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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稅案

發布時間:2021-07-26 11:12:28

『壹』 信託業如何應對增值稅新規

去年以來,一系列稅收文件陸續出台資管行業的增值稅問題進一步明確。信託行業作為資管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注意的是,《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將從明年1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應積極應對開展工作,以盡量減少稅收政策變化對於業務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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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要求打破剛性兌付、去杠桿、去嵌套的資管行業監管的大背景下,一系列稅收政策文件包括《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以下簡稱「140號文」)、《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2號)及《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以下簡稱「56號文」)等應運而生,使得資管行業的增值稅問題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明確,彌補了以往資管產品的增值稅稅收漏洞。
信託行業作為資管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一系列為文件的出台對於整個信託行業鏈條上的各利益相關者都會帶來影響。需要注意的是,56號文將從明年1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作為受該政策影響的各利益相關者應積極應對開展工作,以盡量減少稅收政策變化對於業務的影響。

委託人/受益人
梳理信託計劃資產
投資信託產生的相關收益是否繳納增值稅並不能一概而論。因此,委託人/受益人需要較為全面地梳理所持信託計劃資產,根據現行增值稅政策對其相關收益是否應稅進行判定。
積極與管理人進行溝通
投資人在梳理完成投資資產的涉稅影響後,對於受增值稅影響的信託計劃資產需要予以關注。投資者應注意管理人對於信託合同條款的修訂,尤其是對於信託收益的相關條款,並與管理人進行積極溝通,維護自身的權益。

信託計劃管理人
法律文書梳理
梳理所有類別信託計劃涉及的相關法律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信託計劃合同;全面梳理信託計劃涉及的利益相關者清單及溝通材料。
與利益相關者的溝通
56號文實施後,為保證業務能夠順利開展和平穩運行,管理人需要就稅負承擔問題、計稅原則確認問題和涉稅資料交換問題與各方做好提前溝通。
新產品設計
營改增後,信託公司需要在產品設計過程中考慮增值稅因素,針對不同類型的產品(如凈值型產品和固定收益回報產品)設計不同的稅負轉嫁方式。另外,對於多層嵌套的信託計劃,是否需要重新設計產品的投資結構以降低額外稅負可能也是信託公司需要考慮的問題。
梳理涉稅資產
全面分析、梳理信託產品所持資產的類型和收益形式來明確其是否涉及現有增值稅法規中所規定的應稅項目。部分較為特殊的資產收益安排,例如股權和收益權等權益的轉讓和回購、預期收益差額補足、對賭約定、收益互換等,其涉稅判定可能存在一定的爭議,應給予特別的關注。
核算方案修改
信託產品管理人需要對產品增值稅涉稅會計科目進行梳理,制定會計科目設置、調整方案;梳理增值稅會計處理流程、記賬方式;制定價稅分離方案,修訂估值操作手冊。
系統改造
信託公司需對內部系統架構和數據進行評估,識別需要改造的部分,明確內部系統信息傳遞流程、連接方案。需要注意的是,系統改造以及測試工作均需要在2017年年底完成,以確保在2018年1月1日能按時切換到改造後的系統,在時間上較為緊迫,在此也建議系統的開發改造工作盡早開展。
就不明確事項與主管稅務機關的溝通
由於在目前的增值稅框架下,還有許多政策待明確的事項。這不僅使得管理人在系統落地上存在較大的困難,建議在梳理資產後,就相關不明確事項與主管稅務機關達成一致意見,降低自身的合規風險。
聘請中介機構協助落地
中介機構作為有著豐富行業經驗的第三方,能夠幫助企業進行增值稅落地的全流程項目管理以及提供法律文書審閱、涉稅投資行為分析、會計核算方案建議、系統改造分析、新政策崗位設置及人員培訓等全方位協助和支持,幫助企業順利完成增值稅改革的落地執行工作。
一系列稅收文件陸續出台對於信託業帶來的影響是全面而深遠的。這無疑給信託業帶來很大的挑戰,信託業應抓住時機,全力做好應對,積極籌劃,迎接挑戰

『貳』 信託稅制的面臨的問題

中國的信託公司經歷了五起五落得艱難歷程,終於走上了規范化發展的道路。按照目前《信託法》的規定:信託制度是以信託財產為核心,以信用為基礎,以委託為方式的現代財產轉移及管理方法。信託業五次被清理,主要在於中國信託業的法規體系、制度安排以及信託公司治理的嚴重缺失與不足。信託業缺乏基本的業務規范和定位,許多信託投資公司高息攬存、亂拆借、盲目投資,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資產,最終導致嚴重的支付危機。這些慘痛的教訓告訴我們對信託業建立健全的法規體系和有效的制度安排異常重要。
然而, 目前就稅制方面,我國改革後的信託制度仍然存在許多問題。理論上看,信託畢竟是普通法法系下所特有的財產制度,與民法法系下的財產制度存在著顯著差異。對於繼受民法法系傳統的我國法律而言,在引入信託制度時必然面臨如何對現有財產管理制度進行調整以便適應信託運行的問題。具體而言,信託的法律實質在於,受託人擁有信託財產的名義所有權,而真正的貨箱有利益的所有者是受益人。因此,受託人是信託財產普通法上的所有者,而受益人是衡平法上的所有者,也就是受託人和受益人都是對信託財產擁有所有權的所有者,這是普通法法系所特有的「雙重所有權」原則。然而,這一原則卻與民法法系下所有權「一物一權」的物權一元原則相沖突。信託關系中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法律關系明顯不同於民法法系傳統的物權債權關系。實踐上看,在稅制方面,我國現行稅制並沒有對信託課稅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未考慮信託本身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在信託課稅過程中存在一系列問題。
一是重復征稅問題。這是當前信託課稅所面臨的最突出問題,這一問題的根源在於雙重所有權原則與「一物一權」原則的沖突。現行稅制對信託實行與其他經濟業務相同的稅收政策,未考慮所有權的二元化問題,重復征稅也就成為必然:一是信託設立時就信託財產轉移產生的納稅義務與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真實轉移所產生的納稅義務相重復;二是信託存續期間信託受益分配時產生的所得稅納稅義務相重復。
二是稅負不公。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典型的資金信託。當前,我國對證券投資基金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不僅免徵募集基金的營業稅以及得自證券市場收入的企業所得稅,而且還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差價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這就導致了證券投資基金稅負低於其他信託經營活動的稅負不公問題。

『叄』 如何利用信託實現避稅

在資產保護方面,醫生、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利用離岸信託規避可能發生的高額訴訟費。

離岸版信託非常適權於稅收規劃、規避資本利得稅。也有很多公司在避稅天堂設立離岸信託作為外派人員做稅務規劃的工具,還有一些公司將離岸信託作為員工福利、退休、股票期權計劃、保險計劃的解決方案。

近些年,離岸信託也被影子銀行在資產證券化中廣泛使用。信託在金融產品設計、結構性金融、資本運作、轉移風險、表外融資等業務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肆』 信託收益個人所得稅需要徵收嗎信託稅該怎麼征

信託產品的收益是全部給到投資人的。

『伍』 信託遺產避稅

個人信託是指委託人(指自然人)基於財產規劃的目的,將其財產權移轉予受託人(信託機構),使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的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行為。不少高資產凈值的客戶已經試圖通過這種方式來規劃自己的財產。
雖然國內很早就出現「試水」遺囑信託的說法,但是尚未聽說任何實例。專業研究人員介紹說,國內相關法律不健全及信託公司綜合資產管理能力較弱,使得我國遺囑信託「先天不足」。就目前情況來看,許多高額壽險保單頻頻出現,更多的富人更願意通過購買高額人壽保險,將受益人指定為其兒女,該筆財富既可合理避稅又能避免遺產紛爭。
信託本來就有財產轉移和傳承的功能,但是在國內「監管部門擔心信託可能成為黑錢洗白的渠道,因此只允許信託資金在同一個賬戶中出入,使得父母購買的信託產品收益無法進入兒女的資金賬戶,給產品設計造成困難。」
遺產里除了錢,還包含了不動產等很多資產形式,如果要做遺產信託,要求信託公司必須具有綜合的資產管理能力,可是大部分信託公司只具有投融資的能力。而國內的整體信用體系和法律體系也不是很健全,導致該業務「一直處於萌芽階段」。
我國徵收遺產稅的話題已經爭論了數年之久,雖然目前還未正式徵收,但也只是時間問題。專業理財人士介紹,雖然在我國遺囑信託「欲投無門」,但按照我國現行法律,保險金所得也可以達到「免稅」的效果。子女作為保險金受益人,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現在許多父母買房子直接掛在子女名下,也是將來規避遺產稅的方式之一。

『陸』 信託稅制的改革方向

(一)信託課稅的原則
借鑒目前西方國家的做法,我國信託業課稅應該堅持下面四個基本原則:
1.受益人納稅原則。
根據我國在對信託收益徵收所得稅方 酊主要有五種方案:一是對受益人課稅,對信託本身不課稅;二是對受益人免稅,對信託本身課稅; 三是對受益人和信託本身同時課稅,但對信託本身已課征的稅收,在對受益人課稅時予以抵減:四是對受益人和信託本身同時課稅,但降低稅 率:五是開征利得稅。從根本上說,前四種方案在不同程度上都體現了信託導管原理。具體而言,第二種方案有悖於收益課稅原理,從未採用過;第三四種方案將信託本身視為納稅主體,並且都出現在英美等國中,因為英美等國的信託大都已經發展為大規模的基金;第四、五種方案不但需要修改我國的所得稅法,而且徵收管理復雜,稅務成本較高, 不具有操作性。因而,我國的信託稅收制度,應當以受益人為納稅義務人進行課稅。
2.稅負無增減原則。
根據信託導管原理,信託只是受益人實現一定目的的管道,因而受益人通過管道進行的任何經營活動的稅負,應當不高於受益人親自進 行該經營活動所承擔的稅負。以不動產信託契稅為例,受託人從委託人處取得信託財產(不動產),管理一定期限後出售給第三人,將全部租賃收入和出售收入交付受益人。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從委託人處轉移 至受託人處再轉移至第三人的契稅稅負,應當不高於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從委託人處直接轉移到第三人處所應承擔的契稅稅負。相反,在另外的案例中,如果受託人經營管理信託財產,取得收益,被課征了一次所得稅,其後,信託收益被分配到受益人手中,此時受益人又要就此所得繳納所得稅,這就違反了稅負無增減原則。這項原則目前已為大部分國家所接受。
3.發生主義課稅原則。
根據信託導管原理,受託人取得信託財產即視為是受益人取得了該財產。因而,受託人管理和運用信託財產時發生應稅項目,應視同受益人親自運用該信託財產時發生的應稅項目。受益人應當在應稅項目發生時就發生納稅義務,所需稅金直接由受託人從信託財產中扣劃。在所得稅中,受託人管理下的信託財產發生了信託收益,即使在收益發生年度並未實際分配該收益,受益人也應當將該年度的信託收益並入受益人的當年所得額中,依照所得稅法進行納稅。
4.公益信託的稅收優惠原則。
根據信託導管原理,委託人向公益信託受託人交付信託財產,應視為委託人已經將相應財產實際捐助給了公益項目或團體,因而委託人交付的信託財產應當從委託人的所得稅稅前列支。公益信託的受託人雖然是信託公司,但信託公司經營公益信託財產時,應當享有公益團體所應享有的各項稅收優惠。以發展科教衛生、保護生態環境和救災濟困等公共利益為目的而設立的信託,屬於國家和社會政策要實現的特殊目的。我國《信託法》第61條規定,國家鼓勵發展公益信託。在制定信託稅制時,也應考慮到公益信託的特殊性,可以通過一定的稅收減免政策,擴大信託利益,從而鼓勵當事人熱心投資於公益事業。
(二)信託稅制的框架
我國稅法目前還尚未明確的針對信託行為做出規定,但是對信託行為具有實質性的稅收處理規定卻散見於各相關稅種或是補充通知之中。從西方國家的經驗看來,西方國家的信託稅收制度幾乎涉及到所有稅種和信託業務的所有環節,但一般不單獨設立信託稅稅種,有關信託的征稅規定均分散於各個稅種的法律規定中。信託從設立到終止須經歷信託設立、信託存續和信託終止三個環節,各國一般在信託設立環節徵收資本利得稅;在信託存續環節對信託財產收入徵收流轉稅、所得稅,對信託報酬徵收所得稅;在信託終止環節徵收所得稅、遺產稅等稅種。此外,外國稅制一般對公益信託予以減稅或免稅(安體富、李青雲,2004)。因此,建立新的信託稅制框架應當建立在我國目前的信託稅制地基礎上,按照上述幾種原則來設計。
1.營業稅、增值稅及其附加。
信託設立時,若信託財產為營業稅應稅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時,信託委託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按照應稅不動產或無形資產的市場價值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但如果信託文件規定委託人和受益人為同一人的,免徵營業稅。若信託財產為增值稅的應稅貨物,則由委託人按照應稅貨物的市場價值計算繳納增值稅及其附加。
信託存續期間內,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經營活動,與其他非信託業務活動沒有實質區別,應按照現行稅制規定繳納各項稅款,並在信託收益中進行單獨核算和扣除,由受益人或委託人最終承擔稅款。如受託人如果用信託資金買賣股票、債券等,就應該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印花稅、房產稅;如果受託人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就應該繳納增值稅及其附加。受託人在信託存續過程中獲得的信託報酬作為經營收入,由受託人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
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轉移,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並不構成銷售,無須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如果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在信託終止環節,應稅貨物由受託人轉移給受益人當然也不構成銷售,考慮到增值稅抵扣機制的完整性,可在受益人銷售這些應稅貨物環節再計繳增值稅(及其附加),受託人持有待抵的增值稅進項稅款可以在受益人銷項稅款中抵扣。
2.所得稅。
信託設立時,如果委託人為法人或組織,並且信託財產是增值稅應稅貨物、營業稅應稅不動產和無形資產,那麼委託人需要將信託財產轉讓視同銷售產生的應稅收入並入企業應稅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信託存續期間內,受託人對於自身經營收入帶來的應稅所得負有內企業所得稅的義務。此外,為避免受託人、受益人就同一筆收益重 稅致納所得稅,還應規定受託人負有就信託收益單獨核算繳納企業所 收兌的義務,分配給受益人的為稅後信託凈收益。
信託終止或信託收益分配時,受益人從受託人處分回信託收益,如 乏益人為企業、組織等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受益人可比照目前投資蠱企業所得稅抵免的操作辦法就受託人已納的信託收益所得稅進行稅前地面。如果受益人為個人,則受益人可就受託人已納的信託收益所得稅與信託收益應納個人所得稅的差額抵減自身當期或以後的應納個斤得稅。受託人已納的信託收益企業所得稅低於受益人應納個人所兌的,由受益人補繳稅款差額。
3.其他稅收。
信託設立時,委託人、受託人應當就設立的信託合同繳納印花稅。信託財產為契稅應稅不動產,則在該環節免徵契稅。信託持續期間,如果信託財產為房產和地產,則由受託人按照有關剮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財產稅。如果受託人經營房地產,掃受託人繳納土地增值稅。如果受託人重新調整投資,由此產生的財專移行為,應當按照相應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柒』 王石們如何通過信託避稅

隨著中國經濟抄的發展襲,移居美國之前就擁有高額資產的中國人越來越多。這是一個可喜的進步,但與此同時,在成為美國的「外國居民」之前做好今後的避稅計劃也應該得到重視。在成為美國的「外國居民」前,外國公民在美國境外的收入不需要向美國報稅。

『捌』 信託貸款利息收入的稅金計算 問題類型:印花稅

參照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稅率萬分之零點五。
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玖』 家庭信託合法避稅究竟靠譜嗎

靠譜。可以把信託基金設立在一些避稅天堂,就能夠很好的達到避稅效果。這是可以的。

『拾』 信託怎麼收稅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5月9日頒布實施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經營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以及知識產權信託等財產和財產權信託業務,按照委託人約定的條件和目的,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可以接受為了下列公益目的而設立的公益信託:(1)救助貧困;(2)救助災民;(3)扶助殘疾人;4)發展教育、科技、體育、文化、藝術事業;(5)發展醫療衛生事業;(6)發展環境保護事業,保護生態環境;(7)發展其他有利於社會的公共事業。信託投資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出租、出售、貸款、投資、同業拆借等方式進行;可以根據市場的需要,按照信託目的、信託財產的種類或者對信託財產管理方式的不同設置信託業務品種。[1]

一個國家的信託稅制受各種因素的影響,稅種結構、分稅制、信託品種等各個因素都會影響一個國家信託稅制結構的設置。首先,一個國家的稅種結構一旦有了大致架構,就不會輕易發生重大改變,而且信託稅制的設計必須建立在當前我國普通稅制基礎之上。所以要探討信託稅制的基本原則必須先了解我國目前的稅種結構。其次,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中央和地方在稅種上的劃分使得中央財政力量逐漸強大,地方財政實際上比較虛弱。而信託稅製作為財產稅,主要屬於地方稅制,如果能夠完善信託稅制,必定能解決地方財政的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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