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定金收條怎麼寫,定金收據怎麼寫
定金收據(收條)書寫的基本要求:一個完整的收據,通常應由標題、正文、落款三部分組成。
(一)標題
標題寫在正文上方中間位置,字要大一,寫法有兩種:
(1)只寫「收據」二字;
(2)寫「今收到」三個字。
(二)正文
正文一般是在第二行空兩格處開始寫,但以「今收到」為標題的收據是不空格的。正文一般要寫明下列內容,即寫明收到的錢物的數量、物品的種類、規格等情況。點清收到的財物的種類、數量,絕對做到准確無誤,不出差錯。
(三)落款
落款一般要求寫上收錢物的個人或單位的名稱姓名,署上收到的具體日期,一般還要加蓋公章。
是某人經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經手人:」的字樣。是代別人收的,則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樣,蓋章或按指印。
(四)日期
寫在署名的下面,獨佔一行,寫年月日。
定金收據是收到東西的個人或單位寫給發送東西的個人或單位的一種憑據。它是簡單的然而卻是經常使用的一種應用文樣式,每個人都能夠書寫,而且寫得合乎要求。但是如果要具有法律效力,還是需要書寫規范,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定金收據要採用書面形式,並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散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❷ 定金收據格式是怎樣的
定金收條和定金收據是同一個證明,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其書寫格式如下介紹:
1、標題。標題寫在正文上方中間位置,字體稍大。標題的寫法有兩種。
2、正文。正文一般是在第二行空兩格處開始寫,但以「今收到」為標題的收據是不空格的。正文一般要寫明下列內容,即寫明收到的錢物的數量、物品的種類、規格等情況。
3、落款。落款一般要求寫上收錢物的個人或單位的名稱姓名,署上收到的具體日期,一般還要加蓋公章。經手人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經手人:」的字樣。是代別人收的,則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樣。
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合同要採用書面形式,並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❸ 訂金收據怎麼寫
格式:
交款人:
收款人:
收款性質:定金。
收款原因:XX與XX於X年X月X日簽訂的《XX合同》。
收款時間:
經辦人(簽字):
交款人(簽字或蓋章):
收款人(簽字或蓋章):
注意:
本定金收據中的「定金」適用《合同法》關於「定金」的規定,如交款人違約,定金將不予退還;如收款人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
簡介:
收據是重要的原始憑證,也是企事業單位在經濟活動中使用的原始憑證,主要是指財政部門印製的蓋有財政票據監制章的的收付款憑證,用於行政事業性收入,即非應稅業務。
內部收據是單位內部的自製憑據,用於單位內部發生的業務,如材料內部調撥、收取員工押金、退還多餘出差借款等等。這時的內部自製收據是合法的憑據,可以作為成本費用入賬。
單位之間發生業務往來,收款方在收款以後不需要納稅的,收款方就可以開具稅務部門監制的收據。行政事業單位發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收據。
單位與部隊之間發生業務往來,按照規定不需要納稅的,可以使用部隊監制的收據,這種收據也是合法的憑據,可以入賬。
❹ 定金收條是否能退
當然可以退!
但是因為10000塊錢起訴就有點不值得了!
教你一個方法:你經常去售樓部坐的!要求他們退錢,別的客戶看見你要退錢,他們也就不買了!到時候因為這1000塊錢弄得銷售下來了,他們就給你退了!
我們原來售樓部裡面就有客戶是這樣的!百試百爽!
❺ 定金收條怎麼寫
定金收條寫法如下:
(5)融資定金收條擴展閱讀
根據民法的有關理論,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徵:
1、定金具有從屬性。
定金隨著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著合同的消滅而消滅。
2、定金的成立具有實踐性。
定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但只有當事人關於定金的約定,而無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擔保並不能成立。只有合同當事人將定金實際交付給對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後,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
即同時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就是說,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❻ 收條上寫的定金有沒有法律效力
收條上寫的定金有法律效力,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規定: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條定 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6)融資定金收條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條 定金交付後,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對解除主合同後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條 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