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惠州市粵東飲料廠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惠州市粵東飲料廠有限公司成立於1989年12月01日,主要經營范圍為酒、非酒精飲專料製造(此項目為籌建屬,籌建期間不得經營)等。
法定代表人:嚴麗雯
成立時間:1989-12-01
注冊資本:1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41302000062725
企業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地址:惠州市黃家塘39號
㈡ 甲、乙、丙、丁、戊擬共同組建一有限責任性質的飲料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
你這個是考題嗎?
㈢ 中山市珠江飲料廠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中山市珠江飲料廠有限公司於2003年09月19日在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專立。法定代表人蔣錦屬祥,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食品生產(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等。
法定代表人:蔣錦祥
成立時間:2003-09-19
注冊資本:1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42000000058217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中山市東鳳鎮興華東路85號
㈣ 我想一個人開一個貿易公司,經營飲料類的(啤酒可樂什麼的),但是有幾個問題沒有搞明白,注冊資本是幹嘛
您說的是注冊資金吧,這個公司實力標本。有倆種,一實收資金,二認繳資金。現在深圳可以認繳。就不用去銀行驗資。如果您 有實力,就去銀行驗資,實收資本。下個問題相關證件有酒,類的話,可能要有,酒,類,許,可,證。和食品的流通。。。。。。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私聊
㈤ 甲、乙、丙、丁、戊擬共同組建一個有限責任性質的飲料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其中甲、乙各以貨幣60萬元出
1、戊的出資不符合復公司法制27條第一款規定,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8條第三款明確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作價出資。
2、應屬公司的分立行為。
3、根據公司法177條,分立前的債務由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另有約定的除外。故新公司設立後,原公司的債權債務可根據分立前的約定而不受影響。
4、應滿足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5、(因公司注冊資本為200萬,但實際股東出資相加只有170萬,不知是什麼原因,筆誤還是其他)。公司法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財產承擔債務責任,股東以其他認繳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個人認為,如果設立時虛報注冊資本,那麼這些股東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將他們列為被告
㈥ 案例分析題: 甲、乙、丙、丁、戊擬共同組建一有限責任性質的飲料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其中,甲、乙各以
一、課堂討論(案例分析)
甲、乙、丙、丁、戊五方欲共同組建一個有限責任性質的服裝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公司擬不設董事會,由甲方擔任執行董事;不設監事會,由丙方擔任公司的監事。服裝公司成立後經營有方,效益顯著,經股東會決議,決定增資擴股,而乙方由於自身原因決定將其股份轉讓給C公司。
試分析:
1、試簡要回答我國《公司法》有關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的法律規定。
2、服裝公司的組織機構設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為什麼?
3、《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是如何規定的?乙方轉讓股份時應遵循股份轉讓的何種規則?
考核知識點:我國《公司法》有關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的法律規定及股東轉讓股份的相關規定。
常見錯誤:法律規定不能靈活運用
提示答案:
提示答案: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因股東只有一人,所以不設股東會。
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應設董事會,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為3-13名。
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2、該案例中,服裝公司未設立股東會,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因為其不屬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因股東只有一人,所以不設股東會」的例外情況。
該案例中,服裝公司未設立董事會,由甲方擔任執行董事,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該案例中,服裝公司不設監事會,由丙方擔任公司的監事,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但是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3、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意見,其他股東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本案例中,服裝公司成立後經營有方,效益顯著,經股東會決議,決定增資擴股,而乙方由於自身原因決定將其股份轉讓給C公司,乙方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意見。
㈦ 案例四: 甲、乙、丙、丁、戊擬共同組建一有限責任性質的飲料公司,注冊資本200
派生分立來.
《中華人民共源和國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並的,由合並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㈧ 甲、乙、丙、丁、戊擬共同組建一有限責任性質的飲料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其中甲、乙各以貨幣60萬元出資
1、戊以勞務出資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理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不能以勞務出資。
2、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理由:根據公司法第51條、第52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董事,不設董事會;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3、屬於公司分立行為(存續分立),即經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決議把一個公司分立成兩個公司。設立後,原有債務由飲料公司與保健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承擔連帶責任後,飲料公司與保健品公司對原債務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根據企業分立時的資產比例分擔。
4、乙向大北公司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甲、丙、丁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B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保健品廠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通過破產程序實現自己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