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准備如何轉回
減值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權益工具減值,一種是債務工具減值,兩者的處理不同
一、債務工具 發生減值時: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轉回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產減值損失
二、權益工具(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不能通過損益轉回) 發生減值時: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轉回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其他綜合收益
三、注意一下這里都只是轉回到原值,超過的部分分錄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其他綜合收益
(1)金融資產減值的轉回擴展閱讀: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主要賬務處理
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貸記本科目;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公允價值變動」科目,同時,按「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的余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處置以公允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時,按照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投資性房地產——成本、公允價值變動」科目。
同時,按「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的余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同時,按「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的余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貸記或借記「其他業務成本」科目。
㈡ 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是否可以轉回,轉回的途徑是什麼 急急急
可以轉回。
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通過資產減值損失轉回會計分錄如下:
借:持有至到內期投資減值准備容
貸:資產減值損失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後轉回需要分情況進行:
1、債務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在隨後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上升且客觀上與原減值損失確認後發生的事項有關的可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會計分錄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產減值損失
2、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公允價值上升計入資本公積,會計分錄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金融資產減值的轉回擴展閱讀
資產減值准則規范的企業非流動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不得轉回,主要都是些長期資產,具體包括以下資產:
1、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
2、採用成本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3、固定資產。
4、生產性生物資產。
5、無形資產。
6、商譽。
7、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和井及相關設施。
㈢ 哪些資產減值可以轉回
持有至到期投資、應收賬款和貸款、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可以轉回。
資產減值准備的轉回: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2006)的規定,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准則:
(一)、存貨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 號——存貨》。
(二)、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3 號——投資性房地產》。
(三)、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5 號——生物資產》。
(四)、合同形成的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
(五)、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8 號——所得稅》。
(六)、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未擔保余值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1 號——租賃》。
(七)、《企業會計准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范的金融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八)、未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7 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1、該准則中的第十七條「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的規定,只是針對除上述項目以外的資產。
2、原則上說,企業會計准則體系(2006)對於資產減值轉回問題分成兩類,長期資產不得轉回已確認的資產減值准備,非長期資產可以轉回。
3、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資產減值准備
㈣ 資產減值准備能轉回嗎
1.新企業會計准則體系(2006)對於資產減值轉回問題分成兩類,長期資產(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不得轉回已確認的資產減值准備,非長期資產(存貨、金融資產的、壞帳的等)可以轉回。
2.資產減值損失為新企業會計准則的科目, 資產減值准備為舊企業會計准則的科目
3. 計提時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資產減值准 備
存貨跌價准備(或壞賬准備等)
轉回時
借:存貨跌價准備(或壞賬准備等)
貸:資產減值損失
更詳細地看看cpa教材「資產減值」
㈤ 資產減值損失 哪些資產減值可以轉回
不是說所有的資產減值損失都是不能轉回的,只是針對特定的資產類別,如固定資產等,其減值准備不得轉回,而存貨的減值准備,是可以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轉回的。
不可轉回的有:
1)長期股權投資
2)成本模式後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3)固定資產
4)生產習慣生物資產
5)油氣資產
6)無形資產
7)商譽
可轉回的有:
1)應收帳款
2)持有到期投資
3)存貨
(5)金融資產減值的轉回擴展閱讀:
資產減值損失是指因資產的賬面價值高於其可收回金額而造成的損失。新會計准則規定資產減值范圍主要是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及除特別規定外的其他資產減值的處理。
《資產減值》准則改變了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的減值准備計提後可以轉回的做法,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消除了一些企業通過計提秘密准備來調節利潤的可能,限制了利潤的人為波動。資產減值損失在會計核算中屬於損益類科目。
損失確定:
可收回金額的計量結果表明,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准備。
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後,減值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餘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調整後的資產賬面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
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但對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確認減值損失後,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價值已恢復,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記入當期損益 。
㈥ 哪些資產減值可以轉回,哪些資產減值不能轉回,請總結下
一、減值損失一經確認,不得轉回,主要都是些長期資產,具體包括以下資產:
1、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
2、採用成本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3、固定資產。
4、生產性生物資產。
5、無形資產。
6、商譽。
7、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和井及相關設施。
二、可以轉回的主要涉及:應收賬款、存貨、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
這些可以轉回的減值只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股權投資是通過其他綜合收益科目轉回,其他都是通過損益轉回的。
(6)金融資產減值的轉回擴展閱讀
一般認為,流動資產計提的減值准備,如果在持有期間減記資產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則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並在原已計提的減值准備金額內轉回。非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計提的減值准備,即使以後價值回升,其減值准備在持有期間也不可以轉回。
但是金融資產比較特殊,盡管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屬於非流動資產,但是如果價值回升,其減值准備也可以在允許的范圍內轉回。
以上非流動資產減值准備不可以轉回,是考慮到其價值回升的可能性比較小,通常屬於永久性減值;另一方面從會計信息穩健性要求考慮,為了避免確認資產重估增值和操縱利潤,所以規定不得轉回。以前期間計提的資產減值准備,需要等到資產處置時才可以轉回。
㈦ 在資產減值准則中,哪些資產減值後是可以轉回的
持有至到期投資、應收賬款和貸款、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可以轉回。
資產減值准備的轉回: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2006)的規定,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准則:
(一)、存貨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 號——存貨》。
(二)、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3 號——投資性房地產》。
(三)、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5 號——生物資產》。
(四)、合同形成的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
(五)、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8 號——所得稅》。
(六)、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未擔保余值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1 號——租賃》。
(七)、《企業會計准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范的金融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八)、未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7 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1、該准則中的第十七條「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的規定,只是針對除上述項目以外的資產。
2、原則上說,企業會計准則體系(2006)對於資產減值轉回問題分成兩類,長期資產不得轉回已確認的資產減值准備,非長期資產可以轉回。
3、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資產減值准備
㈧ 哪些資產減值損失可以轉回,哪些不可以轉回
一、存貨減值復:可以轉回,如果已經制計提減值的產品已經銷售,要同時結轉已計提的減值。
二、金融資產:
1、交易性金融資產不計提減值。
2、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以轉回。
3、應收賬款和貸款可以轉回。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轉回。(如果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股票投資不是通過損益轉回)
三、遞延所得稅資產:可以轉回(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四、固定資產:不可以轉回。
五、無形資產:不可以轉回。
六、投資性房地產:
1、成本計量不可以轉回。
2、公允價值計量不計提減值。
七、長期股權投資:不可以轉回。
㈨ 哪些資產減值損失可以轉回哪些不可以轉回
一、減值損失一經確認,不得轉回,主要都是些長期資產,具體包括以下資產:
1、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
2、採用成本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3、固定資產。
4、生產性生物資產。
5、無形資產。
6、商譽。
7、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和井及相關設施。
二、可以轉回的主要涉及:應收賬款、存貨、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
這些可以轉回的減值只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股權投資是通過其他綜合收益科目轉回,其他都是通過損益轉回的。
一般認為,流動資產計提的減值准備,如果在持有期間減記資產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則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並在原已計提的減值准備金額內轉回。
非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計提的減值准備,即使以後價值回升,其減值准備在持有期間也不可以轉回。
但是金融資產比較特殊,盡管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屬於非流動資產,但是如果價值回升,其減值准備也可以在允許的范圍內轉回。
㈩ 計提的資產減值損失 可以轉回嗎
1、、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可以轉回。
2、投資性房地產:1、成本計量不可以轉回。2、公允價值計量不計提減值。
3、、金融資產: 交易性金融資產不計提減值。
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以轉回。
應收賬款和貸款可以轉回。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轉回。(如果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股票投資不是通過損益轉回)
4、存貨減值:可以轉回,如果已經計提減值的產品已經銷售,要同時結轉已計提的減值。
5 、遞延所得稅資產:可以轉回(要符合一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