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提高教學科研資金使用效率
新機制以其清晰的思路,在短短一年內取得了廣泛的共識。這一思路是:按照「明確各級責任、中央地方共擔、加大財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組織實施」的原則,將農村義務教育全面納入公共財政保障范圍,逐步增加財政投入,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項目、按比例分擔的經費長效保障新機制。具體說,新機制突出了如下三個要點:1.把農村義務教育全面納入公共財政保障范圍。公共財政保障范圍。義務教育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其經費主要由公共財政負擔,這是保障公平就學機會的基本手段。針對教育經費總量不足的現實,我國確立了農村義務教育在公共財政中的優先地位,切實發揮了公共財政資金在配置農村義務教育資源中的絕對主體作用。將農村義務教育全面納入公共財政的覆蓋范圍和保障系統,通過合理地劃分財權與事權,從體制設計上保證財政資金的投入,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這對全面提高農村義務教育事業發展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在窮國大教育的背景下提升公共財政資金效率和良好社會效益的重要戰略舉措。在這次改革中,納入公共財政保障范圍的具體項目包括:(1)全部免除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對貧困家庭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2)提高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公用經費保障水平;(3)建立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4)鞏固和完善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保障機制。據測算,實行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新機制後,「十一五」期間中央與地方各級財政將累計新增農村義務教育經費約2182億元,其中中央新增1254億元,地方新增928億元。這些資金的注入,將使我國農村義務教育經費得到長期有效的保障,推動農村義務教育事業健康協調穩步發展。2.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分項目、按比例分擔的機制在數年前我國經濟基礎還十分薄弱的情況下,我國農村義務教育實行了「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這種管理體制在投入方面不對稱的財權和事權,導致了教育經費分擔與投入保障機制的不合理,長期以來成為農村義務教育經費短缺、整體發展遲緩的體制性根源。尤其在稅費改革之後,財政收入重心上移,中央財政佔全國財政收入大約50%左右,比重顯著提高。再加上省級財政的收入,所佔比重已經超過了60%,而縣、鄉財政收入比重一般只在15%左右,但卻承擔了大部分農村義務教育經費投入的責任。
2. 如何提高扶貧攻堅資金使用效率存
提高扶貧對象的識別能力,保障扶貧資金的精準度。一要加強精準識別「回頭看」工作,對未按程序識別的重新補齊程序,建立「該進未進」和「該出未出」的貧困戶台賬;二要採用民主評選與組織調控相結合方式,對存在爭議的貧困人口採用投票打分的民主方式加以評定,並輔以組織調控堅決剔除因「優親厚友」擠進來的建卡貧困戶;三要增強統計部門與扶貧部門配合,完善貧困戶定點跟蹤監測制度,強化動態監測管理。
賦予縣級扶貧部門相應許可權,增強項目資金的統籌能力。建議賦予縣級扶貧部門聯合縣級發改部門統籌各級、各類扶貧項目的許可權,整合各種扶貧資金,依照扶貧規劃或方案,有計劃、有步驟、分階段、保重點,確定項目推進實施的優先順序,資金投放時間安排與橫向調配,以足項、足額地保障扶貧項目推進所需資金,全力提升扶貧資金使用效率。同時,各地紀檢監察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精準扶貧項目的審批、資金使用的監管。
完善地區差異化配套政策,逐步降低或取消特殊地區的地方配套。按照不同貧困程度、貧困發生率,繼續完善差異化的項目資金配套政策。鑒於目前及未來一段時間下行趨勢較強的經濟發展形勢,國貧縣和少數民族縣發展條件和發展能力均較差,往往難以承擔扶貧項目配套資金,按照有關政策應予以取消相關地方配套;省貧縣和一般貧困縣應適當逐步降低扶貧項目的相應配套比例。
創新扶貧項目推進模式,降低項目實施的交易成本。目前,採用招投標方式推進扶貧項目,存在中間環節多、效率低下、交易成本高等問題,不少貧困地區產生了 「既想要項目,又怕要項目」的糾結心態。建議採用多種方式推進扶貧項目實施,比如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可嘗試探討 「地方政府財政墊資+農民投工投勞」模式,產業扶貧項目採用 「財政資金+社會資本」的PPP模式,大宗畜禽、種苗等難以標准化產品的采購應實行「特事特辦」政策,不應再盲目遵從一般政府采購管理的規定。
鑒於過去在農村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災區恢復重建、城鎮化建設等工作中規劃論證不夠,項目上馬匆忙,造成資金浪費的經驗教訓,加強精準扶貧規劃先行,項目的充分論證統籌,才能有效杜絕扶貧資金產生新的浪費,從而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3. 如何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
加強日常跟蹤監督,做到專款專用;防止挪用、擠占、套取,防止資內金浪費。
4. 農村宅基地置換辦法
1.土地置換目前在我國理論界尚無公認的定義,而是作為土地流轉的一種特殊形式,具體資料可參考(聚土觀察)。
2.在土地置換法律的規定中,土地置換應當遵循不佔用基本農田、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農用地和耕地總量不減少的原則。用於置換的兩塊土地必須面積相當,並且位於同一設區市范圍內。其中下列土地可用於置換:
(一)已經依法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設用地使用證的土地;
(二)1996年土地利用現狀圖標為建設用地且實際勘查結果為廢棄磚瓦窯用地或者村莊廢棄建設用地的土地。
3.而下列土地卻不能用於置換:
(一)農村打穀場等農用地;
(二)1997年後因違法佔地形成的建設用地;
(三)村邊坑塘等未利用地。
4.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建設用地置換,新的建設用地應當選址在基本農田之外的其他農用地。
5.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建設用地置換,新的建設用地應當選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
(4)財政資金利用效率擴展閱讀
置換對策:
一是正確界定用於置換的建設用地。用於復墾的地塊現狀必須是建設用地,規劃用途是農用地;用於非農建設的地塊規劃用途必須是建設用地。
二是堅持先補後占的原則。置換中的土地復墾驗收權應上收一級,由省或受省委託的市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在異地佔用同等面積的農用地。
三是明確簡便易行的操作辦法。土地置換審批可執行現行的建設用地審批模式,由地方政府按批次報省審批,納入存量建設用地使用的總盤子,由省級政府扎口管理,由此避免過去基層政府直接通過土地置換來規避調控、多頭供地或以登記代替用地審批的違規現象。
四是合理分配相關土地權益人的合法利益。土地置換涉及的相關土地權益人主要有:用於復墾地塊的使用者、用於建設佔用地塊的所有者及其使用者(承包經營者)。對於復墾地塊,由於土地使用者在用地之初辦理了相關手續,要對其復墾進行置換,應享有獲得補償的權利。
5. 調整財政支出的結構,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這個為什麼屬於穩健的財政政策
穩健財政政策是來財政政策重源要類型之一。在總量上,財政收支基本平衡,在結構上則是「有松有緊,有保有控」,其實質是協調發展政策。實施穩健財政政策要注重投資政策導向調整,注重稅收政策的結構性調整,注重促進科技進步,注重構建促進可持續發展的政策體系,注重與貨幣政策的恰當配合。實行穩健的財政政策,政策核心是松緊適度,著力協調,放眼長遠。具體說就是注重把握「控制赤字、調整結構、推進改革、增收節支」十六個字。
6. 資金結余率什麼意思
資金復結余率 = (實際使制用資金 - 預計或預算資金)/ 預計或預算資金 * 100%
「資金結余」有幾種情況:
1)事業單位,資金結余是財政撥款或專項撥款使用後,未使用完的部分,通常叫資金結余。
2)企業單位,資金結余是指某項目或工程,預算與實際差額,也可稱為結余
3)會計賬簿,貨幣資金,收入-支出,有的人也稱其為資金結余。例如,現金:收入100,支出50,結餘50
不知你指的是什麼情況?供參考吧。
7. 政府采購有哪些方式
政府采購的組織形式
國內政府采購一般有三種模式:
集中采購模式,即由一個專門的政府采購機構負責本級政府的全部采購任務;
分散采購模式,即由各支出采購單位自行采購;
半集中半分散采購模式,即由專門的政府采購機構負責部分項目的采購,而其他的則由各單位自行采購。
中國的政府采購中集中采購佔了很大的比重,列入集中采購目錄和達到一定采購金額以上的項目必須進行集中采購。
政府采購(Government Procurement)
是指各級政府為了開展日常政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服務,在財政的監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過公開招標、公平競爭,由財政部門以直接向供應商付款的方式,從國內、外市場上為政府部門或所屬團體購買貨物、工程和勞務的行為。
其實質是市場競爭機制與財政支出管理的有機結合,其主要特點就是對政府采購行為進行法制化的管理。政府采購主要以招標采購、有限競爭性采購和競爭性談判為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作出《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進行修正。
最新消息:財政部:自9月開始 政府采購應公開具體成交記錄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日前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集中采購機構應切實推進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信息公開,自2017年9月1日開始,除按規定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地方分網公開入圍采購階段信息外,還應公開具體成交記錄。
電子賣場、電子商城、網上超市等的具體成交記錄,也應當予以公開。
(一)節約財政支出,提高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實踐證明,政府采購制度是一種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公開透明的采購制度。從國際經驗來看,實行政府采購一般資金節約率為10%以上。
(二)強化宏觀調控。發揮政府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宏觀調控作用,推進保護國內產業、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中小企業等政策的實施需要制定政府采購法。
(三)活躍市場經濟。政府采購活躍市場經濟主要表現在:
1. 政府采購使政府正常運轉需要的貨物、需建的工程和服務,由政府自產、自建、自管轉為全方位面向市場開放,極大的活躍市場經濟;
2. 政府采購的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促使企業按市場經濟的規律運行,不斷提高產品質量,提高服務質量,提高產品競爭力等,也促使市場經濟的活躍。
3. 政府宏觀調控,加大投資,促進內需,大多通過政府采購渠道來進行。大量的政府采購行為使市場經濟更加活躍。
8. 如何提高支農資金的使用效率
有必要針對當前財政支農資金在使用過程中所暴露的問題,提出有建設性的調整意見。
一、財政支農資金使用中存在的問題淺析
(一)資金數量「變」,缺乏穩定的增長機制
最近三年的中央1號文件中對財政支農資金的投入,相繼提出了「三個明顯高於上年」,即財政支農投入的增量要明顯高於上年,國家固定資產投資用於農村的增量要明顯高於上年,政府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農村建設的增量要明顯高於上年;「三個大幅度增加」,即大幅度增加國家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的投入,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讓收益、耕地佔用稅新增收入用於農業的比例,大幅度增加對中西部地區農村公益性建設項目的投入;「三個優先」,即財政支出優先支持農業農村,預算內固定資產優先投向農業基礎設施和農村民生工程,土地出讓收益優先用於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為貫徹落實中央的要求,各省區市都制定和實施了有關措施,明確了相關比例,特別是對土地出讓純收入、耕地佔用稅和城市建設維護稅用於支持「三農」的指標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但落實起來,由於統計口徑的不同,對各地這三項收入中究竟有多少收入底數不清,不好考核,有的地方甚至把用於城市建設的資金也納入了當地「三農」工作的投入,導致「三農」投入的「虛胖」,加之一些地方重城市輕農村的現象,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扭轉,文件「三農」、會議「三農」、口頭「三農」的問題依然存在,財政支農穩定增長機制尚未建立,落實重中之重的要求還有折扣。鑒於多數農業支持政策實施時日尚短的事實,政府也是在深化理解的基礎上不斷調整相關資金供給,但這同時也增加了財政支農資金數量的不確定性,主要體現在各類支農政策的補助對象、內容、標准、方式上。以農業補貼為例,糧食直補、種糧綜合直補、良種補貼、農機具購置補貼等標准時常發生變化。如此,便給基層政府工作帶來諸多不便,使得相關工作人員經常難以適應,無法進行預判,產生時滯性,降低資金使用效率。
(二)資金渠道「散」,條塊分割現象嚴重
據不完全統計,當前中央涉及財政支農資金分配與管理的機構包括財政部、農業部、水利部、發改委等多部委,資金下達地方財政後又相應進行部門對接,呈現系統內縱向流動的局面。實踐中,由於各類支農資金來源不同,管理許可權也不同,各部門經常「各行其道」,互不溝通,職能重疊。如此,既難以進行統籌管理,又不利於執行監督,更增加運行成本。同時,這種「撒胡椒面「式的資金投入方式也極易造成資金使用摩擦與抵消效應,難以形成合力,繼而降低使用效率。究其根源,除歷史慣性外,部門利益難辭其咎,都希望在資金博弈過程中堅守並擴大自身資源配置權,繼而維持現有格局,關鍵還是項目不配套、難集中,脫離了農村發展的實際。
(三)地方配套「難」,屬地政府盼因地制宜
為激勵各級政府提高農業投入積極性,多數中央財政支農資金在分配中要求地方政府予以配套。然而,相關機制設計中相對忽略了區域差異性與個體異質性,造成當前財政支農資金配套難的困境。一方面,在財政分權背景下,地方財力短缺成為普遍現象,尤其是縣級財政。很多基層政府抱怨申請項目越多,所需配套資金也越多,既使得職能部門「勉為其難」,又造成決策部門「兩難抉擇」。另一方面,鑒於不同區域經濟發展水平不同,不少地處糧食主產區的欠發達地區在資金配套上愈發無力。很多地方農業規模越大,所需要中央財政支農資金就越多,但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也越多。據此,越是經濟發達地區越是因可滿足資金配套要求,而越早、越快地爭取到中央財政支農資金;反之,越是農業大省越是難以落實資金配套。糧食主產區在承擔保障糧食安全與農產品有效供給重任的同時,也給屬地政府帶來巨大財政負擔。
(四)使用效率「低」,基層實際操作被迫「違規」
盡管項目下達和主管的上級部門,對項目建設都有明確要求,但這些項目資金下達基層後,尤其是到了縣區和鄉鎮一級,多數地方還是將這些分散的項目資金集中統一使用,集中力量搞連片開發,集中片區的逐步推進,到了項目驗收的時候,無論上面來的是那個部門,檢查考核的項目點大體一致。基層的這種「違規」做法倒不失為一種值得總結和推敲的做法,如果像「撒胡椒面」一樣的星星點點,倒不如集中力量連片開發。當然,推行這種做法,監管工作必須到位。否則,就容易出現套取資金、打造「面子工程」的現象出現。
(五)指標規劃「亂」,發展規劃欠缺科學依據
盡管目前各地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都制定了規劃,但規劃是死的,人是活的。有的地方,為了爭取上面的項目資金支持,所做規劃主要是盯住上面的項目,有什麼項目做什麼規劃,導致規劃跟著項目跑,影響到當地發展的整體性和連續性;有的項目主管部門,過分的強調本部門項目建設的特殊性,要麼不允許基層整合,要麼憑印象確定項目指標隨意性較大,導致一些基層單位為了爭取項目資金,跑、送行為時有發生,像這種爭取到的項目,很難說在建設過程中不會出現「偷工減料」或剋扣的問題。反正項目資金是上面給的、驗收也是上面的人來驗收,只要一個環節打通了,一般情況下也就「一通百通」。或許這也是目前財政支農資金使用效益不高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
二、提高財政支農資金使用效率的幾點建議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扭轉這種局面,切實提高財政支農資金使用效率,可以按照「統」、「聚」、「活」、「控」「實」五字真言來調整。
(一)結合實際,資金管理環節「統」
涉農項目資金統一申報、統一下達、統一考核。按照「自下而上申報、自上而下下達、綜合考核驗收」的要求,由基層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統一由縣級人民政府在綜合本級涉農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本級下年度農業農村需要建設的項目報市級人民政府備案,由市級統一上報省級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後,省級財政根據省級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的情況,將相關項目資金下達到對口涉農部門,由部門根據項目下達渠道的規定將項目資金直接下達到縣,並負責組織實施和服務指導工作。項目實施完成後,由項目主管的同級紀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抽選業務骨幹組成綜合考核組,統一驗收考核,從而使項目的審批、資金的撥付、項目的組織實施和考核驗收四者有機區分開來,避免在項目資金使用管理上,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現象發生,從機制上堵住項目資金跑、冒、漏、滴的問題。
(二)資金整合,財政支農力量「聚」
資金整合,即是變分散投入為集中建設,加大項目資金的整合力度。按照「政府主導、規劃引導」的要求,以縣為單位,以新農村建設為龍頭,除扶貧、救災、救濟和中央明確要求直接補貼到農戶手中涉農資金不允許整合外,省級其餘投入到農村的各級財政資金,可以直接下達到縣,只明確建設內容和建設數量,將選點權交由縣級政府自主決定,驗收時,只考核縣級建設質量和項目建設點是否符合要求。同時,為了避免「吃大鍋飯」,省級可以從總的資金盤子里拿出不低於20%的資金量,作為獎勵資金,用於獎勵那些建設成效的縣。縣級政府根據項目資金的問題,充分利用好各級新農村建設試點示範項目、農業產業化建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村社會事業建設工程這四個平台,按照「集中連片」建設的思路,將性質趨同、目標接近的資金捆綁打包、拼盤使用,一個村莊一個村莊地滾動推進,力爭在一定的時期內,將區域內的所有村莊集中打造一片,切實扭轉有點上典型,面上難以開花的局面。整合財政支農資金。綜合考慮現代農業發展現狀與投入特點,以財政支農資金使用效益最大化為目標,整合財政支農資金。如此,可降低中間成本,減少資金運行過程中「線損」與「耗損」,從而不斷規范財政支農資金投向,科學合理配置公共財政資源。具體而言,本著資金性質不變、安排渠道不變、監督管理不變的原則,以縣級政府為單位,統籌安排本級財政支農資金,集中力量辦大事。就整合基點而言,可依託現代農業發展、農民教育與培訓、農村公共服務體系供給為平台;就整合范圍而言,除救災資金等特殊用途資金外,盡可能將所有財政支農資金進行「打包」使用;就整合重點領域而言,可聚焦於農業產業化項目、農村基礎設施等建設領域;就整合方法而言,要堅持統一、嚴格的申報立項、計劃部署、組織操作、執行監督及績效評價。整合財政支農贊釜關鍵在於實現相關主體激勵相容,打破原有部門界限,這必然涉及各方利益重新調整,有待釐清各職能部門間「利益同構體」關系,核心是明確整合資金的牽頭部門。
(三)改良機制,資金配套方式「活」
現有財政支農資金配套機制有待改良。財政支農資金分級配套制所產生的「聯動效應」值得肯定,但同時衍生的「累退效應」也不容忽視,公平與效率必須兼顧。新時期,有必要結合實際情況,科學調整農業支持資金分配機制。一方面,積極推動各級政府支農的財權與事權相協調。針對基層財政困境,上級政府要有效辨識各級政府的支農邊界,適當地放寬財權、壓縮事權,並採取各種有效措施監管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另一方面,中央財政要繼續完善轉移支付制度。高度重視中西部糧食主產區保障國家糧食安全與農產品有效供給的主體地位,通過修正糧食主產區利益補償機制、取締支農項目地方財政配套等方式繼續加大轉移支付力度,保證國家支農政策落到實處,財政支農資金有效投放。同時,加大對貧困落後地區的財政幫扶力度,實現公共財政的陽光普照大地。簡言之,財政要堅決履行公共服務均等化理念,正視區域間發展差異,致力於全國范圍內財政支農資金的合理配置。
(四)加強監管,資金使用全程「控」
加大財政支農資金監管力度。長期以來,財政支農資金存在「重投入、輕效益」的思維定式,「重資金分配、輕資金管理」「重事前淮備、輕事中控制和事後評價」成為各級政府的普遍行為。很多情況下,由於財政支農資金投放後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生態效益難以定量評估,財政支農資金使用效益缺乏有效考核。一些項目建設,由於信息不對稱,更重要的是獎補配套制存在監管漏洞,造成基層政權時常合謀套取財政資金,並引發道德風險與逆行選擇。事實上,盡管各類資金在具體用途上均有清晰的歸屬管理關系和規則,但實際執行中,條塊分割、分散決策的問題依然嚴重。下一步,要改變以往「事後檢查,違紀處罰」的模式,積極吸納多元主體,創新改良各類手段,實現資金運行全過程的監督,從法制、制度、技術等全方位、多視角來建立健全財政支農資金監管機制。具體而言,在事前,要審查把關,有效規范資金管理;在事中,要跟蹤監控,切實保障資金安全;在事後,要檢查稽核,加強預算支出績效評價工作,合理評估資金效益,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年度安排項目和資金的參考因素。
(五)強化政策,立足三農腳步「實」
「三農」問題互為表裡,財政支農政策影響廣泛,既要考慮政策實施的必要性與可操作性,更要系統辨識政策完備性,有效減少政策偏差,合理規避政策失敗。尤其在當前我國綜合國力相對有限及財政絕對實力相對不足的大背景下,更是要科學化、精細化地使用財政支農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一方面,針對當前社會興農愛農的大浪潮,要對財政支農政策效應進行理性的預判,立足於「三農」發展全局進行政策「頂層設計」,梳理各類政策間交叉性,正視外部性,強調互補性,加強協作性。另一方面,用動態眼光密切關注財政支農政策的執行現狀,若發現由於制定誤差而導致政策執行的目標缺失、手段不力、范圍模糊等問題,要及早採取措施防止政策損失放大化。此外,還要關注財政支農政策執行中的多元化情況,聚焦區域差異性與個體異質性,在各級政府提高執行監督力度的同時,提倡部分政策執行與基層情況相結合,增強適用性與可行性。
9. 如何提高財政支農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效率
提高財政支農資金使用效率的幾點建議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扭轉這種局面,切實提高財政支農資金使用效率,可以按照「統」、「聚」、「活」、「控」「實」五字真言來調整。
(一)結合實際,資金管理環節「統」
涉農項目資金統一申報、統一下達、統一考核。按照「自下而上申報、自上而下下達、綜合考核驗收」的要求,由基層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統一由縣級人民政府在綜合本級涉農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本級下年度農業農村需要建設的項目報市級人民政府備案,由市級統一上報省級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後,省級財政根據省級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的情況,將相關項目資金下達到對口涉農部門,由部門根據項目下達渠道的規定將項目資金直接下達到縣,並負責組織實施和服務指導工作。項目實施完成後,由項目主管的同級紀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抽選業務骨幹組成綜合考核組,統一驗收考核,從而使項目的審批、資金的撥付、項目的組織實施和考核驗收四者有機區分開來,避免在項目資金使用管理上,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現象發生,從機制上堵住項目資金跑、冒、漏、滴的問題。
(二)資金整合,財政支農力量「聚」
資金整合,即是變分散投入為集中建設,加大項目資金的整合力度。按照「政府主導、規劃引導」的要求,以縣為單位,以新農村建設為龍頭,除扶貧、救災、救濟和中央明確要求直接補貼到農戶手中涉農資金不允許整合外,省級其餘投入到農村的各級財政資金,可以直接下達到縣,只明確建設內容和建設數量,將選點權交由縣級政府自主決定,驗收時,只考核縣級建設質量和項目建設點是否符合要求。同時,為了避免「吃大鍋飯」,省級可以從總的資金盤子里拿出不低於20%的資金量,作為獎勵資金,用於獎勵那些建設成效的縣。縣級政府根據項目資金的問題,充分利用好各級新農村建設試點示範項目、農業產業化建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村社會事業建設工程這四個平台,按照「集中連片」建設的思路,將性質趨同、目標接近的資金捆綁打包、拼盤使用,一個村莊一個村莊地滾動推進,力爭在一定的時期內,將區域內的所有村莊集中打造一片,切實扭轉有點上典型,面上難以開花的局面。整合財政支農資金。綜合考慮現代農業發展現狀與投入特點,以財政支農資金使用效益最大化為目標,整合財政支農資金。如此,可降低中間成本,減少資金運行過程中「線損」與「耗損」,從而不斷規范財政支農資金投向,科學合理配置公共財政資源。具體而言,本著資金性質不變、安排渠道不變、監督管理不變的原則,以縣級政府為單位,統籌安排本級財政支農資金,集中力量辦大事。就整合基點而言,可依託現代農業發展、農民教育與培訓、農村公共服務體系供給為平台;就整合范圍而言,除救災資金等特殊用途資金外,盡可能將所有財政支農資金進行「打包」使用;就整合重點領域而言,可聚焦於農業產業化項目、農村基礎設施等建設領域;就整合方法而言,要堅持統一、嚴格的申報立項、計劃部署、組織操作、執行監督及績效評價。整合財政支農贊釜關鍵在於實現相關主體激勵相容,打破原有部門界限,這必然涉及各方利益重新調整,有待釐清各職能部門間「利益同構體」關系,核心是明確整合資金的牽頭部門。
(三)改良機制,資金配套方式「活」
現有財政支農資金配套機制有待改良。財政支農資金分級配套制所產生的「聯動效應」值得肯定,但同時衍生的「累退效應」也不容忽視,公平與效率必須兼顧。新時期,有必要結合實際情況,科學調整農業支持資金分配機制。一方面,積極推動各級政府支農的財權與事權相協調。針對基層財政困境,上級政府要有效辨識各級政府的支農邊界,適當地放寬財權、壓縮事權,並採取各種有效措施監管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另一方面,中央財政要繼續完善轉移支付制度。高度重視中西部糧食主產區保障國家糧食安全與農產品有效供給的主體地位,通過修正糧食主產區利益補償機制、取締支農項目地方財政配套等方式繼續加大轉移支付力度,保證國家支農政策落到實處,財政支農資金有效投放。同時,加大對貧困落後地區的財政幫扶力度,實現公共財政的陽光普照大地。簡言之,財政要堅決履行公共服務均等化理念,正視區域間發展差異,致力於全國范圍內財政支農資金的合理配置。
(四)加強監管,資金使用全程「控」
加大財政支農資金監管力度。長期以來,財政支農資金存在「重投入、輕效益」的思維定式,「重資金分配、輕資金管理」「重事前淮備、輕事中控制和事後評價」成為各級政府的普遍行為。很多情況下,由於財政支農資金投放後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生態效益難以定量評估,財政支農資金使用效益缺乏有效考核。一些項目建設,由於信息不對稱,更重要的是獎補配套制存在監管漏洞,造成基層政權時常合謀套取財政資金,並引發道德風險與逆行選擇。事實上,盡管各類資金在具體用途上均有清晰的歸屬管理關系和規則,但實際執行中,條塊分割、分散決策的問題依然嚴重。下一步,要改變以往「事後檢查,違紀處罰」的模式,積極吸納多元主體,創新改良各類手段,實現資金運行全過程的監督,從法制、制度、技術等全方位、多視角來建立健全財政支農資金監管機制。具體而言,在事前,要審查把關,有效規范資金管理;在事中,要跟蹤監控,切實保障資金安全;在事後,要檢查稽核,加強預算支出績效評價工作,合理評估資金效益,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年度安排項目和資金的參考因素。
(五)強化政策,立足三農腳步「實」
「三農」問題互為表裡,財政支農政策影響廣泛,既要考慮政策實施的必要性與可操作性,更要系統辨識政策完備性,有效減少政策偏差,合理規避政策失敗。尤其在當前我國綜合國力相對有限及財政絕對實力相對不足的大背景下,更是要科學化、精細化地使用財政支農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一方面,針對當前社會興農愛農的大浪潮,要對財政支農政策效應進行理性的預判,立足於「三農」發展全局進行政策「頂層設計」,梳理各類政策間交叉性,正視外部性,強調互補性,加強協作性。另一方面,用動態眼光密切關注財政支農政策的執行現狀,若發現由於制定誤差而導致政策執行的目標缺失、手段不力、范圍模糊等問題,要及早採取措施防止政策損失放大化。此外,還要關注財政支農政策執行中的多元化情況,聚焦區域差異性與個體異質性,在各級政府提高執行監督力度的同時,提倡部分政策執行與基層情況相結合,增強適用性與可行性。(作者:梁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