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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的目的

發布時間:2021-07-26 05:34:01

信託目的的信託目的特點

(一)合法性
通過信託行為想要達到的目的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規定,不能有悖於現行的法律與法規,不能損害他人正當的合法利益,也不能有損於國家與集體的利益,不能妨害社會秩序與正常的風俗習慣。如果目的違法,不能確認其信託行為的成立。
我國《信託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信託無效情形中與信託目的不合法相關的有兩款:一是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二是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之所以規定「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的信託無效」是考慮到在我國,委託人可以通過律師或者其他法律手段進行訴訟或討債。為了避免興訟或濫訟,許多國家(如日本、韓國、英國)都在這方面加以限制。當然,如果信託的目的是對財產進行管理或處置,而在管理過程中附帶訴訟或者討債,一般認為還是有效的。
我國《信託法》也明確信託目的不能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在第十二條中規定:「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託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
(二)可能達到或實現
開展信託業務最後就是要實現特定的目的,為了做到這一點,就要求最初設立的目的具有可行性,也就是說經過受託人的努力後有可能達到的。如果通過信託行為要達到的目的根本無法達到,這種信託便沒有成立的條件。
(三)為受益人所接受
受益人是信託活動中的利益真正享有者,信託業務最終是要實現受益人的利益,因此,受益人有權決定是不是同意信託目的。如果受益人不願意接受委託人事先設定的目的,那麼信託的執行便失去了意義。

⑵ 信託目的的介紹

信託目的指信託人通過信託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一般要載明於信託合約回之中。信答托目的必須符合國家和集體的利益,不能違反憲法、法律和妨害社會秩序。信託目的的具體內容,應當說是非常豐富。它因不同的人,不同的團體,不同的領域,不同的願望,不同的背景,不同的需求等會千差萬別,因此無論在任何國家的信託法中都沒有對信託目的的內容作出具體的規定,實際上也是不可能作出這種規定的。

⑶ 信託的意義

信託的定義依照我國信託法第二條的規定,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簡而言之,信託為一種財產管理制度,是由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移轉或設定於管理人,使管理人為一定之人之利益或目的,為管理或處分財產。因此,信託定義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含義:

1.委託人信任受託人。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信任,是信託關系成立的基礎。

2.委託人將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信託是一種以信託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系,信託財產是成立信託的第一要素,沒有特定的信託財產,信託就無法成立。所以,委託人在信託受託人的基礎上,必須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

3.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委託人將信託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後,對信託財產沒有直接控制權,受託人完全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或者處分,不需要藉助於委託人、受益人的名義,這是信託的一個重要特徵。

4.受託人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託事務。正是因為受託人受到委託人的信任,一旦受託人接受信託,就應當忠誠、謹慎、盡職地處理信託事務,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即所謂的受人之託,忠人之事。對於違背這種信任的受託人,信託法規定了嚴格的責任。
希望採納

⑷ 信託目的的信託目的的意義

信託目的復的具體內容,應當說是制非常豐富。它因不同的人,不同的團體,不同的領域,不同的願望,不同的背景,不同的需求等會千差萬別,因此無論在任何國家的信託法中都沒有對信託目的的內容作出具體的規定,實際上也是不可能作出這種規定的。
所謂信託目的,系指構成信託行為的內容,是委託人通過信託想要實現的目的。也就是說,信託目的是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意欲達成的目的。它是信託存續過程中受託人賴以實施行為的座右銘,是衡量受託人是否忠實、謹慎、圓滿地盡到了受託人義務的量具。沒有信託目的的存在,或信託目的不明,就會令受託人在管理信託過程中不知所措,就會失去判斷受託人是否違反信託的標准,因此各國信託法均視信託目的為信託設立的必備要件之一。因此說,沒有明確的信託目的,信託就不會成立。總之,信託目的在信託設立中的意義及地位是不言而喻的。
關於信託目的,信託法盡管無法作出具體規定,但卻制定了強制性規定,即信託的目的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或社會的公序良俗。如果委託人設立的信託目的是無法實現的,或者信託目的違背禁止規定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規的規定、違背公序良俗、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則應視該信託無效或者予以取消。

⑸ 信託的目的是什麼

信託的目的從投資人角度來看就是資產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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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信託目的的百科名片

信託目的指信託人通過信託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一般要載明於信託合約之中。信託目的必須符合國家和集體的利益,不能違反憲法、法律和妨害社會秩序。

⑺ 信託都有哪些目的與功能

財產來的獨立性。
信託財產是將權利源名義人與享受利益人分為不同的權利主體,換言之,信託財產雖以受託人之名義登記,實質上,並非受託人之
自由
財產,是為信託財產具獨立性。

財產的安全性。
保障財產不受政治、經濟、外匯管制、債權訴訟、子女或收益人管理不善等因素影響,免於財產被沒收。信託財產的債權人對信託財產不得請求強制執行或拍賣;再者,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破產財團的范圍。另外,信託財產的債權,不得主張與不屬於信託財產的債務抵銷。

彈性靈活運用。
信託設計可依據委託人的不同要求和目的來設計。信託如同一個法人,可延續至身故為止,也可隨時要求終止;可將信託的財產重新分配,也可更換受益人,可作任何投資其中包括不動產買賣,可將原資本財產重新分配,也可更換受益人,可作任何投資其中包括不動產買賣,可將原資本部份提出,且可因政治變化的需求轉移至另一國家。

公益目的。
節稅。
遺產的移轉在很多國家均須課征遺產稅,如美國、加拿大、香港、英國等,稅率一般都在50%左右,而且此稅必須在財產移轉前付清。因此,財產所有人避免被課稅最理想的方式便是一成立信託,透過信託的設立信託財產不受信託人的死亡影響,並可在合法管道下,省下可觀的費用。

⑻ 目的信託是什麼意思:目的信託的承認

目的信託(purpose trust),又稱道義信託或者名譽信託(honorary trust),主要是以非公益的特定目的而設立的信託,例如以寵物的飼養、同鄉會的維系、墓碑的保管等為目的的信託。因其早期在法律上不被承認,僅靠受託人基於道義或者榮譽感加以執行,所以有此稱謂。上面的目的信託,指的是狹義的目的信託。公益信託也是目的信託,和狹義的目的信託共同構成廣義的目的信託概念。

信託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此處將「特定目的」和「受益人的利益」(私益目的)並列,似乎為承認非公益的目的信託留下了空間。

承認目的信託,承認公益和私益之間的信託目的的存在,為意思自治的實現提供了一種制度保障。其實,我國法人法更應在公益法人和營利法人之間承認「中間法人」,為多元化的社會需求提供出口。

承認目的信託,還能為資產證券化等商業行為提供SPV,增加商業設計的手段。

⑼ 信託的本質是什麼

委託人、受抄託人、受益人的債權襲人不得追及信託財產。信託關系一旦成立,受託人因接受委託而取得信託財產,成為法律上的財產所有人,這意味著信託財產不再屬於委託人,委託人的債權人無權追及。

而且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的自由財產,受託人的債權人也無權追及信託財產。盡管受益人有權享有信託利益,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但信託財產並不屬於受託人對受益人的負債,受益人的債權人同樣無權追及信託財產。

(9)信託的目的擴展閱讀

從信託內部關系人來看,由於信託一旦設立,委託人除非在信託文件中保留了相應的權利,否則即退出信託關系,信託的內部關系僅表現為受託人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

受託人對因信託事務的管理處分而對受益人所負的責任,僅以信託財產為限。只有在其未盡善良管理人的忠實義務和注意義務導致信託利益的未取得或損失時,才負真正所有者的無限責任。

⑽ 信託目的的特徵

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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