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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信託增資

發布時間:2021-07-13 18:06:42

❶ 固定收益產品的投資標的主要有哪些

一般來說,來固定收益類源信託產品分為貸款類、股權投資類、權益投資類、組合投資類以及少數其他等。
貸款類信託:以向融資企業發放貸款的方式來完成的。
股權投資信託:以股權方式投資,通過股權受讓和向公司增資,持有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權。
權益投資信託:信託公司獲得特定權益(一般為股權或債權)及相關從屬權力,受託人通過持有該標的權益並按照相關約定獲得清償後,實現信託計劃財產的增值。
組合投資信託:投資於某單一或多個項目的集合資金信託。投資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貸款、股權投資、權益投資,等等。

❷ 信託都分為那幾類誰能詳細的介紹一下

固定來收益信託產品分成哪幾類?自
一般來說,固定收益類信託產品分為貸款類、股權投資類、權益投資類、組合投資類以及少數其他等。

貸款類信託:以向融資企業發放貸款的方式來完成的。

股權投資信託:以股權方式投資,通過股權受讓和向公司增資,持有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權。

權益投資信託:信託公司獲得特定權益(一般為股權或債權)及相關從屬權力,受託人通過持有該標的權益並按照相關約定獲得清償後,實現信託計劃財產的增值。

組合投資信託:投資於某單一或多個項目的集合資金信託。投資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貸款、股權投資、權益投資,等等。

❸ 資產管理計劃和信託的區別:

1、發行主體不同

本質相同,只是通道不同,即發行主體不同:一個是信回托公司,一個是資產管答理公司,系公募基金公司的子公司。信託公司自上世紀80年代既已存在,經過數輪增資目前注冊資本在10億左右。資產管理公司自2012年底至2013年初陸續獲得業務牌照,資產管理公司注冊資金大約在2000萬-5000萬左右。

2、監管不同

信託公司由銀監會監管,資產管理公司由證監會監管。

3、公司數量差異

全國目前有68家信託公司持有銀監會頒發的信託牌照,資產管理公司(均為基金公司旗下子公司,由證監會授予牌照)目前40餘家。

4、資管計劃募集完畢需交由證監會驗資

信託募集結束,款項交至託管銀行即可成立;資管計劃募集完畢後,需交由證監會驗資,驗資完畢方可成立。

5、小額數量不同

100萬-300萬以下的個人投資者,每個信託計劃只有50個,資管計劃可以有200個。

6.收益不同

資管計劃為市場新興產品,為做好品牌目前收取的通道費用較信託低,因此相對信託產品而言,讓渡給投資者的收益較信託高。

❹ 可以用協議約定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嗎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你是可以用協議約定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的,但是裡面必須要標出這種風險,需要承擔怎樣的責任,必須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❺ 信託制度在中國本土化特點和出現的問題

信託是英美法系的獨特產物,是英國人對世界法律體系作出的重大貢獻。英國的法學家梅特蘭曾說,「如果有人要問英國人在法學領域取得的最大成就是什麼,那就是歷經數百年發展起來的信託理念,我相信再也沒有比這更好的答案了。」他還指出之所以是最大的成就不僅僅是因為信託的發明,而是隨著時代的發展在滿足新的需求和解決新問題的前提下不斷發展和變化的信託制度。[1]信託作為一種財產管理制度,所具有的獨特的制度功能「長期規劃」、「彈性空間」和對「受益人切實保障」[2]使其成為了一種世界性的法律制度,被大多數國家所接受,如美國、日本、韓國、台灣等。信託制度的獨特功能對於尋求有效財產管理制度的轉型期的我國而言,其借鑒意義不言而喻。2001年,我國正式從法律上移植信託制度,制定《信託法》。
信託制度的獨特功能對於尋求有效財產管理制度的轉型期的我國而言,其借鑒意義不言而喻。2001年,我國正式從法律上移植信託制度,制定《信託法》。2001年《信託法》實施八年來,我國信託業雖然已經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頓的混亂狀態,信託業也有一定的發展,但信託業的財產管理的功能還未能很好地發揮,信託信號還存在一定模糊,以至於在實踐中與其他理財制度存在著混淆。本文將就信託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問題進行闡述,以尋求正確的發展路徑,充分發揮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作用。

時光的指針撥回到亞洲金融危機嚴酷肆虐的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後半期。1998年10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鑒於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下稱「廣東國投」)不能夠支付到期債務,從即日起實施行政關閉。
在舉世矚目下,旋即又發生了一系列震動全球金融市場的事件:進入11月,廣東國投在香港的兩家子公司因資不抵債分別按香港法律宣告清盤;第二年初的1月16日,廣東省高院和廣州、深圳中院分別作出裁定,廣東國投本部及其在境內的三家子公司共四家企業進入破產程序。
廣東國投數百億元人民幣的債務80%以上借自包括日本、美國、德國、瑞士、香港等國家和地區130多家著名銀行。廣東國投破產的消息猶如石破天驚,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場上掀起巨大波瀾。
在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舉行的記者招待會上,朱鎔基總理會見中外記者並回答記者的提問時強調,廣東國投破產是中國金融改革過程中的一個個別事件,但是這件事非常重要,它向全世界發出一個信息:中國政府不會為一個金融企業還債,如果這個債務不是由各級政府所擔保的話。
「我們如果象以前那樣,把廣東國投的債全部背起來也不是說完全沒有可能,但那樣做的後果將是極其危險的。廣東國投的債政府背了,廣東省其他地方、尤其是全國不少地方的企業外債,政府是不是都能背得起?」回憶往事,時任廣東省省長的盧瑞華感慨萬端。
時任廣東省常務副省長的王岐山 (現任海南省委書記)說:「廣東國投的債務並沒有像過去那樣由政府包下來,而是『誰的孩子誰抱走』,這一決定預示著一個重大變化,哪級政府管的事情由哪級政府解決,國家主權信用、地方政府信用和企業信用要逐步分清。」
王岐山把廣東國投破產這一重大決策比喻作「揭房頂,開窗戶」之舉。事實證明,廣東國投破產,使得陰雲密布、危機四伏的金融界開始出現了松動,為全面化解我國金融風險「殺開了一條血路」。
廣東國投關閉直至破產事件,直接觸動了全國信託業的「脫韁野馬」開始「收韁」。1998年底,根據中央要求,對信託業的全行業整頓從中央到地方相繼啟動了。
廣東國際信託破產案說明, 2001年《信託法》實施八年來,我國信託業雖然已經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頓的混亂狀態,信託業也有一定的發展,但信託業的財產管理的功能還未能很好地發揮,信託信號還存在一定模糊,以至於在實踐中與其他理財制度存在著混淆。本文將就信託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問題進行闡述,以尋求正確的發展路徑,充分發揮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作用。
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起因在於對當時法律的規避,而後逐漸地演變成為一種融資工具。那麼,我國要引進的是信託制度的哪個方面,是首先應當明確的。在財產管理制度方面,我國有合同制度、委任代理制度、遺產繼承製度等,這套制度行之有效地存在並發揮作用。作為財產管理的功能,信託制度似乎作用不大。但作為融資工具的功能,信託制度對於促進流通、加快資金使用效率有非常大的空間。另外,我國在信用管理、產權登記、訴訟證據的確認等方面的制度建設還不完善,把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功能全盤引進將會造成制度的混亂。實踐證明,信託制度在我國財產管理方面沒有產生積極的效果。諾斯認為,所有經濟理論的基礎都是貿易收益。全球經濟一體化對於貿易規則的需求是一致的,在貿易和商業領域,信託制度的作用更容易實現。

信託制度不是要置換原來的制度,而應當是補充,同時填補原有制度的空缺。本文所說的本土化,就是在這個基礎上的制度創新。

❻ 建立有效股權激勵計劃前應注意什麼

盡量不要選擇期權方式作為股權激勵計劃的方式
由於期權激勵會帶來公司股本大小和股本結構的不確定性,同時由於待上市公司的股權價值不確定造成期權激勵計劃的成本不容易確定,從而導致公司在上市前的經營業績不易確定。

股權激勵要跟企業內部考核機制配套實施,保密制度、法人治理結構、議事規則等各項制度方面都要有相關保障措施保證股權激勵的落實

股權激勵並不能等同公司管理制度和績效考核,它是需要一套嚴格的公司管理制度和績效考核體系做支撐。公司管理制度、公司治理結構和績效考核是一個繁雜的工程,需要企業根據自身情況不斷構建和完善,是任何其他方式所不能取代的。股權激勵只能作為這些制度的一個重要補充,協同發揮作用。

用於激勵的股權比例不能過大,不能導致實際控制權轉移

激勵股總數占股份總額的比例,一般不超過15%,股本規模越大的公司,該比例可以更小;過多則有法律風險,同時也會損害股東利益。需要給予激勵股的人數,如果只有1人,一般不能超過股份總額8-10%;如果多人,則主要負責人(一把手)可占不低於激勵股總數30%,即股權激勵總額為15%時,一把手為5%左右。至於為什麼需要限制股權激勵比例,這既有國家法律上規定,也有預防內部人控制的問題,因為一旦上市變為公眾公司,其創始股東、主要大股東必將持續迎來股權稀釋的過程。以美國的上市公司經驗來看,創始股東、主要股東,比例不少都低於5%,股權相當分散,如果股權激勵比例過大,很容易造成公司控制權轉移,出現內部人控制等一系列問題。

不正規的股權激勵計劃容易導致股權不清晰而成為IPO的實質性障礙,因此盡量避免採用信託、代持等方式

代理持股是指投資人向公司投入資本但以其他人(或投資公司)名義登記為股東的行為。我國採用的實名登記制,對於代持股一般認為是規避法律的行為,因此不承認其股東身份。公司存在代持股東,很可能被監管機構認定為公司具有潛在的權屬糾紛,這樣的企業是不會被批准上市的。

虛擬持股是指投資人向公司投入資金,公司向投資人簽發股權證明但不進行工商登記的行為。由於未經過工商登記,投資人與企業之間可能是股權關系也可能是債權關系,一旦投資人與企業或股東發生分歧,糾紛隨之而起,這一定會成為企業在上市過程中的嚴重障礙。

基於信託持股證監會不認可和股權穩定的考慮,如果已經採用了信託持股的方式的擬上市公司的具體規范措施為,根據信託法和信託協議,終止了信託計劃,並按照法律進行清算,由信託公司將公司股權一一轉讓給實際收益人,過戶到自然人名下。最終由受讓股權的眾多股東作為發起人成立股份公司並上市。由於公司股權極度分散,可能會引起未來經營的不穩定性,因此公司一些重要的高管,主動向證監會做出承諾,鎖定三年,並且簽訂了管理層持股協議(管理層持股協議最終在上市之前終止)。

以增資方式獲得股權的股權激勵方式應該注意,增資價格不低於每股凈資產

增資價格一般原則是不得低於每股凈資產,但增資價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要作為股份支付進行會計處理,在等待期內確認為費用,沒有鎖定期的,立即計入費用;同時對於增資價格的合理性應當予以關注,並作出解釋;對於與同期引入的外部戰略投資者入股價格之間的差異是證監會審核中重點關注的問題。

加上股權激勵的人數改制時股東總數不得高於200人,不要全員持股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不得高於200人,且發起人股份在股份公司設立之後,一年內不得轉讓,如果上市也還有相關的限售規定。公司首先應該控制股權激勵人員總數,並不能將股權激勵弄成當成員工福利,利益均沾,同時也應該對入股員工說明利弊,不能讓激勵對象只圖眼前利益不願與公司長期發展,防止在上市前(禁售期內)出現激勵對象要退股等股權糾紛情況,股權激勵並不是使員工獲得股權就了事,它是一套嚴格的管理制度體系。獲得股權是有條件的,只有在激勵對象不斷完成績效指標的情況下,才能獲得相應數量的股權。

此外,股權激勵是長期激勵,對被激勵對象而言具有收益不確定性的特點,如果企業主不誠信,員工就不會相信企業主真的在搞股權激勵,不但不能激勵,反而適得其反。全員持股的方式同時還會形成一種「非法集資」的嫌疑。

❼ 什麼是固定收益類信託

固定收益信託產品是指收益率和期限固定的信託產品。一般投資於基礎設施,房地產,工商企專業等。屬組合投資類信託還會投資於低風險的債券市場、貨幣市場等。</SPAN>任何投資都有風險,固定收益信託沒有承諾保本或者保證收益。但是,固定收益信託產品擁有一套嚴密有效的風險防範機制,通過資產抵押、股權質押、擔保公司、個人連帶責任保證等,使投資風險降為最低。 一般來說,固定收益類信託產品分為貸款類、股權投資類、權益投資類、組合投資類以及少數其他等。
貸款類信託:以向融資企業發放貸款的方式來完成的。
股權投資信託:以股權方式投資,通過股權受讓和向公司增資,持有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權。
權益投資信託:信託公司獲得特定權益(一般為股權或債權)及相關從屬權力,受託人通過持有該標的權益並按照相關約定獲得清償後,實現信託計劃財產的增值。
組合投資信託:投資於某單一或多個項目的集合資金信託。投資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貸款、股權投資、權益投資,等等。</SPAN>

❽ 白銀市信託投資公司怎麼樣

簡介: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通過合並重組甘肅省信託投資公司、蘭州市信託投資公司、天水市信託投資公司、白銀市信託投資公司四家信託投資公司的證券業務和證券資產並增資擴股組建華龍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琪璋
成立時間:1988-10-20
注冊資本:5117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6204001001062
企業類型:全民所有制
公司地址:白銀區四龍路261號

❾ 銀行融資主要手段有哪些最主要的是那些

利用各種產品吸收儲蓄存款 吸收企業對公存款 吸收政府事業單位存款 發行理財產品 發行信託產品 派生類存款 與金融機構合作吸收存款! 希望可以幫到您!

❿ 資管產品的分類有哪些資管產品與信託有什麼區別

資管產品包括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私募投資基金、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股債結合型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養老保障管理產品等。

資管產品與信託的區別

一、本質相同,即發行主體不同

1、資管產品:資產管理公司,系公募基金公司的子公司

2、信託:信託公司

二、監管不同

1、資管產品:證監會監管

2、信託:銀監會監管

三、報備次數不同

1、資管產品:資管計劃要報備2次,募集開始時報備1次,募集滿後驗資報備1次,驗資2天後成立;

2、信託:信託報備銀監會1次,募集滿即可成立

四、小額數量不同

1、資管產品:資管計劃小額可以有200個

2、信託:信託300萬以下小額50個

(10)股權信託增資擴展閱讀

信託的作用是信託職能發揮的結果,包括:

1、代人理財的作用,拓寬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

2、聚集資金,為經濟服務:

由於信託制度可有效的維護、管理所有者的資金和財產,它具有很強的籌資能力,為企業籌集資金創造了良好的融資環境,更為重要的是它可以將儲蓄資金轉化為生產資金,可有力的支持經濟的發展。

3、規避和分散風險的作用:

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的獨立性,使得信託財產在設立信託時沒有法律瑕疵,在信託期內能夠對抗第三方的訴訟,保證信託財產不受侵犯,從而使信託制度具有了其他經濟制度所不具備的風險規避作用。

4、促進金融體系的發展與完善:

5、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

通過設立各項公益信託,可支持我國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慈善等事業的發展。

6、信託制度有利於構築社會信用體系:

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場規則的基礎,而信用是信託的基石,信託作為一項經濟制度,如沒有誠信原則支撐,就談不上信託,而信託制度的回歸,不僅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而且對構築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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