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民間借貸的最高利息是多少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回息的,人民法院答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❷ 民間借貸違法嗎
一般來說,民間借貸是合法的,但必須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否則不受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明確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由於民間借貸多屬私人交易行為,往往與冒險、投機、隱秘、暗箱如影隨形,且中間環節多,形成了或長或短的資金鏈。其中某個環節出現問題,很容易引發嚴重的連鎖反應。
所以,如果要進行民間借貸,為了資金安全,一定要注意合理規避風險。規避風險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了解借款人的相關背景,選擇信用良好的個人或者企業。對於借錢用於經營高風險項目的借款人,要細思量是否與他發生借貸關系,有把握贏利時在選擇出借資金。
2、注意審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用於從事非法經營或活動的借貸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3、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或向社會非法集資、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借貸不合法。
(2)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❸ 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的第三章 民間借貸
第三章 民間借貸
第十二條
企業、個人相互之間因生產經營需要進行民間資專金借貸的,應當簽屬訂書面合同。民間借貸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出借人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視同相應核減其本金數額。
出借人不得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或者吸收他人資金轉貸牟利,不得對借款人逾期還款的利息部分計算復利。
第十三條
民間借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委託的民間融資行業服務機構備案:
(一)單筆借款金額三百萬元以上的;
(二)累計借款金額一千萬元以上的;
(三)單筆借款金額二百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或者累計借款金額五百萬元以上不滿一千萬元,且涉及的出借人累計三十人以上的。
按照前款規定不需要報送備案的,借款人可以自願報送備案;借款人也可以就還款情況報送備案。
鼓勵出借人就出借情況報送備案。
第十四條
民間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
第十五條
民間借貸合同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依法辦理公證。當事人持民間借貸合同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公證機構應當依法辦理。
❹ 民間借貸出資人行為違法嗎
民間借貸出資人行為不違法。
因為我國已經試點承認民間借貸合法化,只需要向有關部門報備,即承認借貸的合法。
全國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規《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單筆借款金額300萬以上」、「借款金額1000萬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應當向管理部門報備。這些具體的規則的制定實際上是宣告了民間借貸的合法化。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原則。
❺ 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的第二章 民間融資服務
民間資金管理企業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營業執照副本向溫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備案,並提交能夠證明下列情況的材料:
(一)主要發起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凈資產不低於二千萬元,且出資額不低於民間資金管理企業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
(二)主要發起人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行為記錄;
(三)有相應的專業管理人員;
(四)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民間融資信息服務企業開展業務時應當向民間融資當事人進行風險提示。
民間融資信息服務企業應當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並建立保密制度,保護民間融資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民間融資信息服務企業不得從事代理結算、發行理財產品和受託理財業務。 溫州市轄區內設立的民間融資行業服務機構依章程從事民間融資活動見證、從業人員培訓、理財咨詢、權益轉讓等服務活動。
民間融資行業服務機構經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委託,可以從事下列活動:
(一)發布民間融資綜合利率指數等相關信息;
(二)民間融資活動信息收集、統計和風險監測、評估;
(三)建立民間融資信用檔案,對民間融資的資金使用和履約情況跟蹤分析;
(四)受理本條例規定的民間借貸備案;
(五)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民間融資行業服務機構從事本條第二款活動的,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❻ 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的第五章 監督管理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對民間融資活動進行監測、統計、分析和監督檢查,防範民間融資風險。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經濟和信息化、商務等有關部門以及駐溫州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派出機構應當建立民間融資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民間融資活動有關當事人應當保證其備案、登記、報告等內容的真實、准確、完整,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和民間融資行業服務機構應當對有關信息予以保密。
金融機構和有關單位、個人需要查詢前款規定信息的,應當事先徵得民間融資活動有關當事人的書面同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金融機構對民間融資活動有關當事人的備案、登記、報告內容和履約情況應當視作其重要信用信息予以採信;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應當作為良好信用證明材料使用;經依照本條例備案的民間借貸不得視為影響借款人信用等級的負面因素。
溫州市人民政府和轄區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履行民間借貸備案義務的當事人予以政策支持。 民間融資活動涉嫌違法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有權對與涉嫌違法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就涉嫌違法事項作出說明並提供有關材料;
(二)查閱、復制有關財務會計、財產權登記等文件、資料;
(三)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損或者偽造的文件、資料,予以先行登記保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民間融資活動當事人和從事擔保、投資咨詢、典當、寄售等活動的機構不得吸收公眾存款和違法發放貸款。
因民間融資產生糾紛的,當事人應當依照法律途徑維護權益,不得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催討債務。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定向債券融資企業和定向集合資金管理人不履行事先登記義務或者提供虛假登記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尚未開始募集資金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已募集到資金的,處所募集資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定向債券融資企業和定向集合資金管理人不履行書面報告義務或者提供虛假報告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序辦理民間融資備案、登記手續的;
(二)在實施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中有違法行為的;
(三)泄露民間融資當事人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本條例自 2014年3月 1日起施行。
❼ 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的第一章 總 則
本條例適用於溫州市轄區內民間融資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的民間融資,是指自然人、非金融機構的企業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通過民間借貸、定向債券融資、定向集合資金等方式,進行民間資金融通的活動。 溫州市人民政府和轄區內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承擔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管理轄區內民間融資活動;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負責相關工作。
駐溫州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派出機構依法承擔民間融資監督管理相關職責,並對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民間融資監督管理工作予以指導。
❽ 治理民間借貸的方法具體包括了哪些
處理民間借貸的方式很多,可以調解,仲裁,訴訟。如果證據充分,又無法調解,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開庭時准備好相關證據材料,將事實情況告之法庭然後等待判決就可以了。關鍵是注意證據的搜集。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原則。狹義的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依照約定進行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借貸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廣義的民間借貸除上述內容外,還包括公民與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貨幣或有價證券的借貸。現實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狹義上的民間借貸。
全國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規《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單筆借款金額300萬以上」、「借款金額1000萬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應當向管理部門報備。這些具體的規則的制定實際上是宣告了民間借貸的合法化。
❾ 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的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民間融資服務
第三章 民間借貸
第四章 定向債券融資和定向集合資金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