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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的租賃物

發布時間:2021-09-10 17:34:31

Ⅰ 哪些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哪些不可為融資租賃

一、哪些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具有典型的廣泛性,我國《合同法》並未對融資租賃交易的標的物做出明確限制。但有兩個文本中的可融資租賃標的物的范圍供參考: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適用於融資租賃公司為金融租賃公司。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租賃財產包括:
(一)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動產;
(二)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
(三)本條(一)、(二)項所述動產和交通工具附帶的軟體、技術等無形資產,但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1/2。
二、哪些不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1、法律並未對不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的范圍作出界定,但法律禁止流通的物體或限制交易的物體,如武器、國家專營產品等;如果法律規定某種物體的交易須經過特定機關的許可,未經過法律規定的審批程序之前不能成為適格的租賃標的物。
2、有一個文本中的范圍供參考:《國際會計准則——17 租賃》中則規定:「本准則適用於一切租賃,除非是:(a)開發或使用諸如石油、天然氣、木材、金屬及其他礦產權的自然資源的租賃協議,以及(b)諸如電影、錄像、劇本、文稿、專利和版權等項目的許可協議」。
3、根據融資租賃交易的特徵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下列不得成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1)租賃物應是實物財產,任何形式的無形財產都不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2)租賃物應是使用權能夠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物,如果使用權與所有權不可分離,則違背了融資租賃的交易性質,不可能成為融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3)租賃物應是不可消耗物,能夠重復使用。
(4)租賃物不應是用於個人消費的消費品,由於目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還不包括自然人,因此,個人消費品也不可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Ⅱ 可融資租賃物有哪些,租賃物出現質量問題怎麼辦

一、可融資租賃物有哪些
1、我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
我國《合同法》並未對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做出明確限制,但根據國際准則和我國《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具有限定性。
根據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第1條的規定,國際融資租賃的租賃物為「成套設備、資本貨幣或其他設備」。而《國際會計准則——17 租賃》中則規定:「本准則適用於一切租賃,除非是:(a)開發或使用諸如石油、天然氣、木材、金屬及其他礦產權的自然資源的租賃協議,以及(b)諸如電影、錄像、劇本、文稿、專利和版權等項目的許可協議」。
我國《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當然,這僅限於金融租賃公司。
2、法律禁止流通的物體或限制交易的物體,如武器、國家專營產品等非可融資租賃物;如果法律規定某種物體的交易須經過特定機關的許可,就需要先經過法律規定的審批程序。
3、可融資租賃物還應具備以下特徵:
(1)實物財產,任何形式的無形財產都不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例如軟體。
(2)應是使用權能夠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物,如果使用權與所有權不可分離,則違背了融資租賃的交易性質,不可能成為融租賃合同的租賃物。
(3)不可消耗物,能夠重復使用。
(4)不應是用於個人消費的消費品,由於目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還不包括自然人,因此,個人消費品也不可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
二、租賃物出現質量問題怎麼辦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由此可見,承租人自主選擇租賃物件及租賃物件的製造和供應商。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名稱、規格、型號等享有全部的決定權,並直接與供應商商定。承租人對上述自主選擇和決定負全部責任。所以如果如果租賃物件出現質量問題,應直接向出賣人請求賠償/調換等。
2、如承租人證明出租人有以下過錯之一,也可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出租人干預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願選擇出賣人或者租賃物。
(2)出租人擅自變更承租人已經選定的出賣人或者租賃物。
(3)出租人明知租賃物有質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4)出租人對索賠未及時提供必要協助。

Ⅲ 融資租賃項下,存貨可否作為租賃物件

個人復理解是不可以,正常制的存貨應該是即將被銷售的產品,或即將繼續加工的產品,那在這里你就必須對這些資產進行處置。
但是按照融資租賃的形式,資產的所有權歸出租方,你有權使用但無權處置這些資產,所以存貨是不能作為租賃物的。
而且,如果你的產品自己的都賣不出去,融資租賃公司更沒法賣出去了,他們怎麼會這么傻去做風險這么高的事情。

Ⅳ 哪些資產可以作為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物

實業的、設備、機械醫療都可以

Ⅳ 融資租賃合同對租賃物的處理方式有什麼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Ⅵ 對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誰享有所有權

對於融資租賃合同,我國《合同法》第242條規定:「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專承租屬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同時,該法第250條還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由此可見,在沒有約定的情形下,一般地,出租人享有對租賃物的所有權。

Ⅶ 融資租賃中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誰負擔

我還沒遇到過,我想應該是租賃公司,因為所有權在租賃公司那裡,當然另有協議或者保險的除外。

Ⅷ 什麼是融資租賃,融資租賃期滿租賃物歸誰所有

在傳統租賃中,承租人的一項主要義務就是於租賃期間屆滿時,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而在融資租賃中,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一般可以有三種選擇權:留購、續租或退租。留購是指租期屆滿,承租人支付給出租人一筆雙方商定的設備殘值(名義貨價),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續租是指租期屆滿,承租人與出租人更新合同,繼續承租租賃物,承租人按新合同支付租金;或者承租人未退回租賃物,出租人同意合同繼續有效至承租人退回租賃物或者留購租賃物,承租人按原合同支付租金,直至合同終止。退租是指租期屆滿,承租人負責將處於良好工作狀態的租賃物按出租人要求的運輸方式運至出租人指定的地點。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支出,如包裝、運輸、途中保險等費用均由承租人承擔。在這三種租賃物的處理方式中,出租人更願意選擇留購這一處理方式。實踐中,出租人關心的是如何收回其投入以及盈利,而對租賃物的使用價值沒有多大興趣,大多數融資租賃交易均把承租人留購租賃物作為交易的必要條件。如果選擇另外兩種方式處理租賃物,仍面臨著租賃物的最終處理問題,出租人並不希望保留租賃設備。
如果當事人雙方對於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可以依照規定協議補充;不能達補充協議時,應依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加以確定。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既不能就租賃物的歸屬達成補充協議,又不能根據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時,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享有。這是因為,融資租賃與傳統租賃一樣,在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租賃期間屆滿時,如果承租人未支付名義貨價,即使名義貨價只值一分錢,承租人也不能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租賃物所有權仍歸出租人享有。
如仍有不懂,可詢問廣東通航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

Ⅸ 融資租賃的承租人可以出賣租賃物嗎

原則上不可以。合同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1、第237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第242條: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
3、第248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4、第249條: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5、第250條: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Ⅹ 融資租賃與融物性租賃的區別在哪些

投資性房地產包括已出租的建築物,該建築物是指企業擁有產權的、以經營租賃內方容式出租的建築物;包括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權;包括持有並准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融資租賃出去的固定資產不屬於投資性房地產,它屬於承租方的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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