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整個流程可以,風控挺嚴,其實都是看各自的需求能不能被滿足而已。
『貳』 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現狀有哪些
根據有關資料,到目前為止,我國大約有中小企業4200多萬戶,占企業總數的.8%,經工商注冊的中小企業數量460萬戶個體、私營企業達3800萬戶。中小企業所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的價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60%左右,生產的商品占社會銷售總額的60%,上繳的稅收已經超過總額的一半,提供了全國80%左右的城鎮就業崗位。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中小企業成為擴大就業的主渠道。提供了大約75%的城鎮就業崗位,不僅安置了大量的城市下崗職工,還吸收了大批農村剩餘勞動力,有效解決了農村剩餘勞動力的轉移和就業問題,緩解勞動力供求矛盾,從而保證了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中小企業正成為我國創新的主力軍。
中小企業,尤其是中小民營企業迅速發展的的同時,也遇到很多問題。其中,資金緊張,融資渠道狹窄已成為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
目前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十分狹窄,除了少數大型知名企業,一般的中小企業企業融資能力都有限。目前,企業的融資渠道不外有三種:向銀行申請貸款、發行企業債券、發行股票上市直接融資。政府已將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作為國有企業特別是關繫到國有經濟控制力的大中型國有企業改革的基本措施,中小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和股票上市融資很困難。另一方面,由於涉及到金融風險問題,中小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也難以得到批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中小企業的資金主要靠自有資金和銀行貸款。實際上中小企業業從銀行獲得貸款也是十分困難的。
從目前情況來看,中小企業尚未建立起外部市場融資體制,基本是內部融資,自我滾雪球式發展,致使企業很難形成規模生產。中小企業所面臨的資金矛盾非常突出,許多有項目有盈利的企業由於難以籌措到必需的資金而不能最大規模地發揮其能力,這已經成為制約民營企業的重要「瓶頸」。
要想促進中小企業、尤其是中小民營企業迅速發展,必須建立完善的融資體系,最根本的是建立起企業外部融資體制,即市場融資體制。
『叄』 廣東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是什麼編制社團編制嗎這個單位怎麼樣
部分
財政撥款
,社會團體性質,NGO
非營利組織
,沒有編制一說
『肆』 中小企業融資的意義
中小企業融資的意義是通過科學的預測和決策,採用一定的方式,從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資者和債權人去籌集資金,組織資金的供應,以保證公司正常生產需要。
企業利用資本制度、機制、手段獲取資源。企業資本通過上市,使資本流動性增強,同時把企業未來價值「拉近」到現階段實現,使企業原有流動性較密切的資本增值;股份制可以融入商業信譽和品牌價值。
有人利用國有企業改制的機會,採取低估國有資產價值,尤其低估或不記無形資產的辦法,買股份合資套值,非法向國有企業融資;一些大型企業轉型時會甩掉一些非核心企業,一些企業由於錯誤地估計了產業前景或急等著變現而低價出售企業。
這時候,適合的企業兼並這些待出售的企業,會有長足進展;企業股份上市後,為兼並、收購企業創造了方便條件,同時也容易引來競爭者;兩家同業企業合並會共同提高市場競爭地位,產業互補性企業間合並會提高企業的產業規模,進而提高市場競爭力,甚至造成壟斷。
(4)廣東中小企業融資促進會擴展閱讀
常見形式:
1、銀行貸款
銀行是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渠道。按資金性質,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三類。專項貸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貸款利率一般比較優惠,貸款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2、股票籌資
股票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沒有還本付息的壓力等特點,因而籌資風險較小。股票市場可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同時,股票市場為資產重組提供了廣闊的舞台,優化企業組織結構,提高企業的整合能力。
3、債券融資
企業債券,也稱公司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表示發債企業和投資人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債券持有人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有權按期收回約定的本息。在企業破產清算時,債權人優先於股東享有對企業剩餘財產的索取權。企業債券與股票一樣,同屬有價證券,可以自由轉讓。
4、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方根據承租方對供貨商、租賃物的選擇,向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約或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資方式。
『伍』 廣東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的所獲榮譽
2011年3月正式獲得2009年度廣東省青年文明號榮譽。
2010年,促進會獲廣東省政府表彰,評為「廣東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十佳單位」
2009年,促進會獲廣東省中小企業局頒發「廣東省中小企業綜合服務機構示範單位」
連續三屆獲得中博會的最高榮譽「最佳組織獎」(中博會組委會頒發)
榮獲促進中小企業創新發展成績顯著中介機構
榮獲中國企業創新成果徵集活動組織獎項(中小企業創新成果審定委員會及中國中小企業協會頒發)
『陸』 廣東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廣東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Associ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Promo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縮寫:「GAPSME」。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廣東省內各種經濟形式的中小企業以及有關聯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或熱愛本行業的企業家、專家和學者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不受經濟類型限制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社會團體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積極發揮橋梁作用,協助政府職能部門加強對全省中小企業的服務、指導、協調和監督;建立、完善和鞏固中小企業社會服務體系;總結推廣先進的企業管理模式和經驗,不斷提升中小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加強與先進企業的經濟合作與交流,促進中小企業走向國際市場;依法維護廣大會員的合法權益,使我省中小企業經濟快速健康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經廣東省民政廳核准注冊登記,業務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指導,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所在地:廣州市東風東路350號瑞興大廈5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政策、管理、法律、信息咨詢;投融資、技術、知識產權、會展服務;培訓、考察;編輯出版;市場拓展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中小企業發展中做出貢獻或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的企業。尊重知識產權、綠色環保、安全生產、誠信經營、和諧勞資關系等社會責任良好的企業,並在中小企業發展中做出貢獻或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凡依法成立並取得營業執照的中小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承認本會章程並交納會費,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批准,可成為單位會員。單位會員的法定代表人為出席會議的正式代表。
(五)凡熱心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企業家、專家、學者,以及具有為企業服務的某方面實際經驗或某方面專長的社會各界人士,均可申請入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原則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如理事會閉會期間,則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如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則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代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優惠或免費獲得本會提供的書刊、信息資料及業務咨詢、人才培訓等各項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副會長5萬元/年,常務理事2萬元/年,理事1萬元/年,會員3000元/年;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超過一年未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單位會員自行停產、破產或依法注銷的,應辦理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監督本章程的實施;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議終止事宜;
(五)討論決定本會的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經信委審查,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的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聘請名譽顧問、名譽會長;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和主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退會和除名,表揚優秀會員及其他有關事宜;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增選或罷免個別理事,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設立權益維護委員會、紀律委員會、知識產權保護等專門機構,並聘請專家、專業人士擔任顧問;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實行會長負責制,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二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實行會長負責制。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相關決議由會長辦公會議討論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本會的事業,在本會涉及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和黨紀政紀處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懂經營、會管理,並有多年的中小企業工作經驗。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經信委、省民政廳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廣東省經信委審查通過,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兼任常務副會長。如因特殊情況需由會長或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廣東省經信委和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必要時,可委託副會長、秘書長召集、主持;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會聘請理事會名譽職務;
(五)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會長辦公會議決議常務理事會工作事項;
(六)處理其它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促進會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促進會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本會秘書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贊助;
(三)政府或社會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組建經濟實體、參與投資入股或進行合作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促進會的正常運作及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善。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廣東省經信委和廣東省民政廳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並根據本會的財力和經濟收入情況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廣東省經信委審查同意,並報廣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經信委(中小企業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廣東省經信委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廣東省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廣東省經信委和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0年5月27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改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柒』 哪位能幫我找廣東中小企業融資現狀的數據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中小企業發展很快,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我國的經濟增長做出了極大的貢獻。現在,我國中小企業佔全部企業數的99%,工業總產值和利稅分別佔60%和40%,每年出口創匯佔60%,提供了75%的城鎮就業機會。但近些年來由於企業競爭的激烈,使許多企業面臨較大的困難,影響和制約中小企業進一步發展的因素很多,其中主要的就是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我們必須解決這些問題,多給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條件,促使它們在未來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在世界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中小企業在其國民經濟中的比重都相當高,如美國、英國、日本的國民經濟中中小企業的比重都超過90%.它們在發展中都或多或少的也遇到了融資方面的困難。但是,其政府為其提供了各種各樣的支持,幫助其消除這些障礙,使中小企業融資問題得到解決。我們也完全有理由相信,通過具體的研究、分析,在政策上進行調整和中小企業自身的完善,同樣會使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得到很好解決的,從而推動國民經濟的快速、穩定的發展。
一、中小企業融資現狀和問題
1.中小企業直接融資狀況。目前,中小企業直接融資的狀況並不十分理想。我國在主板市場上市的企業有1000多家,而且大都是國有企業,僅有那些產品成熟、效益好、市場前景廣闊的高科技產業和基礎產業類的少數中小企業可以爭取到直接上市籌資、或者通過資產置換借「殼」買「殼」上市的機會。盡管我國有關部門即將出台企業債券管理新條例,企業債券的發行主體將有所放寬,原先對項目的限制將有所松動,但對中小企業來說,在一定時期內還將不在眾券商備選企業之列。職工集資是中小企業的主要融資手段。由於企業在開辦初期很難得到金融機構的支持,所以大多數中小企業採用職工集資的方式籌集資金。入股是改制企業和股份制企業的重要融資方式,大多數已經占總資產的10%.
2.信用歧視。中央為了搞活企業,提出了「抓大放小」的方針政策,要求銀行部門要重點支持大企業,確保大企業的信貸,對中小企業就不重視,在確保大企業的基礎上才予以考慮,造成了對中小企業的信用歧視,導致銀行在對大企業和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上的不平等。缺乏對中小企業信貸需求的重視。據統計,1998年工、農、中、建四家銀行新增貸款20.85億元,其中非國有經濟貸款僅新增1億多元,中長期貸款幾乎為零。隨著各國有商業銀行提出業務向中心城市發展戰略的實施,部分機構存在「重大輕小」的傾向,個別銀行有諸如一定數額以下或注冊資本金100萬以下企業不貸的規定,恰恰斷掉了貸款需求以「急、頻、少、繁」為主要特點的中小企業融資主渠道。
3.缺乏為中小企業貸款提供擔保的信用體系。就中小企業自身來講,一方面,固定資產較少,不足以抵押,貸款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一些中小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屢有逃費、懸空銀行債務現象發生,損害了自身的信用度。同時,企業也深感辦理抵押環節多、收費多,如在土地房產抵押評估和登記手續中,評估包括申請、實地勘測、限價估算等,登記包括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土地他向權利登記等,極為繁瑣。
4.對非國有企業融資的歧視。長期以來,在政府和銀行方面,都存在這樣的觀念,認為大型企業都是國有的,貸款給他們是國家對國家的企業,不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而中小企業大多數是非國有的企業,效益不穩定,貸款回收不好,信譽差,容易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所以銀行一般對中小企業貸款十分慎重,條件較為苛刻。盡管現在比以前有所改善,但仍然存在這種現象。
5.一些區域性的中小金融機構發展不規范,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不夠。我國經濟中涌現出一批區域性的中小金融機構,本來應以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為己任。但在實際中,這些金融機構在業務發展上與國有金融機構有趨同的趨勢,不能真正面向中小企業,存在一定的信貸歧視現象。很多中小金融機構將大量資金上存或購買國債,對急需貸款的中小企業卻不予支持。
6.缺少為中小企業發展服務的金融機構。現在我國極為缺少切實面向中小企業服務的金融機構,民生銀行原來的初衷是為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服務的,可是現在它已經和其他股份制商業銀行沒有什麼區別了,其他新組建的城市商業銀行原來也是面向中小企業的,可由於資金、服務水平、項目有限,迫使它也逐步走向嚴格,限制了中小企業的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