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假冒銀行理財產品進行詐騙如何定性
應當視具體情況而定
1,以銀行理財產品為誘餌,以騙取他人財物為目的,採取誘騙或欺詐的手段,使受害人上當並騙取受害人錢財的,符合刑法中詐騙罪的特徵,應當以詐騙罪論處
例如:張三為了騙取他人錢財,向周圍的人謊稱有某種高收益的銀行理財產品,騙取他人信任後,借代別人購買理財產品為名向他人索要錢財,但並未購買理財產品而是占為己有,張三的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
2,借銀行理財產品的幌子,銷售自身的理財產品的,要看具體情況,一般構成合同欺詐。例如:某銀行櫃面向儲戶A某銷售某理財產品,這個產品本身是一種保險,但銀行櫃面缺隱瞞保險的事實,向儲戶宣稱是銀行可存取的理財產品,致使儲戶出現錯誤判斷購買該保險,實際上櫃面的行為就構成了一種合同欺詐,雖然不屬於犯罪領域,但其行為明顯讓儲戶造成錯誤判斷,儲戶有權主張解除保險合同。
3,其他情況,即還有一種,就是個別私營金融機構打著銀行的幌子,自稱出售銀行理財產品,實際上卻是非法向群眾聚攏資金,用於私人機構放債,這種情況比較特殊,即私人以銀行的名義並以銷售理財產品的名義行集資之實,可能會構成詐騙罪或者非法集資罪等,具體要看實際情況而定。
以上是你提出問題可能涉及到的一些情況,請具體說明實際狀況
另外,關於是否觸犯刑法的具體定性,需要看實際情況,而不是籠統的說如何如何
B. 理財違法嗎
理財應自願,不應該強制
C. 村民理財發票簽字都是偽造的,屬於啥性質
理財發票簽字偽造,屬於欺詐行為,金額較大,不歸還,將追究刑事責任。
D. 現在偷偷做理財的違法活動有人舉報了國家怎麼處理這些組織
一般很難被處理,應為這些平台都是打著合法的幌子做著違法的事,都是鑽法律的空子。所以要被處理,在很大程度上很難被處理
E. 我做了一個投資理財被一騙怎麼辦
你買的是什麼理財? 想要錢生錢(理財)就自己做,做大A或者做港股,不過看你樣子,短時間也做不來,哎,真想拯救你,因為我就是玩這一行的,不過我是股市市場資訊的,沒辦法兄弟,投資理財,等於在投資,成為股東,成為股東後一些損失都無法追回,前段時間游資大佬A神花5億買理財項目,全進去了,兄弟,知道行情了吧
F. 為什麼說所有的理財方式都是騙人的
在當前世界的經濟運作中,經濟行為的每一種手段都是騙術,經營者是不會從口袋裡拿一分錢給投資者。
投資理財的人數越多,經營者騙的錢就多,可以這樣解釋這種行騙手段;
理財的經營方式,就和現在交納養老保險和醫保是同樣的手段,國家找來一群吃屎的專家,在各大媒體報刊雜志上造謠生事,說什麼,國家的養老基金和醫保基金虧損了多少多少個億,如果養老保險和醫保投保金額再不調整,就有破產的可能等等。
我們可以算一下,每天有多少人在沒有享受到養老金和醫療金的人就死掉了,一天是死掉的人多還是投保的人多?當然是投保的人多,國家養老基金和醫保基金的總和是X,每天死掉的人是Y,每天投保的人是W,就出現了這樣的情況,X-Y+W=養老基金和醫保基金X。
有人會說,那些沒有死掉的人,還在領養老金和醫保金嗎?養老基金和醫保基金不是還在輸出嗎?
那麼,問題的關鍵點就來了,這群沒有死掉的人,他們可是已經繳納了養老保險金和醫保保險金的人群,隨然在金額上沒有當前的金額大,但是,我們把沒有享受到養老金和醫保金的人群的余額添補到還活著的那群老年人的身上,也就持平了。
這樣一來,每天投保人的金額基本上是養老、醫保業的余額,就是贏利。
這部分的金額已經成為固定資產了,當前投保人群的後期支付金額,就有10年以後,投保人群的投保繳納金支付。
總以上可以看出,理財經營業者和養老保險、醫保保險,用的是一個騙錢的手段。
G. 身邊很多人一輩子的積蓄都被各種網路理財平台騙光了,他們這是什麼心態
現在是互聯網+的時代,各種理財產品也跟著層出不窮,很多人都知道理財的好處,但是卻不知道有很多人也是因為理財而傾家盪產。金融行業是個無底洞,如果你不懂這行,千萬別碰,很多上當受騙的,會被騙的血本無歸。
建議大家一定要選擇正規渠道去購買理財,更不要被高利息所迷惑。銀行發布的理財產品,收益率超過5%的,都是5萬起步,投資周期也在好幾個月以上。而虛假的理財產品都是都是項目很多,但是沒有實質的項目說明。大家還是提高警惕,還是去銀行櫃台辦理比較好,至少咱們放心啊。像網路上那些理財產品,不懂的話就不要去碰了,不去碰就不會被騙,這是最笨的辦法了吧。
H. 銀行員工私賣理財產品構成刑事犯罪嗎
有可能構成職務侵佔或者挪用資金罪
銀行員工私售理財產品,一般是指銀行員工未經本行、上級行審批或授權,未向監管機構備案,沒有遵從正規的銷售流程和相關規定,私下向客戶出售所謂的「理財產品」的行為。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第一是飛單。飛單並不是法律概念,在銀行業,飛單是指未經上級行授權或批准,員工藉助銀行平台,擅自銷售第三方發行的金融產品,第三方與銀行之間不存在委託銷售合約關系。應當注意到,員工擅自銷售的第三方金融產品是真實的金融產品,僅是沒有通過銀行官方銷售。2012年底,華夏銀行某支行濮某私自銷售「中鼎」系列產品即是典型的飛單事件。
第二是私售銀行停售的理財產品。銀行或第三方曾經發行並銷售過某理財產品,後來停止銷售。個別員工藉助銀行平台,假冒銀行名義,向客戶出售已經停售的理財產品,沒有將募集到的資金劃入銀行專戶,而是將資金出借給用資人使用。這種私售,可能是私售本行停售的理財產品,也可能是私售第三方停售的理財產品。
第三是私售虛假理財產品。銀行員工編造銀行或第三方發行的理財產品,製作虛假理財產品協議書等文件,偽造銀行印章或盜蓋銀行真實印章,誘騙客戶購買虛假理財產品,將募集的資金出借給用資人使用。員工私售虛假理財產品,一般具有詐騙客戶資金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