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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融資流程

發布時間:2021-07-29 19:17:15

❶ 民間借貸流程是怎樣的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注意要點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資源豐富、操作簡捷靈便的融資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銀行信貸資金不足的矛盾,促進了經濟的發展。但是顯而易見,民間借貸的隨意性、風險性容易造成諸多社會問題。向私人借錢,大多是在半公開甚至秘密進行的資金交易,借貸雙方僅靠所謂的信譽維持,借貸手續不完備,缺乏擔保抵押,無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況變化,極易引發糾紛乃至刑事犯罪。由此看來,民間借貸也必須規范運作,逐步納入法制化的軌道。
為了避免借貸雙方發生不必要的經濟糾紛,保護債權人的經濟利益,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借貸要合法
合法的借貸關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於詐騙、販毒、吸毒等非法活動,仍予以出借的,國家法律不予保護,出借人不僅得不到債權,還會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詐、挾迫等手段使對方違心借貸的,則屬於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有責任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
訂立協議
現實生活中,有的出借人往往因對方是親朋好友,礙於情面或出於信任,借貸時沒有出具書面字據。這樣,一旦借款人否認,出借人就很難保障債權。即使訴至法院,也會因無法舉證而陷入敗訴的結局。因此,出借人必須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借貸協議,載明借貸雙方的姓名、借款種類、幣種、數額、時間、期限、用途、利率、還款方式、保證人和違約責任等條款,簽字畫押,雙方各執一份,妥善保存。

利率應合法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提供擔保
對於數額較大或存有風險的借款,應履行擔保和抵押手續,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第三人為其擔保,或要求借款人以存單、債券、機動車、房產等個人財產作為抵押物,並都應訂立書面借貸協議。有些財產抵押,還應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這樣,借款人一旦出現無法償還債務的情況,可以向保證人追索借款或合法地以抵押物抵償借款。

及時催收
按照《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債權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如借款期滿後又經過2年,出借人不能證實期間曾經催收過的,法律不予保護。為了防止超過訴訟時效,出借人應在時效屆滿前,讓借款人寫出還款計劃,訴訟時效就可以從新的還款期限起重新計算。

運用法律
如果借款人不講信譽,逃賬賴賬,債權人切莫採取扣押人質、強搶貨物等過激的違法行為,要正確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必要時,法院可以施行強制執行措施。
謹防「非法集資」式的民間借貸
一些個體企業或業主利用人們貪圖高利的心理,拋出高利息誘餌,在同地域或熟悉人之間進行地下非法集資。這類集資經營者不是揮霍過度、無力償還,就是金蟬脫殼、捲款而逃,使債權人血本無歸。這種「變味」的民間借貸風險最大,應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視。

簽訂合同
民間借貸大多以「借據」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來說這也是可以的。但由於借據過於簡單,如果發生糾紛很難憑此處理。因此借貸雙方最好簽訂正式的借貸合同,詳細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免留下後患。當然,如果當事人之間確實沒有書面借據或合同的,但雙方都承認借貸一事的,可以確認雙方借貸關系存在。

利息約定
在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最易產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
(1)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2)當事人約定了利率標准發生爭議的,可以在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的標准內確定其利率標准。
(3)在有息借貸中,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貸。 如果超過4倍(按現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點多)也沒關系,最多有糾紛時,法院不保護超出部分,但沒有糾紛時,就可以獲得更高收益。說明這條規定不具備懲罰性。
(4)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這條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具備一定的懲罰性,如果違反了該規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為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那麼,你當初約定的倍數,本來可以主張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當事人因借貸外幣、台幣等發生糾紛的,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准許。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可以參照償還時的外匯牌價摺合人民幣償還。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參照中國銀行的外幣儲蓄利率計息。

❷ 民間借貸操作流程,具體業務怎麼操作,怎麼得到客戶

民間借貸流程,你是要理財呢還是借貸呢,這兩種流程是不同的,
資金借貸業務辦理流程
1、 借款人到擔保公司申請擔保借款
2、 擔保公司嚴格審核借貸所需的全部資料。
3、 符合條件時,雙方簽定委託協議並交納協議定金。
4、 簽定協議後,擔保公司從儲備的放款客戶資源中進行資金對接,與放款客戶一同檢驗抵押物(放款戶委託公司辦理和評估的由公司代看和評估)確定額度、利率、簽訂抵押、擔保《借款協議》。
5、 辦理相關抵押登記手續。
6、 他項權證與資金的交接,同時交納相關費用。
7、 《借款協議》到期後,有擔保公司監督資金收回。

❸ 民間融資機構業務許可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業務許可申請材料
(一) 民間融資業務許可申請表
(二) 申請民間內融資業務許可的報告
(三容) 縣(市、區)監管機構材料
1. 縣(市、區)監管機構輔導報告
2. 縣(市、區)監管機構風險處置承諾書
(四) 設區市監管機構可行性評估報告
(五) 民間融資機構可行性研究報告
(六) 市場主體審批事項承諾書
(七) 民間融資機構提報的材料
8. 法定代表人情況
8.1法定代表人個人簡歷
8.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8.3法定代表人個人徵信報告
9.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備案登記表
9.1董事備案登記表
9.2監事備案登記表
9.3高級管理人員備案登記表
10.1銀行賬戶一覽表
11.主辦銀行合作協議書
12.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
12.1公司治理結構
12.2內部控制制度
12.3風險防控制度
12.4財務管理制度
12.5資產分類和風險准備金制度
13.財務報表及報表附註
14.公司對材料內容和有關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八)股東共同承諾書
1.法人股東基本情況登記表
7.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個人徵信報告
(十)自然人股東情況
1. 自然人股東基本情況登記表
4. 自然人股東出資來源說明
(十一)監管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❹ 怎樣才是合法的民間集資

簡單理解就是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集資。

合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團體、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向社會公眾發行有價證券,或者利用融資租賃、聯營、合資、企業集資等方式,在資金市場上籌集所需資金。例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為了設立或者生產、經營的需要發行股票或者債券等集資資金。

依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1998]247號令) 第一條: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它具有如下特點: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以及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準的集資;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4)民間融資流程擴展閱讀:

非法集資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違反國家融資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1)不具有真實銷售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

(2)通過虛假宣傳並承諾高額回報,以轉讓林權並為管護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

(3)通過虛假宣傳並承諾高額回報,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

(4)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名,不提供商品、服務或者所提供商品、服務的價格明顯高於市場價格,通過承諾回購、代為銷售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

(5)以發行證券為名,通過虛假宣傳並承諾高額回報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6)以募集基金或者基金管理為名,通過虛假宣傳並承諾高額回報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

(7)以投資入股、委託理財等形式,通過公開宣傳並承諾高額回報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

(8)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通過公開宣傳並承諾高額回報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

(9)其他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的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置非法集資專題

❺ 民間借貸的民事訴訟,法院流程是什麼

首先,復第一次開庭被制告未到庭,缺席開庭,這個事法律允許的;聯繫上被告,如果法庭認為確實在需要開一次庭,那麼是可以安排第二次開庭的;
第二,如果原告開庭前沒有提交證據,而是庭審過程中提交的證據,那麼,被告看到證據後,可以提出一定的答辯期;
第三,證據原件上交法庭,這是沒問題的做法,如果你需要原件,你可以申請拿回原件;
第四,申請保全,只要你提出申請,並且提供了相應的擔保,法院應該給你做保全的;你上面說的,可能的情況是你這個案子的涉案金額不是很大,法院認為沒有必要做保全;
第五,就保全問題,你可以把材料給法院交過去或者EMS過去,法院不給你保全你讓出書面的裁定;
第六,在沒超過審限(簡易程序3個月,普通程序6個月)的情況下,可以安排第二次開庭;
第七,如果你收到傳票,作為原告,你拒不到庭,那麼法院可能按照撤訴給你處理;所以,你還是配合好法院吧;
第八,你的法律上的疑問,律師有義務給你解答的,更多的問題,你多咨詢一下你的代理律師。如果他拒絕回答,你可以投訴他

❻ 民間融資登記中心運行模式靠什麼盈利

就是把民間借貸合規化,主要盈利模式是:
1、募集資金,一般以車抵、房抵作為業務宣傳,這個投資人比較能接受
2、尋找一些業務,如車抵、信用貸等,辦理好抵押合同
3、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利率等
4、實現借款,做一些貸後管理,抵押物監管等
補充:流程基本都是大同小異的,主要以賺取利差為關鍵點,也就是他們的贏利點。這類民間借貸服務中心,要仔細留意其背景,有些名字看起來像是政府背景的,但是實質是民營的要小心點。

❼ 房地產民間融資的操作流程是什麼

第一種是基金組織,手段就是假股暗貸。第二種融資方式是銀行承兌。第三種融資的方式是直存款。第四種融資的方式(第四種是大額質押存款)是銀行信用證。第五種融資的方式是委託貸款。第六種融資方式是直通款。第七種融資方式就是對沖資金第八種融資方式是貸款擔保

❽ 民間借貸的賬務處理流程

借入款方
借入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借款
月末預提當月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 貸:應付利息
支付本季度應付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 應付利息 貸:銀行存款
償還借款本金時: 借:短期借款 貸:銀行存款
借出款方
借出款時
借:短期貸款 貸:銀行存款
月末預提當月利息時
借:應收利息 貸:利息收入
收到本季度應收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利息
收回借出款本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 短期貸款

❾ 民間借貸開庭流程

民間借貸開庭流程

1、宣布開庭。

2、核對當事人身份

原告(或上訴人)向法庭陳述自己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職業、住所地(是訴訟代表人的陳述姓名、職業、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陳述姓名、職業、單位住所地)。委託代理人向法庭陳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許可權。

被告(或被上訴人)、第三人(或原審第三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及委託代理人向法庭陳述自己的身份。

3、審判長詢問當事人對出庭人員的身份有無異議。

4、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名單

5、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鑒定人(或勘驗人、翻譯人)迴避。

(9)民間融資流程擴展閱讀: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有關民間借貸的規定還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和1999年的兩個司法解釋中。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被集中地歸入在第十二章中。其中,第1條規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自貸款人提供貸款時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很明顯,《合同法》對民間借貸合同是採取區別對待的,主要表現在借款主體和無息推定原則上。

❿ 求民間借貸一般程序

民間借貸比較容易,只要有人擔保,或者有一定的資產、社會地位,人家都會給你貸款,不像銀行那麼復雜;並且民間借貸資金可以很快得到周轉,銀行借款需要一定的周期與時間,對於很多缺乏短期資金的企業來說,當然熱衷於民間借貸。它能短時間內解決需要資金周轉的企業或者個人,民間借款比較方便、快捷。企業靠民間借貸,如果能確保資金能夠及時還上,那也方便了很多企業,會有一定的好處,起碼解決了短時間內資金周轉的困難。
劣勢:民間借貸跟銀行相比,利息高很多。
有的民間借貸,沒有簽訂任何合同;有的雖然簽訂了合同,但規定不夠詳細,甚至因為合同無效而被人利用。大多民間借貸以「借據」的形式代表合同。但由於借據過於簡單,如果發生糾紛很難憑此處理。再者就是進一步惡化了中小企業的貸款環境,在這樣的環境中,民間資本從商業銀行貸款後再放貸的情況就必然會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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