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生銀行30億假理財案,在銀行買理財產品如何防騙
民生銀行假的理財產品案之所以受人矚目,原因一是金額大,二是銀行支行行長參與並主導,具有很大的欺騙性,三是參與人員眾多,受騙者多,銀行參與的員工也多。
那麼,民生銀行假理財產品案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民生銀行假理財案是指,2017年4月,北京分行航天橋支行行長張穎有涉嫌假理財案違法行為的案件,涉案資金總規模可能高達30億元。2017年11月21日,北京銀監局於對民生銀行北京分行給予合計27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此案也被稱作有史以來第一大「飛單」案。雖然民生銀行和相關人員也進行了處罰:北京銀監局對張穎給予取消終身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對肖野、何蕊分別給予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對王濤、王曉紅、李亞慧、何舒瓊、王飛、王秋雨、隗亞囡分別給予禁止1年內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對張劍、周瑾分別給予警告並處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王月瑋給予取消5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行政處罰。
其三,購買理財產品不能貪圖高息
以往的上當受騙都是貪圖高息的結果,有的投資高收益理財產品,結果出現了兌付問題,本金都失去了。正常的情況下,銀行的理財產品年化收益率在4—5%左右。民生銀行的假理財產品中,一個最重要的原因是貪圖了高利誘惑,銀行工作人員承諾將原來「一年期產品原本年化收益率4.2%,還有半年到期,相當於年化8.4%的回報」,為了貪圖8.4%的收益導致購買了虛假理財產品。所以,在任何情況下貪圖高利的行為都有可能出現問題。
要購買銀行的正式理財產品而不要購買轉讓性的理財產品、購買理財產品一定要在銀行櫃台購買並確保資金進入銀行賬戶和,購買理財產品不能貪圖高息,這就是我們必須掌握的購買銀行理財產品三原則。
2. 民生銀行「假理財」案落錘什麼結果
時隔半年,曾轟動一時的銀行理財「飛單」大案——民生銀行航天橋支行16.5億「假理財」案監管處罰落錘。罰款2750萬,3名責任人被給予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但事實上,這些客戶購買的根本不是民生銀行理財產品。此後,民生銀行官方發布一則「關於理財你想知道的都在這里」朋友圈海報指出:「截至目前,我行『非凡資產管理系列』個人理財產品均按照合同約定按時兌付了本金及收益。」
由此或可推斷,前述「份額轉讓」產品中所包含的理財,應該不是類似的民生銀行自營或總行審批合規代銷的理財產品。
民生銀行事後公開表示,根據民生銀行初步掌握的線索,民生銀行「假理財」案系張穎通過控制他人賬戶作為資金歸集賬戶,編造虛假投資理財產品和理財轉讓產品,其本人或指使支行個別員工尋找目標客戶,非法募集客戶資金用於個人支配,有一部分用於投資房產、文物、珠寶等領域,所募集資金未進入民生銀行賬務體系。
內控機制存在漏洞
案件發生後,民生銀行副行長石傑表示,北京分行根據客戶反映的信息排查發現,航天橋支行行長張穎使用偽造的理財合同和銀行印章,騙取客戶的理財資金,是一起由個人道德風險引發的操作風險事件,涉嫌違法犯罪。
一位接近民生銀行「假理財」案內部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航天橋支行案件爆發並非「爆倉」,而是民生銀行內部自查發現的。他稱,這反映出民生銀行在內控方面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總行打不開分行、支行的「黑匣子」。
在某股份制銀行理財經理看來,幾百萬的理財產品,資金一旦進入銀行賬戶,銀行中後台不可能沒有監控,此外對於大額資金的轉出也有監控。由此可見,「假理財」案的資金很可能根本就沒通過銀行賬戶;而如果是用別的銀行卡,在民生銀行網點刷POS機買理財也令人匪夷所思。
民生銀行事後公開表示,造成此案的主要原因,一是個別基層單位內控機制和內控管理存在漏洞,合規意識有待於進一步提升,合規體系建設和合規文化培育也有待持續強化。二是個別人違反制度,違規操作是此案件的主因。這也反映出分行日常業務檢查的力度和頻率不夠,檢查的及時性不強,對風險隱患缺乏必要的敏感度。三是分行對員工行為管理不到位,日常管理未能發揮應有的防範和制約作用,特別是對關鍵崗位和人員的道德風險管理有所缺失。
石傑表示,民生銀行內部已經召開全行專項會議,要求全體員工吸取教訓,高度重視案件背後的問題,認真落實銀監會「三違反」、「三套利」、「四不當」、「銀行業市場亂象」等專項治理要求,嚴格執行制度,徹底堵塞漏洞,深入排查隱患,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據了解,目前,民生銀行內部迎來一場復雜的系統改革,包括私人銀行管戶系統嵌入理財產品中,全流程監控客戶在分行、支行的情況;客戶投資額度到一定層級後會交給在總行私人銀行中心登記備案監控,以杜絕「飛單」情況。
騙子就應該收到懲罰。
3. 《大轟炸》電影騙局是怎麼回事
謝邀!感謝關注影視控。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首先明確的說下,個人對崔永元先生無比敬佩,並毫無不尊敬的意思,故而下面的回答和崔永元先生的部分觀點若有不合,並不代表其他任何意思。
單純從電影本身來說,該部電影集結了國內外大牌明星,電影的主題和寓意也是比較正能量的,片方也表態一定回如期上映的,孰是孰非,希望不要影響到電影本身吧!
4. 為什麼民生銀行進行"假理財"
備受關注的「假理財」案件,民生銀行日對外披露,截至目前,經民生銀行工作組逐筆與客戶登記核實,涉案金額約16.5億元;並承認內控管理存在漏洞。為什麼「假理財」運行多期、巨額資金匯集沒有引起銀行內控發現?在監管部門加強理財銷售「雙錄」的背景下,為何違規銷售理財的行為仍有恃無恐?
其實,為治理私售「飛單」、誤導銷售等問題,銀監會近幾年一直推進「雙錄」工作,要求金融機構在開展理財銷售和代銷業務時在專區銷售,並全程錄音錄像,對界定雙方責任、化解糾紛發揮了重要作用。
「盡管『雙錄』對於處理糾紛功不可沒,但從民生銀行的『假理財』事件來看,對於防範『飛單』還是差些力度。」業內人士指出,監管的關鍵是人,投資人的眼睛睜再大也難敵銀行「內鬼」合夥造假欺詐。
「從已發生的案件來看,對違規行為和違規人員處理力度不夠,需有效落實風險責任追究制度。」趙亞蕊表示,此外,一些銀行在業務操作中仍有大量人工操作環節,應提高信息化技術應用水平,壓縮業務流程,減少人為干預。
5. 民生銀行30億假理財能要回來嗎
不一定,要看抄最後警方追回來多少,襲法院判決多少。
事發後,100多名投資人們緊急聯系民生銀行北京分行、總行高層尋求解決方案,獲得的答復是,該理財產品系偽造,民生銀行已報案,且表示此事件為張穎的個人行為。
民生銀行回應稱,發現航天橋支行行長張穎有涉嫌違法行為。張穎目前正在接受公安部門調查。民生銀行表示,「已成立工作組,協助公安部門調查,力爭盡快查明事實,最大限度保護資金安全,妥善解決各方訴求,並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6. 招行銷售30億假理財
司空見慣了
7. 中信銀行買10億「假理財」:女員工為600萬做局,為什麼要銀行騙銀行
案件回顧:
2015年12月8日,千石公司發現有一筆中信銀行10億元理財產品並沒有全部購買理財產品,遂函告中信銀行,中信銀行決定終止這項業務,提前結算資金。從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5月5日,王某某(使用資金者)常某(徽商銀行固鎮支行行長),陸續向中信銀行還款5.3億元,尚有4.7億元沒有歸還。2016年6月2日,徽商銀行向蚌埠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報警,稱發現王某某等人偽造徽商銀行蚌埠分行公章,用於對外簽署理財合同。隨即王某某等人利用偽造的徽商銀行蚌埠分行公章簽訂虛假理財協議,套取資金的行為曝光於世。此案中,中信銀行爆出了許多管理方面的漏洞,而經手人李某也陷入3年的牢獄之災。這是因為常某和王某某等人承諾該筆理財收益為5%,而該收益分為兩部分:4.7%+0.3%。其中0.3%是由使用企業支付,4.7%是由徽商銀行支付。而李某隻給中信公司匯報了4.7%收益,0.3%收益欲占為己有。以非公職人員受賄罪定刑。
所以對於熟悉銀行業務騙子來說,騙銀行屬於短平快的好項目,不易發現,容易得手。可出來混總是要還的,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8. 農行一員工用「假信託假理財」騙8千萬炒股票,銀行有責任嗎
網上流傳一個段子,外甥正月在理發店剃頭時,正好被舅舅撞見,兩人因此起了爭執,差點打起來。據說這也是真實事件,可見,「正月剃頭死舅舅」有多麼深入人心了。今天研究金融侵權案例時,發現一宗比較有意思的案例,也是外甥坑舅舅。這次涉及的銀行是交通銀行。
(一)損失數額計算,應當有基礎事實證據
賠償損失是承擔侵權責任的主要方式,因此確定財產損失數額是這類案件審理的基礎。《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故侵權賠償的損失是以直接經濟損失為限,以填補損失為原則。
任何人不能因訴訟獲利。當事人自己確認的損失數額,能否認定為財產損害賠償的數額?筆者認為不能,理由是這類侵權案件不是合同糾紛案件,合同糾紛案件是要最大限度尊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但侵權糾紛案件不能,是以保護直接損失為限。
換個角度,倘若該案中霍某以合同糾紛為由,訴請盧某按照《還款承諾書》約定的數額還款,尚且不一定能得到支持,何況侵權糾紛?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僅有借條、借據等債權憑證訴請還款的,法院還要通過銀行流水等客觀證據佐證,沒有銀行流水等證實的,不能輕易認定借貸數額。
舉重以明輕,在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僅有當事人確認的損失數額不能作為認定依據,應當根據銀行流水等證據證明其直接經濟損失。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具體計算方式和銀行流水等證據,則應按照法院查明的有證據證實的數額認定。盧某的侵權行為是持續性的,《還款承諾書》是侵權行為發生以後才出具的,怎麼能以事後行為認定在先損失呢?
在事實真偽不明的情況下,應當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處理。該案中,法院依據《還款承諾書》認定損失數額的做法,值得商榷。
(三)罰酒三杯,判銀行承擔10%補充責任過輕
盧某的侵權行為,對霍某的損失具有百分百的原因力,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這點並無爭議。判決也查明,銀行承擔責任的性質,與盧某承擔責任的性質完全不同。
其實判決沒有說透。盧某與銀行之間屬於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盧某是因為其主動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主觀狀態為直接故意。銀行是因為是管理漏洞和不作為承擔責任,主觀狀態是間接故意。所以,銀行是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第三人侵權而按照過錯程度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銀行的責任是第二位的,銀行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盧某追償。銀行與盧某之間實際是不真正連帶責任。
判定銀行責任大小的比較對象,不是銀行、盧某、霍某三方,應該是霍某與銀行兩方之間比較。判決最終認定銀行承擔10%責任,即意味著由霍某承擔90%責任,這不合理。判決理由為「霍某將理財產品全權交由盧某進行管理和操作,是盧某實施侵權行為並造成巨大損失的基礎條件和重要原因。霍某是基於對盧某個人的信任而非基於對其銀行工作人員身份的信任,且對於理財產品疏於管理和控制,長期未與盧穎敏進行對賬,未及時發現資金被侵佔的事實,亦導致了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如果盧某不是銀行工作人員,霍某會信任嗎?如果盧某提供的不是銀行加蓋公章的理財合同,霍某會持續信任嗎?霍某有基於親屬關系的信任,但對於這種大額銀行業務,主要還是基於對銀行的信任,基於對盧某銀行員工身份的信任。誠然,霍某確實未盡到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錯,可以減輕銀行責任,但要霍某承擔90%責任,銀行僅承擔10%責任,則過於輕率了。筆者個人認為,銀行與霍某之間的過錯無法區分大小,應各承擔50%為宜。
四、總結:
在最終結果上,銀行方面承擔60多萬的責任,可能是比較公平的。這可能就是裁判技巧,一打一壓,損失數額計算是傾向於原告霍某的,比例分擔是傾向於銀行方面的,兩邊都不太好挑理。
近年來,銀行疏於管理職員被判承擔責任的案例比比皆是。銀行該怎麼防範呢?好像也不太好防範。利益驅使,鋌而走險者有之。案發之後,銀行就被判承擔一定比例責任,銀行只能祈禱這類案件越少越好。
其實這些涉及銀行的案例,完全可以整理出來讓銀行員工學習。看守所、監獄這些地方,也要多帶員工去參觀。只有經得起訴訟考驗的制度,才是好制度;經得起判決檢驗的合同,才是規范的合同。
9. 民生銀行30億假理財是怎麼回事
簡而言之,就是銀行內部人士和外部人士勾結,當客戶來咨詢理財的時專間;把資金引向了,屬非銀行本部的理財渠道。也就是說,你的錢表面存到了民生銀行,但是錢立即被其他人挪用了。而後,民生銀行不承認這錢存到了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