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融資風險控制部門職責都有哪些
融資部來經理崗位職責:1.依據自公司戰略目標,負責投融資業務及方案的設計;2.根據公司發展需要,尋找融資資本,全面規劃投融資項目; 3.從財務角度預測並評估投融資可能存在的風險,制訂應急措施,盡量減少公司的損失;4.監督投融資項目的執行情況,在專業領域提出建議和咨詢意見,對已完成的投融資工作負責進行後續監控、分析、評估、管理;5.建立與金融機構、投資機構、中介機構、合作夥伴等良好的溝通關系
⑵ 從事融資的中介服務應當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一、 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的責任
這是中介最重要的責任。房產中介提供的服務包括咨詢和居間服務,簽訂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由於居間人提供的信息是委託人簽訂合同的重要依據,因此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託人報告相關事項,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房產中介在提供二手房居間服務時,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的重要事實有:
1、房屋的權屬情況;
2、房屋的抵押、典當等權利限制信息;
3、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信息;
4、出售人與買受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
在本人最近辦理的中介公司訴委託人要求支付中介費的案件中,法院認定中介公司「作為具有房地產居間專業知識和經驗的機構,理當恪守守執業規則,對委託事項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盡可能地掌握更多的情況,據實、公正地向委託人報告,以促成合同成立,從而獲得報酬」,但由於中介公司未核實權屬情況和抵押情況,造成委託人解除合同,因此其無權要求委託人支付中介費,從而駁回了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由此可見法院認為中介如實披露信息是一項非常重要的義務。
另外,要澄清兩個認識上的誤區:
1、中介應當僅在其自身能力范圍內提供真實信息。比如,中介公司可要求出售方提供產證原件以便和復印件核對,也應當到房產交易中心了解房屋的權利情況,但如果出售方偽造了權利人的身份證和產權證進行交易而造成買受方的損失,則買受方不能認為中介方提供了虛假信息。因為在通常情況下,中介難以對偽造的證件進行判斷,這超出了其能力范圍,中介對其提供的信息並非是一種保證責任,而是一種謹慎、勤勉的責任,盡到合理的注意則可。
2、中介對他人的信用沒有保證義務。中介只是中間人,與委託人簽訂合同的是中介居間介紹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果實施了違約行為,中介不承擔責任。
二、 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時要賠償
如前所述,如果中介故意隱瞞了真實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虛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產權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紹給買受人,從而造成買受人的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託事項不得要求委託人按成交價1%支付報酬
如果居間協議中約定按成交價1%支付中介費的,中介提供的服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權籍調查: 向房地產交易中心調查、征詢所交易房屋權利的來源、現狀、有無抵押、有無權利限制等,做好書面記錄; 調查、征詢涉及權利人的處分要求和條件;核實處分資格、權利人和相關人的身份及權利等。
2、使用狀況調查: 收集、調查、征詢房屋座落環境、使用年限、有否隱瞞缺陷、房屋內的頂、牆、地、門、窗及設備等是否需要檢測或修復,設備轉讓價格及有關費用的結清情況等; 向物業管理單位查詢有無租賃、違章搭建、相鄰關系侵權,以及維修基金的繳納和使用情況等。
3、行情調查: 收集、調查、征詢買賣價格的行情比較、稅費結算、房屋戶型比較、買賣雙方的心理價格比較、有關政策變動的影響等; 進行各種形式的信息發布活動等。
3、確定成交意向,訂立交易合同: 陪同雙方當事人實地踏勘房屋、設備、環境; 約定洽談時間、溝通買賣雙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認定權籍資料、確定當事人身份等;為成交雙方選擇合同文本,進行簽約指導、見證,如實告知成交雙方買賣合同的約定條款和注意事項、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4、辦理產權過戶: 雙方當事人過戶手續資料收集、報告、確認、確權時間約定,代收代付應由客戶支付的稅、費,完成所有交易過戶、戶口遷移、房屋入住手續。
多數房產中介提供的居間合同中都約定委託人應當在簽訂正式買賣合同之日支付房屋總價1%的中介費,但有時簽訂了正式合同後由於一方違約或者其它原因並不繼續履行下去,因此中介並不會完成以上第4項服務內容,在這種情況下,中介應當退還部分中介費。
⑶ 幫公司融資,錢還不上了.融資的人有什麼責任
從你提問應該是債權融資,我們要看融資主體是你們公司、還是公司的個人股東,不管是公司還是股東,其實對於你作為中介人來說是沒有什麼責任的,但是融資的主體如果到期錢還不上,要麼做展期,和投資人商討,要是到期還還不上,投資人不準繼續做賬期,那隻能走司法途徑或拍賣抵押物,債務人會被列入失信「黑名單」,債務人今後的貸款、出行等都會不便,情節嚴重的還會依法判刑坐牢。
⑷ 民間借貸中介公司的義務和責任謝謝專家回答!
民間借貸的居間人(民間借貸中介公司),其作用是勸說出借人將金錢借給特定借款人,或者勸說借款人向特定的出借人借款,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借貸數額、利率高低、期間長短等說和,促進借貸關系的成立。善意的居間人在民間借貸關系中不享受任何實體權利,也不承擔任何實體義務。
如果居間人的惡意行為造成出借人到期不能收回借款的,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第61條和《合同法》第52條、第58條的規定,除民間借貸合同按無效處理外,居間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向出借人賠償相應損失。
目前非常火爆的P2P網貸,從法律關繫上來看,網貸平台就是居間人的角色,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即,根據上述規定,網貸平台作為居間人如果沒有明示提供擔保,網貸平台是不用承擔擔保責任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有關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4)融資中介職責擴展閱讀
1、居間合同是由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不是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
2、居間人對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居間人只負責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的介入權。
3、居間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⑸ 金融中介機構的功能與作用有哪些
1.便利支付結算
2.促進資金融通
3.降低交易成本
4.改善信息不對稱
5.轉移和管理風險
⑹ 融資經理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融資經理來的工作職責自:
一、分析市場和項目資金狀況和需求;
二、制訂相應融資解決方案;
三、撰寫融資可行性分析報告;
四、企業融資方案的具體實施和操作;
五、對企業融資和資金運作業績成敗承擔責任;
六、建立、維護與金融及其他相關機構的人脈資源、項目資源和社會資源。
⑺ 融資部的工作職責
一、融資部的工作職責有幾大類型,具體參照以下:
1、銀行貸款
按資金性質,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三類。專項貸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貸款利率一般比較優惠,貸款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2、股票籌資
股票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沒有還本付息的壓力等特點,因而籌資風險較小。股票市場可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同時,股票市場為資產重組提供了廣闊的舞台,優化企業組織結構,提高企業的整合能力。
3、債券融資
企業債券,也稱公司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表示發債企業和投資人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持有人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有權按期收回約定的本息。在企業破產清算時,債權人優先於股東享有對企業剩餘財產的索取權。企業債券與股票一樣,同屬有價證券,可以自由轉讓。
4、融資租賃
向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約或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資方式。
二、主要是學習如何利用資本制度、機制、手段獲取資源,同時把企業未來價值「拉近」到現階段實現,使企業原有流動性較密切的資本增值。
三、利用產品技術或市場容量融入其他資源。大而全、小而全不僅是計劃經濟時代僵化的投資經營體制的一種表現,一些產品生產者仍懷有這種封閉的投資經營思想來組織產品經營。
(7)融資中介職責擴展閱讀:
1、從資金融通是否付息和是否具有返還性,融資可以被劃分為借貸性融資或者投資性融資;從融資的形態不同,可以劃分為貨幣性融資和實物性融資。
2、從融資雙方國別的不同可以劃分為國內融資和國際融資;從融資幣種不同,可以劃分為本幣融資和外匯融資;從期限長短可以劃分為長期融資、中期融資以及短期融資。
3、從融資的目的是否具有政策性,可以分為政策性融資和商業性融資。
4、從融資是否具有較大風險,可以劃分為風險性融資和穩健性融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