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民間委託理財合同糾紛上述狀怎麼寫
如果是起訴,按照一般格式寫就可以了,基本上分為三部分。
民事起訴書
原告:…………………………基本信息
被告:…………………………基本信息
訴訟請求:
1、……………………
2…………………………
事實與理由:
把事情的經過敘述一下。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時間:
⑵ 民間投資理財公司有沒有合法的
民間理財應該是不合法的有非法集資的嫌疑。
民間借貸只要在國家允許的范圍內,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原則。是可以實施。
目前國家明文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在銀行利率的四倍(含)以內是合法的。例如銀行貸款六個月至一年(含)是6%。那麼個人之間的借貸利率可以在24%以內。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以內的屬於合法利率,超過4倍的,屬於高利貸,而高利貸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不過投資有風險,投資的風險要投資者自己承擔,否則就不會讓投資者簽訂投資協議合同啦!
⑶ 民間委託理財在沒有協議糾紛下適用什麼法律關系解決
沒有書面協議吧。如果有口頭協議或者以行為履行方式達成的合意那麼同有書面協議的一樣適用《民事訴訟法》、《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的規定。
⑷ 投資擔保民間理財,「一對一合同」,和「長期項目」是什麼意思啊
一對一是指出資人和借款方簽訂一對一的合同,
長期項目是指有些公專司會長期借用資金,就和屬擔保公司合作,讓擔保公司長期推他這個項目。或者有些擔保公司本來就是為自己融資,就長期對接自己這一個項目
我們公司是河南十佳擔保機構之一,有經營許可證原件,項目真實可靠,項目對接通過銀行,公司背後實體強大,公司不說最規范,但一直是行業典範。,聯系方式是用戶名。
⑸ 想請問一下民間委託投資理財合同上訴狀怎麼寫
首先應寫清楚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況,如原被告是單位,應寫明法定代表人及職務,第二步用寫明你的訴訟請求部分,這一部分要單獨另起一行,說明你要法院怎麼判,再就是事實與理由部分,將你所訴的原因和法律依據,寫清楚,被告怎麼違反合同這是訴狀的重要部分,要寫的專業一點。最後暑上法院的名稱和原告人的姓名及日期。
⑹ 民間委託理財合同糾紛資金在誰手裡,如果資金所有權以到受託方手裡的話,適用什麼法律解決。
委託理財指專業管理人接受資產所有者委託,代為經營和管理資產,以實現委託資產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標的行為,一般特指證券市場內的委託理財,即投資銀行作為管理人,以獨立帳戶募集和管理委託資金,投資於證券市場的股票、基金、債券、期貨等金融工具的組合,實現委託資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介業務
所以,資金是委託人的,但交給受託人管理。這種理財方式一般都有書面合同,出現糾紛適用合同法處理。
⑺ 民間投資在一個融資企業,所簽合同合法嗎
1、民間投資在一個融資企業,所簽合同是否合法要看具體情況而定,要回看民間投資是以入股的答形式投資到融資企業,還是以融資的形式借款給企業的。只要不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業務,這兩種形式的資金投入都是合法的,合同應當有效。
2、民間融資是指出資人與受資人之間,在國家法定金融機構之外,以取得高額利息與取得資金使用權並支付約定利息為目的而採用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暫時改變資金使用權的金融行為。民間金融包括所有未經注冊、在央行控制之外的各種金融形式。
⑻ 民間融資合同寫的不是借款而是投資受法律保護嗎
民間融抄資一樣是受法律保護的。
但是你所簽合約是投資,投資就涉及到風險,以及回報周期等。
而這個代理投資合同,意思是他只是幫你代理,而投資主體還是你,所以風險還是你的。
而你找代理要錢,肯定是於理不通的。
這個事情不出意外就好,出了意外,風險都是你自己背的。
你這個合同算是被人坑了。
⑼ 什麼是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委託理財合同效力
一、什麼是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
(一)什麼是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是指因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委託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在證券等金融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管理活動所引發的合同糾紛。
(二)委託理財糾紛案件的主要特點
1、從協議的名稱看,有委託投資、合作經營、合夥經營、借款等,但其實際內容大都約定了保本、支付固定收益等條款。盡管協議所用名稱不一樣,但協議的內容基本為委託理財。
2、從協議簽定的主體看,有委託雙方簽定的協議,有委託雙方加監管人或者擔保人三方簽定的協議。委託人,有法人、自然人;受託人有既有民間的委託理財如自然人、一般的有限公司、各類投資管理公司、投資咨詢公司、私募基金等等,也有金融機構的受託理財,如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商業銀行等等。
(三)最高法院在其召開的《關於審理金融市場上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起草工作第二次研討會上,對這類糾紛,根據當事人在合同中關於權利義務的約定,將其分為四種:
1、凡是約定本息保底,超額歸受託人所有的,與民間借貸無異,應將其認定為借貸糾紛;
2、凡是約定委託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的,應將其認定為信託合同糾紛;
3、凡是約定委託人自己開立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委託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的,應將其認定為委託合同糾紛;
4、凡是約定雙方共同出資,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將其認定為合夥合同糾紛。
二、委託理財合同效力的界定《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最高法院出台的關於《合同法》的司法解釋規定,認定合同的效力,應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法律的頒布機關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政法規的頒布機關為國務院。
目前對於委託理財,只有《證券法》及證監會的一些規章、文件。而《證券法》並未對委託理財的主體作出規定。因此,只要委託雙方簽定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委託理財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合同。
同時,由於委託理財合同保底條款無效,應根據《合同法》第56條的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認定委託理財合同的效力時,除了保底條款無效外,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