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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當地融資

發布時間:2020-12-31 10:01:36

① 國外的融資獵頭有哪些

基本上沒有什麼區別,主要是通過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最常見的是股票和債權。但也可以按內部融資和外部融資分,沒什麼大的區別,只有發展程度的區別還有就是管制不同。

② 國內融資方式和國外的融資方式有什麼區別嗎

國內來融資方式和國外的融資自方式是相同的,企業在進行投資時採用的融資方式有股權性融資、債權性融資、企業保留盈餘三種,此外,還有項目融資、政府基金等方式。從籌集資金的來源的角度看,籌資渠道可以分為企業的內部渠道和外部渠道。
1、內部籌資渠道。企業內部籌資渠道是指從企業內部開辟資金來源。從企業內部開辟資金來源有三個方面:企業自由資金、企業應付稅利和利息、企業未使用或未分配的專項基金。
2、外部籌資渠道。外部籌資渠道是指企業從外部所開辟的資金來源,其主要包括:專業銀行信貸資金、非金融機構資金、其他企業資金、民間資金和外資

③ 急!我們公司急需資金,老闆想嘗試海外融資,最近了解到TRS總收益互換,想問什麼企業適合這種融資模式

我個人理解,這個模式主要是針對有跨境融資需求的,特別是那些資質條件不滿足發行投資級別海外融資產品的中國大陸公司。

④ 中國企業海外融資上市,所籌資金如何調回國內使用,不是有外匯管制嗎

中國企業在海外融資上市,這個也要看當地的一些政策支持。還要看當地版政府對權你融資的資金是否寬松,你可以來看看我們馬來西亞證券交易所的一些條件,對你們企業上市融資以及後續的各方面服務都會很到位。
去年6月,馬來西亞政府修改了關於境外企業在馬來西亞上市的相關法律,允許外資企業持有100%股權,允許自由的利潤與紅利輸回國內,並享受稅收上的優惠政策等,這使境外企業到馬來西亞交易所上市的渠道變得更加通暢。

⑤ 外國融資現狀都是什麼樣

美 國鐵路融資狀況:

1998年6月9日,美國總統柯林頓簽署了"21世紀運輸平衡法(TEA-21)"。-21法令的宗旨是,改進安全、保護環境、增加就業、重建美國運輸基礎設施、協調發展各種運輸方式。TEA-21法令提出,不僅要在高速公路、橋梁方面進行投資,還將在公共運輸系統、聯合運輸和諸如智能運輸系統這類先進技術領域進行投資,並提出了創紀錄的投資額度,列入國家財政預算。

國外非金融企業內部融資現狀:

西方經濟學者在考察市場經濟國家的企業融資行為過程中,得出這樣的結論,認為企業融資結構的最優順序是:先是內部融資,然後是發行債券,最後才是發行股票。這一理論被西方各國企業的融資行為所證實。

從美、英、德、加、法、意、日等西方7國平均水平來看,內源融資比例高達55.71%,外源融資比例為44.29%;而在外源融資中,來自金融市場的股權融資僅占融資總額的10.86%,而來自金融機構的債務融資則佔32%.從國別差異上看,內源融資比例以美、英兩國最高,均高達75%,德、加、法、意四國次之,日本最低。從股權融資比例看,加拿大最高達到19%,美、法、意三國次之,均為13%.英國、日本分別為8%和7%,德國最低僅為3%.從債務融資比例看,日本最高達到59%,美國最低為12%。企業不僅具有最高的內源融資比例,而且從證券市場籌集的資金中,債務融資所佔比例也要比股權融資高得多,可見,西方七國企業融資結構的實際情況與啄食順序假說是符合的。

以美國為例,「二戰」後40餘年在各個經濟周期內,美國企業內部融資總量的比重平均高達73.1%,只有26.9%靠外部融資,美國企業其自有盈餘用於再投資的比例平均高達近97%。企業之所以會把盈餘再投資作為融資等級中的首選。20世紀80~90年代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企業的內部融資比例占所有資金來源的50%~80%左右,最高的1991年達到95%;債務融資一般在20%上下浮動;發行股票的融資比例最低,很多年份是負值,表明公司通過回購股票使這些年份的股權融資為負值。

⑥ 什麼是海外融資

  1. 海外融資其實主要是通過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最常見的是股票和專債權。但也可以按內屬部融資和外部融資分,和境內融資沒什麼大的區別,只有發展程度的區別還有就是管制不同。融資方式上基本上沒有什麼變化。

  2. 海外融資是指通過海外金融市場來籌集企業發展所需的流動資金、中長期資金。目的是進入資金成本更優惠的市場,擴大企業發展資金的可獲取性,降低資金成本。

  3. 海外融資主要的融資方式包括海外債券融資,海外股票融資,海外投資基金融資,外國政府貸款

  4. 融資租賃又是金融租賃,是指當項目單位需要添置技術設備而又缺乏資金時,由出租人代其購進或租進所需設備,然後再出租給項目單位使用,按期收回租金,其租金的總額相當於設備價款、貸款利息、手續費的總和。租賃期滿時,項目單位即承租人以象徵性付款取得設備的所有權。在租賃期間,承租人只有使用權,所有權屬於出租人。

  5. 融資租賃的方式有:衡平租賃、回租租賃、轉租賃、直接租賃等。

⑦ 國外中小企業的融資方式主要有哪些

國外中小企業融資的主要方式

中小企業的資金的來源無非是以下幾種:一是自籌,二是直接融資,三是間接融資,四是政府扶持資金等。

關於自籌資金。它包括的范圍非常廣泛,主要有業主自有資金;風險投資資金;企業經營性融資資金;企業間的信用貸款;中小企業間的互助機構的貸款;以及一些社會性基金的貸款等等。關於直接融資。是指以債券和股票的形式公開向社會籌集資金的渠道。關於間接融資。主要包括各種短期和中長期貸款。貸款方式主要有抵押貸款、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等。

不同類型的中小企業融資特點不同,當然對融資渠道和條件的要求也不同。從融資的角度看,中小企業可分為製造業型、服務業型、高科技型以及社區型等幾種類型。各類型的中小企業的融資特點和要求各不相同。

中小企業融資政策的比較

政府的資金支持是中小企業資金來源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綜合各國的情況來看,政府的資金支持一般能佔到中小企業外來資金的10%左右,具體是多少則決定於各國對中小企業的相對重視程度以及各國企業文化的傳統。各國對中小企業資金援助的方式主要包括:

1、稅收優惠。發達國家企業稅收一般占企業增加值的40-50%。在實行累進稅制的情況下,中小企業的稅負相對輕一些,但也占增加值的30%左右,負擔仍較重。為進一步減輕稅負,各國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2、財政補貼。財政補貼的應用環節是鼓勵中小企業吸納就業、促進中小企業科技進步和鼓勵中小企業出口等。

3、貸款援助。政府幫助中小企業獲得貸款的主要方式有:貸款擔保、貸款貼息、政府直接的優惠貸款等。

4、風險資本。歐美等國家多由民間創立、而日本等國主要為政府設立。

5、鼓勵中小企業到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為解決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問題,一些國家探索開辟「第二板塊」,為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直接融資渠道。

國外經驗對中國的啟示

為建立有中國特色的中小企業正常的資金融通體系和渠道,完善我國政府的資金扶持政策體系,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特提出如下建議:

1、進一步加快現代規范的企業制度建設,還公司制中小企業符合市場經濟運行機制要求的自然的直接融資權。

2、建立專門的中小企業金融機構,鼓勵中小企業間建立互助金融組織。

3、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第二板塊市場」。

4、鼓勵中小企業的創業者向親朋好友借資。

5、要從稅收、財政支出、貸款援助和直接融資等各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國中小企業資金扶持政策體系。

6、依國情選擇中小企業的扶持重點。

7、建立中小企業平穩「退出」的安撫政策

⑧ 國外融資是從國外借錢么

國外融資是指通過招商,或者入股的方式來投資一種更具有價值的產品或品牌

⑨ 怎樣以海外融資的方式融資

企業可利用的海外融資方式包括國際商業銀行貸款、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和企業在海外各主要資本市場上的債券、股票融資業務。

⑩ 國外開展跨境融資租賃業務到底怎麼做

第一部分:當地法律考量(Local Legal Considerations)
開展跨境融資租賃業務最根本的考量是分析當地的法律環境,向當地富有經驗的律師的咨詢總是必不可少的。相關融資租賃業務的考量因素包括。
其一、外資所有權和公司治理的限制;
其二、當地的牌照規定;
其三、目標國對可能提供給客戶的金融產品(Financing Procts)的種類限制;
其四、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在當地法律中是否可行;
其五、出租人保護和行使其租賃設備所有權的能力,或者針對第三人或承租人出租人實現其租賃設備上第一位擔保物權的能力;
其五、目標國的就業和勞動法;
其六、隱私保護法律;
其七、遵守本國出口控制和相關法律和規章;
其八、其它相關法律(高利貸限制、反洗錢、合同是否用當地語言等)。
具體展開如下,但需注意的是:在一些國家,如澳大利亞和加拿大,各省或州的法律也許差別很大。
一、外資所有權和公司治理的限制(Foreign Ownership and Mangement Restrictions)
在一些國家,當地法律禁止外資在從事租賃的公司中佔有100%的股份。因而,外國公司必須和當地的公司或個人合作來操作融資租賃,合資企業(joint venture)最為常見。例如,印度(本地股份至少佔25%),印尼(本地股份至少佔25%),菲律賓(本地股份至少佔40%)。這些本地股份規定有時比較含糊,在一些情況下,完全可以消弱它們對公司財務和治理影響。
在一些國家,盡管沒有本地股份的規定,但有要求本地治理的規定。例如,在一些國家(包括奧地利、澳大利亞、印度、日本、南朝鮮、馬來西亞、新加坡和泰國),一個或兩個董事必須要求是當地居民或公民。在另一些國家,一半或大多數董事必須是當地人(包括阿根廷和汶萊)。
二、牌照規定(Licensing Requirements)
在一些國家,開展租賃業務需要向政府機關申請牌照。例如,在巴西,需要向巴西中央銀行申請租賃牌照。其它需要牌照的國家(或地區)包括香港和波多黎各。有時,這些規定是敷衍的,僅需要填寫表格、按期更新和繳費。有時,取得和保持牌照是昂貴和嚴格的。例如,在巴西,租賃公司須符合最低的注冊資本規定、嚴格的經營准則和繁多的報告義務。
在另外一些國家,租賃公司是否需要牌照取決於其提供的金融產品。例如,在墨西哥非受監管的公司(non-regulated company)可以操作經營性租賃(operating lease),在當地稱為「純租賃」(pure lease),區別於「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e)。 純租賃和融資租賃的一個重要區別是承租人的期終選擇權。在墨西哥,純租賃包含期終的公平市場價值購買選擇權,但不會是固定價格的選擇權(無論這是名義價格或含有市場因素)。大多數法律專家認為,包含任何固定價格購買選擇權都會導致一個租約變為融資租賃,而融資租賃可能只有那些有牌照的、受監管的融資租賃公司才可提供。同樣的牌照規范適用於其它拉美國家(如哥倫比亞、秘魯、委內瑞拉)。
類似的牌照制度也存在於許多歐洲國家,特別是南歐。例如,在法國經營租賃通常是非受監管的活動。然而,包含承租人固定價格購買選擇權的租賃(在租賃物用於商業時法語叫credit-l,在用於消費叫location avec option d』achat)只能由受「法蘭西銀行」監管的有牌照的公司提供。另外一些國家比利時、西班牙、義大利的牌照制度也或多或少參差不齊。不幸的是,盡管這些國家同為歐盟成員國,在一個國傢具有合法牌照的融資租賃公司並不一定可以在另外的歐盟國家獲得牌照豁免。其中一些國家牌照規定的嚴格和對不符合規定的處罰是不容低估的。
因許多歐盟國家有關牌照的規定不同,如何才能符合諸多國家的不同規定?一個解決方案是在歐盟境內通過一個受歐盟成員國中央銀行監管的銀行來操作。根據《歐盟第二銀行規章》(EU's Second Banking Directive),只要符合條件,受歐盟成員國中央銀行監管的銀行可以為在大多其它歐盟國家融資服務(包括租賃)「頒發通行證」,而不需要符合其它歐盟國家的規定(即跨境經營)。這種「頒發通行證」模式的細節不是本文討論的內容,但有幾點需要指出。首先,作為一個持牌銀行所涉的監管規定繁多,一般比獲得另一個租賃牌照麻煩得多,任何不合規都可能會受到嚴厲處罰。其次,遵行歐盟各國實行的《歐盟第二銀行規章》的條件也不太容易,有時還會產生另外的問題(即,納稅問題)。
三、金融產品的其它提供限制(Other Limitations on Financing Proct Offerings)
在一些國家,國外的租賃公司不可以合法得提供的某些金融產品,或者是因為產品本身的原因被禁止,或者外資融資租賃公司不可能得到所需的牌照或地位。
四、可執行性問題 (Enforceability Issues)
在許多國家,其制定法沒有像美國《統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第2A章那樣對動產租賃(personal property leasing)作出規定。在多數情況下,當地法院參照合同法或不動產租賃(real property leasing)的法律來解釋租賃協議和決定租賃協議的可執行性。在許多國家,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或者不可執行或者由法院根據個案情況決定。這在大陸法系國家較常見,包括大多拉美國家和德國。在這些國家,如果出租人違約,或者(更為重要的是)如果租賃物有缺陷或不能達到廠家或賣方所說的質量標准,即使租約含有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法院也會允許承租人停止支付租金和/或解除租約。這種風險很難控制,值得出租人在業務擴展時仔細衡量。
在一些國家,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只在某些租賃中可執行。例如,在具有英美法源遠的澳大利亞、紐西蘭和若干其它亞太國家,如果一個租約含有承租人購買選擇權條款(大多情況下,甚至是公平市場價值的購買選擇權),該租約會被認為是分期付款購買合同(hire-purchase contract)。在以上一部分國家中,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在租賃合同中可執行,在分期付款購買合同(hire-purchase contract)不可執行。正因為此原因,在這些亞太國家中,租賃合同一般不包含承租人購買選擇權條款。
另外賠償條款、自由轉讓條款、續約條款、違約和補償條款在有的國家也可能得不到執行。所以,在做跨國租賃業務時,最好讓當地律師審查一下租賃合同,搞清楚那些條款在當地不可執行,以便評估風險。
五、抵押擔保和相關問題(Collateral Security and Related Issues)
正如許多國家缺少如《統一商法典》第2A章規定的動產租賃制定法一樣,許多國家同樣缺少如《統一商法典》第9章規定的有擔保的交易。在租賃業務國際擴展決策中,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是了解出租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保護和行使其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和出租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取得和行使第一位的抵押物權或其它擔保物權。
許多國家的法律體系類似美國,法律一般認可和保護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和(或)允許出租人就融資財產行使第一位的抵押權。如加拿大的《動產擔保法》(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y Acts)差不多就是以美國的《統一商法典》第9章為藍本。
但在一些國家,或者因為缺少現行有效的動產擔保法律,或者因為當地法律體系的性質,就租賃的動產不可能取得可執行的、第一位的擔保物權。有時候,這取決於所涉財產的類型。例如,在墨西哥能取得第一位擔保物權的唯一辦法是質押(pledge),而質押只能通過佔有擔保物來實現,很顯然這對租賃物來說根本不可行。但飛機和輪船例外,它們適用抵押登記制度。對於在墨西哥的純租賃來說,如果承租人違約,出租人須通過普通的法律程序來回復租賃物的所有權,這種法律程序漫長而昂貴,而且所有權回復很少能確保成功。
在一些因為缺少現行有效的動產擔保法律的國家,地方法律和慣例有時能部分地減少此種風險。還是以墨西哥為例,一般情況下,對於每期的租金承租人會簽署憑出租人指示支付的本票(promissory notes payable to the order of the lessor)。如果有一期租金未付,出租人可以啟動簡易法律程序(summary legal proceedings )(區別於漫長的普通法律程序)向承租人收租金。在簡易法律程序下,出租人有權取得承租人的財產。
最後,評估在目標國的法律下當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所能得到的動產擔保法上的救濟和其它相關救濟時,應該考慮到當地有關破產或倒閉的法律(local bankruptcy or insolvency law)規定。眾所周知,這些法律各國差別很大,會使出租人面臨額外的信用和擔保風險。
六、就業和勞動法(Employment and Labor Laws)
充分了解當地的就業和勞動法的性質和後果非常重要。在僱傭當地雇員之前,要詳細地與當地律師就僱傭和解僱當地雇員的法律義務探討交流。在許多情況下,這些義務往往和本國有很大不同,非常可能增加公司成本。例如,在許多國家,僱傭員工意味著僱主有義務支付資金給政府發起來的退休/養老金計劃。這些規定千差萬別,可能產生意想不到的開支。
在某些國家(如荷蘭、法國和德國),一旦雇員達到某一數量標准(法國是50人),當地法律規定要建立工會。在這些國家,幾乎所有僱主想要實行的任何有關就業環境的變化都需要事先和工會磋商(包括裁員、重組導致的僱主變化、業務性質改變、補償和福利變化等)。盡管各國規定不盡相同,但在某些時候沒有工會的同意僱主很難改變任何東西。
另一個考量是當地法律對就業終止的規定。雖然美國存在一些解僱員工的限制(如反歧視法),但美國基本上是一個就業合同「自由」的國家。但在其他許多國家,情況有很大不同。在一些國家,僱主常要求就「不公平解僱」賠償(如愛爾蘭)。在這些有類似規定的國家,勞動法庭或類似機構可以審查僱主的解僱理由(雇員表現等),可能要求僱主支付非常高的遣散費。在一些國家(如日本)即使解僱一名表現很差的員工也絕非易事。
七、隱私/資料保護法律(Privacy/Data Protection Laws)
應該請教當地的律師當地隱私或資料保護的范圍和適用問題。這些法律常常調整涉及客戶和/雇員的機密信息的收集、處理、儲存、傳遞、分享和/或使用。例如,資料保護法尤禁止把客戶和雇員的信息跨境傳遞給沒有同等資料保護法的國家(即使接受方是傳遞方的關聯公司也不得例外)。因為美國基本沒有類似於歐盟國家那樣的資料保護法,所以麻煩來了,因為總部在美國的租賃公司一般希望能收到它歐洲子公司發來的這些信息,以便其審查全球信貸風險和評估雇員。
美國政府為了在這方面支持美國公司,與歐盟磋商簽訂了所謂的《安全港協議》(safe-harbor agreement)。在此協議中,美國的公司可以自願採用和公布一項符合歐盟隱私法規定的隱私政策,並向美國商務部登記。歐洲的公司也允許在合規的條件下與美國的「安全港」公司共享客戶和雇員的機密信息。
隱私/資料保護法律在世界各地越來越盛行。除了在幾乎每個歐盟國家,類似法律也在阿根廷和澳大利亞實行。
八、本國出口控制和相關法律法規(Export Control and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這包括:(1)有的法律規定國外的子公司須取得本國出口許可證書;(2)法律禁止同某些國家交易(例如,伊朗、古巴等);(3)有關防止軍事武器技術擴散的法律。
九、其它法律考量(Other Legal Considerations)
除了上訴法律考量因素,准備在國外拓展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應該和當地的律師就可能對當地融資租賃操作可能發生影響的大量其它當地法律的適用范圍深入探討。例如,有些國家的法律直接或間接地要求融資合同(或其它文件)應當使用當地的語言(例如印尼和加拿大魁北克省)。在有些國家(或地區),當地的商業慣例要求文件用當地語言書就(如:日本、南朝鮮、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多拉丁美洲國家和許多歐洲國家)。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非英語國家文件可以用英語書就而且有時也經常這樣做。但還是使用當地語言為好,因為在訴訟中,法官理解協議的時候要依靠法庭指定的翻譯。而這種翻譯質量往往參差不齊,法律條款很可能被翻譯得面目全非,造成法官理解的偏差。但很顯然,使用當地語言書就的文件,無論是法定與否,都 會增加額外的商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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