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哪些結算方法對進口商有利或具有融資作用
海外代付,是指銀行根據進口商資信狀況,在其出具信託收據並承擔融資費用的前提下,由境內銀行指示其海外代理行代進口商在信用證、進口代收、T/T付款等結算方式下支付進口貨款所提供的短期融資方式。
企業首先向國內銀行提出一個可接受的價格范圍及期限,然後境內銀行代表其向境外分支或合作機構詢價,並在上述范圍內確定一個最優價格。然後國內銀行承兌,境外分支或合作機構向進口商海外客戶直接支付貨款。
到期日後,企業向國內銀行支付本息以及承兌費,國內銀行則向境外分支或合作機構支付本息。上述產品的關鍵在於利用了境內銀行的海外代理網路,幫助境內企業獲得即期的海外低成本融資,同時與境內銀行遠期售匯業務相結合,幫助企業獲得在升值背景下的匯差收益。
一家銀行的資質評級、代付行網路以及其在相應代理行的授信額度,都將在一定意義上影響到境內銀行開展此項業務的規模和優勢。
(1)信託收據作用擴展閱讀
辦理流程:
一、海外機構與國內聯行辦理海外代付業務的程序
1、海外機構與國內聯行簽署《海外代付協議》;
2、國內聯行按照協議規定事先向海外機構提出申請,並將信用證副本或托收面函復印件寄送海外機構;
3、國內聯行收到信用證項下單證一致的單據或客戶對托收款項承諾付款函/承兌匯票,並同意為客戶辦理進口押匯融資時,向海外機構發出加押電,明確付款責任,並通知付款日期、代付期限等事項;
4、海外機構按照國內聯行指示對外支付;
5、融資到期後,國內聯行按照協議規定向海外機構償付。
二、海外機構與國內同業辦理海外代付業務的程序
1、海外機構與國內同業簽署《海外代付協議》;
2、國內同業按照協議規定向海外機構發出加押電,明確付款責任,並通知付款日期、代付期限等事項;
3、海外機構按照國內同業指示對外支付;
4、融資到期後,國內同業按照協議規定向海外機構償付。
❷ 信用證的性質及在國際貿易結算中的作用。(論述題)
信用證的性質
採用信用證方式,只要出口人按信用證規定提交單據和匯票,銀行保證付款,所以信用證的性質屬於銀行信用的結算方式。由於銀行信用優於商業信用,容易被出口人接受,有利於交易達成;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
進口人辦理了開立信用證手續,並不是對外付款,如果開證行倒閉失去支付能力或信用證的單據出現不符點造成拒付,進口人還須採取其他方式付款,所以,使用信用證方式結算是出口人得到的商業信用保證之外的銀行信用保證。採用信用證方式結算,對出口人、進口人、銀行等當事人都有好處。
1.對出口人來說,只要按信用證規定交貨,向指定銀行提交清結、齊全、完整的單據,收取貨款就有保障,而且在裝運之前和裝運之後,通過一定方式可以向銀行融通資金。
2.對進口人來說,申請開證時只需繳納少量保證金或不交保證金,大部分或全部貨款,待單據到達後再行支付,減少資金佔用。如果是遠期信用證,還可出具信託收據憑以向開證行借單先行提貨出售或使用,匯票到期再向銀行付款。進口人可以通過信用證上所列條款,控制出口人交貨時間、貨物的質量和數量。
3.對銀行來說,開證行只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它保證的只是信用而不是資金。當受益人或議付行交來匯票和單據之時,銀行控制了代表貨物所有權的裝運單據,又加上開證申請人交付一定保證金,對銀行來說沒有太大風險。銀行可以獲得開證申請人的保證金利息和押匯利息以及各種手續費等。
簡言之,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
信用證是開證銀行對受益人(賣方)的一種保證,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證所規定的條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證所規定的各種單據,開證行就保證付款。因此,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開證行成為首先付款人,故屬於銀行信用。
信用證的特點
一 開證行負第一性付款責任
二 信用證是獨立自主文件
三 信用證是一種單據交易
信用證的作用
信用證是國際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信用證業務集結算和融資為一體,為國際貿易提供綜合服務,對進出口商及銀行都有積極作用。
(一)對出口商的作用
1、憑單取款。信用證支付的原則是單證嚴格相符,出口商交貨後提交的單據,只要做到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單證一致、單單一致」,銀行就保證支付貨款。信用證支付為出口商收取貨款提供了較為安全的保障。
2、外匯保證。在進口管制和外匯管制嚴格的國家,進口商要向本國申請外匯得到批准後,方能向銀行申請開證,出口商如能按時收到信用證,說明進口商已得到本國外匯管理當局使用外匯的批准,因而可以保證出口商履約交貨後,按時收取外匯。
3、資金融通。出口商在交貨前,可憑進口商開來的信用證作抵押,向出口地銀行借取打包貸款,用以收購、加工、生產出口貨物和打包裝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證後,按規定辦理貨物出運,並提交匯票和信用證規定的各種單據,敘作押匯取得貨款。這是出口地銀行對出口商提供的資金融通,從而有利於資金周轉,擴大出口。
(二)對進口商的作用
1、保證取得代表貨物的單據。在信用證方式下,開證行、付款行、保兌行的付款及議付行的議付貨款都要求做到單證相符。都要對單據表面的真偽進行審核。因此,可以保證進口商收到的是代表貨物的單據,特別是提單,它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
2、保證按時、按質、按量收到貨物。進口商申請開證時可以通過控制信用證條款來約束出口交貨的時間、交貨的品質和數量,如在信用證中規定最遲的裝運期限以及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譽良好的公證機構出具的品質、數量或重量證書等,以保證進口商按時、按質、按量收到貨物。
3、提供資金融通。進口商在申請開證時,通常要交納一定的押金,如開證行認為進口商資信較好,進口商就有可能在少交或免交部分押金的情況下履行開證義務。如採用遠期信用證,進口商還可以憑信託收據向銀行借單,先行提貨、轉售,到期再付款,這就為進口商提供了資金融通的便利。
(三)對銀行的作用
開證行接受進口商的開證申請,即承擔開立信用證和付款的責任,這是銀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保證。所以,進口商在申請開證時要向銀行交付一定的押金或擔保品,為銀行利用資金提供便利。此外,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每做一項服務均可取得各種收益,如開證費、通知費、議付費、保兌費、修改費等各種費用。因此,承辦信用證業務是各銀行的業務項目之一。
❸ L/C的作用是什麼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L/C)
信用證是一種由銀行依照客戶的要求和指示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其當事人有:
(1)開證申請人(Applicant).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在信用證中又稱開證人(Opener)。
(2)開證行(Opening/Issuing Bank)。接受開證申請人的委託開立信用證的銀行,它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
(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開證行的委託,將信用證轉交出口人的銀行,它只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不承擔其他義務。
(4)受益人(Benificiary)。指信用證上所指定的有權使用該證的人,即出口人或實際供貨人。
(5)議付銀行(Negotiating Bank)。指願意買入受益人交來跟單匯票的銀行。
(6)付款銀行(Paying/Drawee Bank)。信用證上指定付款的銀行,在多數情況下,付款行就是開證行。
信用證方式的一般收付程序
(1)開證申請人根據合同填寫開證申請書並交納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證,請開證行開證。
(2)開證行根據申請書內容,向受益人開出信用證並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對印鑒無誤後,將信用證交受益人。
(4)受益人審核信用證內容與合同規定相符後,按信用證規定裝運貨物、備妥單據並開出匯票,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送議付行議付。
(5)議付行按信用證條款審核單據無誤後,把貸款墊付給受益人。
(6)議付行將匯票和貨運單據寄開證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償。
(7)開證行核對單據無誤後,付款給議付行。
(8)開證行通知開證人付款贖單。
信用證主要內容
(1)對信用證本身的說明。如其種類、性質、有效期及到期地點。
(2)對貨物的要求。根據合同進行描述。
(3)對運輸的要求。
(4)對單據的要求,即貨物單據、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及其它有關單證。
(5)特殊要求。
(6)開證行對受益人及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
(7)國外來證大多數均加註:「除另有規定外,本證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即國際商會500號出版物 (《UCP500》)辦理。」
(8)銀行間電匯索償條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證支付方式的特點
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 《UCP500》規定:信用證是一項約定,按此約定,根據規定的單據在符合信用證條件的情況下,開證銀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進行付款、承兌或議付。信用證是一種自足文件 《UCP500》規定:信用證與其可能依據的買賣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獨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證中提及該合同,銀行也與該合同無關且不受其約束。信用證是一種單據的買賣《UCP500》規定: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方面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及其他行為。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的單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就應承擔付款或承兌並支付的責任。
信用證的種類
(1)以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否附有貨運單據劃分為:跟單信用證及光票信用證。
(2)以開證行所負的責任為標准可以分為:
①不可撤銷信用證。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銷,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單據 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
②可撤銷信用證。開證行不必徵得受益人或有關當事人同意有權隨時撤銷的信用證,應在信用證上註明「可撤銷」字樣。但《UCP500》規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證條款規定已得到了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保證時,該 信用證即不能被撤銷或修改。它還規定,如信用證中末註明是否可撤銷, 應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3)以有無另一銀行加以保證兌付,可以分為:
①保兌信用證。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以保兌的銀行,稱為保兌行。
②不保兌信用證。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沒有經另一家銀行保兌。
(4)根據付款時間不同,可以分為:
①即期信用證。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後,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②遠期信用證。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的單據時,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③假遠期信用證。信用證規定受益人開立遠期匯票,由付款行負責貼現,並規定一切利息和費用由開證人承擔。這種信用證對受益人來講,實際上仍屬即期收款,在信用證中有「假遠期」(Usane L/C Payable at Sight)條款。
(5)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可分為:
①可轉讓信用證。指信用證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統稱「轉讓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 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要明確註明「可轉讓」(Transferable),且只能轉讓一次。
②不可轉讓信用證。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凡信用證中末註明「可轉讓」,即是不可轉讓信用證。
(6)循環信用證。指信用證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後,其金額又恢復到原金額,可再次使用,直至達到規定的次數或規定的總金額為止。它通常在 分批均勻交貨情況下使用。在按金額循環的信用證條件下,恢復到原金 額的具體做法有:
①自動式循環。每期用完一定金額,不需等待開證行的通知,即可自動恢復到原金額。
②非自動循環。每期用完一定金額後,必須等待開證行通知到達,信用證才能恢復到原金額使用。
③半自動循環。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額後若干天內,開證行末提出停止循環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動恢復至原金額。
(7)對開信用證。指兩張信用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兩張信用證的金額相等或大體相等,可同時互開,也可先後開立。它多用於易貨貿易或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業務。
(8)對背信用證。又稱轉開信用證,指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對背信用證的開證行只能根據不可撤銷信用證來開立。對背信用證的開立通常是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或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通過第三者以此種辦法來溝通貿易。原信用證的金額(單價)應高於對背信用證的金額(單價),對背信用證的裝運期應早於原信用證的規定。
(9)預支信用證。指開證行授權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預付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由開證行保證償還並負擔利息,即開證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單在後,與遠期信用證相反。預支信用證憑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負責補交信用證規定單據的說明書,當貨運單 據交到後,付款行在付給剩餘貨款時,將扣除預支貨款的利息。
(10)備用信用證。又稱商業票據信用證、擔保信用證。指開證行根 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承擔某項義務的憑證。即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 定並提交開證人違約證明,即可取得開證行的償付。它是銀行信用,對受益人來說是備用於開證人違約時,取得補償的一種方式。
❹ 國際貿易信用證的作用是什麼
1、對進口商的作用
確保取得出口商履行買賣合同的證據。進口商填寫開證申請書的任務就是有效地將買賣合同條款轉化為對出口商(受益人)提交單據的要求,因此進口商申請開證時可以通過控制信用證條款來約束出口商交貨的時間、交貨的品質和數量,如在信用證中規定最遲的裝運期限以及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譽良好的公證機構出具的品質、數量或重量證書等,以保證進口商按時、按質、按量收到貨物。
其中,FOB、CFR和CIF買賣合同下裝船海運提單是賣方完成交貨義務的憑證和買方在目的地據以提貨的憑證,因此可以保證進口商收到的是代表貨物的單據,特別是提貨憑證。
提供資金融通。進口商在申請開證時,通常要繳納一定的開證押金,如開證行認為進口商資信較好,進口商就有可能在少繳或免繳部分押金的情況下開證。如採用遠期信用證,進口商還可以憑信託收據向銀行借單,先行提貨、轉售,到期再付款,這就為進口商提供了資金融通的便利。
2、對出口商的作用
保證出口商憑單據取得貨款。信用證支付的原則是單證相符,出口商交貨後提交的單據,只要做到與信用證條款相符,銀行就保證支付貨款。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出口商交貨後不必擔心進口商到時不付款,而是由銀行承擔付款責任,這種銀行信用要比商業信用可靠。因此,信用證支付為出口商收取貨款提供了較為安全的保障。
使出口商得到外匯保證。在進口管制和外匯管制嚴格的國家,進口商要向本國申請外匯得到批准後,方能向銀行申請開證,出口商如能按時收到信用證,說明進口商已得到本國外匯管理當局使用外匯的批准,因而可以保證出口商履約交貨後,按時收取外匯。
可以取得資金融通。出口商在交貨前,可憑進口商開來的信用證做抵押,向出口地銀行借取打包貸款(Packing Credit),用以收購、加工、生產出口貨物和打包裝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證後,按規定辦理貨物出運,並提交匯票和信用證規定的各種單據,用作出口押匯取得貸款。這是出口地銀行對出口商提供的資金融通,有利於資金周轉,擴大出口。
3、對銀行的作用
開證行接受進口商的開證申請,即承擔開立信用證和憑相符單據借款的責任,這是銀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保證,以銀行引用代替了進口商的商業信用。所以,進口商在申請開證時要向銀行交付一定比例的開證押金或擔保品,這就為銀行利用資金提供了便利。
此外,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每進行一項服務均可取得各種收益,如開證費、通知費、議付費、保兌費、修改費等各種費用。因此,承辦信用證業務是各銀行的業務項目之一。在國際貿易中,信譽良好、作風正派的銀行可以用高質量的服務,促進信用證業務的發展。
(4)信託收據作用擴展閱讀
風險
1、不依合同開證
其條款應與買賣合同嚴格一致,但實際上由於多種原因,進口商不依照合同開證,從而使合同的執行發生困難,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額外的損失。最常見的是:
進口商不按期開證或不開證(如在市場變化和外匯、進口管制嚴格的情形下);進口商在信用證中增添一些對其有利的附加條款(如單方面提高保險險別、金額、變換目的港、更改包裝等),以達到企圖變更合同的目的;進口商在信用證中作出許多限制性的規定等。
2、故設障礙
進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證"嚴格一致"的原則,蓄意在信用證中增添一些難以履行的條件,或設置一些陷阱。如規定不確定,有字誤以及條款內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證。
信用證上存在字誤,如受益人名稱、地址、裝運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錯字,不要以為是小瑕疵,它們將直接影響要求提示的單據,有可能成為開證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證中規定禁止分批裝運卻又限定每批交貨的期限,或既允許提示聯運提單卻又禁止轉船,或者要求的保險的種類相互重疊等,這些無疑是相互矛盾的。
3、偽造證
偽造信用證,或竊取其他銀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證,或與已倒閉或瀕臨破產的銀行的職員惡意串通開出信用證等經寄出口商,若未察覺,出口商將導致貨款兩空的損失。
4、不易獲得
某特定人簽字的單據,或註明貨物配船部位或裝在船艙內的貨櫃提單、或明確要求FOB可CFR條件下憑保險公司回執申請議付,這些對作為受益人的賣方來說根本無法履行或非賣方所能控制。
5、要求不一
實踐中,賣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雖然信用證表面規定有利於己方的條件,但有關國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關出單部門的規定,不允許信用證上的規定得以實現,因此,應預防在先,了解在先,適當時應據理力爭,刪除有關條款,不應受別國法律的約束。
6、詐騙
進口商將過期失效的信用證刻意塗改,變更原證的金額,裝船期和受益人名稱,並直接郵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騙取出口貨物,或誘使出口方向其開立信用證,騙取銀行融資。
例如:江蘇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開信用證,金額為318萬美元,當地中行審核後,發覺該證金額、裝船期及受益人名稱均有明顯塗改痕跡,於是提醒受益人注意,並立即向開證行查詢,最後查明此證是經客商塗改後,交給外貿公司,企圖以此要求我方銀行向其開出630萬美元的信用證,以便在國外招搖撞騙。
事實上,這是一份早已過期失效的舊信用證。幸虧我方銀行警惕性高,才及時制止了這一起巨額信用證詐騙案。
7、偽造保兌
所謂"偽造信用證詐騙",是指進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證的基礎上,為獲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偽造國際大銀行的保兌函,以達到騙取賣方大宗出口貨物的目的。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達亞歐美銀行發出的要求紐約瑞士聯合銀行保兌的電開信用證,金額為600萬美元,受益人為廣東某外貿公司,出口貨物是200萬條干蛇皮,但查銀行年鑒,沒有該開證行的資料,稍後,又收到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的保兌函,但其兩個簽字中,僅有一個相似,另一個無法核對。
8、另行指示
如果信用證規定須進一步才能裝船、裝船日期另行通知、進口許可證須核准、貨物樣品經檢驗認可等,都可能造成因不通知而不了了之,致使賣方備貨後,由於貨價的上漲或下跌而受損失。
9、非證交易
規定必須在貨物運至目的地後,貨物經檢驗合格後或經外匯管理當局核准後才付款;或規定以進口商承兌匯票為付款條件,如買方不承兌,開證行就不負責任,這些已非信用證交易,對出口商也沒有保障可言。
❺ 存貨在貸款中的作用
存貨貸款是銀行對工業企業購買存貨,原材料或出售產成品以及商業企業購買庫存商品所需資金提供的貸款。可以由借款企業出具一種合同形 式的「信託收據」。在收據中,載明抵押的各 項存貨,由借款企業承諾以銀行的名義持有這 些存貨,並保證於存貨出售後,負責把貨款解 人銀行,以作償還貸款之用。銀行對於這種貸 款,有權不需通知借款企業而按月查對其存 貨,以驗證信託收據上所載的項目仍包括在存 貨之中。 產權設定之後要注意的一個問題就是產權 的登記,並且要經過公證部門的公證,以免發 生不必要的糾紛。存貨貸款就是企業以所持有的 存貨或商品的一部分或全部作為擔保品的短期 貸款。這是批發和零售商業企業在資金融通上 傳統使用的貸款方式。此外,製造企業在籌措 營運資金時,也多向銀行申請這種貸款。 銀行在發放這種貸款時,應首先根據信貸 部門的調查研究和意見,對借款企業的償債能 力作充分的審查。 其次,應決定貸款的百分比,即按存貨價 值的一定折扣率貸款,或者說,應從存貨價值 中保留多少墊頭以保障貸款的安全。折扣率的 確定,應綜合考慮存貨的易售性、價值穩定性 以及存貨的易腐易壞性。 最後,銀行應取得擔保品的優先受償權, 即憑借款企業提交作押的棧單,按例行程序向 保管的倉庫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取得其優先受 償權。這種貸款屬於自償性貸款,具有短期性和進貸銷還的特點,主要用來滿足企業生產經營的季節性和臨時性的短期資金需求。大多數存貨貸款的期限只有幾個星期或幾個月,通常可以展期。在正常情況下,這種貸款是以應收賬款作擔保或以存貨作抵押,並且在批準的信貸額度內按實際借款額計算利息。
❻ 信託收據有什麼作用
信託收據是開證申請人向我行出具的,用以證明我行對有關單據及單據項下貨物享有所有權的確認書。信託收據也是我行和開證申請人間的信託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