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外的信託監管制度是怎樣的
國外的信託監管制度是怎樣的?下面就向大家介紹英國、美國、日本的信託監管制度。專
1.英國信託監管屬制度英國的信託監管制度分為個人信託和單位信託兩種,由於個人受託構成了英國信託業務的主體,因此受託人要接受法院的監管。
2.美國信託監管制度在美國,信託的主要組成部分是單位信託,而信託機構要受到聯邦立法和州立法的雙重監督和管理,同時由各級政府機構具體負責對不同信託機構的監管。
Ⅱ 英國人發明的信託從利息上看很高,但是信託真的靠譜嗎
一直有投資者在問:信託靠譜嗎?在這里告訴你,高凈值群體青睞信託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靠譜。但是值得強調的是,這里的靠譜不能和信託沒出現過風險和「保本保息」等劃為等號。
除了國債和銀行存款類產品之外,任何理財產品都不能宣傳保本保息或者完全沒有風險。在這一點上,必須達成共識。
下面從法律、監管、流程和現實這四個方面來分析,信託為什麼靠譜的真正原因。
法律層面上的靠譜
《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基金公司可以使用保障基金:
信託公司因資不抵債,在實施恢復與處置計劃後,仍需重組的;
信託公司依法進入破產程序,並進行重整的;
信託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被責令關閉、撤銷的;
信託公司因臨時資金周轉困難,需要提供短期流動性支持的;
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萬一出現極端情況,信託公司面臨破產、撤銷等,信託業保障基金可以發揮作用,及時化解風險。此外,信託公司如果出現短期資金周轉困難,可以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請,並提交流動性困難解決方案及保障基金償還計劃,由保障基金公司審核決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申請通過後有償使用。
Ⅲ 英國和德國金融制度的特徵(急)
英國金融制度的主要內容及其特點
1、英國的金融制度主要有以下的金融機構構成:
()英格蘭銀行。英格蘭銀行是英國的中央銀行。
(2)清算銀行。清算銀行一般是大型的商業銀行,共有13家。
(3)商人銀行。商人銀行一般可分為兩類:承兌所和發行所。
(4)貼現所。
(5)其他金融機構。主要有:保險公司;信託投資銀行;國民儲蓄銀行和信託儲蓄銀行;房屋互助協會。
2、英國金融制度的特點主要有:
(1)英國的中央銀行制度是最典型的央行制度。英國的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被認為是最早出現的中央銀行,英國的中央銀行模式被大多數的國家所採納和模仿。
(2)英國的商業銀行是西方國家商業銀行的一種典型模式。因為受真實票據理論的影響,英國的商業銀行一直堅持主要是發放短期貸款的經營原則。
(3)倫敦是西方最早和非常重要國際金融中心。
(4)在英國現行的金融制度中仍保留有一些傳統金融機構的痕跡,例如商人銀行、貼現所等。
(5)英國的金融監管比較有特色。英國的金融制度比較健全,金融機構都很注重自己的聲譽。與之相反的是,英國的金融監管法律並不健全,英國甚至缺乏一套完整正規的金融監管法律,並且金融監管機構也很少對金融機構進行定期的現場檢查,發現了問題他們一般也是通過「道義勸說」的方式來加以糾正。
德國金融制度的主要內容及其特點
1、德國的現行金融制度包括:
(1)德意志聯邦銀行。
(2)商業銀行。德國的商業銀行中,資金實力最強的三家銀行是德意志銀行、德累斯頓銀行和德國商業銀行。
(3)儲蓄機構。
(4)信用合作社
(5)專業銀行。主要有抵押銀行、消費信貸銀行、復興信貸銀行、保險公司等。
2、德國的金融制度的特點是:
(1)中央銀行制度比較健全。
(2)德國的商業銀行是全能型銀行,即其商業銀行可以經營綜合性的銀行業務,即商業銀行可以同時經營存貸款、證券、保險等金融業務,充分享受到不同金融業務間的多樣化效應的好處。
(3)德國的金融制度的一大特點就是三大銀行與兩大中心在金融體系中佔主導地位。三大商業銀行、儲蓄匯劃系統和信用合作系統的資金實力相當雄厚,支配著整個德國的金融業。
(4)德國的金融業是一種典型的以間接金融為主的類型。商業銀行等間接融資中介機構在德國的資金配置中發揮著最重要的作用。
(我覺得可以在特點中提出區別之處,你看一下吧,
我能夠找到的就是這些了,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Ⅳ 英國有哪些信託公司 急需人幫忙解答
英國信託業集中在國民威斯敏斯特銀行信託部,巴克萊銀行,米特蘭銀行和勞埃德銀回行四大答商業所設立的信託公司,這四家就佔了英國全部法人信託資產的90%,且大多採用兼營方式,專營的比例很小。 還有英國國家信託公司,碳信託公司 希望可以幫到你
Ⅳ 信託業的起源
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是在英國「尤斯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距今已有幾個世紀了。
英國「尤斯制」(Use)是信託制度的前生。尤斯制的創設,要上溯到13世紀的英國封建社會。那時候宗教徒習慣死後把自己的土地捐獻給教會,這使得教會的土地不斷增多。但根據英國當時的法律教會的土地是免徵役稅的。教會的土地激增,意味著國家役稅收入的逐漸減少。這無疑影響到了國王和封建貴族的利益。於是,13世紀初英王亨利三世頒布了一個《沒收條例》,規定凡把土地贈與教會團體的,要得到國王的許可,凡擅自出讓或贈與者,要沒收其土地。作為對這個新規定的回應,宗教徒對他們的捐獻行為進行了變通。他們在遺囑中把土地贈與第三者所有。但同時規定教會有土地的實際使用權和收益權,這就是「尤斯制」。
但是,現代信託制度卻是19世紀初傳入美國後,在傳入美國後信託得到快速的發展壯大起來的。美國是目前信託制度最為健全,信託產品最為豐富、發展總量最大的國家。
我國的信託制度最早誕生於20世紀初,但在當時中國處於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況下,信託業得以生存與發展的經濟基礎極其薄弱,信託業難以有所作為。
我國信託業的真正發展開始於改革開放,是改革開放的產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廢待新,許多地區和部門對建設資金產生了極大的需求,為適應全社會對融資方式和資金需求多樣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國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經國務院批准同意誕生了。它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現代信託制度進入了新的紀元,也極大促進了我國信託行業的發展。
Ⅵ 英國的信託制度是怎麼產生的
「信託」是普通法對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貢獻之一,他起源於英國中世紀的土用益關系,即土地所有人將土地交付他人佔有、使用,但是約定土地收益度給原土所有人指定的受益。產生糾紛後,由於普通法院依據所有權轉移的理論不保護受益人的權利,英王亨利三世時衡平法院根據公平正義原則對有關當事人的權益進行了公正保護,到16世紀,最終形成了信託制度,因此,所謂信託即指財產所有人基於信託將財產交給受託人佔有,使用,處分,但是約定將收益交給特定的人或用於實現特定的目的的制度,基於此,人們可以利用遺囑或契約形成,在民事、商事或公益領域為各種合法目的設立信託,不視為一種深具社會機能的獨特的法律構造,在信託法律關系中有四個均成要件,其一為信託委託人,即基於不違法的目的而將財產交付他人佔有管理的人;其二為信託受託人,即接受他人委託,並非為自己利益而佔有、管理他人財產的人;其三為信託受益人,即雖不佔有管理財產,但是有權獲得該財產收益的人;其四為信託財產即信託標的物。因此,信託可以理解為信託委託人將信託財產交給了信託受理人,信託受託人雖然取得了所有權,卻不享有為自己的利益或按自己的意志來支配的權利,只是 為信託委託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利益,按照信託委託人的意願來支配他人的義務。(註:參加張淳著:《信託法原論》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第100頁)舊中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銀行設有信託業務,1952年被徹底取消。1979年10月成立了直屬中央政府的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是中國信託實踐的開始。2000年 月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確立了信託目的合法性原則,信託財產上的權利與利益相分離原則,信託財產獨立性原則、信託公平原則、信託繼承原則、利益沖突防範原則。
Ⅶ 英國單位信託
項目所在地
該信託將在愛爾蘭和英國的主要大都市中心進行投資
主要行業
房地產與建築
投資金額
5千萬 至 1億美元
投資類型
股權投資
詳細信息
投資者有機會接觸愛爾蘭和英國的房地產資產。
愛爾蘭是歐盟唯一一個以英文為官方語言的正式成員國,歐元為其法定貨幣,距倫敦僅一個小時航程。
該信託將於愛爾蘭共和國注冊成立,系開放式未上市地產單位信託,其資源可包括辦公物業、零售地
產、工業地產及其他地產類型。為獲取房地產資產組合,該信託欲尋求1億歐元最低融資。其目標是生成穩定可持續的收入現金流,提高投資項目資本價值。該信託將在不同地域傳統地產行業(辦公物業、零售及工業地產)持有多元化的地產投資組合。
Ⅷ 個人信託和法人信託在英國和美國的區別
和個人投資差不多。注意風險。
只不過需要帶營業執照,代碼,稅務,法人身份證,OK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