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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的贈予

發布時間:2021-07-06 00:49:24

信託受益權中sg受讓是什麼意思

《信託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但信託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這就是《信託法》對信託受益權轉讓事項的全部規定。銀監會頒布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也 規定,信託計劃存續期間,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信託單位。信託公司應為受益人辦理受益權轉讓的有關手續。信託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的,受讓人不得為自然人。機構所持有的信託受益權,不得向自然人轉讓或拆分轉讓。
這就是現有從廣義法律上所能找到的有關信託受益權轉讓的全部規定。學術界對此問題也鮮有研究,筆者試就這一問題談一點自己的看法:
受益權是受益人享有的一種私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利,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受益人通常可以進行自有處分,甚至可以無償地贈與他人。因此,原則上應當允許受益人轉讓其受益權,主要是信託利益取得權。這是各國信託法的一般規則。我國的《信託法》也明確除非信託文件有限制性規定,原則上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甚至於,受益人不僅可以將受益權全部轉讓,受益人還可以將一部分信託受益權在數量上加以分割後進行部分轉讓。
大陸法系信託法對受益權轉讓沒有完備的規定,因此學者們對於受益權是否可以隨意轉讓還存在著不同意見。有學者認為,即使委託人沒有賦予受益權具有受益人身專屬權的意思,受益人將受益權轉讓給他人,也是委託人沒有遇見到的。因此,應當排除受益權的可轉讓性,不允許轉讓。也有學者認為,受益權是具有債權、物權性質的財產權,原則上應當可以轉讓或進行其他處分。
美國《信託法重述》第六章第一節規定,具有行為能力的受益人有權自願轉讓其信託利益,這種轉讓可以是有對價的,也可以沒有對價。除非信託條款或者議會法律另有規定,否則,受益人轉讓受益權不需要通知受託人或取得受託人的同意,也不一定採取書面形式,而且,受益人也可以變更或者撤銷其轉讓。我國的《信託法》事實上也是堅持信託受益權具有可轉讓性,除非信託文件作出了特殊的限制性規定,否則應當認定信託受益權具有可轉讓性。
但是信託受益權的轉讓應當如何進行?適用何種法律?遵守有何程序?解決這些問題首先必須面對的問題就是信託受益權的性質如何。因為信託受益權性質的認定,決定了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如果信託受益權是債權,那麼債權的轉讓合同法上已經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應當適用合同法上有關債權轉讓的法律規定,但是如果認為信託受益權是物權,那麼就應當適用物權法上關於物權變動和合同法上關於買賣合同的相關規定。因此,討論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問題的起點,就是信託受益權的性質?
筆者以為,信託制度作為一種發源於英美法的財產管理制度,與大陸法系民法傳統的財產權制度很難真正融合。信託財產的雙重所有權結構以及受益權的性質、內容,均難以恰如其分地納入大陸法系一物一權的傳統所有權支付。從我國《信託法》的規定看,討論受益權的性質很難,但是受益權的內容可以概括為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基於信託關系和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及物權。二是強制實施信託的權利。三是監督受託人和追索信託財產的權利。四是對信託的相關事務表示意見的權利。其中,最核心的權利為取得信託利益的權利。受益權包含的這些權利的范圍和性質,顯然難以完全納入大陸法系的物權或債權。因此,較為適宜的觀點可能是,把受益權看成是一種特殊的權利。但是信託受益權的內容中最核心的權利應為取得信託利益的權利,該權利也是信託受益權所包含的的其他內容的基礎性權利,這一核心權利本身應屬於債權,因為該權利的行使對象是受託人,內容為請求受託人向其交付一定信託利益的權利,該權利的實現有賴於受託人的配合,具有對人權的屬性。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的主要目的,也是為了實現這一核心權利的轉移,即將取得信託利益的權利轉讓給受讓人,轉讓人獲得轉讓的對價或者其他利益的滿足,而受讓人取得向受託人請求交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因此,筆者認為,對於信託受益權的轉讓,理論上應當按照債權轉讓的模式進行。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關於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應當按照合同法的相關約定,即除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方才無效,否則,只要轉讓人與受讓人達成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合意,受益權的轉讓在轉讓方和受讓方之間產生轉讓的效力。
但是受益權轉讓要產生對受託人的效力,則必須以通知受託人為條件。受益人轉讓其受益權後,受讓人即取得了信託受益權,有權向受託人請求信託利益。但受託人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信託的受益權已經發生轉讓,可能繼續將信託利益支付給原受益人,或者找不到受益權的受讓人。因此,為保護自己的權益,使受託人能夠及時、准確地履行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信託受益權轉讓後,受益人、受讓人應以適當的方式,及時將受益權轉讓事項通知受託人,該轉讓對受託人才具有約束力。未經通知受託人的,受益權的轉讓對受託人不生效力。也就是說,受託人在接到受益權轉讓的通知之前,依照信託文件所為的一切行為,均不受受益權轉讓而受到受益人或受讓人的追究。為保護無辜的受託人,英國法明確規定,受託人不知道信託受益權已經轉讓,仍向原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的,對由此造成的錯誤支付,不承擔責任。
而且,受託人接受轉讓通知時,所有能夠對抗受益人的事由,均可以對抗受益權的受讓人。受託人如對受益人享有屬於信託財產的債權,且該債權的清償期先於受益人轉讓受益權或者兩者居於同時,那麼,受託人可以對受讓人主張抵銷,以免受益人借轉讓受益權之機,使受託人及信託財產陷於不利地位。
根據筆者的了解,在現實的信託活動中,特別是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中,信託公司作為專業的商事信託受託人對受益人轉讓其信託受益權的,通常都在信託文件中規定只有經過信託公司的轉讓登記,方才可以對受託人生效。有學者認為,既然信託文件有此限制性規定,則只有按照信託文件的約定進行了轉讓登記的受益權轉讓行為方才對受託人生效,如果沒有辦理登記的,則不生效力。
但是問題在於,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已經簽署了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合同,也對信託公司進行了通知,這種轉讓是否產生受益權轉讓的效力,該轉讓能否對受託人產生效力。
筆者認為,《信託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信託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這種限制性規定是指限制信託受益權轉讓和繼承的規定,而不應是限制信託受益權是否對受託人生效的規定。
但是信託受益權作為債權,最初在信託受益人之間和信託受託人之間具有相對的法律關系,信託文件中對信託受益權設定了限制性條件,規定必須經過信託受託人辦理受益權變更登記後方才對信託受託人生效,應視為原債權債務關系的雙方即轉讓人與受託人之間達成的關於受益權轉讓的限制約定,該限製作為原受益權的負擔,即使經過轉讓,按照法理學上「後手不得優於前手」的一般法理,受讓人獲得該受益權也應繼續承擔此權利負擔。因此該信託受益權的轉讓行為如果要向受託人生效,則必須經過受託人辦理變更登記方才生效。
當然,如果轉讓人與受讓人已經達成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合意,並且也向受託人進行了通知,但是受託人就是不予辦理變更登記,則轉讓人或者受讓人有權要求受託人予以辦理,否則可以視同已經辦理。受益人可以向受託人主張信託受益人的相關權利。

② 信託主要分為哪些

信託的種類可根據形式和內容進行不同的劃分:
① 按信託關系建立的方式可分為:任意信託和法定信託;
② 按委託人或受託人的性質不同分為:法人信託和個人信託;
③ 按受益對象的目的不同分為:私益信託和公益信託;
④ 按受益對象是否是委託人分為:自益信託和他益信託;
⑤ 按信託事項的性質不同可分為:商事信託和民事信託 ;
⑥ 按信託目的不同可分為:擔保信託和管理信託、處理信託、管理與處理信託;
⑦ 按信託涉及的地域可分為:國內信託和國際信託;
⑧ 按信託財產的不同可分為: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其他財產信託等;
⑨ 按委託人數量不同可分為:單一信託和集合信託;信託產品按投資方式分類主要有:
信託產品可按照投資方式分類為:
① 信託貸款類:將信託資金以受託人(信託公司)的名義給項目公司發放貸款。
② 權益投資類:將信託資金投資於能帶來穩定現金流的權益。
③ 證券投資類:將信託資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包括一級市場、二級市場,定向增發等證券投資類產品受託人一般會委託投資顧問進行管理。
④ 股權投資類:將信託資金以受託人的名義對項目公司進行股權投資,通過股權增值、分紅或溢價回購等獲得收益。
⑤ 組合運用類:受託人將信託資金以股權投資、權益投資、貸款等方式組合運用於項目公司。

③ 特定贈與信託是哪個國家特有的一種個人信託業務

特定贈與信託是委託人向指定的第三人贈與財產的信託。屬私益信託。分為贈與信託收益、贈與本金和贈與全部信託財產(包括本金和收益)。 [1]
贈與收益是委託人將資金或實物財產委託信託機構管理運用:
1、只將信託收益贈與指定的第三人,信託結束時,委託人收回本金;
2、只贈本金則是委託人指定自己為收益受益人,信託結束時只將本金贈與指定的第三人;
3、全部贈與,指定的第三人既享受信託收益,信託結束時也享有本金。

④ 在香港可以通過信託的方式將財產贈予給別人嗎

可以的。信託可以指定受益人,自然就能夠把信託財產轉移給指定人。

⑤ 信託的分類,信託分類有哪些

一般來復說,固定收益類信託產品分為制貸款類、股權投資類、權益投資類、組合投資類以及少數其他等。 貸款類信託:以向融資企業發放貸款的方式來完成的。
股權投資信託:以股權方式投資,通過股權受讓和向公司增資,持有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權。
權益投資信託:信託公司獲得特定權益(一般為股權或債權)及相關從屬權力,受託人通過持有該標的權益並按照相關約定獲得清償後,實現信託計劃財產的增值。
組合投資信託:投資於某單一或多個項目的集合資金信託。投資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貸款、股權投資、權益投資,等等。來源鑫風口

⑥ 什麼是遺產稅和信託,信託的好處是什麼

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去世後所遺留的財產為征稅對象,向遺產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徵收的稅版。理論上權講,遺產稅如果徵收得當,對於調節社會成員的財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會公益事業的財力有一定的意義。遺產稅常和贈與稅聯系在一起設立和徵收。但是,為了吸引投資和資金流入,也有一些國家和地區故意不設立遺產稅或者廢除遺產稅。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的獨立性,使得信託財產在設立信託時沒有法律瑕疵,在信託期內能夠對抗第三方的訴訟,保證信託財產不受侵犯,從而使信託制度具有了其他經濟制度所不具備的風險規避作用。

⑦ 繼承法和信託法的關系

他們兩個是相輔相成共同進退的關系,兩者不能夠少其一。

⑧ 高分求信託如何規避遺產贈與稅的舉例

1.委託人辦理信託後,如果委託人把遺產以現金的方式給受益人,那麼這份遺囑信託只有在委託人死後才會生效,受益人只需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也就是60萬。
2.遺囑信託只有在委託人死後才會生效,所以沒有繳稅需要。但是委託人每年要向銀行支付信託管理費。信託管理費用是依據委託人和銀行之間所定的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方式而定的。
3.如果委託人不到10年就去世了,的確是採用1的方式。信託和委託人之間的關系是:如果委託人10年後去世,信託會解除幫助委託人辦理遺囑贈予的關系,受益人必須照常以遺產稅納稅。信託之所以省遺產贈與稅的原因,就在於遺囑信託是在委託人死後才生效,所以受益人無需支付遺產稅,如果是現金遺產,只需支付個人所得稅即可。

關於補充問題的回答:
每個捐贈人在贈與時可以享受一定的免徵額的,如果贈與的資產沒有超過免徵額,是無需征稅。如果超過免徵額,應按照贈與稅支付。
最後一個問題上面已經可以解釋了。只有個人所得稅是必須支付的。

⑨ 遺囑和保險和信託作為資產傳承中的區別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1、財產安全隔離
訂立遺囑是目前最為普遍的財富傳承手段,但遺囑的真實性認定、繼承人的身份認定、不同遺囑的效力認定、不同國家繼承法的區別、繼承人是否存在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等均可能引發遺產糾紛。
而一個家族一旦發生遺產糾紛,可能導致家族財富在紛爭中被消耗侵蝕,甚至家族企業因矛盾而破產或被外資收購。對內地的富裕人士而言,70%左右是企業主,現實操作中企業財產和個人財產之間常無清晰之界定,當企業面臨財務危機時,個人資產往往不必要地暴露在企業債務追償風險之下。而信託資產是獨立存在的,其名義所有權屬於受託人,與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其他財產相區別,委託人的任何變故都不影響信託資產的存在,受益人是通過享有信託受益權(而不是遺產)獲得利益及信託文件指定的管理許可權。
保險+信託資產穩定在受託人名下,一方面委託人的債權人無權對信託財產進行追索(信託財產非法所得除外),構築了企業財富和個人財富間的防火牆,規避了企業經營風險對家庭可能產生的重大不利影響;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委託人家人將財富在短期內揮霍一空。最為重要的是,通過家庭保險信託的架構,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就無法通過遺產法庭來爭奪遺產,避免認證遺囑等法律糾紛的出現,起到「定紛止爭」的作用。
2、財富靈活傳承
相比保險而言,保險信託的受益人、信託目的、財產處置方式、收益分配條件和方式、期限等條款均可由委託人根據實際需求與受託人在信託契約中靈活約定。此外,即便信託契約已經確立,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委託人可以與受託人就信託契約進行更加個性化的修訂,比如:約定受益人獲取信託收益的條件,如「受益人年滿18歲」、「受益人結婚」、「受益人的子女出生後」等;受託人還可以設定發生突發情況時的信託資產分配安排,如委託人或受益人身故、婚姻變故、面臨法律訴訟等。我們還可以按客戶的私密要求做成夫妻共同或私有信託資產,完全規避婚姻風險。
3、避稅增值保值
某些西方國家的遺產稅率高達50%,雖然目前內地還暫未開始徵收遺產稅和贈與稅,但一旦開征,如果用遺產繼承的方式進行財富傳承,就可能繳納巨額的遺產稅及贈與稅;而如果設立家庭保險信託將財富通過信託收益的方式傳承給下一代的話,因保險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家庭保險信託資產不列入委託人的遺產),就可以合法規避遺產稅和贈與稅。
4、信息嚴格保密
一旦家庭信託設立,保險信託資產的管理和運用均以受託人的名義進行,委託人沒有義務對信託資產進行披露,而且受託人也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從而很好地保護了委託人和受益人的財產信息不被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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