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為什麼說利益相關者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認識不足
1.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內容目前,關於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內容尚無統一意見,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筆者認為企業應履行社會責任並披露其信息的內容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企業收益方面的貢獻。獲利是企業的一個重要的財務目標,同時也是企業實現其他社會目標的物質基礎。企業獲得收益的大小不僅反映了其經濟實力,也決定了向國家繳納稅金、支付給職工的薪水以及向股東分配利潤的情況。只有獲得更多的利潤,才能拿出更多的財力去進行環境保護、公益捐贈等社會活動,因此,收益指標仍然是衡量企業對社會貢獻的基礎性指標。(2)環境保護方面的貢獻。環境問題關繫到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的社會意義。我國企業有責任加大對環境保護設備的投入,處理廢水、廢氣、廢渣,降低能源消耗,消除工業噪音,減少使用稀有資源,對社會性環境治理提供服務。(3)人力資源開發方面。企業在開發人力資源方面的工作包括:招募錄用人才,進行技術培訓,職務輪換,提高工薪水平,改進職工福利,改善勞動保護條件以及增進勞資雙方的相互信任等。這些工作對企業持續穩定發展有重要意義。因此,企業人力資源的貢獻是其履行社會責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4)參與社區活動情況。社會福利是社會責任的一部分,企業參與社會活動,有利於樹立企業形象,更好地協調企業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發展。其內容包括:為發展公共交通、市政建設、醫療衛生、社會保險等方面提供人力、財力和物力的支持;對文化、體育、教育及公益事業的資助與捐贈;提供平等就業機會,並對失業者、少數民族、婦女、殘疾人等就業方面提供咨詢服務;按時定額向稅收機關繳納稅款。(5)提供產品和維修服務。產品的安全性能與質量關繫到消費者的切身利益,企業應向公眾報告產品的使用效能、耐用年限、使用過程中的注意事項、產品售後服務及維修、廣告真實程度等。(6)商業道德方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也是信用經濟,企業應誠實守信,開展公平競爭,不欺詐,不能通過不正當行為去損害其他企業的利益。2.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方式。目前,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專設相應的會計科目在會計報表中進行反映;在會計報表附註部分進行相應的說明;專門編制相應的社會責任會計報告來披露,如環境損益表、增值表等。筆者認為,鑒於我國國情,借鑒國際慣例,可在傳統三大報表的基礎上增加社會責任會計報告來反映。對於定量的財務信息一般採用會計基礎型,即用會計特有的術語、方法、程序等來反映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對於確實無法進行定量反映的,就以文字表述的方法進行披露。
B. 關聯方交易披露對會計有什麼作用
關聯方交易披露對會計沒有任何作用。
關聯方交易披露,是給投資人提供信息,讓投資人做出合理的投資判斷的。與會計沒有任何關系。
關聯方交易的披露要求包括:
(一)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按照重要性原則分別情況處理。
1.零星的關聯方交易,如果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影響較小的或幾乎沒有影響的,可以不予披露。例如,B企業為A企業的聯營企業,B企業當期從A企業購入一台閑置不用的計算機,其賬面價值為2萬元,經雙方協議,B企業按照市場公允價格1.5萬元購入。由於A、B企業日常經營中很少有業務往來,這次交易是其成為關聯方關系五年來的第一次,並且對A、B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影響較小或幾乎沒有影響。對這一交易可以不予披露。
2.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有影響的關聯方交易,如果屬於重大交易(主要指交易金額較大的,如銷售給關聯方產品的銷售收入占本企業銷售收入10%及以上的),應當分別關聯方以及交易類型披露。分別關聯方披露,是指分別各個關聯企業和關聯個人予以披露;分別交易類型披露,是指按照交易的各種類型分別披露,這里的類型是指企業會計制度中就關聯方交易所舉例子的內容。如果關聯方之間屬於非重大交易,類型相同的非重大交易可以合並披露,但以不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正確理解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為前提。
(二)在企業與關聯方發生交易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其交易要素。這些要素一般包括:
1.交易的金額或相應比例。在披露時要求披露兩年期比較數據,兩年期的比較數據是指各期的實際發生額或各期實際發生額占該類交易金額的比例。如果兩年比較資料中有一年屬於重大交易,另一年屬於非重大交易,應視為重大交易分別關聯方和交易類型予以披露,不能採用合並披露的方式。
2.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或相應比例。在披露時要求披露至本期期末止的關聯方交易累計未結算的金額或相應比例,並披露其兩年期的比較數據。但不需要披露本期發生額。
3.定價政策(包括沒有金額或只有象徵性金額的交易)。
4.關聯方之間簽訂的交易協議或合同如涉及當期和以後各期的,應當在簽訂協議或合同的當期和以後各期披露協議或合同的主要內容、交易總額以及當期的交易金額。
(三)不需要披露的關聯方交易有:
1.在合並會計報表中披露包括在合並報表中的企業集團成員之間的交易。合並會計報表是將集團作為一個單獨整體反映與其有關的財務信息,在合並會計報表中,企業集團作為一個整體看待,集團內的交易已不屬於交易,並且已經在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時予以抵銷。因此,在正確編制的合並會計報表中,已沒有集團內部交易可以披露。
2.在與合並會計報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會計報表中披露關聯方交易。因為,母公司會計報表是與合並會計報表一並向外提供,而在合並會計報表中,母公司與其關聯方交易,有的被抵銷,有的已經如實反映;而且會計報表使用主要是看整個集團的合並會計報表,與合並會計報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的會計報表在這種情況下並不是很重要。
C. 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重要意義
一、巴塞爾委員會相關工作回顧
巴塞爾委員會近年致力於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表1列出了巴塞爾委員會近年來有關信息披露的主要文件。
表1 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有關信息披露發布的主要文件
1955年5月,巴塞爾委員會透明度小組與證券委國際組織技術委員會 (IOSCO Technical Committee)發布了一份聯合報告:「關於銀行和證券公司衍生產品業務的監管信息框架」,提出了有效監管銀行和證券公司衍生產品業務所必佑的信息框架,「該信息框架由兩部分組成,一份數據目錄和一份公認的最基本的信息構架。這是委員會關於信息披露及透明度方面的第一份報告。該報告主要以巴塞爾委員會 1994年7月 」衍生產品風險管理指導「、證券委員會國際組織 」關於規范證券公司的OTC衍生產品業務的操作和金融風險管理控制機制「(1994年7月)、」費雪報告「以及 」巴塞爾資本協議「等為基礎,提出了與風險管理指導相配合的監管信息採集框架。
同年11月,兩委員會又聯合發布了另一份重要報告:「銀行和證券公司交易及衍生產品業務的公開信息披露」。該報告考察了十國集團一些活躍的大型國際性銀行和證券公司交易和衍生產品業務的信息披露情況,闡述了公開信息披露對於金融市場穩定和經營決策之意義。報告吸收了「費雪報告」和前述 「監管信息框架」報告中的概念,並對今後進一步加強信息披露提出了建議。自這份報告開始,兩委員會每年都要對銀行和證券公司的年報進行一次調查。調查從 1993年年報開始,最近一次為1999 年年報。調查共形成了6份報告。
1997年,在許多非十國集團國家監管當局的積極參與和密切配合之下,委員會制定了「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
1998年,隨著各方對透明度問題逐漸達成共識,委員會於9月份頒布了「增強銀行透明度」報告。該報告闡述了透明度在市場約束、增強金融系統安全和穩定中的作用,分析了公開信息披露的潛在弊端,確定了透明度信息質量特徵,並就如何提高銀行透明度提出了一整套建議。該報告是委員會關於信息披露方面的一個綱領性文件,對公開信息披露和監管信息規則的制定均具有指導意義。
在提高銀行透明度思想指導下,考慮到金融體系己發生了巨大變化 (金融機構的增多、衍生產品的運用、各種風險管理技術的發展以及信息披露標准和實務的變化等),委員會與證券委國際組織一道,修訂了1995年5月和11 月頒布的「監管信息框架」和「公開信息披露」。1998年10月,兩委員會給出了新的監管信息框架:「關於衍生產品和交易業務的監管信息框架」。1999 年2月,兩委員會又聯合發布了「關於銀行和證券公司交易和衍生產品業務公開信息披露建議」徵求意見稿。同年10月,公布了「公開信息披露建議」正式報告。上述兩份報告是委員會有關信息披露方面的兩份核心報告。
1999年6月,也正是在透明度思想指導下,委員會對資本充足率再次進行了修訂,形成了「薪資本充足率框架」文件。銀行監管的三個支柱 (即最低資本規定,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概念被首次提了出來。
在200l年1月發布的「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中,委員會特別強調了信息披露,認為通過強化信息披露可以達到強化市場約束的目的。因此,在新協議中,委員會就 「適用范圍、資本結構、風險暴露與評估以及資本充足率」四個領域,制定了更為具體的定員和定性信息披露要求,並提出了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和建議。至於披露的重要性,委員會的看法是,信息披露會影響對銀行資本的要求。因為新協議允許銀行採用內部方法計算風險資本要求,即對資本要求允許有一定的靈活性,而適當的信息披露則是監管當局准許銀行使用內部方法的前提。對於信息披露標准,委員會認為應與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合作,以保持兩個披露框架之間的一致性。為了避免過多信息給市場造成的混亂,委員會還將披露劃分為核心和補充兩類。此外,委員會還就專有信息 (proprietary information)的披露問題、監管當局對不披露情況應採取什麼措施等問題提出了建議。可以說,薪資本協議給信息披露確定了一個總體方位。
2001年4月,一個信息披露多方聯合工作小組向巴塞爾委員會、全球金融系統委員會 (CGFS)、國際保險監管委員會 (IAIS)和證券委國際組織提交了一份 「最終報告」。該工作小組與44個國家的叫個金融機構進行了合作,通過它們提供的數據,研究金融風險披露問題。該報告的結論是:要加強定量信息的披露,披露應與內部風險評估實務相一致,期間披露比期末披露能提供更好的風險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宗旨與原則
關於信息披露的宗旨和原則,主要體現在巴塞爾委員會發布的四份文件中:2001 1年1月的「新巴塞爾資本協議」、1999年10月的「銀行和證券公司交易和衍生產品業務公開信息披露建議」、1998年9月的「衍生產品和交易業務監管信息框架」以及198年9月的「增強銀行透明度」,其中以及2001年頒布的新協議為主。
1.宗旨
促進有效監管、提高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和穩定性,是巴塞爾委員會的根本宗旨。從這一宗旨出發,委員會確立了由三個「支柱」構成的監管框架:最低資本規定、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信息披露是第三支柱「市場約束」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市場約束作用主要通過影響市場參與者的決策及行為來實現。當市場參與者可以及時獲得諸如銀行財務狀況、經營戰略、風險、風險管理能力、收益等方面的可靠信息時,市場參與者將減少決策的盲目性,他們將通過減少業務或要求更高的資金回報等方式,更有效地配置資本,從而促使銀行實行有效的和審慎的管理。同時,在出現市場風波時,他們能夠甄別經營良好和經營不善的銀行,從而減輕和防止市場的盲動。也就是說,市場約束發揮作用是以有效信息披露為前提。
2.信息特徵
要發揮市場約束、促進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信息披露必須是有效的,符合一定要求的。表2給出的是四個信息披露基本文件對信息特徵總體要求。從四個基本文件對信息特徵的要求來看,信息的及時性 (披露頻率)、可比性、相關性(有用性)、重要性和全面性是最普遍的。
表2 信息披露四個基本文件對信息特徵的要求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徵求意見稿輔助文件 「第三支柱 (市場約束丫的第I部分第4章節總第17-19節段為」核心和
補充披露「,給出了信息披露的一個特徵。
3·披露內容
關於信息披露的具體內容,巴塞爾委員會在幾個相關文件中有詳細規定。表3給出了信息披露內容梗概。
從表3中可以發現,三者對披露內容要求的共同點是,強調定性和定量信息的平衡,且均按風險類別劃分。不同點是:
(1)所要求披露的風險類別不同。「第三支柱」還強調了操作風險和利率風險。「增強銀行透明度」和 「公開信息披露建議」
沒有這方面要求,但有流動性風險。其原因可能是,操作風險越來越重要,利率風險管理技術也已趨成熟,而流動性風險
信息可從其他地方獲得,如流動性風險中的「融資風險」已被資本方面的信息所涵蓋;(2)「第三支柱」考慮了內部風險計
量方法對信息披露的影響,但前兩者沒有。例如,信用風險的披露就與所採用的風險計量方法有關,採用 《內部評級法
(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IPA)的銀行披露的信息將涉及計量模型參數、模型假設等內容,這是「標准法」(即通過
信用資產風險加權方法估算信用風險)中所沒有的。與新協議的總體精神相一致,「第三支柱」要求的信息披露更多地與
銀行實際管理技術和水平有關,即更突出「個性」,而不強求統一。
表3 信息披露內容梗概
三、國內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現狀
從2000年商業銀行年報來看,目前對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進行規范的主要有《商業銀行法》、《會計法》、《企業會計准則》、《金融企業會計准則》等。對於股份制銀行,還有《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扒對於城市商業銀行,要遵循《城市合作銀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對於上市銀行,則還要求遵循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如證監會頒布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 (第2號)商業銀行財務報表附註特別規定》和《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 (第7號)商業銀行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等。上述規定對我國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給出了具體的要求。特別是關於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規定得很詳盡。在我國所有商業銀行中,對上市銀行的信息披露要求是最高的。證監會對上市銀行信息披露的一系列規定,大大提高了其披露質量和水平。
為了了解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與巴塞爾委員會要求的差距,我們將證監會的規定與巴塞爾的新協議 (第三支柱)進行了比較。發現與巴塞爾的要求相比,證監會的要求還存在一定的距離,主要表現在:
(1)資本結構和資本充足率。這大概是證監會要求中最薄弱的部分。除了在董事會報告的「前三年財務數據」披露要求中有一個「資本充足率」指標外,在報表注釋中就再沒有關於資本結構和資本充足率方面的要求。盡管我國銀行沒有復雜資本工具,但就核心資本、補充資本以及其扣減量進行披露還是十分必要的。
(2)市場風險。關於市場風險,國際上的做法是區分兩種情況,兩種情況下的披露要求是不同的。第一種情況是採用了VaR等風險計量統計模型,第二種是未採用統計模型而是採用標准法 (即風險權重系數)。對於第一種情況,關於統計模型的假設前提、模型參數、模型測試等有很高的披露要求。從我國商業銀行目前實際運作看,VaR在一、二家銀行試點,普遍運用尚需時日。因此,當前應當以第二種方法為主,即側重對風險權數計量下各類風險敞口、風險管理業績的揭示。但是,在證監會的要求中,關於市場風險權數、標准法適用的投資組合以及不同風險資產對應的資本要求等均無披露要求。
(3)利率風險。這是「新協議」中特別強調的一部分。國際上對利率風險的管理採用的方法主要有期限法、缺口法、風險收益法 (VaR)、統計模型、敏感分析、情景分析等,因此,到期日、期限、重新定價 (repricing)、基點價值、利率沖擊結果等均成為利率風險披露的對象。證監會要求中有關於到期日方面的披露要求,僅夠巴塞爾要求的「底線」。
(4)信用風險。證監會要求在這一部分對上市銀行的要求遠遠高於其他非上市銀行,尤其在信貸資產質量、信貸風險(包括信貸集中)、呆帳准備金計提等方面。但是,「新協議」關於信用風險評級 (特別是內部信用評級方面)、信用風險敞口計量、各種信用風險緩解技術 (如抵押、擔保、保險等)等方面的信息披露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在證監會有關規定中尚未見有這方面的要求。
(5)操作風險。這是巴塞爾新協議中的新提出的要求。盡管證監會在《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 (第7號)商業銀行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中提出了,商業銀行應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說明,且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評價報告,但就操作風險本身,證監會並未要求上市銀行做出披露。
從我國三家上市銀行 「浦發」、「深發」和「民生」2000年年報內容和格式看,三家銀行都符合證監會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除個別項目如 「短期債券發行」、「衍生工具會計確認和計量」方面外,已披露的項目均達到95%以上。這說明,證監會對上市銀行年報信息披露的規范執行效果不差。可以推測,證監會若適當提高披露要求,將促進上市銀行披露質量的改善。
與這些上市銀行相比,非上市銀行,包括 「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其他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等在年報的披露方面則存在較大缺憾。主要體現在:第一,無論內容還是格式都不規范。如關於風險管理方面的內容,國外商業銀行通常將之放在「董事會報告」或「管理討論和分析」(即MD$A)中。我國商業銀行大多沒有這方面內容,僅有的幾家中也很不規范,有的放在 「發展報告」中、有的則放在「業務綜述」中;第二,對會計報表附註不重視。許多銀行附註只有十來項,有的銀行 (其中就有「四大」商業銀行)也只有1、2項,有的如一些城市商業銀行則乾脆就沒有。報表附註的披露不充分將直接影響信息披露質量,導致信息披露存在巨大 「缺口」;第三,對風險方面的情況尤其是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披露得非常少。不僅定量信息完全沒有,而且定性信息也很少。有的風險管理定性信息差不多就是 「名詞堆砌」,沒有實質性的內容闡述,有的則 「文不對題」。
國內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是年報披露與國際通行慣例存在很大差距。隨著我國金融市場不斷開放,銀行間競爭加劇,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總體水平勢在必行。
四、巴塞爾原則對我國的指導意義
針對我國商業銀行實際情況,我們認為,巴塞爾原則具有積極的指導意義,特別是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便於我們找出與國際銀行業最新發展的差距,跟蹤發展新動向
巴塞爾委員會12個成員國的銀行在全球金融業中佔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代表著整個銀行業發展的最新方向。同時,委員會與其成員國銀行業之間保持著十分密切的聯系,並進行經常性的調查、面談和溝通。這樣,委員會不斷保持與世界銀行業發展同步,在此基礎上制定出國際銀行監管方面的有關規定。因此,其原則必然折射出世界銀行業的最新發展動向。對照這些原則,可從中發現我國商業銀行與國際先進同業之間的差距,明確未來的發展方向。
從我國目前情況看,商業銀行與國際同業先進水平的差距突出地表現在各種風險管理技術的開發和運用上。以市場風險管理為例,國際上這一技術巴比較成熟了。除了一些國際活躍銀行運用外,許多非成員國銀行也都運用了v訊一類的技術,如澳大利亞、新加坡、香港、馬來西亞、泰國、印度、南非、墨酉哥等國的一些大銀行也都採用了此類技術。在信用風險方面,國際上正在向運用統計模型方向發展,有的正在建立相關資料庫。同時,巴塞爾委員會還提倡建立內部評級體系,或充分運用外部評級。在這些方面,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都有很大差距。
由於在制定有關披露規范時,必然有一定的超前性,因此對國際新動向給予充分的關注還是必要的。從「新協議」透出的新動向看,今後披露的信息將更多地來自銀行內部系統,對信息披露的規范也將更多地側重於對內部系統的描述和評價。此外,操作風險在銀行業和監管部門中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且這一趨勢還有繼續之勢。關注這些問題,並研究其未來發展趨勢,可以使我們有一定的主動權,避免始終處於落後的局面,盲目跟著他人走彎路。
(二)階段性推進
對於一些條件尚不成熟的國家,信息披露採用漸進式也是巴塞爾原則所倡導的。這一精神在 「新協議」中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採用核心披露與補充披露相結合的方式,二是區分不同發展水平的銀行,提出不同的披露要求,前述的市場風險管理和信用風險管理即為一例。我們認為,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最宜採用「階段性推進」的策略。
關於階段性推進,具體可分三個方面。第一,視不同銀行的具體情況分先後走。我國商業銀行在經營規模、業務發展、管理技術方面差異很大。有條件的可以要求高一些,如上市銀行。美國也是如此,即使進人世界前100家的銀行,也不是個個都能達到巴塞爾委員會的要求。以市場風險管理技術為例,缺口管理和敏感分析較容易,但VaR要求有較強的支持條件,如需要時期較長的、真實、可靠的業務數據。我國有些商業銀行近年來較注重這方面的數據建設,但大部分尚未意識到、或正處在發展初期,長期數據根本無法獲得。因此,對不同銀行視其具體情況而採用不同的披露標準是切合實際的。第二,區分核心披露和補充披露,且時間上有先後。在巴塞爾新協議中,「核心」披露為基本披露要求。委員會區分「核心」和「補充」披露主要考慮到重要性原則,因為有的中小銀行業務比較簡單,復雜程度低,有的銀行某類業務即使存在也占很小比例,對銀行整體風險和收益的影響微不足道。對這些銀行來說,將所有信息不分主次地披露是很不合理的。與國際大型活躍銀行相比,我國商業銀行的業務規模及復雜程度都相去甚遠。因此,近期應當以巴塞爾「核心」披露要求為基本目標,以後再逐步提高。第三,由於多方面原因,包括對披露效應的擔心,銀行對披露某些信息,如貸款分布、不良資產、呆帳准備金計提、利息與非利息收益、表外業務損益影響等非常敏感。我們認為,對於敏感信息,特別是定量信息,目前披露有一定困難的,可以先從定性信息開始。對於信息使用者來說,定性信息披露好壞,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幫助他們了解銀行經營管理的基本狀況。定性信息是信息披露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應當加以重視。
(三)對新興市場國家的特別要求
考慮到一些金融市場不夠發達國家的情況,巴塞爾委員會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一些建議。這些建議中有一點特別值得我們注意,即在金融市場不夠發達的國家,由於市場約束作用微弱,公開信息披露並不能促進市場監督發揮作用。因此,監管當局應建立一套全面的監管信息系統,以彌補公開信息披露的不足。我國目前金融市場尚處在發展初期,市場結構、投資品種和監管技術等方面都存在不少問題。強化監管當局的監管作用,建立相應的監管信息系統,對減少金融體系風險是很有必要的。
總之,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披露水平離巴塞爾委員會的要求有較大差距。如何縮短距離,改善形象,以積極的姿態參與國際競爭,這在我國當前是非常緊迫的一項工作
D. 財務報表層次的重要性水平和各賬戶余額、交易或披露的重要性之間的關系
沒有必然的關系,制定的各賬戶余額、交易或披露的重要性要低於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水平,以此來降低審計風險的。
E. 求助會計信息披露的意義、目的、內容
意義:
1、 財務會計報告是國家進行經濟宏觀調控的依據。
2、 為主管部門、投資者、債權人及其他外部單位和部門提供信息。
3、 為單位內部的經營管理者職工提供必要的信息。
4、 促進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
目的:
1、 投資者根據企業披露的會計信息進行投資決策,企業管理層則通過披露會計信息傳遞企業的經營業績、資源配置和財務風險等信息。
2、 在一定的信息披露規范框架下,企業經營者應該或可以披露什麼內容,以什麼樣的方式披露以及何時披露等方面,有很大的選擇餘地,而會計信息披露是企業所有者獲得信息的唯一渠道。
3、 可以保證企業所有者獲得真實、充分的信息,以利於做出正確決策,充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 能夠引導社會資金投向,實現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從監管的角度看,為政府通過市場了解經濟資源配置狀況、實施監管提供了依據,以引導會計信息披露向良性循環的軌道發展。
內容:
為了保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規性。我國先後頒布了一系列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等。
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上市公司必須公開披露的信息內容主要包括:
1、 招股說明書。
2、 上市公告書。
3、 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
4、 臨時報告。包括財務報告,財務報告中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財務報表附註、財務情況說明書等是必須披露的。
(5)關聯資金披露的重要性擴展閱讀: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上市公司應當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會計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當包括:
(一)明確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確定披露標准;
(二)未公開信息的傳遞、審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及其負責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
(四)董事和董事會、監事和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等的報告、審議和披露的職責;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記錄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開信息的保密措施,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圍和保密責任;
(七)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內部控制及監督機制;
(八)對外發布信息的申請、審核、發布流程;與投資者、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的信息溝通與制度;
(九)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制度;
(十一)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責任追究機制,對違反規定人員的處理措施。
F. 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關聯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A可比性B謹慎性C重要性D獨立性 選什麼
c重要性
G. 證券信息披露制度的意義
信息披露制度,也稱公示制度、公開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為保障投資者利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將其自身的財務變化、經營狀況等信息和資料向證券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或公告,以便使投資者充分了解情況的制度。它既包括發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後的持續信息公開,它主要由招股說明書制度、定期報告制度和臨時報告制度組成。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體上看,它是以發行人為主線、由多方主體共同參加的制度。從各個主體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氣息的地位看,他們大體分為四類;第一類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它們所發布的信息往往是有關證券市場大政方針,因而也是較為重要的信息,這類主體包括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特別是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它們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既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也是有搓信息披露的法律得以實施的招待機關,因此它們在披露制度中處於極為重要的地位。第二類是信息披露的一般主體,即證券發行人,它們依法承擔披露義務,所披露的主要是關於自己的及與自己有關的信息,是證券市場信息的主要披露人。第三為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體,它們是證券市場的投資者,一般沒有信息披露的義務,而是在特定情況下,它們才履行披露義務。第四類主體是其他機構,如股票交易場所等自律組織、各類證券中介機構,它們是制定一些市場交易規則,有時也發布極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信息披露制度在信息公開的時間上是個永遠持續的過程,是定期與不定期的結合。各國企業股份化的經驗證明,證券市場是股份制發展的必然結果,只有給股份持有人創設一個可以隨時變現其股份的制度,股份制改造才能獲得更為廣泛的群眾基礎,才能更快的推廣,從而實現資金規模化所產生的效益。
信息披露的強制性。有關市場主體在一定的條件下披露信息是一項法定義務,披露者沒有絲毫變更的餘地。雖然從證券發行的角度看,發行人通過證券發行的籌資行為與投資者購買證券的行為之間是一種契約關系,發行人從而應按照招募說明書中的承諾,在公司持續性階段中履行依法披露義務,投資者之間關系的一個次要方面,而更主要的方面,還在於法律規定的發行人具有及時披露重要信息的強制義務。即使在頗具契約特徵的證券發行階段,法律對發行人的披露義務也作出了詳盡的規定,具體表現在發行人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格式和內容編制招募說明書,在此基礎上,發行人的自主權是極為有限的,它有在提供所有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之後,才有少許自由發揮的餘地。這些信息不是發行人與投資者協商的結果,而是法律在徵得各方同意的基礎上,從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基礎上所作的強制性規定。並且,它必須對其中的所有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信息披露制度權利義務的單向性。信息披露制度在法律上的另一個特點是權利義務的單向性,即信息披露人只承擔信息披露的義務和責任,投資者只享有獲得信息的權利。無論在證券發行階段還是在交易階段,發行人或特定條件下的其他披露主體均只承擔披露義務,而不得要求對價。而無論是現實投資者或是潛在投資者均可依法要求有關披露主體提供必須披露的信息材料。
H. 各賬戶余額、交易或披露的重要性用來判斷什麼
指的是認定層次的重要性水平吧。用來收集審計證據,不斷的進行調整,制定實際執行的重要性水平,來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的,說白了,就是審計過程中收集審計證據,降低審計風險的。
I. 急求 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重要意義!!!
考慮到一些金融市場不夠發達國家的情況,巴塞爾委員會有針對性地提出回了一些建議。這答些建議中有一點特別值得我們注意,即在金融市場不夠發達的國家,由於市場約束作用微弱,公開信息披露並不能促進市場監督發揮作用。因此,監管當局應建立一套全面的監管信息系統,以彌補公開信息披露的不足。我國目前金融市場尚處在發展初期,市場結構、投資品種和監管技術等方面都存在不少問題。強化監管當局的監管作用,建立相應的監管信息系統,對減少金融體系風險是很有必要的。
J. 上市公司審計報告關聯方信息披露不充分有什麼影響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披露要求具有充分性和重要性:一是公開信息的內容應當完備,要全面反映證券發行和交易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信息,不得在信息公開過程中出現重大遺漏,使社會公眾無法全面、充分地認識;二是要堅持重要性原則要求,對資產、負債、損益等有較大影響,並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作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並在財務報告中予以充分、准確地披露。
但是,有些上市公司在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對象、披露內容、披露時機和披露方式上的選擇性很隨便,隨意性強,披露不充分,造成大量的小道消息與內幕信息,或故意隱瞞上市公司的有利於投資者決策的重大關聯交易信息,特別在對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資金被關聯方佔用的原因、對佔用資
金怎樣處理等往往不予充分披露。
虛假披露,利用關聯交易進行利潤操縱。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原則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關聯方交易會計信息真實可靠。上市公司無論何時何地,以什麼方式披露信息,都應當保證所披露的關聯方交易會計信息是真實可靠的。所謂真實可靠是指上市公司所公開的信息必須能客觀、實際地反映其財務、經營狀況,而不應有編造、偽飾等虛假內容。但現實生活中,一些上市公司為了達到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往往蓄意粉飾會計報表,通過各種辦法來進行虛假陳述和利潤操縱,嚴重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盡管相關法律法規對關聯方交易的標准、定價及披露有著嚴格的規定,但是,由於我國的很多上市公司都是由以前的國有企業改制而成,改制後的上市公司和原國有企業普遍存在著千絲萬縷的關聯方關系,為此很多上市公司利用關聯方交易進行利潤操縱,達到某種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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