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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資金貸款轉化為票據難點

發布時間:2021-01-28 00:59:55

『壹』 票據融資存在的風險有哪些

票據融資的法律風險
1、銀行對票據業務的真實性審核流於形式。一些商業銀行為追求票據業務量的增長,對商品交易的真實性把關不嚴,甚至漠視有關管理規定,給企業持有的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貼現。
2、銀行主動操作「貸轉票」,造成存貸款虛增。假設企業申請貸款1000萬元,銀行同意給企業放貸,但是在目前考核體制下,由於存款任務重,銀行便以貸款利率在基準利率經常上只上浮10%、不上浮30%為優惠條件,要求企業把這筆貸款金額作為保證金,存入該行的保證金賬戶,然後該行給企業開等額承兌匯票。這樣,該行存款增加1000萬元、貸款增加1000萬元。之後,該企業再持票到其他銀行貼現,貼現出的資金不管存放在哪個賬戶,如果忽略貼現率,存款又增加1000萬元,整個社會存款虛增。同時,貼現額又計入金融統計的貸款余額,整個社會貸款余額虛增。而這種票據業務擴張帶來的存貸款增加,相當部分是游離於真實經濟之外的信用膨脹,一旦企業信用破裂,對銀行乃至整個金融系統都會造成嚴重後果。
3、利用銀行承兌匯票敞口業務,為企業滾動簽發匯票,虛增保證金存款和貸款規模。部分商業銀行受利益驅動,為企業開展銀行承兌匯票敞口業務,利用企業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增加銀行的保證金存款。而企業在取得銀行承兌匯票後全額貼現,將貼現資金再作為保證金存款開票,銀行在新增保證金存款的同時,又為企業簽發更高額度的銀行承兌匯票,存款和信貸規模被成幾何級數地虛增放大。
4、貸款轉保證金簽發銀行承兌匯票。商業銀行為企業發放短期流動資金貸款,企業通過關聯交易,以購貨的名義,將貸款轉到保證金賬戶,獲取銀行承兌匯票,並利用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套取利差。
5、票據犯罪。在銀行內部風險控制不嚴、經辦人員素質不高的情況下,極容易發生銀行內外來人員利用票據在承兌、背書、轉讓和貼現等環節的漏洞互相勾結,發生金融大案要案。銀行票據業務已經成為犯罪分子進行金融犯罪的主要工具之一。

『貳』 銀行承兌匯票和流動資金借款有什麼區別

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出票,向開戶銀行申請並經銀回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答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流動資金借款是為滿足您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短期資金需求,保證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而發放的貸款。區別在於:1、流動資金借款的發生一定是要銀行出資金,而承兌匯票到期客戶有錢就自己出,若不足,銀行才墊款;
2、期限也不同,流動資金借款一般在一年同人,而銀行承兌匯票一般在6個月之內;
3、金額也不同,流動資金借款只要符合要求一般不會說有限額,而銀行承兌匯票是單張金額不超過一千萬元。
4、用途也不同,流動資金借款使用在企業生產經營上,而銀行承兌匯票要求有真實商品交易為基礎的,5、風險點有不同,流動資金借款風險高於銀行承兌匯票

『叄』 銀行承兌匯票和流動資金貸款的異同

相同點:都是一種貸款,若有發生都要求銀行拿錢出來借給客戶,銀行都要承擔風版險

不同點:
流貸的發生一定權是要銀行出資金,而承兌則不然,到期客戶有錢就自己出,若不足,銀行才墊款;
期限也不同,流貸一般在3年以下,而承兌一般在6個月之內;
金額也不同,流貸可說沒限額,而承兌是一張票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用途也不同,承兌要求有真實商品交易為基礎的,流貸則是使用在流動資產上就可以了。
風險點有不同,流貸風險高於承兌。

『肆』 請問流動資金貸款和銀行承兌匯票那種對客戶更劃算

流動資金貸款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
,那種對客戶更劃算關鍵看
貸款利率

貼現利率
那一個更高。

『伍』 我單位在銀行辦了貸款,但是沒有給我們放流動資金貸款,而是使用的敞口銀行承兌票據,這20號還用還利息么

不用,你要現金也好辦,開票給有關系的企業或者關聯企業,然後拿去貼現不就是現金了嗎?就是麻煩了點,費用也比流貸多點。

『陸』 流動資金貸款是否可以用於銀行承兌匯票承兌

流動資金貸款可以用於銀行承兌匯票承兌.

『柒』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中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測算公式疑問

首先,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資產負債表中當期短期借款余額與應付票據專中風險敞口的合計數,屬有的銀行只要求按短期借款計,總之與現金流量表無關;
其次,這個測算按要求是使用當期報表計算的,如果當期數據不具有典型性,可參照近期報表測算;
最後,其他渠道提供的營運資金包括母公司或兄弟單位之間拆借(不過一般沒人把這算在內),再有就是發行短期債券等行為取得的資金。
最最後我想說的是銀行想給借款的企業大多都算不出太多的缺口,您了就別減那麼多了,省的最後是負數還麻煩。

『捌』 流動資金貸款量測算問題

個人認為,銀監會出台的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測算公式,完全是建立在版理想企業財務報表基礎上的,也權就是除了公式中所考慮到的存貨、應收賬款、預收賬款、應付賬款、預付賬款科目,其他的流動項目如貨幣資金、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應付票據、其他應付、應付薪酬、應付稅金等在報表中佔比極少,而在現實的報表中往往是這些不考慮的科目佔比較大,因此完全按照銀監會公司測算出的需求量與實際差距較大。所以測算時如果考慮非公式中科目,還要通盤考慮。

『玖』 如何做好流動資金貸款需求測算

2009年,銀監會頒布的《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的核心內容之一,就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合理測算借款人的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貸款的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並據此發放流動資金貸款,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超額放貸。在實際工作中,農村信用社應如何針對企業生產經營特點,科學合理測算企業流動資金佔用額,並以此為基礎確定不同時期流動資金貸款的合理需求額,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做到既有效滿足企業正常經營對流動資金貸款的需求,同時又有效防止因超過實際需求發放貸款而導致貸款資金被挪用,進而有效防範信貸風險。筆者結合工作實際,在實際操作中應重點把握以下因素進行分析
一、影響流動資金需求的主要財務指標
測算表中影響流動資金需求的主要財務指標:流動資產科目下的貨幣資金、應收賬款、存貨、預付賬款等四項指標。流動負債類指標:應付費用、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預收賬款等四項指標。這些指標均與企業產銷密切相關。而其它的流動資產項目:如貨幣資金、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應付票據、其他應付款、應付薪酬、應付稅金等在報表中佔比極少,而在現實的報表中往往是這些不予考慮的科目對流動資金需求的測算影響較大,因此完全按照銀監會推薦的公式測算出的需求量與實際需求量差距較大。所以測算時如果考慮非公式中科目,還要通盤考慮。
二、調查企業發展規模,合理確定營運資金
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測算,是基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所需營運資金與現有流動資金的差額(即流動資金缺口)確定。農信社估算借款人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的公式是:
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所需營運資金量-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其他渠道提供的營運資金。
營運資金量=上年度銷售收入×(1-上年度銷售利潤率)×(1+預計銷售收入年增長率)/營運資金周轉次數。
營運資金周轉次數=上年度銷售收入/平均有效營運資產額
平均有效營運資產=(年初有效營運資產+年末有效營運資產)/2
應正確理解計算公式中各項目定義:
「流動資金貸款」:包括借款人在各家金融機構的全部流動資金貸款。
「其他渠道提供的營運資金」:是指除流動資金貸款以外其他用於營運的負債,包括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等。
「借款人自有資金」:是指借款人所有者權益中用於企業日常營運的部分。有效營運資產應以流動資產為基礎,扣除賬齡2年以上的應收款項、難以參與周轉的存貨、1年內到期長期債權投資、各項待處理流動資產凈損失等不參與或未有效參與生產經營周轉的資產。即將到期結清且不再續借的銀行貸款可在當前流動負債中予以剔除;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借款人自有資金中可剔除將用於購置長期資產或分紅的部分。
假設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其他渠道提供的營運資金和銷售收入一定,則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與營運資金量呈正比例關系,與營運資金周轉次數呈反比例關系,也就是說同一企業營運資金周轉的速度越快(次數多),其所需的流動資金貸款就越少,反之,所需的流動資金貸款就越多。因此,如果一個企業的流動資產比較多,流動負債比較少,說明企業的短期償債能力較強;反之,則說明短期償債能力較弱。由於各企業受行業性質、經營規模、發展階段等重要因素的影響,企業所需營運資金量會明顯不同,這就需要農信社切實搞好流動資金貸款調查工作,收集不同行業、不同規模、不同發展階段的相關基礎數據,做好分析比較工作,合理確定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額度。
三、預測企業銷售前景,合理估算銷售收入
從以上計算公式可以看出:在利潤率不變的情況下,企業銷售收入的增加會導致企業營運資金增加,同時也可能引起流動資金貸款需求增加。但是企業銷售收入的增加受多種因素制約:一是企業是否具備相應的生產能力和與之配套的機器設備、廠房等硬體設施;二是企業是否具有相應的技術人員、產業工人和銷售人員,銷售策略和市場營銷能力是否能夠滿足銷售增長的需求;三是企業是否擁有相應的技術或專利等知識產權;四是企業是否擁有足夠的資源,如原材料供應是否充足,是否有陳舊、損壞等減值現象發生;五是企業生產的產品是否能夠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需求變化,是否符合國家政策法規等。因此,農信社信貸人員要實地深入企業搞好調查,若有必要,應向原材料供應商和產品銷售市場了解情況,研究國家方針政策,估算企業的銷售收入增長計劃是否符合實際,准確估算企業銷售收入的增長速度,從而確定營運資金需求量。預期的銷售收入年增長率一般不超過國資委統計評價局發布《2010年企業績效評價標准值》中對應行業、規模的銷售(營業)增長率的優秀值,或借款人最近2-3年的銷售收入年平均增長率;預期的銷售利潤率一般不低於國資委統計評價局發布《企業績效評價標准值》中對應行業的主營業務利潤率或銷售(營業)利潤率的平均值,或借款人最近2-3年的銷售利潤率平均值。
四、核實企業財務數據,准確計算周轉次數
企業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和准確性直接決定流動資金貸款需求的准確性,這就需要農信社信貸人員深入企業調查核實各項財務數據,在確保真實性和准確性的基礎上再按下面公式計算:營運資金周轉次數=360/(存貨周轉天數+應收賬款周轉天數-應付賬款周轉天數+預付賬款周轉天數-預收賬款周轉天數);存貨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存貨余額;應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應收賬款余額;預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預付賬款余額。存貨周轉次數、應收賬款周轉次數和預付賬款周轉次數等流動資產周轉速度與營運資金需求成反比關系。流動資產周轉的次數越多,表明以相同的流動資產完成的周轉額越多,同等生產規模下,需求的營運資金量就越少。從企業負債方面來說,佔用的應付賬款和預收賬款越多,期限越長,越可以減少對營運資金的需求,預期的營運資產周轉次數一般不低於國資委統計評價局發布的《企業績效評價標准值》中對應行業的流動資產周轉次數平均值,或借款人最近2-3年的營運資產周轉次數平均值。
可是,若企業無限度延長應付賬款等流動負債的期限,則可能導致企業喪失自己的商業信用,出現資金周轉困難。
五、結合現金流量分析,測算流動資金需求情況
將營運資金分析與現金流量分析結合起來判斷企業償債能力,決定是否發放流動資金貸款,主要通過以下現金流量指標來分析:一是流動性分析,流動性分析指標是現金除以流動資產,衡量流動資產的質量,指標值越高,企業流動資產的變現能力越強,但是過高可能說明企業的現金未能得到充分利用。二是償債能力分析,償債能力分析指標是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除以流動負債,反映流動負債所能得到的現金保障程度,指標值越高,說明企業償付流動負債的能力越強。但指標值過高,企業就可能沒有很好地利用現金資源,另一方面,指標值過低,則又意味著企業可能出現支付危機。三是獲利能力分析,獲利能力分析指標是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除以稅後凈利,主要反映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與當期凈利潤的差異程度,也即當期實現的凈利潤中,有多少是有現金保證的。
六、影響測算流動資金需求的其他因素
一是中小企業財務制度大多不健全,按照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測算出的營運資金量、自有資金量大多不準確,造成最終測算得出的銀行可授信額度無實際參考價值。比如,很多中小企業都是民營企業,以家族式經營為主,企業領導者集權現象及「小農」意識嚴重,往往通過隱藏銷售收入和利潤來減少交稅,同時企業利潤多被老闆抽資用於私人支出或對外投資,再以個人投資的方式反映至「其他應付款」內,造成企業財務「公私不分」,進而造成測算結果與實際結果偏差較大。另外,還有些中小企業為把報表值得好看,把本應屬於「長期負債」的資金擺在「資本公積」中核算,造成測算時企業自有資金較多的假象,而實際自有資金不足。此外,還有部分中小企業為了能達到招投標資質等級,通過虛增注冊資本的方式予以滿足需要。
二是由於中小企業財務核算不規范,部分中小企業存量流動資金貸款被固定資產投資所佔用,造成測算的銀行可授流動資金貸款額度與企業實際所需存在較大偏差。例如,很多中小企業購買二手機器設備或自製設備,為節省開支不要求交易對手開立發票;有的投資建造廠房未按規定程序進行,這些投資都無法提供項目立項、可行性報告等資料,無法辦理固定資產貸款,導致出現了「短貸長用」的情況。
三是很多中小企業通過年初集中儲備原材料的方式鎖定原材料價格,以此來規避原材料價格波動帶來的不利影響。這將導致企業對貸款集中性需求特別大,進而導致測算出的可授信額度與企業所需貸款額度偏差較大。
李雪冬、陳彤

『拾』 當前票據使用中存在的難點及建議有哪些

(一)結算手續費率偏低,保證金制度「空白」,
銀行
信貸風險難抑制
一是結算手續費率偏低。《支付結算辦法》規定: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手續費為票面金額的萬分之五。這與貸款利率相差懸殊。而對於超過保證金的部分。金融機構實際上承擔著與發放貸款同樣的風險。造成銀行承兌匯票的風險與收益不對稱。二是保證金制度存在「空白」。目前,在人民銀行並沒有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的收取做出任何具體的交存比例規定的情況下,各簽發銀行普遍已經採取收取保證金的方式簽發銀行承兌匯票。但是各行對交存的比例規定卻參差不齊,既可以為100%,也可為O。極易形成不正當競爭局面。也加大了銀行信貸的風險。
建議:適當提高結算手續費率並盡快建立保證金制度。
(二)票據的無因性與票據基礎關系相矛盾,真實交易背景難落實
按照現有制度規定:出票人不得簽發貼現無對價的、無真實交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但在實際操作中,一是受部分銀行為完成存款、貸款等「硬性指標」,提高工作業績等主觀因素影響,在辦理貼現業務時只注重匯票本身的真實性,放鬆對企業提交的增值稅發票、商品交易合同的審查;二是受客觀因素制約。如免稅單位無增值稅發票、真偽鑒別技術手段滯後等,使這一真實性控制措施流於形式。
建議:以立法形式嚴格將票據的基礎關系與票據關系區別開來。強化票據的無因性,使票據的信用功能合法化。
(三)簽發票據金額上限不明確。巨額票據簽發難控制
現行票據管理辦法雖然對單張票據的金額規定了上限,但對同一企業同一天共計可以簽發多少金額的票據並沒有明確規定,給個別企業利用制度漏洞、通過化整為零的手段,在同一天開出巨額銀行承兌匯票提供了機會。
建議:明確規定同一企業一天可以簽發票據金額的上限。
(四)真偽鑒別技術手段滯後,票據詐騙風險難防範
一是防偽鑒別技術與造假技術不成比例。目前各行鑒別技術手段相對落後。大部分櫃員只是以肉眼目測的方法核對圖形印鑒、票據底紋、防偽標識等。不法分子利用這一弱點,利用其先進的電子掃描設備和技術,偽造、變造票據和印章,使假票據輕易蒙騙過關,呈現出犯罪分子偽造手段科技含量高,銀行票據防偽能力和鑒別方法相對滯後的問題。二是查詢查復環節不完善。目前各行匯票真實性查詢的方式主要為電子查詢和電話查詢,缺少到簽發行的實地驗證。這為內外勾結進行票據詐騙和克隆票據提供了機會,而且在銀行承兌匯票查詢查復中,回復均為「我行曾簽、真偽自辯」,這些在防範票據詐騙方面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
建議:大力推廣支付密碼器,提高票據真偽鑒別技術。
(五)票據的舉證責任規定不合理,持票人利益難維護
《票據法》第十二條規定:「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32號)第九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持票人有責任提供訴爭票據。該票據的出票、承兌、交付、背書轉讓涉嫌欺詐、偷盜、脅迫、恐嚇、暴力等非法行為的,持票人對持票的合法性應當負責舉證。」但一方面由於票據是無因信用工具,根據「無因」的特點,票據債權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權力時,就其取得票據有無原因,或原因是否得當,不負另外舉證責任;另一方面如果由持票人負舉證責任,就可能助長債務人濫用抗辯權,從而可能使正當持票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此,應從法律上對舉證責任人予以明確。
建議:應明確債務人以欺詐、偷盜、脅迫、惡意和重大過失等原因而對持票人主張抗辯,應自負舉證責任,未能提供有效證明的,應推定為善意取得,確定票據的合法性。
(六)制度建設出現盲區,善意持票人利益難保護
我國《票據法》未明確規定保護善意取得有連續背書的持票人利益。在實際中,一是當票據喪失後,根據《票據法》第十五條規定,喪失票據人在票據到期前有權掛失止付及進行公示催告,付款人在接到通知後有義務暫停支付。但如果此時有善意且支付了對價的持票人提示被偽造背書的票據請示承兌、付款時,付款人及人民法院應當如何面對這兩個權利平等的當事人。二是付款企業賬戶凍結,法院要求銀行停止支付以該企業為付款人的票據款項。善意持票人無法如期獲得票面金額。票據本身具有無因性,並-且票據法是強行法,到期見票付款是法律強制要求,法院限制銀行支付票據款項的行為與票據法的規定不一致。
建議: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加大對善意持票人的利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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