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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37號文

發布時間:2021-07-11 15:06:36

① 售後回租有風險敞口嗎

首先回答你,這是肯定有風險的,有借貸關系都會有風險。

金融風險 售後回租風險問題的產生是由其業務自身的特徵以及內外部因素共同作用產生的。相比直租,回租更接近金融活動,具有借貸屬性,所以必然擺脫不了金融風險的共性問題。國際上對金融風險通常劃分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售後回租業務同樣面臨著這四大類風險。 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以及法律和政策風險,這些屬於外部因素。融資租賃其實是將融資壓力和經營風險轉移到了出租人,而承租人僅僅是通過支付租金來補償租賃公司的風險成本。當內外部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或者承租人的道德風險、經營不善等都有可能導致租金不能償還,是出租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是融資租賃業務中最難克服的問題,因為該風險來自企業外部,具有不可控性。如對一家養雞企業來講,盡管自家的產品完好,也會因外部的禽流感遭受毀滅性的沖擊。法律和政策因素對售後回租業務影響很大。比如,稅收政策的變化幾乎左右售後回租業務的發展進程。2010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13號文)規定,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13號文發布後,售後回租業務迅速發展壯大。但隨著2013年8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37號 文)規定 ,「不管新老合同,售後回租業務的本金和租息均須全額徵收增值稅」 ,導致出租人稅負大幅增加,使國內融資租賃行業遭受到近幾年來最大的沖擊。好在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12月13日發布《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 有關事項的規定》 ,替代了原「37號文」的相關規定。售後回租又重回快速發展軌道。 操作風險屬於管理風險,是內部因素。租賃公司如果沒有管理運營經驗,缺乏專業人員,不是按照科學估值租賃物,沒有設置有效的全流程風控措施,甚至通過私人關系盲目擴展業務規模。其結果會使租賃公司陷入風險泥潭不能自拔。

② 請問一下,融資租賃的利息可不可以抵扣(開了增值稅發票)。

如果只是利息開具增票的話,是不能抵扣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產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安裝費、保險費的余額為銷售額。也就是說,取得資質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屬於差額征稅范圍。但要注意,若該租賃企業無融資租賃資質,不得按差額計算。 財稅〔2013〕37號文件附件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明確,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1. 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 .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3. 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4.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上述租賃公司雖然符合稅法規定的差額納稅情形,但未按規定取得合規票據進行抵扣,不能享受差額納稅待遇。

    實務中要注意,有的融資租賃企業購進設備時取得普通發票,不能作進項抵扣,稅負增加,便在收取租金時本金部分向承租方開具普通發票,隱瞞該部分收入不計稅;利息部分開具增值稅發票,僅就利息部分計算繳納增值稅。這違反了財稅〔2013〕37號文件規定和相關發票管理辦法。

具體處理辦法和相應的資料應咨詢當地稅務局。

③ 為什麼要出台有關融資租賃的37號文件

個人覺得一是為了稅收,二十為了加強租賃行業的門檻,個人覺得哈

④ 關於融資租賃企業售後回租的問題,如果承租人的租賃物價值1600萬,那麼承租人最大能融到的資金大概有

2013年8月1日財稅[2013]37號《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37號文)生效前夕,突傳(稅總給地方稅務征管部門的內部文件,糾正征管錯誤的內部文件,外界是很難見到)稅總要求上海征管部門對售後回租(以下簡稱「回租」)本息分開,只開利息發票的行為進行糾正——租金全款開具發票。並追繳補齊以前的未開發票部分。
隨後有些租賃公司接到要求補發票的電話通知(看來不是全部)。這種做法,立即讓融資租賃業界75%左右從事「回租」的租賃企業陷入絕境。

按照增值稅的規定: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財稅〔2012〕86號《關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應稅服務范圍等若干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再次強調了這個基本法則。因為該文並沒有特別提及「融資租賃」,因此並沒引起當地稅務征管部門的警醒。仍同意租賃企業按售後回租本息分開方式,只開利息部分發票。

37號文第三十三條再次強調:銷售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還是因為沒有放在融資租賃相關條款上,同樣沒有引起當地征管部門注意,更沒引起業界警醒,依然一如既往地從事「回租」業務。

在37號文生效前夕糾正稅務征管部門的做法,讓業界措手不及,有一種被「斬立決」的感覺,似乎沒有任何招架的機會。

一、為什麼一個文件能扼殺業界的一種交易模式?

「回租」在法律上是符合融資租賃法律規范的。但這種經營方式並沒有增加稅源和就業。完全違背稅務部門給融資租賃行業「優惠政策」(筆者認為不是優惠政策,而是我們當時爭取的合理納稅政策)的初衷。他們一直認為租賃公司在從事變相貸款業務,但又找不到法理依據。

這次營改增,稅務部門也用類似方式,按增值稅基本原理,設計出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徵收政策。其中,簡單融資租賃業務(以下簡稱「直租」),有進項稅抵扣,稅負與原營業稅差不多。「回租」因沒有進項稅抵扣,因此凡從事「回租」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不僅把所賺利差賠進去,甚至連本也被侵蝕:就是我們常說的「賠本賺吆喝」。

稅務用這種方式,引導企業從事能增加稅源和就業的「直租」業務上去。目的就是:要做增加稅源業務,可以享受原來政策。若做非增加稅源的「貸款業務」就要承擔高額稅負。

二、為什麼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1、政策警示不明

如同文前所述,稅務出台的有關融資租賃政策都在沒有融資租賃標記的文件里,要查找非常困難。因此沒有引起業界警惕。

2011年某全國全國性租賃行業租賃,因營改增問題把稅總在職和不在職的領導和專家學者請來,在會上答疑。當時主管領導就在會上表態:「回租」稅務成本高,是否劃算自己算。能接受就做!

這種口頭警示因為無下文,大部分租賃公司都沒有認識到危險的來臨,仍在努力地做回租業務。

2、內心畏懼感

2007年,因許多銀行進人融資租賃業,他們把與信貸及其相近的「回租」業務當主流業務做。雖然口頭上說現做「回租」掙飯錢,待生存問題穩定後,再考慮轉型「直租」業務。

但5年過去「飯錢」越賺越多,「直租」業務比例越來越少。租賃規模呈幾何爆炸方式增長,租賃市場滲透率卻依然在低位徘徊。這種不健康狀態就是變相貸款似的租賃在作祟。它預示這中國融資租賃依然在幼稚階段。要健康發展還有很長路要走。

因「回租」與貸款業務相近,技術含量遠不如融資租賃要求的高,不能在短期內上手。因此對「直租」有一種畏懼感和怕擔責任的心態。這些人若不做「回租」,就真不知道該做什麼了。

因此對一切警告置若罔聞,如同透明,左耳進右耳出,眼不見為凈。內心深處就是抵觸、抵觸在抵觸。你有千變萬化,我有我一定之規。強大的銀行背景加法不責眾。這世界誰怕誰?

3、從眾的僥幸心態

以為租賃額越大,做的租賃公司約多,稅務越不敢動,地方政府也得讓幾分。

4、地方保護心態

就算是把租賃當貸款做,沒有其他新增稅源。但融資租賃本身的稅收也是不小一筆。因此願意對租賃公司的要求進行妥協。租賃本金與利息分開的征管方式就是妥協的結果。

征管和被征管沆瀣一氣,國家的稅收存在巨大的損失。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最終導致稅總不得不發內部文件,讓當地征管部門出面解決。

三、到底誰不懂融資租賃,誰不懂政策

因為租賃公司對營改增政策不滿的吶喊得不到回應,或被批歪理,加上各地征管員素質良莠不齊,征管結果各有千秋。業界常有人說稅務部門不懂租賃。

1、誰不懂租賃

「直租」是最簡單的融資租賃交易模式,任何一種變形創新,都要建立在這個基礎上。「回租」是簡約版融資租賃。若只會做信貸模式的「回租」,不會做「直租」,還認為稅務部門不懂融資租賃。誰真正不懂租賃已經一目瞭然。

凡是在叫喊「消滅『回租』就是消滅全行業」,就是典型的不懂融資租賃。因為一旦失去貸款似的「回租」,他們連最基本的簡單融資租賃都不會做,且最願意說稅務不懂租賃的就是這些人。

他們不了解歷史,不了解我們當年呼籲政策時與稅務官員建立的友情和對融資租賃的深刻了解。制定租賃稅收政策的人要比高級租賃專家還懂。否則一定會讓行業把稅務給算計了。

2、誰不懂制定政策

還有一種說法是:要求租賃公司回租要全額開票,承租人享受二次進項稅抵扣,會虧了國家。借口挽回本息分開,只開利息發票的做法。試想制定稅務政策的人真的那麼小兒科?連這點常識都不懂?非也!

稅務部門在制定政策時,既要考慮國家利益,也要考慮稅務的征管成本。要搞清承租人出售租賃物件是否已經享受抵扣,絕非易事。要用極高的徵收成本和長時間的工作還不一定能搞清。如此下去何時給租賃公司退稅?在退稅環節,租賃公司最承受不起的是時間成本。

藉助融資租賃的自身特點,在采購環節既不交營業稅,也不交增值稅,租賃公司得不到進項稅發票的情況下,稅負突然高漲600%以上!承租人獲得的二次補償好處完全由租賃公司以高稅負的方式買單。國家在這個問題上並不吃虧!反而業界有些公司把自己給賣了還給人點錢到現在還不知道。若早明白營改增後承租人享受二次抵扣紅利是租賃公司承擔高額增值稅負給的,估計打死也不做「回租」

3、買的能有賣的精?

不要跟稅務部門談租賃的「硬」道理,不要自認為稅務制定的政策有問題,我們比稅務專家還行,還能挑出他們立法毛病。與政策專家談制定政策失誤,要先搞清誰是最終買單者,再談是否屬於失誤!否則在他們看來就是稅盲談稅。

反觀稅務制定政策部門,有許多稅務博士、碩士,甚至還有參加04年的《融資租賃法》立法工作,是立法小組成員。別以為他們不懂,一切都在設計中。租賃企業找任何理由,做小動作,得到的就是現在這樣一個結果:租金全額開增票,先征17%的銷項稅再說後面的事情,以前漏開的發票全部補齊。

四、「斷橋」邊的哀曲

協會是企業與政府溝通的橋梁,若出現「斷橋」現象是萬萬不行的。協會不僅要站在企業的角度,還要站在政府的角度看待這次融資租賃營改增。既要考慮企業利益,又要考慮國家利益。這樣才能承擔橋梁作用。

本次營改增是稅制改革,是國策。不是行業政策呼籲。協會還像以前那樣,找幾個能說會寫的人打個報告就可爭取到某種符合行業利益的政策。實際上起不到什麼作用。

稅務立法與呼籲行業政策不同。若不是業界主動與他們聯系,他們不會主動下來徵求協會意見。當雙方都不主動接觸對方時,「斷橋」現象是必然結果。此時隔空喊話唱「斷橋」戲,再好聽,也是哀曲。

建議協會調整一下與政府的溝通方式。這邊抗著「回租」大旗,與那邊營改增政策做生死搏鬥(PK),用「回租」規模撼動國家稅收政策,做「生死決」決的方式不可取,最後得到的就是「斬立決」的結果。

五、行業怎樣應對「斬立決」

融資租賃進入中國32年要算上這次,應是第三次進入低點。要不想被「斬立決」開弓已沒有回頭箭。唯一的辦法就是是能否從「死刑」改判「無期」。

要我做「辯護律師」我會說:

1、不能因一指令下,在人家不不白的情況下就宣判死刑。稅務部門在這次營改增中,沒有做預先的警告,到節點時突然就說:「你違法了」,該立即「槍斃」,連申辯的機會都不給,有點不太合適。

政府可以強制設立「王法」,但還應有「王道」。親民和諧也是需要做的。稅制改革處在革命性變革是,應該有輔導期、有適應期和緩沖期。否則大家以營業稅的角度看增值稅,確實對增值稅特不能理解:怎麼5%一下子增到17%?就算租金全額出具發票也是現在稅總才搞清楚上海出現問題,且只是在上海,個別地區、個別地方傳達這個精神。看來「斬立決」有可能展緩執行。

2、輔導期,政府沒說清楚,不管是110號文還是37號文,有關融資租賃的營改增政策讀起來非常困難。多是反推或猜測加上數據測算才能找到結果。看政策文件像看「達芬奇密碼」似,不管是租賃公司還是征管員,能讀懂的人還真不多。包括輔導員也在許多問題上也說不清。

3、適應期從2011年到現在按說也不短。但一個地區一個樣的政策不僅讓租賃公司無所適從,有許多當地征管部門也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

到現在,盡管許多人不願意接受這個現實,但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逐漸認識和接受這個現實。但這是需要時間來適應。一下子強行徵收真有造成行業系統性崩潰的猝死,對國家的金融體系危害更大。

4、因此建議,以8月1日為始點,租金都要全額開具發票。誰再做「回租」,再說不知道要承受高稅負,就說不過去了。但對這天以前分開開票等問題,應該酌情逐步清理。要讓其死,也得溫水煮青蛙,不要太激烈引起社會動盪,要給人一個求生的機會。

5、稅務征管部門沒有及時做警示性培訓,反而配合企業採取錯誤的措施,導致「回租」業務難以中斷。出這樣的錯,不全是租賃公司的責任,不能全讓租賃公司買單。就算讓租賃企業通過高稅負買單,在試點階段,買單的金額也不是不可以商榷的。

另可以根據責任大小,做一些相應的減征。最起碼不能讓租賃公司因稅收的征管混亂問題,完全承擔虧本經營責任。要把住這個底線,剩下部分通過地方財政補貼保住租賃公司不虧本,略有盈餘。對國家,對股東都要好交代。大家都承擔點改革成本,才能讓改革平穩過渡。通過這次的教訓,就是最大的警示。今後租賃公司會更加相信稅法,相信科學,相信征管。

否則全行業都「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地與地方政府搞在一起,過去未開票的稅款,還是補不上來。強制推行,強制徵收,征管成本相當高。若逼急企業遷徙,恐怕連這點信貸模式的租賃的稅源都會丟失。

不折騰租賃企業,不折騰地方征管。應該是改革的宗旨。那些把地方建成「全國融資租賃集散地」的地方政府,多擔當點財政補貼責任。負責任地發布類似《豫財預[2013]
188號:營改增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的指導意見》雖說好處最終都落實在外地承租人身上(可享受二次進項稅抵扣),雖然高稅負是國稅收取的,補貼要用地方財政。但這也是要當「全國集散地」必須要付出的成本。否則租賃公司出現困難你不管,誰還願意在你這里注冊,你哪裡還有凝聚力去建立集散地?

六、租賃企業全額開票的顧慮

現在租賃企業最大的憂慮還不是補多少稅問題,畢竟稅額是有限的。關鍵時候什麼時候退,能退多少?是否退到收益不抵稅款?因退稅延遲產生的資金成本是多少?由此造成虧損由誰補?

不是租賃企業對稅務部門的不信任,稅務部門只征不退的做法不僅過去有,營改增後還有。租賃企業真害怕了!17%的銷項稅如果不退,那要用多少利潤才能補回來?就退稅款,每拖欠1天,按照現在的租賃規模也是天文數字。

要求租賃企業開全票,必須要在退稅上讓他們清楚、放心!這是所有融資租賃人的心聲。

七、規范租賃企業先要規范稅務征管

現在已經到了稅總該出台《融資租賃營改增征管指引》的時候。正人先正己,這樣才有不給租賃公司鑽空子的機會。否則這種亂象很難改變。協會也很難在這方面配合政府工作。

就算租賃企業專做「直租」,也不是全沒有問題。如:進口設備進口環節增值稅由承租人交納,按13號文卻要由出租人抵扣這個問題怎樣解決;非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地方政府平台融資租賃的問題、不動產融資租賃的問題是否在營改增范圍內?若不在,是不是依然按照原來的16號文差額納稅的政策執行?車輛融資租賃因上牌問題租賃企業被迫採用回租的車輛原始發票抵扣問題怎樣解決?等問題都需有個說法。

⑤ 融資租賃開的17%的發票能抵扣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產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安裝費、保險(放心保)費的余額為銷售額。也就是說,取得資質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屬於差額征稅范圍。但要注意,若該租賃企業無融資租賃資質,不得按差額計算。
政策同時明確,試點納稅人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上述憑證指: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2.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3.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4.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上述租賃公司雖然符合稅法規定的差額納稅情形,但未按規定取得合規票據進行抵扣,故不能享受差額納稅待遇。

實務中要注意,有的融資租賃企業購進設備時取得普通發票,不能作進項抵扣,稅負增加,便在收取租金時本金部分向承租方開具普通發票,隱瞞該部分收入不計稅;利息部分開具增值稅發票,僅就利息部分計算繳納增值稅,以此來規避稅收。這顯然違反了財稅〔2013〕37號文件規定和相關發票管理辦法。

其實,財稅〔2013〕37號文件附件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明確,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例如,某融資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人的要求從廠商購入一台設備,成本為200萬元(假設全部取得可抵扣憑證),租賃總額為260萬元,應納增值稅=(260-200)×17%=10.2(萬元),增值稅稅負率=10.2÷260=3.92%,超過3%的實際稅負率,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⑥ 如何正確理解融資租賃業務增值稅稅負

根據承租人的要求從非試點地區購入一台設備。設備含稅價234萬元,進項稅額為34萬元,運雜費、安裝費等11.7萬元。租賃期限24個月,租賃費含稅價為280.8萬元,每月收取租賃費11.7萬元。
營業稅政策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規定,甲公司可以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甲公司租賃期內應繳納營業稅為:〔280.8-(234+11.7)〕×5%=35.1×5%=1.755(萬元)。
「營改增」後,根據財稅〔2011〕111號文件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包括融資租賃在內等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稅的應稅服務,允許其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價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財稅〔2013〕37號文件只保留了融資租賃業務的差額征稅政策。根據財稅〔2013〕37號文件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產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安裝費、保險費的余額為銷售額。
因此,甲公司租賃期內應繳納增值稅為:(280.8-11.7)÷(1+17%)×17%-34=5.1(萬元)。
爭議觀點:
有觀點認為,絕大部分企業按照財稅〔2012〕86號文件規定計算的增值稅稅負不可能達到3%,也就無從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待遇。如本案例中,甲公司按照財稅〔2012〕86號文件規定計算的增值稅稅負率2.1%〔5.1÷(280.8÷1.17)〕,遠低於3%.而在營業稅政策下,甲公司只需繳納1.755萬元的營業稅,「營改增」後甲公司稅負增加數倍而又不能申請退稅,不符合「營改增」結構性減稅的精神,因此財稅〔2012〕86號文件的規定是不合理的。因此,財稅〔2012〕86號文件中計算實際稅負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該理解為出租方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租賃貨物的購入價、運雜費等費用後的余額。這樣,甲公司該項融資租賃業務的增值稅稅負應為5.1÷〔(280.8-234-11.7)÷(1+17%)〕=5.1÷30=17%,可就超過3%稅負部分申請退稅,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為0.9萬元〔5.1-(17%-3%)×30〕,低於原來繳納的營業稅,體現了「營改增」結構性減稅的精神。
筆者分析
上述觀點看似合理,其實並不恰當。首先,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之前,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並非都能差額征稅,其可以從銷售額扣除的只能是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的相關價款,而支付給試點納稅人的相關價款是不允許扣除的;其次,即使是向非試點納稅人支付的相關價款,如果相關貨物和勞務已抵扣進項稅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3號)規定,也是不能在銷售額中再扣除的。而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之後,根據財稅〔2013〕37號文件,差額征稅中列舉的可扣除項目也不包括作為租賃標的物的有形動產成本。那麼,我們究竟應如何理解融資租賃業務增值稅稅負的計算?這里的關鍵是要正確理解我國增值稅的計稅辦法。在我國,納稅人除購進部分農產品實行實耗抵扣法外,採用的都是購入抵扣法。就本例而言,甲公司購進設備和支付運費可抵減的銷項稅額是一次性抵減的,而租金的銷項稅額是每次收取時分次計提的,增值稅稅負也是分期計算的,並非按項目計算。假設不考慮其他業務,甲公司在該設備的租賃前期,並不需要交增值稅。甲公司購進設備和支付運費時一次性抵減銷項稅額的金額是(234+11.7)÷(1+17%)×17%=35.7(萬元),而其每期計提的銷項稅額為280.8÷(1+17%)÷24×17%=240÷24×17%=1.7(萬元),直到第21期才正好將可抵減銷項稅額抵減完畢。第22期至24期每期實際繳納增值稅為1.7萬元,稅負率為17%〔1.7÷(240÷24)〕,每期應退增值稅1.4萬元〔(240÷24)×(17%-3%)〕,甲公司租賃期內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為(1.7-1.4)×3=0.9(萬元)。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發現,財稅〔2012〕86號文件對融資租賃企業增值稅稅負的規定是恰當的,其與融資租賃業務增值稅的計算原理和實際徵收過程也是相符的。也正因為此,財稅〔2013〕37號

⑦ 融資租賃實際稅負超3%部分即征即退嗎

是的
營改增後不管是110號文還是37號文,尤其是號文有這樣兩個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產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安裝費、保險費的余額為銷售額。」和「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這兩條都提到「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如果以「扣字眼」的方式對稅務進行征管的話,那麼商務部下屬機構授權審批融資租賃公司都要受到影響。
財稅[2013]106號文政策中有規定。
參考:http://www.tax.sh.gov.cn/pub/SY/zcjd/jdxq/201312/t20131218_405548.html

⑧ 融資租賃利息可以開增值稅發票嗎

可以的,金融業營改增之後,金融業將具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資格,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拿銀行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做進項抵扣。而融資租賃公司給承租人開具的銷項發票沒有變化,這就降低了融資租賃公司自身所繳納的增值稅。

通常情況下,出租人消耗在租賃物上的價值構成租金。主要包括三部分:

1、租賃物的成本。它包含租賃物的買價、運輸費、保險費、調試安裝費等。

2、利息。出租人為購買租賃物向銀行貸款而支付的利息,該利息按銀行貸款利率的復利計算。

3、手續費用和利潤。其中手續費用是指出租方在經營租賃過程中所開支的費用,包括業務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費等,因手續費用通常較小,一般均不記利息。

(8)融資租賃37號文擴展閱讀

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將最低租賃收款額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並同時記錄未擔保余值,將最低租賃收款額與未擔保余值之和與其現值之和的差額記錄為未實現融資收益。

因此,出租人最低租賃收款額=各期租金之和+承租人擔保的資產余值+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租賃物的成本+利息+營業費用)+承租人擔保的資產余值+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出租人出租機械設備時:借記「應收融資租賃款」「未擔保余值」貸記「融資租賃資產」「遞延收益」。

⑨ 融資租賃 直接租賃 為什麼是給承租人開發票

承租人又稱「承租方」。在租賃合同中,享有租賃財產使用權,並按約向對方支付租金的當事人,而出租人收取租金必須向承租人開具發票作為合法有效憑證。同時,承租人可以收取發票作為完稅憑證。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試點納稅人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上述憑證指:

  1. 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 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3. 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4.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上述租賃公司雖然符合稅法規定的差額納稅情形,但未按規定取得合規票據進行抵扣,故不能享受差額納稅待遇。

    實務中要注意,有的融資租賃企業購進設備時取得普通發票,不能作進項抵扣,稅負增加,便在收取租金時本金部分向承租方開具普通發票,隱瞞該部分收入不計稅;利息部分開具增值稅發票,僅就利息部分計算繳納增值稅,以此來規避稅收。這顯然違反了財稅〔2013〕37號文件規定和相關發票管理辦法。

其實,財稅〔2013〕37號文件附件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明確,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⑩ 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2中關於融資租賃企業的有效憑證的問題

1、營改增之後抄,通常對租賃襲公司回租操作會採用差額征稅,就是本金部分不開,利息部分開具增值稅。
2、後來到去年八月份出的37號文,要求「不管新老合同,售後回租業務的本金和租息均須全額徵收增值稅」。因此租賃公司會要求承租人先開具增值稅票給租賃公司,作固定資產清算,然後租賃公司收到進項票後,開具本金+租息發票給客戶,這樣進銷互抵,本質上,租賃公司也只是開利息的增值稅票。
3、106號文出來後,歸銀監會、人行、商務部管與注冊資本1.7億以上的,可以恢復採取之前的差額納稅的方式,減少了37號文要求的承租方開具發票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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