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為什麼要叫「融資租賃」和「融資」有什麼關系
融資租賃是融資的一個種類。融資租賃,就是通過融資與融物的結合,兼具金融與貿易的雙重職能,融資租賃有直接購買租賃、售出後回租以及杠桿租賃。它實質是依附於傳統租賃上的金融交易,是一種特殊的金融工具。
融資可以分為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直接融資是不經金融機構的媒介,由政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直接以最後借款人的身份向最後貸款人進行的融資活動,其融通的資金直接用於生產、投資和消費。
間接融資是通過金融機構的媒介,由最後借款人向最後貸款人進行的融資活動,如企業向銀行、信託公司進行融資等等。
(1)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擴展閱讀:
一、融資租賃的起源
現代融資租賃產生於二戰之後的美國。二戰以後,美國工業化生產出現過剩,生產廠商為了推銷自己生產的設備,開始為用戶提供金融服務,即:以分期付款、寄售、賒銷等方式銷售自己的設備。由於所有權和使用權同時轉移,資金回收的風險比較大。
於是有人開始借用傳統租賃的做法,將銷售的物件所有權保留在銷售方,購買人只享有使用權,直到出租人融通的資金全部以租金的方式收回後,才將所有權以象徵性的價格轉移給購買人。
這種方式被稱為「融資租賃」,1952年美國成立了世界第一家融資租賃公司——美國租賃公司(現更名為美國國際租賃公司),開創了現代租賃的先河。
二、具體特徵
1、租賃物由承租人決定,出租人出資購買並租賃給承租人使用,並且在租賃期間內只能租給一個企業使用。
2、承租人負責檢查驗收製造商所提供的租賃物,對該租賃物的質量與技術條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擔保。
3、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管理、維修和保養。
4、租賃合同一經簽訂,在租賃期間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面撤銷合同。只有租賃物毀壞或被證明為已喪失使用價值的情況下方能中止執行合同,無故毀約則要支付相當重的罰金。
5、租期結束後,承租人一般對租賃物有留購和退租兩種選擇,若要留購,購買價格可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⑵ 怎樣處理名為融資租賃實為買賣合同
那不叫融資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中賣方是由承租人選擇的。
如果出租人同為出賣人,這種性質類似於分期付款,不叫融資租賃了。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ing)又稱設備租賃(Equipment Leasing)或現代租賃(Modern Leasing),是指實質上轉移與
⑶ 如何理解「以融資租賃之名,行借款之實」
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很復雜,比如,如果企業經營狀況出現問題,流動資金周轉困難,勢必影響企業對於投資人的吸引力,為了增加企業流動資金,同時又不想讓投資人看出端倪,企業就會以融資租賃之名,行借款之實,轉增企業流動資產,以粉飾企業資金的變現能力,吸引投資者。
⑷ 融資租賃會計分錄怎麼做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
1、企業在租賃期開始日,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含增值稅)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加上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直接歸屬於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減去可抵扣的增值說後余額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借記:「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賬戶;按最低租賃付款額,貸記:「長期應付款」賬戶;按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賬戶;按其差額,借記:「未確認融資費用」賬戶。
2、每期支付租賃費用時,借記:「長期應付款」賬戶,貸記:「銀行存款」賬戶。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履約成本,按履約成本,借記:「製造費用」、「管理費用」等賬戶。
3、每期採用實際利率法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時,按當期應分攤的未確認融資費用金額,錯記:「財務費用」賬戶,貸記:「未確認融資費用」賬戶。
4、企業租入固定資產應計提折舊,折舊政策應和自有固定資產折舊政策一致,同自有固定資定一樣,折舊方法一般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等。
確定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的折舊期應視租賃合同而論,如果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企業將會取得資產的所有權,即可認為企業擁有該資產的全部使用壽命,因此應以該資產的使用壽命作為折舊期間。
如果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後企業是否能夠取得租賃固定資產的所有權,則應以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壽命中兩者較短者作為折舊期。提取折舊時,借記:「製造費用」賬戶,貸記:「累計折舊」賬戶。
會計分錄亦稱「記帳公式」。簡稱「分錄」。它根據復式記帳原理的要求,對每筆經濟業務列出相對應的雙方帳戶及其金額的一種記錄。在登記帳戶前,通過記帳憑證編制會計分錄,能夠清楚地反映經濟業務的歸類情況,有利於保證帳戶記錄的正確和便於事後檢查。
每項會計分錄主要包括記帳符號,有關帳戶名稱、摘要和金額。會計分錄分為簡單分錄和復合分錄兩種。簡單分錄也稱「單項分錄」。是指以一個帳戶的借方和另一個帳戶的貸方相對應的會計分錄。復合分錄亦稱「多項分錄」。
是指以一個帳戶的借方與幾個帳戶的貸方,或者以一個帳戶的貸方與幾個帳戶的借方相對應的會計分錄。為了保證帳戶對應關系的正確、清晰、便於了解經濟業務的內容,會計分錄必須嚴格掌握一借多貸或一貸多借的基本原則,不允許多借多貸。
三要素
一,記賬方向(借方或貸方)
二,賬戶名稱(會計科目)
三,金額
種類
根據會計分錄涉及賬戶的多少,可以分為簡單分錄和復合分錄。
簡單分錄是指只涉及兩個賬戶的會計分錄,即一借一貸的會計分錄;
復合分錄是指涉及兩個(不包括兩個)以上賬戶的會計分錄。
方法
層析法
層析法是指將事物的發展過程劃分為若干個階段和層次,逐層遞進分析,從而最終得出結果的一種解決問題的方法。利用層析法進行編制會計分錄教學直觀、清晰,能夠取得理想的教學效果,其步驟如下:
1、分析列出經濟業務中所涉及的會計科目。
2、分析會計科目的性質,如資產類科目、負債類科目等。
3、分析各會計科目的金額增減變動情況。
4、根據步驟2、3結合各類賬戶的借貸方所反映的經濟內容(增加或減少),來判斷會計科目的方向。
5、根據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的記賬規則,編制會計分錄。
此種方法對於學生能夠准確知道會計業務所涉及的會計科目非常有效,並且較適用於單個會計分錄的編制。
⑸ 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後果知多少
融資租賃是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即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支付的是每期租金包含有租賃物的折價在內;三方當事人是承租人、出租人和供貨商;一般不能中途解約,
民間借貸是民間借貸合同,當事人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借款利息不能高於年利率24%。
⑹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可否進行強制執行公證
融資租賃賦予合同本身並未被法律法規禁止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回並且實踐中已經有許多成功答案例。融資租賃合同能否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應當依據公證法、聯合通知、公證程序規則等相關規定進行判斷。但從融資租賃行業整體來看,融資租賃合同辦理賦予強制執行力公證的僅為少數,因此在這方面的實務經驗尚不豐富,而理論上對相關問題的關注與研究也存在不足,還無法為實務提供全面指導。
首先,可以選擇合適的公證機構,在行業內有較好的口碑的公證機構。
其次,可以選擇債權債務關系比較明確的融資租賃合同或項目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一是法律關系必須明確,即確定屬於融資租賃法律關系而非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二是融資租賃業務辦理過程必須嚴謹、合規,三是除了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以外,不存在其他爭議或糾紛。
再次,承租人違約後,融資租賃公司向公證機構提出的請求必須合理合法。
⑺ 什麼叫融資租賃融資租賃是什麼意思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應承租人(用戶)的要求與第三方(供應商)簽訂供貨合同,由供應商專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屬定的設備。
融資租賃期滿後,租金支付完畢,承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履行全部義務,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但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由於融資與融資相結合的特點,租賃公司在出現問題時可以收回和處理租賃,因此在處理融資時對企業信用和擔保的要求不高,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融資。
(7)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擴展閱讀: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租賃為融資租賃:
(一)在租賃期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
(二)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賃期內租賃最低付款額大於或基本等於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
⑻ 求一篇1500字以上的經濟法案例分析
經濟法案例分析:
經典案例分析
案例1:李某是一機械公司的經理,在與某鋁廠洽談合作項目期間,到該廠內參觀。當李某正在參觀某車間時,突然發生爆炸事故,致使李某嚴重傷殘,經住院治療,支出醫療費若干元。李某向某鋁廠索賠,某鋁廠按照李某的傷殘情況給予了賠償。某鋁廠賠償後,認為引發這次事故的高壓氣閥是該廠向某租賃公司通過訂立融資租賃合同租來的設備中的一部分。於是,某鋁廠以租賃物有瑕疵並造成嚴重事故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租賃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查明以下事實:
(1)事故原因是由車間內一高壓氣閥松動引起的
;(2)高壓氣閥系某鋁廠從某租賃公司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租來的設備的組成部分,該租賃物是某鋁廠自己選擇並確定出賣人的;
(3)高壓氣閥松動並非租賃物的瑕疵所致,而是因承租人的使用不當造成的. 問:法院變明事實後應如何處理此案?為什麼?
分析:這是融資租賃合同中當事人權利義務問題,融資租賃與一般的經營租賃不同,一般的經營租賃只涉及兩方當事人,租賃物造成損害的由出租人承擔;融資租賃涉及三方當事人,融資租賃的當事人一般要求是法人,融資租賃的租賃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案例2:1992年,上海某無線電廠使用國際融資租賃方式,經中國銀行上海分行擔保,從日本三菱集團租進一套全新單放機磁頭生產線。購買該生產線連同技術專利費共計2億日元。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五年,從第二年開始,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租金包括九次分期支付的價款、貸款利息及租賃手續費等。租金支付採取產品返銷方式。租賃期滿,以100日元象徵性作價方式把設備所有權轉歸上海某無線電廠。由於上海某無線電廠圓滿完成了租賃合同所約定的義務,最後在五年的租賃期滿後,無線電廠向日本三菱集團象徵性地支付了100日元後,取得了該套單放機磁頭生產線的所有權。 問:1.什麼是融資租賃? 2.本案中的融資租賃合同有何特殊之處?
分析: 融資租賃合同
1.所謂融資租賃,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資金後,根據承租方的選擇,以出租方的名義購買租賃物,並將租賃物出租給承租方的行為。因此,融資租賃是具有融資、融物雙重功能的租賃交易,它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貨人三方當事人,並由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兩個以上的合同所構成。
2.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出租人三菱集團本身就是全新單放機磁頭生產線的生產廠家,它既是出租人又是供貨人。所以合同中約定,在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交足租金後,無線電廣只需付象徵性價格即可取得該套單放機磁頭生產線的所有權。 案例3.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與紹興市紡織集團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一、案情介紹
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紹興市紡織集團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紹興市商業銀行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紹興市財務開發公司
案由: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原審原告訴稱,1995年3月20日,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公司)在北京與紹興市紡織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紡織公司)簽訂回租購買合同書,約定:中信公司向紡織公司購買POY偏細絲生產設備並出租給紡織公司使用,紡織公司以租回使用為目的,向中信公司出售上述租賃物;租賃物總款為171萬美元;貨物的所有權於合同生效日起歸中信公司。同日,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紹興市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紹興市財務開發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根據購買合同在北京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書,約定:中信公司為出租方,紡織公司為承租方,商業銀行、財務公司為擔保方;租金幣種為美元;租賃物與購買合同中的貨物相同,其實際成本包括至合同生效日止投資公司為購買及向紡織公司交付租賃物所發生的全部費用,金額與購買合同中租賃物總價款相同;租金分六期支付;租賃期限36個月,即從1995年3月20日起至1998年3月20日止;如紡織公司未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投資公司除有權收回租賃物外,紡織公司須按遲延支付期間中國銀行公布的一至三年期三個月浮動貸款利率120%、按復利方式計算支付遲延罰息;商業銀行、財務公司承諾對合同項下的全部租金、利息、罰息及其他費用各承擔50%的代為清償的連帶責任。合同簽訂後,紡織公司於1995年3月20日向中信公司發出貨物支付通知書、供貨方出具的有關合同貨物的發票復印件及簽署的租賃物件收據。中信公司於1995年3月28日向紡織公司支付了全部購貨款。紡織公司除支付租金13.8萬美元外,其餘租金尚未支付,至1998年7月31日共計2122563.69美元。中信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償還租金本息、遲延利息至1998年7月31日共計2122563.69美元及自1998年6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的租金利息,並承擔全部訴訟費用及相關費用。
原審被告紡織公司,對中信公司起訴的事實及請求無異議。
原審被告商業銀行辯稱,1995年3月20日,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紹興市越城合作銀行(以下簡稱越城銀行)在該合同上蓋章,承諾在紡織公司應向中信公司支付的全部租金及費用的50%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商業銀行開業時,越城銀行已自動解散,因此中信公司起訴越城銀行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依法予以駁回。縱觀中信公司起訴時提供的所有附件不難發現,承租人紡織公司並沒有租賃合同所指的租賃物件,租賃物件所有權從回租購買合同發票看應屬浙江寶越化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越公司)而非紡織公司,故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整個交易過程中僅有資金而無物件,是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的行為,是出租人為爭得較高利息而與承租人簽訂的虛假合同。紡織公司明知所涉物件所有權並非歸屬自身,仍以物件所有人名義欺騙擔保人,擔保人越城銀行並不知悉實情,承諾承擔保證責任是違背自身真實意思表示的,故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責任。按照《浙江省融資租賃管理暫行規定》及法律規定,中信公司自行就未生效合同進行履行,也與擔保單位無涉,由此產生的責任也不應當由商業銀行承擔。
原審被告財務公司辯稱,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簽訂的合同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
原審法院查明和認定,1995年3月20日,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簽訂回租購買合同書,主要內容為:中信公司應紡織公司的要求,向紡織公司購買POY偏細絲生產設備(以下簡稱合同貨物)並出租給紡織公司使用,紡織公司以租回使用為目的,向中信公司出售上述合同貨物,合同貨物總價格為171萬美元;紡織公司應於合同生效後90日內將合同貨物全部交付中信公司,合同貨物的所有權於合同生效日起由紡織公司全部轉讓給中信公司;中信公司收到紡織公司提供的供貨方出具的有關合同貨物的發票復印件、紡織公司簽署的租賃物件收據、紡織公司要求支付合同貨物款的通知函並在合同生效後10日內,將貨款匯付紡織公司。同日,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越城銀行、財務公司又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書,約定了租賃物件、租賃日期、租金及租金支付、租賃物件交付、違反合同處理、擔保等內容。其中擔保條款為:如果紡織公司未按合同規定償還租金、利息、罰息及其他費用,越城銀行、財務公司負有50%代為清償的連帶責任。當日,紡織公司向中信公司出具了購買為人寶越公司的合同貨物的發票復印件、租賃物件收據及要求中信公司支付合同貨物款的通知函。1995年3月28日,中信公司按照紡織公司要求支付合同貨物款的通知函的指令,將合同貨物款1658700美元電匯至寶越公司。此後,紡織公司向中信公司共支付租金13.8萬美元。另查明:1996年12月6日,經紹興市人民政府批准,越城銀行等九家信用合作社被納入紹興市合作銀行組建范圍。1997年11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批復浙江省分行,同意紹興市合作銀行開業,包括越城銀行在內的九家信用合作社同時解散,成為紹興市合作銀行的分支機構。1998年5月14日,經中國人民銀行紹興市分行批准,紹興市合作銀行更名為商業銀行。在原審法院審理過程中,紡織公司與中信公司均確認合同貨物的實際使用人為寶越公司;紡織公司確認其不是合同貨物所有權人。中信公司主張紡織公司系合同貨物的所有權人,但未能舉出相應的證據。
原審法院判決,一、紡織公司於1995年3月20日與中信公司簽訂的回租購買合同書及與中信公司、越城銀行、財務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書無效;二、紡織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中信公司返還一百六十五萬八千七百美元;三、紡織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中信公司賠償佔用一百六十五萬八千七百美元的利息損失(自1995年3月2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國銀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單位美元存款利率計算,已以租金形式支付的十三萬八千美元從中抵扣);四、駁回中信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一、寶越公司是紡織公司的集團成員之一,其資產是紡織公司財產的組成部分,紡織公司對合同標的物既享有所有權也具有事實上的管領力;二、《回租購買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沒有規避國家法律、法規的情形;三、越城銀行和財務公司為紡織公司出具擔保未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故《回租購買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有效。
二審法院查明和認定,各方當事人除對合同貨物所有權的情況存在爭議外,對於原審法院認定的其他事實沒有異議。在二審審理過程中,針對本案二審的焦點問題,中信公司補充提交了紡織公司的章程和紡織公司的國有資產信用驗證證明,用以主張紡織公司對合同貨物享有所有權和管領權。紡織公司章程第四、五條確定:寶越公司為紡織公司的成員企業,成員企業均以現有資產全額投入,以九三年年度報表為准。第二十八條確定:紡織公司與成員企業實行二級核算制,對成員企業的存留資金,紡織公司可實行集中使用或統一調配。紡織公司的國有資產信用驗證證明記載紡織公司的實收資本中包括寶越公司的全部資本。商業銀行提供了寶越公司進口貨物的發票和貨物征免稅證明,貨物的征免稅證明顯示,該批貨物系免稅進口,受海關監管,且紡織公司向中信公司出具租賃物件收據時,合同貨物還未報關。另查明,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還簽有抵押合同,但至今未主張行使抵押權。
二、判決
原審法院判決認為,紡織公司在並未實際佔有合同標的物的情況下與中信公司簽訂回租購買合同,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該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因回租購買合同無效,融資租賃合同亦無效。對此,紡織公司和中信公司均有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紡織公司應將收取的回租購買合同項下的貨物款返還給中信公司並賠償佔用該款期間的利息損失,其以租金形式向中信公司支付的款項予以充抵。越城銀行和財務公司在違背其真實意思情況下為紡織公司提供擔保,且融資租賃合同並未實際履行,故商業銀行和財務公司不承擔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及第(八)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三)項,判決:一、紡織公司於1995年3月20日與中信公司簽訂的回租購買合同書及與中信公司、越城銀行、財務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書無效;二、紡織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中信公司返還一百六十五萬八千七百美元;三、紡織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中信公司賠償佔用一百六十五萬八千七百美元的利息損失(自1995年3月2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國銀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單位美元存款利率計算,已以租金形式支付的十三萬八千美元從中抵扣);四、駁回中信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判決,本案所涉標的物並非紡織公司的財產,且系海關監管的貨物,未經海關批轉並補繳關稅不得轉讓,中信公司按約定只取得了貨物發票的復印件,並未也不可能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故原審法院認定各方當事人簽訂的《回租購買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無效是正確的,原審法院認定對於合同無效紡織公司與中信公司均有過錯亦無不當。紡織公司應返還依無效合同從中信公司取得的款項,並支付佔用款項期間的利息。中信公司不能證明為融資租賃合同提供擔保的越城銀行和財務公司明知合同無效,或對合同無效負有過錯,故商業銀行與財務公司不應再承擔責任。中信公司的其他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越城銀行和財務公司在違背其真實意思情況下為紡織公司提供擔保,且融資租賃合同未實際履行,故商業銀行和財務公司不應承擔責任。原審法院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評析
1.本案糾紛的性質是: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的出賣方與承租方為同一主體,出租人在並未實際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的情況下與承租人簽訂回租購買合同及融資租賃合同,在出租人履行了給付貨款義務後,承租人拒絕按合同支付租金,擔保人拒絕承擔擔保義務而引起的經濟糾紛案件。
2.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簽訂了回租購買合同,但合同項下的貨物受海關監管,紡織公司通過合同將其所有權轉讓給中信公司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該貨物的所有權也不可能轉讓給中信公司,因此該回租購買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3.本案中回租購買合同無效,中信公司僅取得了貨物發票的復印件,並未實際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紡織公司也沒有實際佔有、使用租賃物,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租賃物事實上是不存在的,當事人僅進行了資金往來,該融資租賃合同也應認定為無效合同。對於合同的無效,中信公司及紡織公司負有過錯。
4.本案中融資租賃合同的擔保方越城銀行在簽訂了擔保合同之後喪失主體資格,並入商業銀行,其權利義務由商業銀行繼續承受。
5.本案的擔保方商業銀行及財務公司並不知悉出租方未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的情況,所簽訂的擔保合同違背了其真實意思表示,擔保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商業銀行及財務公司不需要承擔擔保義務。
具體到本案,供貨人與承租人均為紡織公司,根據雙方簽訂的回租購買合同及融資租賃合同,紡織公司先將其名下的貨物賣給中信公司,獲得一筆融通資金,然後再以租賃的方式租用已賣出的貨物,按約定分期向中信公司支付租金。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規並沒有禁止當事人採用這種方式融通資金,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法無禁止,便視為許可。但是,本案特殊之處卻在於,供貨人兼承租人紡織公司所稱的貨物實際上是處於被海關監管狀態的,在未經海關批准並補繳關稅的情況下不得轉讓,因此導致了以轉讓該批貨物所有權為目的的回租購買合同無效,買受人兼出租人中信公司沒有也不可能取得該批貨物的所有權。而本案中的融資租賃合同是以回租購買合同項下的貨物作為租賃標的物的,但出租人中信公司既沒有取得該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紡織公司也沒有實際佔有、使用該租賃物,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沒有實際出現也不可能出現在當事人的融資租賃關系中。失去了標的物,融資租賃合同也就沒有了存在的基礎,因此該合同應被認定為無效。中信公司和紡織公司對於兩個合同的無效都有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中沒有證據顯示擔保方商業銀行和財務公司明知合同無效或對合同無效負有過錯,應認定其提供擔保的行為是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所為,可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⑼ 名為融資租賃合同在什麼情況下會被認定為借款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於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出賣人與買受人(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構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效力的簡單疊加。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供貨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設備,然後由供貨商直接將設備交給承租人。其法律特徵是:1.與買賣合同不同,融資合同的出賣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瑕疵擔保義務,而不是向買受人(出租人)履行義務,即承租人享有買受人的權利但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2.與租賃合同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與瑕疵擔保義務,但承租人須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義務。3.根據約定以及支付的價金數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或返還租賃物的選擇權,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賃物的對價,就可以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如果支付的僅是租金,則須於合同期間屆滿時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