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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客理財怎麼分

發布時間:2020-12-23 18:58:08

⑴ 委託理財個人合夥與民間借貸如何區分

2012年9月,鄧某因做葯材生意缺乏資金,要求其姑姑投資合夥經營。經協商約定:其姑姑一年投資十萬元,鄧某給其二萬元作為分紅;其姑姑只投資而不參與經營,也不參與利潤平均分配。後其姑姑分三次共支付給鄧某共十萬元。約定的時間到期後,鄧某僅歸還其姑姑投資款十萬元,但投資分紅二萬元尚未支付。其姑姑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歸還2萬元投資分紅。鄧某辯稱,投資虧損,無紅利可分。
【分歧】
第一種觀點:鄧某不需歸還2萬元分紅。鄧某與其姑姑是進行合夥投資,依照《民法通則》中關於公民之間合夥的相關規定,因投資虧損不應支付分紅。
第二種觀點:不管投資經營情況如何,鄧某都必須歸還2萬元分紅。雖然鄧某與其姑姑約定為合夥,但實質上是借貸關系,2萬元實際上是借款利息,其理應歸還。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不管投資經營情況如何,鄧某都必須歸還2萬元分紅。理由如下:
區分本案系合夥協議糾紛還是民借貸糾紛最關健之處是雙方簽訂協議所約定的內容,以及協議簽訂之後,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不同。
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民法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合夥人應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本案中,鄧某因做葯材生意缺乏資金,要求其姑姑投資合夥經營。雙方協商約定,其姑姑只投資且按固定利潤分紅,而不參與經營,也不參與利潤平均分配。該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關於個人合夥的基本特徵,違反《民法通則》關於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故認定該合同是名為合夥投資實為借貸的約定,投資分紅實為借款利息。鄧某與其姑姑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義務。借款到期後,鄧某未支付投資分紅的行為違反約定,且約定的投資分紅未超出法律規定的利率限制。故鄧某理應歸還到期的2萬元分紅。

⑵ 請問一下,期貨代客理財或居間代客戶操作一般是怎麼樣規定收益分成的

現在的模式很多 主要有兩種模式 保底和不保底兩種
第一種因為你要保證你回虧了他的答本金你要配給他,一般的收益分紅 也有你七他三是 個別你六他四
第二種就是剛剛相反了 有時候是六四開
通常是一個季度或者一年結算一次 當然這要讓你們自己定!

⑶ 淺談如何區分委託理財與受賄犯罪

以理財之名行賄賂之實,不是什麼新鮮的做法。早在2007年兩高《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即有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的,以受賄論處。
所獲取的收益到底是投資所得還是犯罪所得,如何界定?可以從以下三個角度,對兩者進行區分:
委託理財的收益具有不確定性。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任何投資者都應當承擔相應的市場風險,賺多賺少,都由市場來決定。收益歸受託人所有,損失也應由受託人承擔。在打著理財「幌子」的受賄犯罪中,受賄一方為了確保固定收益,往往事先明確投資的回報率,雙方之間既沒有具體的投資項目,也沒有明確的經營計劃,作為委託一方的國家工作人員坐等財源廣進,不承擔任何市場風險。本案中,梁愛軍兩次讓何勁光打下借條,約定兩年後的固定還款金額為300萬元,即表明其投資非市場行為。
委託理財所獲取的收益不應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投資收益與市場風險呈正相關。當雙方明確為借貸關系,且約定有「保底條款」的情況下,短期內投資收益不應當高到離譜。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不應超過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以2010年人民銀銀行貸款月息6厘多為參照,最高不應該超出月息2.5分。按照梁愛軍的如意算盤,月息達到4分之多,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應認定為受賄。受賄數額以實際「收益」額與出資應得收益額的差額計算。
委託理財不應損害公共、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應以合法為前提,不得以損害國家公權力的廉潔性為代價。判斷一種行為是理財還是受賄,關鍵要看高額收益的對價是什麼,是不是建立在公權力的基礎上。否則所謂的投資收益不是對資金的回報,而是對權力的回報。何勁光看重的不是東拼西湊的100萬元,而是梁愛軍手中的權力。正如他所說:「我不向梁愛軍借款,也能向他人以月息2分借到資金。因為梁愛軍是正科級領導幹部,我想用這種方式與梁愛軍拉近關系,以便我有事找其幫忙時,梁愛軍不能夠拒絕。」
對那些「盡量避免赤裸裸權錢交易」的人而言,委託理財的確是個不錯的借口,既隱蔽又不至於斯文掃地,成為不少黨員幹部的「生財之道」。黨員幹部的個人理財行為亟待規范。就在梁愛軍案發後不久,建湖縣委辦、政府辦於2015年1月印發《關於嚴格規范黨員幹部個人借貸、投資、理財等行為暫行規定》,重申了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變相受賄的各項禁令,對於保證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具有現實意義。

⑷ 代客理財合同能分享一下嗎

待客理財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合同是不具備法律效應的,還是謹慎一點為好。

⑸ 民間借貸和委託理財怎樣區分

委託理財與民間借貸區別:
一、是否具有固定收益;
二、是否保本;
三、風險的來源。

⑹ 代客理財自己的資金和客戶資金如何混合分配利潤

你這個問題有點復雜化 先看這個公司 自己6W A3W B1w 假設現在盈利1W 如果是滿倉肯定好算。版
其實你這權個問題不應該是問怎麼計算盈利虧損和風險的問題,而應該是問你這樣做合適不合適,首先我個人意見既然你要做代客理財那麼你就必須要用他們的帳戶 不能把錢全部放在一個帳戶裡面 這樣做的話 以後出問題很慢 還有個人強烈建議別和兄弟間做代客理財 否則到最後兄弟都沒有做 如果要做 一定要親兄弟明算賬 賬目要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切忌 切忌!!!

⑺ 合法個人代客理財或委託理財或私募基金與非法的區別

首先我們要區分私募和非法集資,私募常識:出資人數有限制,不得面向公眾,單個出資人的出資金額不少於100萬。而低於100萬起投,大量發行,利用會議,網路,面向公眾的,不符合私募條件。
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主要有:
一、公司式。一般通過設立「投資公司」吸納大眾投資,由資金管理人管理,主要用於證券投資。
二、契約式(即信託)。由投資人和私募管理人簽署協議,投資人將資金交由管理人管理和投資,管理人負責返還投資收益。
三、有限合夥式。基於《合夥企業法》,有限合夥企業由一人負無限責任,其餘合夥人負有限責任的組織特點,私募以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設立私募基金,私募管理人負責私募基金運營,並負無限責任,投資人以投資額為限負有限責任,主要集中在股權投資和證券投資領域。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個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未依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券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符合以上標準的基本上就是合法的私募基金。想起之前還有人問過P2P是不是非法集資,也順便回答一下。大概是因為P2P前幾年屬於新生行業,整個行業還不成熟,所以經常出現負面現象。但是經過幾年的發展和監管的發力,大大減少了這類風險。只要一些簡單的篩選,基本能避免。
作為投資者,在研究平台在之前,要先學會剖析資產背後的邏輯。例如無界財富(比較早期做P2B的平台)還是比較透明的,以前期保證金項目為例,平台披露信息就非常之多,借款方、還款來源及保障、股權質押……項目擺出來了,起碼誠意十足,也確實凸顯作為P2B的優勢,而且他們從成立以來,一直都由國有金融機構風控,也因此在業內被以穩健著稱。
我們在選擇一個理財平台時,要多方位分析,比如服務和體驗,這個也拿無界財富來舉個例子,每天群里也互動,有個直接可以看到員工動態的部落,也比較有意思,反正挺透明的,讓投資人安心了很多~所以說,除了在安全方面做的完善,服務也要同時跟上,這才是一個優質的平台所必備的。

⑻ 投資分析師可以代客理財

投資顧問或者分析師都需要通過專門考試,通過所在單位向證券業協會申請執業資格,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不僅是投資顧問或者分析師,所以證券從業人員都嚴禁代客理財,任何方式都不允許。這個是非常明確的。

⑼ 職業股民代客理財違法么這提供買賣點別的客戶自己操作,掙錢後分成

不違法,除非你是吸收資金,自己來操作,有非法集資的嫌疑。一般是沒人管的,除非出現巨大虧損,你的客戶舉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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