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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資糾紛

發布時間:2021-01-01 19:27:58

① 民間借貸過程中,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是否合法

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就是合法的。

在最高法院1999年作出的《關於如何確認公內民與企業之間借貸容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企業與個人的借款只要是意思表示真實,即認定為有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無效:

1、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集資的;

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的;

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

4、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的。

(1)投融資糾紛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法律上並未要求金錢借貸契約必須立字據,因為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件事情達成合意就巳成立。但是,為了杜絕事後紛爭,最好借貸時就立好書面憑證,以免口說無憑,徒增困擾。

② 融資融券糾紛訴訟的現在是如何的

融資融券糾紛訴訟現狀

今年2月20日,福建省證監局對興業證券發文稱,公司在2015年7月7日融資融券強制平倉操作出現差錯,導致客戶信用賬戶股票的實際強制平倉數量遠超過應當平倉數量。7月8日,又未經客戶同意直接在客戶信用賬戶進行買回操作,違反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內部控制指引》。因此責令公司在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間,每3個月對融資融券業務進行一次內部合規檢查。光大證券在其2015年年報中也披露,今年1月26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案由為融資融券交易糾紛,訴訟標的3939萬元。
近期另一例影響比較大的兩融方面訴訟所涉及的券商是海通證券。2014年,海通證券為個人投資者榮某(化名)開立了兩個融資融券交易賬戶,一個是普通的個人信用交易賬戶,另一個是通過證券公司定向資管計劃開立的信用交易賬戶。去年榮某以秦川機床(原名秦川發展)765.82萬股作為擔保品,分別融券賣出50ETF、180ETF及300ETF。然而,因榮某信用賬戶的維持擔保比例不足130%且未能及時補充擔保品,榮某持有的237.73萬股秦川機床被海通證券分10次強制平倉。

融資融券糾紛訴訟的訴訟時效
首先,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其次,關於訴訟時效,是從權利人發現自己的權益之日起進行計算的。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③ 融資租賃處理糾紛途徑有哪些

‍‍從狹義上抄講,融資(financing)即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1] 也就是說公司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狀況、資金擁有的狀況,以及公司未來經營發展的需要,通過科學的預測和決策,採用一定的方式,從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資者和債權人去籌集資金,組織資金的供應,以保證公司正常生產需要,經營管理活動需要的理財行為。從廣義上講,融資也叫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當事人通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措或貸放資金的行為。《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對融資的解釋是:融資是指為支付超過現金的購貨款而採取的貨幣交易手段,或為取得資產而集資所採取的貨幣手段。‍‍

④ 資產糾紛。

已經落戶你名下的話,可以要回來的。

⑤ 廣州祥佳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佛山國昌廣場、深圳市世紀家園投資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跟著國家走吃喝啥都有,我愛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是個好平台。為國家發揚正能量。希望有良心的企業向他們看齊。不要搞那些詐騙,扯皮躲貓貓的無恥的事,

⑥ 融資做生意失敗後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嗎

如果是正常融資生意失敗的話並不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只能算是民事糾紛,會受版到道德上的譴責,權當然,如果是借有錢來投資,就需要還了。

⑦ 國際項目融資合同的糾紛有

國際項目融資法律問題
第一節 國際項目融資概述
一、國際項目融資的概念
國際項目融資是指向一個特定工程項目提供貸款,貸款人以該項目所產生的收益作為還款的資金來源並將經營該項目的資產作為貸款人的附屬擔保物的一種跨國融資方式。

二、國際項目融資的特徵
1.政府提供間接保證
雖然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合同價值高,收人穩定,但存在著投資回收期長等不利因素。鑒於私人資本的逐利性和短期行為性,無政府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證,私人資本是不會投資大型基礎設施項目的。
2.融資安排以項目為導向,依賴於項目的現金流量和資產,而非項目投資人本身的資產和實力。

3.項目貸款人的追索權受到限制,項目融資多表現為有限追索權融資
有限追索即當債務人無法償還銀行貸款時,主辦人僅以投入到項目中的資產為限,不能要求項目主辦者承擔項目舉債的全部責任。
4.風險分擔
與項目有關的各種風險要素需要以某種形式在項目投資者、借款人以及與項目開發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其他參與者和貸款人之間分擔,使項目中沒有任何一方單獨承擔起全部項目的風險責任。
5.融資結構復雜、融資時間長、融資成本高
項目融資需要做好大量有關風險分擔、稅收結構、資產抵押等一系列技術性工作。這就必然造成復雜的融資結構,長時間的融資談判和高額的融資成本。

三、國際項目融資的組織形式
(一)契約式合營方式
契約式合營方式,或稱合作經營,是最常見的一種項目組織方式。它可分為法人式和非法人式兩種類型。
「法人式」合作經營是指合作雙方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合營實體,以該法人的全部財產為限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非法人式」合作經營是指合作雙方不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合營實體,雙方都是獨立的法人,各以自身的法人資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比例在法律上承擔責任。

(二)股權式合資經營方式
股權式合資經營方式,是由合資雙方共同投資組成有限責任公司,雙方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並按股權額進行利潤分配。
在以項目融資方式籌集資金時,項目公司作為借款人,將合資企業的資產作為貸款的物權擔保,以企業收益作為償還貸款的主要資金來源。項目主辦人除向貸款人作出有限擔保外,不承擔項目公司(借款人)償還債務的責任。

(三)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是由項目國政府或其機構作為項目主辦人,自行投資、自負盈虧地獨立經營,並以承包合同的方式將部分工作交給承包商負責,給承包商一定的報酬。
在採用項目融資方式籌集資時,借款人可以用項目資產和收益作為物權擔保,其中包括將承包合同中的部分權益轉讓給貸款人作為還款擔保。
鑒於承包人同貸款人之間並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貸款人決定是否提供貸款時,主要考慮項目主辦人的資信、經營管理能力及項目的經濟可行性等因素。

(四)三種項目融資方式的比較
1.項目主辦人建立一個與其總資產相分離的經濟上獨立的項目單位,從而使項目主辦人獲得多方面的好處
項目的債務不列人項目主辦人的資產負債表,因而不會影響主辦人的資信
項目主辦人對貸款人僅承擔有限的擔保責任
貸款人易於對獨立分離的項目作出比較精確的評估,並能得到可靠的物權擔保

2.項目融資條件下的國際商業貸款不同於通常情況下的國際商業貸款
在項目融資條件下的國際商業貸款,貸款人獲得的擔保是非常有限的,它看重的是項目預期的收益,貸款人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承擔著項目失敗的風險。項目融資規定借款的用途就顯得非常重要
由於項目融資條件下國際商業貸款的貸款人承擔的風險大,因此其利率的規定比一般國際商業貸款的利率高一些

四、項目融資的框架結構
(一)項目的投資結構
項目的投資結構,即項目的資產所有權結構,是指項目的投資者對項自資產權益的法律擁有形式和其他項目投資者之間(如果項目有超過一個以上的投資者)的法律合作關系。
採用不同的項目投資結構,投資者對其資產的擁有形式,對項目的現金流量的控製程度,以及投資者在項目中所承擔的責任和所珍及的稅務結構也會有很大的差異。這些差異會對項目融資的整體結構設計產生直接的影響。

(二)項目的融資結構
項目融資通常採用的融資模式包括:投資者直接融資;通過單一項目公司融資、融資租賃、BOT模式和ABS模式等幾種方式。
融資結構的設計可以按照投資者的要求,對幾種模式進行組合、取捨,以實現預期目標。

(三)項目的資金結構
項目的資金結構設計用於決定在項目中股本資金、准股本資金和債務資金的形式、相互之間比例關系以及其資金來源。
經常為項目融資所採用的債務形式有商業貸款、銀團貸款、債券、商業票據、政府出口信貸、融貸租賃等。

(四)項目的信用保證結構
項目融資的安全性來自兩個方面:
項目本身的經濟強度
項目未來的現金收益和自身的資產價值
來自項目之外的直接或間接的擔保。
擔保可以是由項目的投資者提供的,也可以是由與項目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其他方面提供的
擔保可以是直接的財務保證,如成本超支擔保、不可預見費用擔保等,也可以是間接的或非財務性的擔保,比如長期購買(或租賃)產品的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等
這些擔保形式的組合構成了項目的信用保證結構。
一般而言項目的經濟強度高,信用保證結構就會相對簡單,條件就相對寬松;反之,就會相對復雜和相對嚴格。

五、國際項目融資的參與人
(一)貸款人
貸款人可以是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一些國家政府的出口信貸機構及國際金融組織
(二)借款人
一般是項目投資者專門為某特定項目融資而成立的一家單一目的的獨立項目公司
(三)主辦人
項目主辦人可以是政府或公司。大型工程項目的主辦人除東道國政府或私營企業外,一般都吸收一家外國公司參加,以便利用外國公司的投資和專門技能,並可利用外國公司的信譽,吸引外國銀行的貸款。

(四)項目使用方或項目產品的購買方
項目使用方或者項目產品的購買方通過與項目公司簽訂項目產品的長期購買合同或者項目設施的長期使用合同保證了項目的市場和現金流量,為項目融資提供重要的信用支持
(五)保證方
國際項目的貸款人為了降低貸款風險有時還會要求東道國中央銀行、外國的大銀行或大公司向其提供保證,特別是完工保證和償債保證。
(六)項目建設的工程承包方
工程承包公司與項目公司簽訂項目工程建設合同承擔項目的設計和建設。
工程承包公司的信譽、工程技術能力和以往的經營歷史記錄,在很大程度上可直接影響到貸款人對項目建設風險的判斷。

(七)項目設備、原材料和能源供應方
項目設備、原材料和能源供應方與項目公司簽訂供應合同,向項目提供建設和生產經營所需要的設備、原材料和能源
設備供應商通過延期付款或低息出口貸款的安排,以及項目原材料、能源供應商以長期的優惠價格條件為項目提供原材料和能源,對減少項目的不確定性、降低項目成本和風險都非常有利

(八)中介機構
項目融資通常結構復雜,規模巨大,涉及不同國家的當事人,項目投資者或者貸款人往往需要聘請具有專門技能和經驗的專業人士和中介機構來完成組織安排工作。這些中介機構有項目融資顧問、法律、稅務顧問、投資銀行、商業銀行等等,他們在項目融資活動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決定項目融資成敗的關鍵。

1、項目融資顧問
一類是只擔任項目投資者的顧問,為其安排融資結構和貸款,而自己不參加最終的貸款銀團
另一類是在擔任融資顧問的同時,也參與貸款,作為貸款銀團的成員。
2.法律、稅務顧問
項目融資中大量的法律文件需要有經驗的法律顧問來起草和把關
項目融資結構要達到有限追索的目的,必須有具有豐富經驗的會計或稅務顧問來檢查這些安排是否適合於項目所在國的有關規定,是否存在潛在的問題或風險。
3.投資銀行或商業銀行
受託銀行主要代表貸款人的利益設立託管賬戶,負責託管項目的現金流量和收益監管,確保在從工程項目的收益中撥出足夠的款額來清償貸款以前,不讓項目主辦人動用這筆款項。

(九)政府機構
微觀方面,政府部門可以為項目的開發提供土地、良好的基礎設施、長期穩定的能源供應、某種形式的經營特許權,減少項目的建設風險和經營風險;政府部門還可以為項目提供條件優惠的出口信貸或貸款擔保、投資保險,這種貸款或貸款擔保可以作為一種准股本資金進入項目,促成項目融資的完成。
宏觀方面,政府可以為項目批准特殊的外匯政策或稅務政策等種種優惠政策,降低項目的綜合債務成本,提高項目的經濟優勢和可融資性。
第二節 國際項目融資的風險
一、國際項目融資風險概述
國際項目融資的風險是指可能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潛在事件或狀態。
在國際項目融資的最初,不管是項目的主辦人,還是貸款人,所關注的核心問題之一是風險的識別。因為只有對風險進行正確的評估,才有可能有效地降低和防範風險,保證貸款人的貸款得以償還,投資者的利益得以實現。
國際項目項目融資中的風險大體可分為兩類: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

二、系統風險
與宏觀環境有關,自身不可控制的風險
(一)政治風險
政治風險是因借款人所在國發生某些政治性的意外事件而引起的風險。當簽訂合同時的基礎情況巳經發生意想不到的變化,使當事人履行合同變得相當艱難或根本沒有可能,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制度都規定可以免除合同當事人的義務。
(二)法律風險
國際銀團貸款的法律風險是指可能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潛在法律因素。
對於貸款人來說,它既包括與國家信用相關的法律風險,又包括與借款人自身信用有關的法律風險。
對於借款人來說,貸款人常常處於優勢地位,貸款法律文本一般由貸款人起草和提供,處於弱勢地位的借款人須識別國際銀團貸款合同中可能出現的「霸王條款」,防止掉人法律陷阱,隨時准備抗辯。

三、非系統風險
非系統風險指可以自行控制和管理的風險,它包括完工風險、經營維護風險等。
(一)完工風險
項目建設開發階段的風險又稱為完工風險
1.不能完工或遲延完工風險
如果項目不能按期完工,則不能產生用於償還貸款的現金流量和收益,造成項目公司違約。
2.超預算完工風險
引起超預算完工的原因經常是因為預測和安排的不正確,如果沒有額外的資金支持,甚至會造成項目停工,而且即使籌措到新的貸款,也會減少今後的利潤,甚至可能引起項目公司在運營期間無力償還本息。

(二)經營維護風險
項目一旦完工進人生產運營階段,其主要的風險是能否產生足夠的現金流量來償還貸款和支付投資者的股息。
如果現金流量不足,不但項目主辦人投入的資金血本無歸,而且貸款人的貸款償還也無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比起建設開發而言,生產運營階段要長得多,因此,生產運營階段的風險也是項目融資的核心風險之一,包括能源、原料的供給,市場和營運風險、財務金融風險、技術風險等。
第三節 國際項目融資的法律文件
一、國際項目融資的法律文件概述
1.股東成立項目公司的文件
股東成立項目公司的文件是項目融資中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包括:各項政府特許、批准文件;項目發起人之間的合資文件;股東合同;項目公司的組織文件;項目管理文件和技術顧問合同;項目建設文件和分包合同;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履約保函和預付金保函;項目的各種保險文件;使用合同;技術和運營許可證;計劃部門和環境部門的批准書等

2.項目公司與原料供應商的文件
包括各種供貨合同、基本設施供應合同等
3.項目公司融資文件
包括基本融資合同;擔保文件;項目融資人和擔保權益託管人之間的信託、協調或共同貸款人合同;融資文件;發行債券、股票融資的承銷報價文件等
4.支持類文件
包括竣工保函、運輸合同、供銷合同、保險合同、外匯供應合同、出口信貸擔保、多邊機構擔保文件等。
5.法律意見書
包括各參與方行使其項目文件或信貸和擔保文中規定義務時的法律地位和權利;借款人責任的平等地位,當地法律給予某一貸款人優先地位;當地法院發布涉及外國貨幣的判決的可能性;所選擇的用於解決糾紛的法律和法院的有效性,國外判決和仲裁的有效性;是否有訴訟或資產扣押的豁免權,以及豁免程度等。

二、國際項目融資所涉及的主要合同
國際項目融資是通過一系列獨立的合同有機連結起來的,項目融資各方當事人之間的錯綜復雜的權利義務關系都需要通過這些合同法律文件確定下來。
(一)貸款合同
項目融資人向項目公司提供項目融資,需要簽訂貸款合同,就諸如貸款本金、貸款期限、利息支付、還款安排以及違約責任、爭端解決等合同事項作出約定。
由於國際項目融資一般都涉及多方貸款人,因此經常採用銀團貸款的形式。
有時貸款人還包括政府機構、出口信貸機構和國際金融組織,那就會採取聯合貸款的方式。

(二)投資合同
項目的主辦人和項目公司需要簽訂確保項目公司具有償債能力的投資合同。通常由主辦人向項目公司按以下兩種方式提供一定的資金:
主辦人以參加銀團貸款的方式對項目公司進行融資,以保證項目公司有足夠的償債能力
由主辦人為項目公司提供一筆與貸款額相等的資金,以確保項目公司還債
(三)特許合同
由項目主辦人與項目東道國政府代表所簽訂的一種法律文件,它表明東道國政府授予項目主辦人以勘探、開發經營特定項目的權利,確定了該項目在開發和經營管理方面所應遵循的原則

(四)完工擔保合同
在項目主辦人和貸款人之間簽署的為了維護貸款的安全,要求得到項目主辦人對完工期作出實質性的保證和擔保的合同。一份完工擔保合同通常涉及以下幾方面的保證
保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里建成項目
如果出現項目建設費用超支的情況,由項目主辦人承擔對項目的超支進行追加融資的責任
主辦人保證項目公司必須滿足有關項目完工的特定的財務檢查等

(五)提貨或付款合同
是項目公司和項目產品的買主間簽署的關於買主無論是否取得項目公司生產的產品均需付款的合同。不管項目公司是否交付產品,買主都必須支付規定的貨款,而且該貨款必須能夠償還貸款和項目經營的費用。
這種合同實際上是項目產品的買主給予項目公司的信貸。

(六)經營管理合同
為加強對項目的經營管理,提高項目的成功把握從而收回貸款,貸款人可要求借款人與第三人訂立長期的項目經營管理合同。
借款人與非東道國的管理公司訂立這種經營管理合同有時需要獲得東道國政府的批准,因為有的國家限制外國人參與大型項目的經營管理。
東道國政府也會要求在該合同中包括進一步僱傭和培訓當地員工和促進技術轉讓的條款。

(七)購買合同
項目主辦人和貸款人之間規定當項目公司違約的時候,項目主辦人將購買相等於貸款金額的貨物的合同。
(八)先期購買合同
通常是由貸款人擁有股權的金融公司和項目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合同規定,金融公司同意向項目公司預付購買項目產品的貨款,項目公司得到該筆款項之後,可用於項目的建設,並對該款支付利息。項目投產後,項目公司應按合同把產品交付給金融公司,再由金融公司把這些產品轉售給第三者,銷售所得即用於償還預付款。

(九)產品支付合同
一般在貸款人和項目公司之間簽訂,主要用於自然資源開發項目。
合同通常規定,項目公司把一定比例的自然資源的權益和銷售資源的收益轉讓給貸款人,這種轉讓一直到項目公司全部償還貸款為止。但是貸款人只獲得轉讓部分的自然資源產品的所有權。如果該部分產品的銷售不足以還清貸款,貸款人則無權再請求補償。
第四節 政府在國際項目融資中的作用
一、政府特許
特許合同是由項目主辦人與項目所在國政府的代表簽訂的一種法律文件,它表明項目所在國政府授予項目主辦人以勘探、開發和經營特定項目的權利,確定了該項目在開發和經營管理方面所應遵循的原則。
由於對很多大型項目來說,如果不先取得項目所在國政府的特許或許可,就無法進行項目的開發、建設,因而特許合同往往是進行項目融資的基礎,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項目融資所採用的法律結構。

特許合同規定的內容:
特許權利的授與、特許經營建設的范圍、特許合同的期間及特殊情況下的延長等
項目建設、經營階段的有關問題,主要包括項目工程設計、建造施工、經營和維修的標准,項目產品的質量標准,項目與現有設施的配套、工期及延誤工期的責任等
政府提供的協助,包括政府提供的財務協助如是否提供融資、保證等及其他協助,如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收益的保障等,以及上述協助的提供方式
財務問題,包括項目成本計劃與回收方案,外匯的兌換及其匯出以及稅務等
所有權問題,包括在項目建設、經營過程中項目公司是否擁有對項目設施的所有權,是否有權以項目設施對外抵押或提供其他擔保,以及期滿時移交的程序及其保證
其他事項,如保險、特許合同終止、違約處理、爭議解決、法律適用以及不可抗力等

二、政府承諾
項目融資的政府承諾,是指項目所在國政府為確保其已同意建設的項目融資的順利進行,使外國投資者具有投資安全感而對項目公司的一種承諾,表明了項目所在國政府願意給予外商特許經營權及承擔部分項目風險的責任與態度。
政府對項目主辦人所作的政策性承諾一般涉及稅收優惠、外匯風險、原材料供應和土地徵用等。
政府對國際項目融資的承諾,不同於一般外資項目的保證,政府只是針對項目融資中「特許合同」而作出承諾。

項目主辦人/貸款人在項目融資中所獲得的政府承諾與民法上的保證的區別:
1.主體不同
民法保證:第三者出面而進行的擔保
政府承諾:主要是政府對自己行為的一種承諾
2.內容不同
民法保證:針對當事人一方的某種具體行為包括經營方面的損失
政府承諾:是對官身行為或事實承諾,主要針對政府風險或違約責任,而不會為經營損失承擔責任
3.有無主從合同關系
民法保證與原合同有主從關系
政府承諾則無主從關系

4.責任承擔形式不同
民法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就約定的具體事項承擔連帶責任
政府承諾僅為追究政府責任提供了前提性、可能性
5.適用規范不同
民法保證適用民商法
政府承諾可能導致國家間的糾紛,因而是具有國際公法規范的性質
6.行為性質不同
民法保證是平等的民商事主體的活動,屬於私法行為
政府承諾是對其願意承擔的政治風險、違約責任的承諾和放棄豁免表示,與國家主權、政策等政治關系密切聯系,可視為公法關系

三、政府推動
1.政府通過「排他條款」維持主辦人對項目的獨占性
政府通過「排他條款」解決項目融資中的市場禁入問題
2.「最優惠待遇條款」確保項目公司在競爭中不處於劣勢
「最優惠待遇條款」 通常規定,政府對項目公司採取不歧視政策,政府對項目公司承諾使其享受其他從事相同業務的項目公司能夠享受的一切待遇

3.「介入條款」和「替代條款」使貸教人獲得指定替代人的特權
「介入條款」是指項目公司發生違約事件後,項目主辦人和貸款人有權獲得較長的更正期間。除了貸款人決定放棄項目,否則政府不能立即終止合同,收回項目
「介入條款」通常由「替代條款」來支持
「替代條款」賦予貸款人推薦第三人來替代項目公司的權利

四、政府監管
1.政府對項目公司的價格控制或審核
為防止項目公司對產品或服務價格的壟斷,在國際項目融資的法律架構中,在約定獨占性條款、賦予項目主辦人以獨占權的同時,也了「價格控制或審核條款」,對項目主辦人作相應的限制
一個由政府機構代表和項目公司代表組成的專門機構,負責對項目公司的產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進行審核。該專門機構對項目公司的產品或服務定價有否決權

2.政府對項目公司正常營運的監管
在項目公司處於壟斷地位的情況下,如果項目公司是該領域中某項產品或服務的唯一或主要提供公司,政府對項目管理承包商的任命具有否決權
政府認為必要時,也可自己介入並接管涉及公眾利益的項目
3.政府違約事件的更正期
根據更正條款,對於政府的任何重大違約,在項目公司向政府發出要求更正違約的書面通知之後,政府享有一定期限的更正期
4.政府對項目的收回權
第五節 項目融資及其法律制度在我國的發展
一、我國有關境外項目融資的法律規定
1.我國立法對境外項目融資的定義
境外項目融資是指以境內的建設項目的名義,在境外籌措外匯資金,並僅以項目自身的預期收人和資產對外承擔債務償還責任的融資方式。
2.境外項目融資的適用領域
從國際經驗看,項目融資主要用於部分基礎設施行業和少數重化工行業
在基礎設施行業,項目融資主要用於電力、收費公路和橋梁、電訊行業、供水及污水處理等項目
在其他行業包括煉油、石油、天然氣開發等項目

3.境外項目融資的資金來源
商業銀行提供的銀團貸款或出口信貸
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發行債券或者商業票據
國際金融組織中的私人貸款部門,如國際金融公司、亞洲銀行私人貸款局等為發展中國家提供的貸款或聯合融資
當項目涉及大宗設備或產品出口時,有關政府出口信貸機構提供的出口信貸或者出口信貸擔保。

4.我國對境外項目融資的監管制度
1997年國家計劃委員會《境外進行項目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
我國境外項目融資的監督管理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對投資主體提出了嚴格要求
對項目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文件有明確的要求
對項目的擔保作出嚴格限制
對項目公司的外匯調度及外匯賬戶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將項目融資納入外債監管范圍
對於外方債權人的利益,體現了國民待遇原則

二、我國有關境外項目融資的實務發展
【案例4.1】深圳沙角B火力發電廠國際項目融資案
項目合作中方為深圳特區電力開發公司(下稱「深電公司」)
合作外方是香港著名實業家胡應湘的合和財團、日本兼松商社和中國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為該項目而專門注冊的公司—合和電力中國有限公司(下稱「合和公司」)
項目合作期為10年。

在合作期間,深電公司主要承擔以下義務:
第一,提供項目適用的土地、工廠的操作人員,以及為項目安排優惠稅收政策
第二,為項目提供一個具有「提貨或付款」性質的煤炭供應合同
第三,為項目提供一個具有「提貨預付款」性質的電力購買合同
第四,為合和公司提供一個具有「資金缺額擔保」性質的貸款合同,同意在一定條件下,如果項目最後支出大於項目收入,則為合和公司提供一定金額的貸款。

合和公司承擔的合同義務是安排項目的全部外匯資金、組織項目建設,並在合作期內經營電廠。
合作期滿,合和公司將深圳沙角B火電廠的項目資產無償地移交深電,退出項目。
合和公司的合同權利是獲得除項目經營成本、煤炭成本和支付深電管理費之後的百分之百的項目收益。

廣東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作為政府指定的擔保人為深電公司在合同中承擔的責任擔保,該擔保的權益被轉讓給美國花旗銀行為首的46家國際銀行。同時廣東省政府也以自己的名義為深電和廣東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提供了安慰信。
根據合作合同安排,深圳項目的全部外匯資金由合和公司安排,合和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向以美國花旗銀行為首46家國際銀行借款,合和公司利用深電公司提供的信用保證安排了一個有限追索結構。
案例4.2 廣西來賓電廠國際項目融資案
廣西來賓電廠採用國際項目融資方式,利用國際資金達6.2億美元。
該項目由法國電力中標投資。後總裝機容量達25萬千瓦的來賓電廠A廠以TOT方式出售15年經營權給外來投資者。
該項目獲得美國《資本市場》最佳融資獎。
【案例4.3】日照電廠國際項目融資案
日照電廠項目第一次成功地從海外獲得無中國政府和金融機構擔保的35億美元貸款。
日照項目的合同結構是相當繁復的。整個合同以中外7家合作公司的合營合同為基拙,又分為兩大部分5個層次,這些相互交又的合同或文件一共有20份,在各式合同文件上簽字的不僅有各投資方、貸款銀行、項目總承包商,而且還包括了國內相關電力燃料公司、電網公司、國內外設備供應商以及相當一批負責設計、施工、調試的國內企業,總計30多家。

⑧ 公司融資出現糾紛法人,股東要負刑事責任嗎

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
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回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答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
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相關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三、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⑨ 風投和創始人會有哪些利益沖突的地方

有人在知乎上提問:為什麼風投會不斷要求進行隨後的融資?這個「隨後的融資」對風投和創始人雙方分別有哪些好處和壞處?創始人會非常在意他們開發的東西,但風投會迅速帶來破壞。為什麼風投會帶來破壞?除了以上問題的答案外,風投和創始人還會有哪些潛在的沖突? 以上問題的答案是所有行業都類似的,還是局限於互聯網行業?對此杭州天使灣投資總監Fanlee有自己的看法。首先看看Camera+的情況,就在上月,Camera+開發公司Tap Tap Tap拒絕了Google和Twitter的收購提議並拒絕VC,最終決定放棄融資,因為他們「不喜歡投資者為公司設定的方向」,因此決定保持獨立地位。Casasanta對風投公司豎起中指。他表示:「我以前曾說過,我要再說一遍。去他媽的風投!」Casasanta2008年時的一篇博客文章,談到了他和VC之間的爭論。他表示:「VC會給你足夠的錢,使球能夠旋轉起來,但會不斷地要求你進行隨後的融資。你別無選擇,只能放棄越來越多你所建立起的東西。更糟糕的是,VC通常會投資大量創業企業,希望其中一家能夠發展壯大。創始人會非常在意他們開發的東西,但VC會迅速帶來破壞。他們會減小損失,無論這會對那些傾注心血的人帶來什麼樣的影響。過去多年中,我認識的許多人都遇到了這種問題。」所以才出現了第一段中所提的問題,對此杭州天使灣投資總監Fanlee這么認為:邀請我回答這個問題的孩子一定不是好孩子,簡直把我往火坑裡推!這真的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而我這個人又從來不大喜歡說違心的話,哎,真是為難。既然信任我,說點看法吧。(題外話)1. 為什麼風投會不斷要求進行隨後的融資?我:不斷融資對前面的投資人來說是投資回報的一種潛在保障,也是心理安慰的一針強心劑。當一個早期投資者真金白銀投下去後,當然誰都希望這個項目能夠快速的有所發展,從而體現在估值上不斷水漲船高,而這個估值如果沒有後續投資者的認可與介入,很多都是賬面財富,除非該項目本身能夠快速實現自我盈利,能得到股東分紅,要不然投資人的投資就成了死水。不過話說回來,一般項目能有很好的現金流,還能造血良好,又怎會沒有後續投資者跟進呢?事實上,一旦創業者走上了融資的道路,那麼勢必就是一條不歸路,你說他是康莊大道也好還是上了賊船也好,不斷的後續融資直到IPO,理論上都是投資人與創業者最好的退出路徑。仔細想想,苦逼的創業者,前面幾年拿投資人那麼點小錢,好意思給自己開高工資?誰不是融了錢前幾年照樣喝開水啃饅頭過苦日子,多數投資者的錢都是用於公司發展及解決創業者的日常生活開支之用的,而不是用於創業團隊享受。所以,對於創業者來說,除非公司分紅,或者不斷的後續融資,隨估值提高,個人身家也提高,那麼股份越來越值錢,薪水也才會越來越高,直到上市創始人的薪水就是職業經理人的市場平均甚至更高的薪水。此時,生活上,光薪水就足夠富足,但是你的股份卻更可讓你富甲一方。當然,早期投資人還可以通過提前退出獲取回報,但是創業者一般卻不可以(限售權),投資者都是優先股自己都是普通股,要回報都必須是最後才輪到自己,所以,如果沒有後續融資,前面的天使輪以及早期投資者怎麼退出一部分?怎麼繼續循環整條投資產業鏈?而對於後期的投資者,為了盡快有所回報,也會讓你盡快去IPO,一環扣一環,這個鏈條自融資起就註定了的。2. 這個「隨後的融資」對風投和創始人雙方分別有哪些好處和壞處?我:好處,投資人更顯性些,隨著一輪輪的融資,估值的提高,他潛在的退出就有了保障,包括創業者自己也會有一些退出的途徑以及極大增進自信心,而壞處就是有些急功近利的投資人會像催命鬼一樣趕著創業者去造數據,做市場圈用戶搞流量,自欺欺人騙下輪融資,不堅定的創業者或者索性沆瀣一氣的創業者說不定就真的跟著一起瘋魔了。還有么,就是有些不專業的投資人,自己啥也不懂,投了錢像大爺一樣,控制欲很強,產品要干涉運營要插手,然後連管理都要過問,最後連CEO都嫌笨蛋直接想換一個算了。一般講,基本結局就是大家都玩完。商業有自己的生態鏈,當然也有他的周期,不管創業者與投資者我們必須都循商業的天道。該沖沖,該磨磨,該殺殺,該停停……急也急不得,慢也慢不得,除了自然而然還能怎樣?3. 創始人會非常在意他們開發的東西,但風投會迅速帶來破壞。為什麼風投會帶來破壞?我:對創業者來說,我很了解大家彼此的心情。就像當初我自己創業,我老問自己,我TM為什麼這么拚命,為了什麼呢?現在做投資,也老問一些創業者,我們創業到底為了啥?別怪我問這么SB的問題,我是真想知道。聽下來後,基本上,按比例大小的順序來排,我總結了一些,大致如下:— 為了自由,自己與兄弟們能夠做自己最喜歡的事情,再TM不用看別人臉色了,爽!— 為了財富,過上有品質的生活,為自己,家人,兄弟……— 為了證明,就是為了一種成就感,不為錢不為名,證明給××,我能行— 沒為了什麼,爛命一條,我也就這條路了。所以,創業者種種原因,都是將自己做的東西視如寶貝,即使別人眼中一文不值。尤其第一類人,他們對自己產品的熱愛真的如自己的孩子,甚至是愛人一樣。有些包容度不夠的創業者,只要誰說他的產品一點不好,馬上像刺蝟一樣觸底反彈,就像說他陽痿一樣。你說投資人會有這樣的感官嗎?尤其那些自己沒創過業,沒做過產品,沒做過運營的投資人會有如你一般的切膚之感?所以,兩者的立場與角度天然是有差異的。另一方面,你站在他的角度想想,幾百萬幾百萬白花花的銀子,無緣無故,聊幾次天,吃幾次飯,甚至一些天使投資人,誰把他搞雞血了,就當場簽合同晚上打錢了,你說人家容易嗎?完全陌生人啊,憑什麼啊?人家的錢不是血汗錢?他自己用來泡妞,買別墅,遊艇,跑車,什麼不好?非要投給你這樣一個素昧平生的窮屌絲?是,人家是要回報,要大回報,但是據我所知,做早期的投資人還真說不上貪,沒點理想主義,甚至濟世情懷,還真做不好這事。最大的破壞來自兩個:一個是對創業者產品上的打擊,因為各種原因,好的投資人最大的財富就是他背了一身傻帽的錯誤以及血淋淋的經驗教訓,這些錯誤大部分都是所有創業者會犯的,現在你的項目被他一分析,發現正在走別人一樣的錯誤,他會直言不諱的指出來,而這對一些固執且心高氣傲的年輕創業者有時是致命的,因為如果聽投資人的建議,很多就要完全推倒重來,請問,你是信還是不信?是對還是錯?具體怎麼辦我不知道,但是這種破壞性當然是極大的;第二個,來自於中後期投資人的急功近利,整條投資產業鏈里,因為投資角色的天然屬性,中後期投資人一般會更加急功近利也更不專業一些,他們在資本與金融方面是高手,但具體到產品與細節不見得是內行,所以,有些投資者就盯著數據盯著現金流,一旦投資人只關注這些然後為了數據開始想催肥創業者的時候,潛在的破壞性也是很大的。權衡,節奏,步調怎麼把握,我不知道,我也不敢說,等你經歷了再來回復我教我。4. 除了以上問題的答案外,風投和創始人還會有哪些潛在的沖突?我:要說潛在的沖突就說不完了。因為不一樣的投資人,不一樣的創業者,各有各極品的故事,怎麼能講得完呢?但是我相信彼此靠譜的投資人與創業者之間應該會有一定的默契感,也會有比較接近的商業價值觀,甚至是做人的價值觀。就像我自己觀察了下我自己負責的一些項目或者喜歡的項目,基本上,這些項目的負責人不僅在商業價值觀,在一些世界觀,包括對政治的看法,生活的看法也會有一些接近。總體來說,我強烈建議創業者一句話:千萬不要將投資人與公司與團隊對立起來,投資人應該是背靠背的一個合夥人,是除了你的弟兄們之外的另一個弟兄,只是它往往以一個組織的形態出現。好的投資人在你失意的時候會鼓勵你,別怕,你還有我們給你撐腰,我們幫你度過難關,在你得意的時候會打擊你,別裝逼,看看競爭對手,看看自己的嘴臉是不是自己看了都惡心。5. 以上問題的答案是所有行業都類似的,還是局限於互聯網行業?通用。融資與收購中,創業公司與VC之間的關系,可閱讀雷鋒網之前的文章《如果融資意味著聯姻 收購是否意味著死亡》,另外讀者有何觀點?歡迎探討。

⑩ 4000萬元的投融資訴訟法律項目收費多少

涉及財產爭議的,抄案襲爭議標的累計收費,參考標准:
爭議標的(計算基數) 計算比例
爭議標的在10萬元以下部份 7%但不少於¥5000元
爭議標的在10萬元以上但在100萬元以下部分 6%
爭議標的在100萬元以上但在500萬元以下部分 5%
爭議標的在500萬元以上但在1000萬元以下部分 3%
爭議標的在1000萬元以上但在5000萬元以下部分 1%
爭議標的在5000萬元以上部分 0.5%
具體費用金額建議直接和想要委託的律師當面溝通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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