知道所搶劫些物資屬於種情形 本第267條第2款規定:攜帶凶器搶奪依照本第263條規定定罪處罰本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場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依照本第269條規定定罪處罰根據本第263條規定搶劫罪處罰兩定刑幅度般情形搶劫罪適用三十期徒刑並處罰金較低定刑幅度另具定八種嚴重情形搶劫罪適用十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較重定刑幅度於本第267條第2款第269條規定搶劫罪處罰兩輕重同定刑幅度於兩種搶劫罪沒其嚴重情形應綜合全案情節三十期徒刑並處罰金定刑幅度基礎裁量決定具體應判處刑罰:本第263條規定八種嚴重情形應十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定刑幅度基礎綜合全案情節裁量決定應具體適用刑罰 五、處罰 第二百六十三條 暴力、脅迫或者其搶劫公私財物處三十期徒刑並處罰金;列情形處十 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戶搶劫; (二)公共交通工具搶劫;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金融機構; (四)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 (五)搶劫致重傷、死亡; (六)冒充軍警員搶劫; (七)持槍搶劫;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窩藏贓物、抗拒抓 捕或者毀滅罪證場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依照本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 攜帶凶器搶奪依照本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槍致傷殘、死亡依照本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除判令退賠外首要依照本第二百六十三條依規定定罪處
『貳』 匯百利財富股權公司怎麼樣
匯百利蘇州分公司就是一騙子公司專門圈錢的,連員工工資都發不起,騙客戶投資後立即給員工補上工資,匯百利蘇州分公司領導吳軍還欺騙老年人,騙取一八十幾歲的張姓客戶幾十萬,而後買了一輛科邁羅,科邁羅上的是融資租賃公司的牌照,還不是他的,現在欠的客戶的錢到期後都還不起,客戶整天在公司門口堵著他,他都不敢在公司待著,各位客戶可以去公司看看他什麼時候在公司,想想公司領導都這樣子,公司裡面會怎麼樣呢,匯百利深圳公司兩家都跑路了,現在他們搞的那個通航交易中心就是一個圈錢的,大家還是當心點別被騙了
『叄』 深圳前海百利納得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深圳前海百利納得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成立於2013年06月26日,主要經營范圍為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租賃業務、向國內外購買租賃資產、租賃資產的殘值處理及維修、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業務等。
法定代表人:趙翼
成立時間:2013-06-26
注冊資本:235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40301503458448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台港澳與境內合資)
公司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肆』 目前來看,聚信國際租賃公司的風控怎麼樣
做金融行業,風控的重要性不必多說。而且聚信國際租賃公司還是做融資租賃的,所以建立一個扎實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完善的評估模型和評估體系肯定是重中之重。除了內部利用金融科技來提高風險管控能力以外,他們在擁抱監管方面也做得很好,去年剛剛接入了我國央行的徵信系統,這當然是百利而無一害,客戶的信用狀況一目瞭然,既保證了安全也節約了審核時間,提高了業務效率。目前看來,聚信國際租賃公司的風控是相當不錯的,而且不斷優化具有可持續性。
『伍』 注冊會計師 預習問題
2019年注冊會計師的成績還有半個月的時間差不多就要公布了,而很多考生,已經投入了2020年的備考之中,這個時間點,更多的大家都是在看一些預習課、導學課來提前鋪墊2020年的學習,那麼,是不是只要提前看書就可以了呢?注冊會計師預習階段到底應該注意哪些要點呢?今天小編就帶大家屢一下思路。
一、首先要了解注冊會計師考試的政策信息
在正式開始備考學習之前,一定不能盲目地直接奔著書本而去,而是要先對注冊會計師考試有一個比較全面的了解,比如:考試時間、考試報名時間、考試大綱、命題特點、考試題型、考試分值分布、考試重難點、近幾年的命題規律、教材的更改之處以及成功人士的備考方法的借鑒等,提前去了解這些東西,然後結合自己的學習狀態和備考的科目,才能更好地安排後續的整體的學習規劃。
二、整理注冊會計師學習框架,建立注會的知識脈絡
所謂預習,並不是說在這個階段,大家就一定要把注冊會計師教材啃透,把所有知識點都學習透徹,而是提前將知識點做個梗概了解,建立好所備考科目的整體學習框架,提前將注會知識脈絡建立起來,這樣子對於後面更深入地學習注冊會計師才能更有針對性,也更不會「跑偏」,能將知識點更好地融會貫通,了解自己的優勢和劣勢分別在哪裡,逐一擊破。
有的學員會擔心,在教材出來之前,提前建立注冊會計師整個科目的學習框架,萬一教材變動了會不會反而適得其反影響後續的學習脈絡?其實不然,注冊會計師雖然每年的教材或多或少都會變動,但其實最根本的一些知識點、重難點都是萬變不離其宗的,所以大可以放心用往年的教材去進行預習,提前建立好學科的知識體系,提前熱身,找到合適自己的學習方法和節奏,一定是對後面的學習百利而無一害的。
三、著重學習注冊會計師基礎知識,了解內在邏輯
這里所謂的基礎知識,特指一些專有名詞、基礎概念等,特別是對於零基礎的考生來說,提前將會計專有的一些名詞和基礎概念做充分的學習和理解,並且理順名詞之間存在的一定的邏輯關系,對於後面更深入地學習才能相對輕松一點,不然後續學習起來會覺得老師不知所雲的。
四、養成記筆記的好習慣,提高注冊會計師學習效率
所有的成功都離不開良好的習慣養成,而學習這件事情,更看重良好的學習習慣,而這其中,最容易做而又最難堅持的就是記筆記、整理筆記。所謂好記性不如爛筆頭,在聽注冊會計師課程的過程中,大家一定要多記多寫,不僅僅是將重要知識點記錄下來,更要把自己迷惑不懂的地方做重點標注以方便後續反復地鑽研。除了記筆記之外,不定期地將記錄的筆記進行整理,溫故而知新也是非常重要的,這樣不僅能將注冊會計師知識點強化記憶,更能深入了解到自己的學習難點和盲點,有針對性地查漏補缺。
綜上,提前預習大家都會去做,但是在預習前明白自己想要在預習階段達到什麼樣的成果也是很重要的,希望每一個提前備考2020年注冊會計師的考生,都能有所收獲。
『陸』 大家好!我有個朋友的弟弟和一個人一起持刀搶劫,請問這怎麼判刑急急急急急~~~~!!!!!
一、概念
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於搶劫犯來說,他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正因為如比,本法把搶劫罪規定在侵犯財產罪這一章。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徵,也是它區別於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所謂暴力,是指對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佔有人的人身實施不法的打擊或強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為。如毆打、捆綁、上海、、傷害、禁閉等等。百利行為只是滿足以印製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行精神強制,從而使其產生恐懼而不敢反抗,任其搶走財物或者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為,脅迫的內容是當場對被害人施以暴力。脅迫的方式則多種多樣,有的是語言,有的是動作如撥出身帶之刀;有的還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險環境進行脅迫,如在夜間偏僻的地區,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錢來」,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不敢反抗,亦可構成本罪的威脅。 脅迫必須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而是通過書信或者他人轉告的方式讓被害人得知,則亦不是本罪的脅迫。
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而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為。如用酒灌醉、用葯物麻醉、利用催眠術催眠、將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備鎖在屋內致其與財產隔離等方法劫取他人財物。行為人如果沒有使他人處於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而是借用了被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拿走或奪取財物的,不是構成本罪。
判斷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應以犯罪人是否基於非法佔有財物為目的,當場是否實際採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為標准,不是以其事先預備為標准。
搶劫罪的的目的行為是強行劫取公私財物。強行接取財務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意識行為人當場直接奪取、取走被害人佔有的財物;二是迫使被害人當場直接交出財物。
搶劫罪的作案現場,無論是攔路搶劫、人室搶劫,都不影響搶劫罪的成立。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周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三、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罪巾危害性最大、性質最嚴重的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凡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徵,構成了搶劫罪。立法上沒有搶劫的數額和情節的限制性規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為構成了搶劫罪。例如:青少年偶爾進行惡作劇式的搶劫,行為很有節制、數額極其有限,如強索少量財物,搶吃少量食品等,由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屬於一般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搶劫罪。
2、因為婚姻、家庭糾紛,一方搶回彩禮、陪嫁物,或者強行分割並拿走家庭共有財產的,即使搶回、拿走的份額多了,也屬於民事、婚姻糾紛中處理方法不當的問題,不具有非法強占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3、為子女離婚、出嫁女兒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糾集親友多人去砸毀對方家庭財物,搶吃糧菜雞豬,屬於婚姻家庭糾紛中的泄憤、報復行為,一般應做好調解工作,妥善處理,不要作為搶劫論處。
(二)本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關於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准,是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論的一個重要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觀點:(1)應以行為人的搶劫是否非法佔有了公私財物為標准,已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為既遂,尚木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是未遂。(2)認為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為特徵的侵犯財產權利,同時也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因此,無論搶到財物與否,只要在搶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就是既遂;(3)認為本條對搶劫罪分兩款作了規定,實際上是兩個犯罪構成,因此,應當按照兩種情況,分別確定既遂與未遂的標准,即第一款是一般搶劫罪,就應以搶到財物與否為既遂與未遂的標准;第二款是結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問題。
區分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應當以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具備,即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已經造成為標准。依照本條的規定,搶劫罪的犯罪構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兩種形態。因而,其既遂未遂標准應分別考察,當犯罪事實屬於基本的犯罪構成時。以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取得財物為准;當行為人的行為屬於本條所定加重情節之一時,已具備加重形態的全部要件,無論行為人是否搶到財物,應是犯罪既遂。
(三)本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是兩個性質不同的犯罪。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
1、客體要件不同。前者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後者的客體是單一客體,即公民的生命權。
2、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為了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一種手段,二者之間存在目的與手段的內在聯系;後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權利。由於這些區別的存在,在司法實踐中,二者的界限一般是不會發生混淆的。但二者之間又存在一定的聯系,這些聯系表現在:
(1)搶劫罪雖然主要是侵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但同時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而公民的人身權利包括公民的生命權,因此。搶劫罪的客體要件與故意殺人罪的客體要件間存在包容關系。
(2)搶劫罪的行為方式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殺人罪的行為方式,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因此,在犯罪的行為方式-,二者之間也存在交叉關系。
(3)搶劫罪一般是先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而後取得財物,使用暴力、劫取財物者是故意的;故意殺人罪,行為人殺人後,劫走被害人的財物的情況也是很常見的,其殺人、劫物也都是故意的。因此,在這方面二者也有相似之處。對搶劫殺人案件的定性,要根據案件的特點,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從司法實踐看,搶劫殺人案件主要有三種情況:
A、先殺人後搶劫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而無搶劫他人財物的目的,搶劫財物是在殺人以後對其親屬實施的,或者殺人以後,見財起意又將其財物拿走的案件。基於殺人的故意,實施殺人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後又基於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故意,實施了搶劫的行為,構成搶劫罪。這兩個罪之間沒有內在的牽連關系。類似這類案件,應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兩罪並罰。
B、在實施搶劫財物過程中先殺人後劫物的案件,即在搶劫財物過程中,先將財物的所有人、經管人殺死,剝奪其反抗能力,當場劫走其財物,殺人是劫走財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雖殺人在先,劫取財物在後,但都發生在搶劫過程中,而且殺人是劫取購物的必要手段。因此,應定搶劫罪。
C、搶劫以後又殺人的案件,即搶劫財物後,為了保護贓物、抗拒逮捕、毀滅罪證,當場又殺人的,或者為殺人滅口而殺死被害人的案件。殺人滅口行為,與搶劫沒有內在聯系,因此是兩個獨立的犯罪,應分別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兩罪並罰。至於搶劫後為了護贓等而當場使用暴力殺人的,應視為搶劫行為的繼續,仍只能定為搶劫罪,為護贓而當場行凶殺人,可作為從重處罰情節。
根據上述分析,對於搶劫殺人案件的定性要把握兩條界限:一是殺人是否發生在搶劫財物過程中,二是殺人是否是搶劫財物的必要手段,是否與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之間存在目的與手段的內在聯系。如果殺人行為發生在搶劫過程中,而且是搶劫財物的必要手段,應定搶劫罪;如果殺人行為發生在搶劫財物過程之外,或者雖與搶劫財物過程有聯系,但與搶劫財物無內在聯系,應定故意殺人罪。
(四)本罪與搶奪罪的界限
搶劫罪與搶奪罪的主要區別是:
1、客體要件不同。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搶奪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產的行為,劫取公私財物的數額不限;搶奪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然奪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這些區別為我們區別搶劫罪與搶奪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觀標准。但由於搶劫罪與搶奪罪同屬侵犯財產的犯罪,彼此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系,比如:(1)在客體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2)在客觀方面,雖然搶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傷亡;搶奪罪使用的是強力奪取的方法,直接作用於被搶奪的財物,但有時也會發生致人重傷死亡的結果。暴力和強力性質不同,但從一定意義上說,暴力也是一種強力。因此,二者在客觀方面,不僅行為方式有相似之處,而且危害結果也可能相同。(3)在一定條件下,搶劫罪和搶奪罪可以相互轉化。刑法第269條的規定,其中包括了犯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的情況。另外,在司法實踐中,有的犯罪分子為了達到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往往作了幾手准備,哪種手段能達到目的,就使用哪種手段。有的犯罪分子出於搶劫的故意,身帶凶器,准備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到作案現場後,發現不需要實施暴力、脅迫方法,由搶而變為偷。有的犯罪分子出於盜竊的故意,在實施盜竊行為時被人發覺,遇到反抗,繼而使用暴力、脅迫方法,則由暗偷轉化為明搶。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亦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五)本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1、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著被害人的面,由行為人直接發出的;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是當面發出的,也可以是通過書信、電話、電報等形式發出,可以是行為人本人發出,也可以通過第三人發出。
2、搶劫罪的"威脅"是揚言當場實施,"威脅"的內容都是當場可以實施的;敲詐勒索罪的"威脅"一般是揚言將要實施,並不一定當場實施,威脅的內容可以當場能夠實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後的某個時間才能實施。
3、搶劫罪是迫使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敲詐勒索罪迫使被迫交出財物的時間、地點,可以是當場,也可以是在以後指定的時間、地點交出。
4、搶劫罪佔有的財物只能是動產;敲詐勒索罪佔有的財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5、搶劫罪除使用威脅手段外,還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時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敲詐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
6、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搶劫罪故意的內容是搶劫;敲詐勒索罪故意的內容是敲詐勒索。
(六)本罪與綁架罪的界限
搶劫罪與綁架罪的主要區別是:搶劫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財物的所有人、經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其當場交出財物或者當場將其財物劫走;綁架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財物的所有人(不排斥財物所有人)、經管人的親屬使用暴力、脅迫或麻醉手段,將其劫持,利用被綁架人的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迫使被綁架人的親屬或者其他人交出一定的財物,換取被綁架人的人身安全,因此財物不是當場取得,而是在以後的特定的時間、地點取得;不是由被綁架人直接交出財物,而是由被綁架人的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交出。
四、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這是指行為人用各種非法手段進入公民家中實施搶劫的行為。入戶搶劫是近年來搶劫罪中的常見多發情形。這里所說「戶」,應理解為居民住宅,並不包括其他場所,如單位的辦公樓、學校、公共娛樂場所等,否則,有悖立法原意。對「入戶」不能僅理解為進入住宅房間或者室內。對於搶劫獨門獨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為人進入了住宅院內,也應視為「入戶搶劫」。人戶搶劫的犯罪分子的入戶行為,在實踐中往往是到居民住宅破門撬鎖,危害非常嚴重,這種入戶行為本身就已構成本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只是由於搶劫罪的入戶行為是其搶劫行為的手段行為的一部分,根據刑法處理牽連犯的一般原則,只以搶劫罪一罪從重處罰,不必再以搶劫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實行並罰。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電車、計程車、客運列車、客運輪船、客運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應當包括行為人本身就在該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機、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也包括行為人對運行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攔截後實施的搶劫。這種搶劫一般是針對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員及所載財物實施的,不應包括搶劫公共交通工具本身。搶劫公共交通工具的,如果達到了數額巨大,應當適用本條第4項情形的規定。公共交通工具往往載客較多,在它上面實施搶劫,一則說明搶劫犯的主觀惡性較大,膽敢在公共場合搶劫;二則因公共交通工具正在行進途中,可能給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旅客、司機、乘務員等多人造成人身或者財產上的重大損失,甚至危及交通安全,因而危害特別嚴重。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銀行,包括國家銀行,也包括民營銀行和外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銀行,這里的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銀行以外的依法從事貨幣資金的融通和信用的機構,如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行為人侵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所在建築物內對其財物進行的搶劫,也包括對正在行駛途中的這些單位所屬運鈔車輛中的財物等實施的搶劫。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承擔著貨幣的發行與回籠,存款吸收和貸款發放,現金流通和轉帳結算,金銀外幣、有價證券的買賣等多種任務,是國家動員和分配社會閑散資金的必經渠道,又是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環節。搶劫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行為一旦得逞,搶劫的錢物數額往往非常巨大,且常伴隨著嚴重的暴力行為,社會危害性極為嚴重。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多次搶劫,是指在一定時期內搶劫三次以上,對於搶劫犯中的慣犯、屢犯來說,由於其在一定時間內多次犯罪,除了主觀惡性大之外,對社會治安秩序造成嚴重威脅,有時盡管實際搶劫到的財物總額可能並不很大,但是嚴重影響社會的安寧,社會危害性很嚴重。因而對多次搶劫的,作為搶劫罪的嚴重情形之一處罰。這里的另一種情形是搶劫數額巨大的。刑法雖然沒有把搶劫數額較大作為搶劫罪構成的要件,但本罪作為最嚴重的一種侵犯財產罪,其搶劫的財物的數額大小,反映出搶劫行為對公私財物所有權的危害程度,從一個方面決定著搶劫罪的輕重。搶劫數額巨大,應當作為搶劫罪的一種嚴重情形。至於這里所說的「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起點,有待司法機關作出解釋。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這里所說的致人重傷、死亡,是指行為人在搶劫過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其特徵在於:1、客觀上出現了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結果;2、這種重傷、死亡的結果是由搶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為所直接造成的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3、行為人對這種嚴重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有罪過,一般是過失,但也可以是間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殺人。對於因行為人的搶劫行為導致被害人自殺的,不應視為"「搶劫致人死亡」。此外,在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到財物後,出於滅口或報復等其他動機又故意殺死被害人的,以及在實行搶劫罪後,當時沒有暴露,以後被人發覺,而故意殺死檢舉揭發人、抓捕他的人的,也不屬於這里所說的「搶劫致人死亡」,應對犯罪分子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並罰。根據本法第269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構成轉化的搶劫罪,因行為已轉化成搶劫罪,如果行為人當場使用的暴力手段直接導致被害人、抓捕他的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也應屬於「搶劫致人重傷、死亡」。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軍警人員,是指軍人和警察,軍人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官(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警察是指我國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冒充,是指通過著裝、出示假證件或者口頭宣稱的行為。只要行為人搶劫時有冒充軍警人員的行為表示,無論被害人對這種冒充行為是以假當真還是未被蒙騙,都不影響這一情形的認定。這種情形應包括以下情況,行為人冒充軍警人員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如查處賭博、賣淫嫖娼、吸毒、走私行為等。行為人冒充軍警人員的身份雖然對其侵佔非法財物如賭資、違禁品、違法所得等犯罪目的的實現具有一定作用,但是,其獲取財物的主要手段是憑借當場實施的暴力或者暴力脅迫,對方交出財物或者任其搶走財物有誤認其為軍警人員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懼怕其暴力,甚至在已經對行為人的真實身份發生壞疑或看出系冒充時,也不敢反抗。如果行為人僅僅通過單純的冒充軍警人員執行查處違法犯罪的公務行為的方式侵佔非法財物,未對被害人實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脅行為,被害人僅僅基於其冒充的軍警人員的身份而交出或自動放棄非法財物,符合本法第279條規定的招搖撞騙罪和本法第372條規定的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構成特徵的,應以該罪論處,不應定為搶劫罪。
(七)持槍搶劫的
持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搶劫的過程中,手中持有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所佩帶的槍支。無論行為人是否實際使用了槍支出不影響對此情形的認定。如果行為人並未實際持有槍支,而是口頭上表示有槍;或者雖然隨身攜帶有槍支,但未持在手中,也未向被害人顯示,均不屬於這種情形。行為人所持的槍支,應當是屬於公安機關制定的有關槍支管理法中規定的槍支范圍。如果代為人以假作真,如手持模擬槍等,則也不屬於這種情形。持槍搶劫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對公民人身權利包括健康權、生命權的威脅也很大,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且行為人的持槍行為本身往往已構成本法第128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槍支罪。若行為人所持的槍支系非法製造、買賣、盜竊、搶奪、搶劫而來的,則不僅應追究其持槍搶劫的刑事責任,對其非法製造、買賣、盜竊、搶奪、搶劫槍支的行為也應認定為相應的犯罪,實行並罰。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軍用物資,是指除槍支、彈葯、爆炸物以外的所有軍事用品,搶劫槍支、彈葯、爆炸物的,應當認定為本法第127條規定的搶劫槍支、彈葯、爆炸物罪。這里的搶險、救災、救濟物資,是指搶險、救災、救濟用途已經明確的物資,包括正處於保管、運輸或者使用中的。對於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必須查明行為人是否明知為這些物資而搶劫,如果行為人事前或者事中並不知道所搶劫的是這些物資,不屬於這種情形。
本法第267條第2款規定:「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26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本法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269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本法第263條的規定,搶劫罪的處罰有兩個法定刑幅度,一個是對一般情形的搶劫罪適用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較低的法定刑幅度,另一個是對具有法定的八種嚴重情形之一的搶劫罪適用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較重的法定刑幅度,那麼,對於本法第267條第2款和第269條規定的搶劫罪的處罰,也有這兩個輕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對於這兩種搶劫罪,沒有其他嚴重情形的,應綜合全案情節,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法定刑幅度為基礎,裁量決定具體應判處的刑罰:如果有本法第263條規定的八種嚴重情形之一的,應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法定刑幅度為基礎,綜合全案情節,裁量決定應具體適用的刑罰。
五、處罰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 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槍」,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定定罪處罰。
『柒』 胡忠義的工作經歷
1、代理北京住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民福置業集團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標的額為1.2億元的解除委託合同糾紛一審案件;
2、代理北京住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民福置業集團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標的額為6,500萬元的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一審案件;
3、代理雍某某與東方躍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天亞物業開發有限公司及海南融創投資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標的額為2.4億元的分配合作權益及撤銷股權轉讓協議糾紛一審案件;
4、代理北京西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中建二局三公司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標的額為3,000萬元的建築工程合同糾紛
5、代理北京商務中心區(CBD)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與核工業總公司北京核儀器廠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的涉案金額達7.8億元的企業搬遷協議糾紛一審案件;
6、代理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北京可控硅元件廠、北京瑞普電子集團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不等得利糾紛一、二審案件;
7、代理北京科銀京成技術有限公司與北京聯合孵化器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的引進境外資金的居間合同糾紛一審案件;
8、代理中鐵聯合物流有限公司與付某某在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二審案件;
9、代理信達公司呼和浩特辦事處與內蒙古恆豐集團有限公司在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的標的額為6,500萬元的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案件
10、代理吉林港華燃氣有限公司與深圳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交通銀行深圳科技園支行及吉林市燃氣公司在吉林市高新區人民法院確認融資租賃合同及買賣合同無效糾紛一審案件;
11、代理某外資燃氣公司與某捷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及燃氣供應合同糾紛案件;
12、代理某港資房地產有限公司與浙江華強建設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案件;
13、代理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某小區業主委員會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
14、代理北京中誠信拍賣有限公司與珠海振華集團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拍賣持有華夏銀行1000萬法人股行為效力一審案件;
15、代理某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與某國有公用企業之間的股東代表訴訟;
16、代理浙江溫州某村民委員會與某公司之間在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國有土地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17、代理洪某某與毛某某在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合夥糾紛案件;
18、代理浙江溫州某村民委員會與溫州市工務局在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案件;
19、代理陳某與河南嵩縣某礦冶有限公司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20、代理茅某某與白銀有色金屬公司之間在最高人民法院侵犯采礦權糾紛二審案件;
21、代理河北某房地產公司與王某某之間在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股權轉讓糾紛一審案件;
22、代理北京某房地產有限公司與王某某之間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23、代理某汽配城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侵犯專利權案件;
24、代理吳某某在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與合夥企業有關的糾紛案件;
25、代理某上市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委託合同再審案件;
26、代理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房地產項目轉讓合同糾紛二審案件;
27、代理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股權信託合同糾紛一審案件;
28、代理某港資公司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案件;
29、代理北京三家房地產公司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百餘件上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30、代理山西某煤炭企業在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31、代理常某某在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權屬糾紛一、二審案件
32、代理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房地產項目轉讓合同糾紛再審案件
33、代理高某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借款合同糾紛再審案件 1、代理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張某某在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不履行法定職責、不服行政處理決定糾紛一、二審行政案件;
2、代理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陳某在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不履行法定職責糾紛一、二審行政案件;
3、代理何某在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訴浙江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案件;
4、代理浙江某村民委員會與溫州市國土資源局在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合同糾紛案件;
5、代理浙江某村民委員會與溫州市房屋管理局在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決糾紛案件;
6、代理浙江某村民委員會與溫州市人民政府在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土地登記行政糾紛案件;
7、代理山東某地農民訴山東省人民政府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土地徵收行政案件。
8、代理中國某著名團購網站在湖北省黃石市的反不正當競爭案件;
9、代理長春市某汽車檢測企業在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訴長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不正當競爭案件。 1、擔任北京市豐台區法院審理的李某故意傷害(重傷)案件辯護人;
2、擔任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國家衛生部直屬著名醫院檢驗科主任、國內知名檢驗醫學專家張某某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受賄案件二審辯護人;
3、擔任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朱某故意傷害(重傷)案件辯護人;
4、擔任北京市公安局偵查的某涉嫌7,000萬元標的的貸款詐騙案件辯護人;
5、擔任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浙江某村民委員會主任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件辯護人;
6、擔任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審理高某強迫交易案件辯護人;
7、擔任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李某某尋釁滋事案件辯護人;
8、擔任內蒙古自治區「515「案件(涉密)律師團首席辯護人;
9、擔任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王某某非法經營案件(涉密)辯護人;
10、擔任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何某逃稅案件辯護人;
11、擔任某鐵路運輸公司朱某某貪污、受賄案件辯護人;
12、擔任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民警李某某介紹賄賂罪案件辯護人;
13、擔任內蒙古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原市政協常委、民營企業家婁某某故意毀壞財物案件辯護人;
14、擔任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審理的徐某某尋釁滋事案件辯護人;
15、擔任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關某某故意殺人案件辯護人;
16、擔任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馬某某合同詐騙案件辯護人;
17、擔任內蒙古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李某運輸槍支案件辯護人;
18、擔任北京市門頭溝區檢察院偵查的吳某某貪污案件的辯護人;
19、擔任北京市西城區公安局偵查的李某某詐騙案件的辯護人;
20、擔任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黃某某盜竊案件辯護人
21、擔任遼寧省撫順市人民檢察院審查的遲某某合同詐騙案件辯護人;
22、擔任沈陽鐵路運輸法院審理的朱某某貪污、受賄案件辯護人 1、代理北京汽車工業進出口公司與杭州津慶化工有限公司在北京仲裁委的標的額為6,400萬元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2、代理北京汽車工業進出口公司與理想四維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在北京仲裁委的標的額為6,800萬元擔保合同糾紛案件;
3、代理北京大周和康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與北京京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仲裁委的解除聯營合同糾紛案件;
4、代理吉林港華燃氣有限公司與深圳金融租賃有限公司在深圳仲裁委的標的額為1.5億元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5、代理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與延慶有機農產品發展中心在北京仲裁委的建設工程糾紛案件;
6、代理中建五局三公司在溫州仲裁委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
7、代理某港資房地產有限公司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涉外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8、代理汪某某在北京仲裁委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1、北京華業富通投資有限公司;
2、金義傑投資咨詢(北京)有限責任公司;
3、北京百旺偉業廣告傳媒有限公司;
4、北京汽車工業進出口公司;
5、北京大周和康生物技術有限公司;
6、北京天緣惠達賓館有限公司;
7、河北華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8、北京北醫聯合葯業有限公司;
9、輝煌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10、河北衡水潤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11、北京柳芳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12、北京中成越洋軟體技術有限公司
13、北京寶賽生物技術有限公司
14、萬世德(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15、北京龍泰基葯業有限責任公司
16、北京聚能捷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17、天津大周和康生物技術有限責任公司
18、北京汽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9、北京三利商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20、北京木樨園天雅服裝大廈
21、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2、中廣樹德國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23、北京騰躍通達不銹鋼有限公司
24、北京時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25、北京百利嘉華商貿有限公司
26、聯洋通(北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27、國家統計局《中國經濟景氣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