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信託的一些知識
一、 什麼是信託
信託是一種財產管理制度,他的核心內容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它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有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託關系中的當事人有三個,即: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其中受託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財產的。其中,財產權的含義包括:1、對財產的實際使用權;2、獲取財產收益的受益權;3、實施對財產管理的權力;4、對財產處分的權利。
二、 信託的種類有哪幾種
根據信託目的性質的不同,信託劃分為私益信託和公益信託。出於私益目的設立的信託即為私益信託,出於公益目的設立的信託,屬於公益信託。私益信託又可以分為營業信託和非營業信託。營業信託是個人或法人以財產增值為目的,委託營業性信託機構進行財產經營而設立的信託。非營業信託既是信託法所稱的民事信託,是個人為撫養、扶養、贍養、處理遺產等目的而設立的信託,委託受託任意非營利業務進行財產的管理而設立的信託。公益信託是處於發展公共事業的目的而設立的信託,該信託財產只能用於公益事業。我國的信託法將其使用的客體范圍包括了公益與私益信託,涵蓋了各類的信託活動。
從信託理論和國外信託業發展經驗看,信託業的職能主要有財產管理、融通資金、協調經濟關系、社會投資和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五種。
三,信託業以其獨特的,有別於其他金融機構的職能,牢固地在現代各國金融機構體系中佔有重要的一席之地,並以其功能的豐富性,而獲得「金融百貨公司」之美譽。但必須明確的一點是,雖然時值今日,信託業的職能很多,但其原始功能——財產管理功能是其基本職能,其他諸種職能,都是在這一職能的基礎上行生而來。
(一)財產管理職能
財產管理功能是指信託受委託人之託,為之經營管理或處理財產的功能,即「受人之託、為人管業、代人理財」,這是信託業的基本功能。現代信託業所從事的無論是金錢信託還是實物信託,都屬於財產管理功能的運用,其理論支持是現代產權理論。在該功能下,信託業作為受託人,必須按委託人的要求或其指定的具體項目,發放貸款或進行投資,為委託人或受益人謀利。而且,信託財產所獲收益,全部歸受益人享有,信託機構只能按契約規定收取相應手續費。
(二)融通資金職能
融通資金功能是指信託業作為金融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本身就賦有調劑資金餘缺之功能,並作為信用中介為一國經濟建設籌集資金,調劑供求。由於在商品貨幣經濟條件下,財產有相當一部分以貨幣資金形態存在,因此對這些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就必然伴隨著貨幣資金的融通。表面上看信託業的這一功能與信貸相似,但實則有質的區別:在融資對象上信託既融資又融物;在信用關繫上信託體現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多邊關系;在融資形式上實現了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相結合;而在信用形式上信託成為銀行信用與商業信用的結合點。因此,信託融資比信貸融資有顯著優勢。
(三)協調經濟關系職能
協調經濟關系功能是指信託業處理和協調交易主體間經濟關系和為之提供信任與咨詢事務的功能。因其不存在所有權的轉移問題,所以有別於前二種功能形式。在現代經濟生活中固有的信息不完備和交易主體內存的機會主義行為傾向,使得交易費用越發昂貴。因此,為降低交易費用,弱化交易對方的機會主義行為,交易主體通常都要了解與之經營有關的經濟信息,如經濟政策、技術可行性、交易對方資信、經營能力、付款能力、經營作風、市場價格、利率、匯率以至生活習俗等。信託機構通過其業務活動而充當「擔保人」、「見證人」、「咨詢人」、「中介人」,為交易主體提供經濟信息和經濟保障。
(四)社會投資職能。是指信託業運用信託業務手段參與社會投資活動的功能。信託業務的開拓和延伸,必然伴隨著投資行為的出現,也只有信託機構享有投資權和具有適當的投資方式的條件下,其財產管理功能的發揮才具有了可靠的基礎,因此,信託機構開辦投資業務是世界上許多國家的信託機構的普遍做法。信託業的社會投資職能,可以通過信託投資業務和證券投資業務得到體現。在我國,自1979年信託機構恢復以來,信託投資業務一直是其最重要的一項業務,這一點,從我國大多數信託機構都命名為「信託投資公司」可見一斑。因此,社會投資功能可以定位為中國信託業的輔助功能之一,但一定要按照信託原理的要求來對這一功能加以運用和發揮。
(五)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的職能。是指信託業可以為欲捐款或資助社會公益事業的委託人服務,以實現其特定目的的功能。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熱心於學術、科研、教育、慈善、宗教等公益事業,紛紛捐款或者設立基金會,但他們一般對捐助或募集的資金缺乏管理經驗,並且又希望所熱心支持的公益事業能持續下去,於是就有了與信託機構合作辦理公益事業的願望。信託業對公益事業的資金進行運用時,一般採取穩妥而且風險較小的投資方法,如選取政府債券作為投資對象。信託機構開展與公益事業有關的業務時,一般收費較低,有的甚至可不收費,提供無償服務。
綜上分析,所得的結論是:由於信託制度是一種財產轉移和管理制度,信託業的本質是財產管理機構,所以中國信託業的職能定位應當是:以財產管理功能為主,以融通資金功能次之,而以協調經濟關系功能、社會投資功能和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功能為輔。
⑵ 信託行為設立的基礎是
你特指的應該是信託融資類業務是吧?目前就這個用途所為人關注
1.融資主體明確實力較強
2.充足的抵押物
3.充足的還款來言
4.資金投向明確
5.期限、規模、成本
還有類似託管行、銷售渠道等
⑶ 誰能通俗的解釋一下「信託」如何運作
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信託就是信用委託。信託業務是由委託人依照契約或遺囑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託人(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按規定條件和范圍,佔有、管理、使用信託財產,並處理其收益。
(3)信託的基礎知識擴展閱讀:
信託作用
信託的作用是信託職能發揮的結果,包括:
① 代人理財的作用,拓寬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
其特點:一是規模效益,信託將零散的資金巧妙的匯集起來,由專業投資機構運用於各種金融工具或實業投資,謀取資產的增值;二是專家管理,信託財產的管理的運用均是由相關行業的專家來管理的,他們具有豐富的行業投資經驗,掌握先進的理財技術,善於捕捉市場機會,為信託財產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證。
② 聚集資金,為經濟服務:
由於信託制度可有效的維護、管理所有者的資金和財產,它具有很強的籌資能力,為企業籌集資金創造了良好的融資環境,更為重要的是它可以將儲蓄資金轉化為生產資金,可有力的支持經濟的發展。
③ 規避和分散風險的作用:
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的獨立性,使得信託財產在設立信託時沒有法律瑕疵,在信託期內能夠對抗第三方的訴訟,保證信託財產不受侵犯,從而使信託制度具有了其他經濟制度所不具備的風險規避作用。
④ 促進金融體系的發展與完善:
⑤ 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
通過設立各項公益信託,可支持我國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慈善等事業的發展。
⑥ 信託制度有利於構築社會信用體系:
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場規則的基礎,而信用是信託的基石,信託作為一項經濟制度,如沒有誠信原則支撐,就談不上信託,而信託制度的回歸,不僅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而且對構築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⑷ 信託綜合基礎知識:什麼是結構化信託
結構化信託就是對投資人進行不同的權益分派,如A類和b類,A類享受固定收益,B類享受浮動收益;或者優先順序和劣後級,優先順序具有優秀分配信託權益的權利,劣後級為優先順序提供安全保障,但是也享有高收益的權利。
⑸ 信託含義是什麼
家族信託是一種長來期理財方源式,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幫助處置家庭財產以實現財富長期規劃的目標。家族信託的資產所有權與收益權是分離的,委託人一旦把個人或家族的資產交給信託公司打理,其所有權就不再歸他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
⑹ 想學習信託知識,應該看什麼書
看你的目的是什麼了。
1、了解信託法律知識,包括信託的起源、法律關系、在經濟生活專中的實際屬應用等,日本三菱日聯信託銀行編著《信託法務與實務(第5版)》就不錯。非常的全面。其他的專項研究的書籍更多,去亞馬遜上搜搜吧。
2、學習掌握所謂的「信託業務」。用不著看專門的書,或者喜歡什麼方向就看什麼。比如喜歡證券業務,那就去看證券投資相關的書就行了。
⑺ 信託基礎知識:信託到底是怎麼來的
原始的信託行為發源於數千年前古埃及的「遺囑託孤」。信託最早的文字記載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寫的遺囑,其中指定其妻繼承財產,其子為受益人,並為其子指定了監護人。
從法律的角度講,信託源於羅馬法「信託遺贈」制度。《羅馬法》中規定:在按遺囑劃分財產時,可以把遺囑直接授予繼 承人,若繼承人無力或無權承受時,可以按信託遺贈制度,把財產委託或轉讓給第三者處理。古羅馬的「信託遺贈」已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信託概念,並且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確定。
從操作的層面上說,現代信託起源於英國的「尤斯制」。
英國在封建時代,人們普遍信奉宗教,按照當時的基督教義,信徒「活著要多捐獻,死後才可以升入天堂」。這使得教會的土地不斷增多。
根據英國當時的法律教會的土地是免徵役稅的。教會土地激增,意味著國家役稅收入逐漸減少。這無疑影響到了國王和封建貴族的利益。於是,13世紀初英王亨利三世頒布了一個《沒收條例》,規定凡把土地贈與教會團體的,要得到國王的許可,凡擅自出讓或贈與者,要沒收其土地。
當時英國的法官多數為教徒,為幫助教會擺脫不利的處境,通過「衡平法院」,參照《羅馬法》的信託遺贈制度,創造了(尤斯)制度。尤斯制度的具體內容是:凡要以土地貢獻給教會者,不作直接的讓渡,而是先贈送給第三者,並表明其贈送目的是為了維護教會的利益,第三者必須將從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轉交給教會。
隨著封建制度的徹底崩潰和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契約關系的成熟,商業信用和貨幣信用的發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細繁復,使尤斯制度逐漸演變為現代信託。
⑻ 陝國投的信託基礎知識
1 信託的一般含義
所謂信託(英文是「 Trust」),「信」即信任、忠實可靠,「托」即委託和囑托。「信」、「托」兩字合起來就有「相信而託付」和「信任而委託」之義。「信」是「托」的前提。只有在了解對方的情況,認為其誠實可靠,又有條件可以託付,才有信託行為產生的可能,這是信託的—般含義。
2 信託的法律含義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簡言之,信託是一種為了他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財產的一項制度安排,也即「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利用信託原理,一個人(委託人)在沒有能力或者不願意親自管理財產的情況下,可將財產權轉移給自己信任並有能力管理財產的人(即受託人),並指示受託人將信託財產及其收益用於自己或者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
3 信託與委託、代理的區別
信託作為一項關於財產轉移和財產管理的獨特的法律設計,它與委託、代理存在巨大差異。簡言之,這種差異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成立條件不同。設立信託,必須要有確定的信託財產,如果沒有可用於設立信託的合法所有的財產,信託關系便無從確立。而委託、代理關系則不一定要以財產的存在為前提。
第二,名義不同。信託關系中,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事,而一般委託和代理關系中,受託人(或代理人)以委託人(或被代理人)的名義行事。
第三,財產性質不同。信託關系中,信託財產獨立於受託人的自有財產和委託人的其他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的債權人一般不得對信託財產主張權利。但委託、代理關系中,委託人(或被代理人)的債權人可以對委託財產主張權利。
4 信託的制度優勢
與類似的法律制度相比較,信託是一項更為有效的進行財產轉移與管理的制度設計,它的優勢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信託制度有利於長期規劃。 信託存續具有連貫性。 信託不因受託人的死亡、解散、破產、辭任、被解任或者其他情形終止而終止,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長期性, 因而更適合於長期規劃的財產轉移與財產管理。
第二,信託制度運用較為靈活。這表現在以下方面:( 1)信託設立方式多樣化,可以採取信託合同、其他書面形式和遺囑等方式。(2)信託財產多元化,凡具有金錢價值的東西,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物權還是債權,是有形的還是無形的,都可以作為信託財產設立信託。(3)信託目的自由化,只要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共秩序,委託人可以為各種目的而創設信託。(4)信託應用領域非常寬泛,信託品種繁多。
第三,受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有效的保障。一方面,信託財產的所有權與受益權分離。在法律上,信託財產不屬於委託人所有,也不屬於受益人所有,而是被置於受託人名下。受託人根據法律和信託文件,享有信託財產上的財產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委託人和受益人無權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但是,信託所產生的利益歸受益人享有。另一方面,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這使信託財產免於委託人或受託人的債權人的追索,從而賦予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於委託人或受託人的債權人的權利。
5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信託法》規定,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另外,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但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只有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才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包括以下 4 點內容:
第一, 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他受益人仍然存在,信託財產從整體上不能作為委託人的遺產或清算財產,只有委託人享有的信託受益權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二,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
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換言之,信託財產對受託人來說具有非繼承性,在其死亡時不列為其遺產;在受託人破產時不得列為其清算財產。
第三,信託財產強制執行的限制。《信託法》規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1 )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2 )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3 )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4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因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相分離,所以某一信託一經產生,該信託所設定的財產即「自我封閉」,不論是受託人固有財產的債權人,還是受託人所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的債權人,均不能對該信託財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 信託財產抵銷的限制。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 ,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這一法律規定旨在保護信託財產免受受託人的侵害。
6 信託財產獨立性的運用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信託制度最大的特色,也是信託制度得以廣泛應用的關鍵所在。 信託可以利用信託財產的獨立性這一制度優勢,為企業提供非常有效的服務。信託制度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運用就是典型例子。
資產證券化是將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持有的缺乏流動性但能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其風險和受益進行重組,以原始資產為擔保,創設可以在金融市場上銷售和流通證券。
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必須有一個實行資產證券化這一特殊目的載體( SPV )。採用信託形式設立 SPV ,可以充分利用信託財產的獨立性特點,保護證券化的資產。證券化資產的原始權益人可將作為證券化標的物的資產轉移給作為 SPV 的信託公司,設立信託,然後通過信託發行證券。
這種信託安排在證券化資產的原始權益人與 SPV 和投資者之間築起一道防火牆。原始權益人轉移給 SPV 的證券化資產成為獨立的信託財產,名義上歸 SPV 所有,原始權益人的經營風險不會殃及信託財產。原始權益人破產時,其債權人也沒有對信託財產的追索權。證券化資產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風險與證券化交易被有效隔離開來。 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信託財產也不同於 SPV 的固有財產。 SPV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之列。一旦 SPV 倒閉,其債權人對信託財產也無追索權。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和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和完善,資產證券化所需要的法律、稅收、會計和外匯管理等方面的相關制度會逐漸建立起來。可以預見,信託投資公司將在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上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7 信託的起源與發展
現代信託起源於 13 世紀英國的尤斯制,已有 800 多年的歷史。在中世紀的英國,財產轉移受到法律限制,人 們就採用信託方式規避這種法律限制,因此,信託一開始並不具備財產管理的功能。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有關財產轉移的限制逐漸被取消,信託的主要功能由最早的轉移財富轉變為現代的專業化財產管理。
19 世紀末以來,信託機構作為一種盈利性組織在美國蓬勃發展起來。 20 世紀初日本引入歐美的信託制度後積極創新,由信託銀行主導的信託業發展迅猛,目前也已躋身於信託業發達的國家行列。
隨著信託制度發展,信託工具商業化傾向日益明顯。主導現代信託活動的是各種以盈利為目標的信託機構。在美國,主要有專業的信託公司以及商業銀行里的信託部;日本的信託機構是主營信託業務兼營銀行業務的信託銀行;其他國家都有這樣的一些信託機構主導著現代信託活動。
現代信託呈現金融化的趨勢。信託活動越來越成為一種金融活動,信託業務金融業務性質日益明顯,這可歸結為以下兩個原因。一是財富的日益金融化。在信託發展的早期,用來信託的財產主要是土地,後來出現了一些動產。隨著經濟的不斷貨幣化,財富也開始金融化。由於用於受託的財產越來越金融化,整個信託活動也越來越金融化。第二個原因是財產管理方式的金融化。早期的財產管理方式更多的是帶有保管、處分的性質。現代理財主要通過金融工具來實現。現在的信託機構一般是金融機構,並與銀行、證券和保險構成現代金融業的四大支柱之一。
發達國家的信託業務按委託對象劃分,可分為個人信託、法人信託以及個人和法人兼有的信託。個人信託包括為個人管理、監護財產,執行遺囑,管理遺產,財務咨詢及代理財務等信託業務。法人信託主要包括發行公司債券的受託業務,商務管理信託的受託業務,代理股票過戶登記和支付股息業務,以及提供企業合並、改組和清算服務等業務。個人和法人兼有的信託主要包括公益信託、年金信託及職工持股信託等業務。
8 中國信託業的歷史與現狀
中國信託業的發展可以追溯到 20 世紀初。 1918 年浙江興業銀行開辦具有信託性質的出租保管箱業務; 1919 年聚興城銀行上海分行成立的信託部; 1922 年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將保管部改為信託部並開辦個人信託存款業務。這是我國最早經營信託業務的三家金融機構,標志著中國現代信託業的開始。新中國成立後,由於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信託存在的客觀條件消失,到 50 年代中期信託業務全部停辦。 1979 年以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的成立為標志,中國的信託業得到恢復。從 1979 年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成立至今,信託業在 20 多年的發展過程中,為中國的經濟建設做出了非常大的貢獻,但也由於種種原因,中國信託業的發展歷經曲折、幾經調整。
中國信託業的第一次整頓發生在 1982 年。當時的基建投入規模過大,其中尤以信託貸款方式的進入為甚。為了加強對信託投資業務的管理和改良基建投資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對信託行業進行整頓。
第二次整頓是在 1985 年,起因是 1984 年以前大量使用信託方式進行信貸活動,而信託資金來源卻不明朗,容易造成金融信貸過快增長而造成失控。因此,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管理暫行規定》,明確框定信託資金來源。
第三次整頓發生在 1988 年,此前信託投資公司數量飛速膨脹,「三亂」(亂集資、亂拆借、亂貸款)現象嚴重,國務院決定整肅金融環境。
第四次整頓是在 1995 年,原因主要是信託公司存在高息攬存等違規行為。主要事件為「中農信」 1994 年被關閉,「中銀信」被廣發行接管。此次整頓促成四大國有銀行與信託脫鉤。
最後一次整頓發生在 1999 年。 1999 年 3 月,國務院下宣布中國信託業第五次清理整頓開始,原則為「信託為本、分業經營、規模經營、分類處置」。
始於 1998 年廣東國投破產案的第五次整頓被認為是信託業的一次根本性變革。在這次清理整頓中,《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相繼頒布和實施,監管層本著 「 堅決把信託辦成真正的信託,不讓有問題的公司留下來 」 的態度,將眾多規模小、資不抵債的公司撤消,現有的 239 家信託公司最終被批准重新登記的將只有 60 家左右。
伴隨著第五次信託投資公司的清理整頓和「一法兩則」的出台,大多數信託機構在股本結構、企業模式、內控機制、管理體制等方面按照現代企業管理要求和市場化標准進行了重大調整,一些觀念超前、機制靈活的信託投資公司已開始統籌安排其發展戰略。
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是惟一可同時涉及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產業市場的金融機構。 2002 年 7 月 18 日,《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頒布當日,上海愛建信託投資公司就推出了國內第一個標準的信託產品 —— 上海外環遂道項目資金信託計劃。 9 月,北京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推出的北京第一個信託品種——CBD中央商務區信託成功發售。此後,各種信託產品如雨後春筍般地涌現,從基礎設施建設到管理層收購,從隧道工程到房地產開發,從住房按揭到汽車按揭,從外匯信託到融資租賃,信託產品正在各個領域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9 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定位
1998 年以前,我國的信託投資公司實際上是一種以銀行業務為核心,兼營證券業務和實業投資業務的混業經營型金融機構。 1998 年以來,國家對信託業進行了大調整和重新定位。「一法兩則」出台後,信託業的定位得到明確,資產管理業務、部分投資銀行業務和自營業務成為重新登記後的信託投資公司的三大核心業務。
第一大核心業務是資產管理業務。根據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可以採用委託和信託兩種方式經營資產管理業務。( 1 )採取信託方式管理資產。信託投資公司可以 受託經營資金、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動產、不動產以及知識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此外公益信託也是信託投資公司可以開展的資產管理業務之一。 ( 2 ) 採取委託代理方式管理資產。按照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可以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也可以經營代保管業務。
第二大核心業務是部分投資銀行業務。廣義的投資銀行業務包括證券承銷和自營、公司理財、企業並購、投資咨詢、基金管理和風險資本管理等。根據規定,信託投資公司除了可以承銷國債、政策性銀行債券和企業債券外,不能從事其他傳統券商業務。信託公司也不能直接介入公募基金,只能通過發起設立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間接介入公募基金業務,但可以直接經營私募基金業務。另外,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智力密集性投行業務。
第三大核心業務是自營業務。 信託投資公司所有者權益項下依照規定可以運用的資金,可以存放於銀行或者用於同業拆放、貸款、融資租賃和投資等業務。信託投資公司可以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辦理同業拆借。
除了上面的三大核心業務之外,信託投資公司還可以經營包括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在內的中間業務。
10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是由多個投資人(委託人)基於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信託投資公司,由信託投資公司集合管理、運用於某一信託計劃項目,為投資人獲取投資收益的一種信託投資工具。簡言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就是一種非公募的投資基金。募集資金的投資方向可以是貸款、證券投資、實業投資、股權投資和租賃等多種運用手段。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與證券投資基金不同,目前尚不能採取公開募集方式。按現行規定,一個信託計劃的委託合同不能超過 200 份,每份合同的金額不能低於 5 萬元。信託投資公司不能通過廣告等公共媒體對集合資金信託計劃進行營銷宣傳,因此投資者只能通過信託投資公司的客戶服務人員、網站、咨詢電話、代理銀行和第三方理財機構等渠道了解集合資金信託產品信息,最終都是和信託公司進行合同的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