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資金管理辦法
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司系統內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金利潤率,保證資金安全,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管理機構
1.公司設立資金管理部,在財務總監領導下,辦理各二級公司以及公司內部獨立單位的結算、貸款、外匯調劑和資金管理工作。
2.結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務的雙重職能。與下屬公司在資金管理工作中是監督與被監督,管理與接受管理的關系,在結算業務中是服務與被服務的客戶關系。
第三條 存款管理
公司內各二級公司除在附近銀行保留一個存款戶,辦理小額零星結算外,必須在資金部開設存款賬戶,辦理各種結算業務,在資金部的結算量和旬、月末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80%,10萬元以上的大額款項支付必須在資金管理部辦理,特殊情況需專題報告,經批准同意後,方可保留其他銀行結算業務。
第四條 借款和擔保業務管理
1.借款和擔保限額。集團內各二級公司應在每年年初根據董事會下達的利潤任務編制資金計劃,報資金管理部,資金管理部根據公司的年度任務,經營發展規劃,資金來源以及各二級公司的資金效益狀況進行綜合平衡後,編制總公司及二級公司定額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額以及為二級公司信用擔保的最高限額,報董事會審批後執行。年度中,資金管理部將嚴格按照限額計劃控制各二級公司借款規模,如因經營發展,貸款或擔保超限額的,應專題報告說明資金超限額的原因,以及新增資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經資金管理部審查核實後,提出意見,報財委、董事會審批追加。
2.集團內借款的審批。凡集團內借款金額在300萬元(含300萬元,外幣按記賬匯率折算,下同)以內的,由資金管理部審查同意後,報財務總監審批;借款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由資金管理部審查,財務總監加簽同意後報董事長審批。
3.擔保的審批。各二級公司向銀行借款需要總公司擔保時,擔保額在300萬元以下的由財務總監審批,擔保額在300--21000萬萬元的,由財務總監核准,董事長審批。擔保額在21000萬元以上的,一律由財務總監加簽後報董事長審批,並經董事長辦公會議通過。借款擔保審批後,由資金部辦理具體手續。對外擔保,由資金部審核,財務總監和總裁加簽後報董事長審批。
第五條 其他業務的審批
1.領用空白支票。在資金部辦理結算業務的企業,可以向資金部領用空白支票,每次領用張數不超5張,每張空白支票限額不超過5萬元,由資金部辦理,領用空白支票時,必須在資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2.外匯調劑。集團內各二級公司的外匯調劑由資金部統一辦理,特殊情況需自行調劑的,一律報財務審批,審批同意後,方可自行辦理。
3.利息的減免。凡需要減免集團內借款利息,金額在5.1萬元以內的,由資金部審查同意,報財委審批,金額超過5.1萬元,必須落實彌補渠道,並經分管副總經理加簽後,報財委審批。
第六條 資金管理和檢查
查情況,定期向財委、總經理、董事長作專題報告。
1.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的現金庫存狀況;
2.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的資金部的結算情況;
3.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在銀行存款和在資金部存款的對賬工作;
4.對二級公司在資金部匯出的____萬元以上大額款項進行跟蹤檢查或抽查。
第七條 統計報表
各二級公司必須在旬後一日內向資金部報送旬末在銀行存款、借款、結算業務統計表,資金部匯總後於旬後兩日內報財委、總經理、董事長。資金部要及時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並且每兩天向財務總監及副總監報一次存款余額表。
㈡ 株洲市征地拆遷資金管理辦法的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資金概算、結算工作,加強資金管理,依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09〕43號)、《關於印發〈湖南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財綜〔2007〕26號),結合我市征地拆遷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征地拆遷資金是指株洲市本級集體土地上征地拆遷的征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地面附著物補償費、建築物補償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調節資金、征地拆遷工作經費、不可預見費等。
第三條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量入為出、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切實保障被征地拆遷單位和個人合法利益;確保資金安全運行;嚴格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四條為了嚴格控制征地拆遷成本,市國土資源局應在各征地項目開征前,依據調查情況、補償標准據實編制征地拆遷資金概算。
第五條征地拆遷資金概算編制的具體內容:
(一)土地部分:
1.征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其他地面附著物補償費,均根據調查結果按文件標准編制。
2.征地范圍內屬村民小組及組民出資或合資修建的設施,根據調查結果按政策標准編制。
3.征地范圍內屬集體經濟組織出資所建的設施(如水渠、噴灌、抽水機台、水塘設施),按政策規定的地面設施平攤補償費包干編制。
4.遷墳補償費按山林地5座/畝、水泥墳補償標准1000元/座編制。
5.紅線范圍水塘均按每畝1.6萬元造塘補助費(造塘補助費可視同為水塘建設工程費)標准編制。
(二)拆遷部分:
1.房屋拆遷補償、裝修補償、騰地獎、搬家費、過渡費、生產、生活設施包干補償、購房補助、房屋裝修補助依據調查數據按相關文件標准進行編制。
2.房屋超高一律按增加4%、架空層按磚混結構的面積計提系數進入概算。
3.購房補助先按自購商品房和安置房安置各佔50%的比例補助標准編制概算,再根據項目安置實際情況進行結算。
4.非住宅房屋按相關文件標准單項編制。
(三)其他費用
1.征地拆遷工作經費,是指為確保征地拆遷工作順利實施需支出的相關經費,按征地拆遷工作量計取,標准為:100畝以下土地按4.5元/㎡,房屋按75元/㎡;100-500畝土地按3.5元/㎡,房屋按60元/㎡;500畝以上土地按3元/㎡,房屋按55元/㎡的標准確定;單宗項目不足五萬元的按五萬元計取。
2.不可預見費,是指概算中難以預見的與征地拆遷相關的費用,按工作量計取。標准為:100畝以下土地按3.6元/㎡,房屋按60元/㎡;100-500畝土地按3元/㎡,房屋按50元/㎡;500畝以上土地按2.5元/㎡,房屋按45元/㎡的標准確定。
第六條征地拆遷資金概算一般由株洲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評審。但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由市財政評審中心會同市國土資源局進行評審。
第七條征地拆遷資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遵循專戶儲存、專款專用、項目核算、按進度撥付、多退少補的原則。
第八條征地拆遷資金按概算評審金額一次性足額繳入株洲市財政非稅收入匯繳結算帳戶。國家、省、市重點工程項目可根據工程進度確定繳款批次,分批次足額繳納。
第九條株洲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徵收管理處根據市國土資源局提交的項目征地拆遷資金概算表和其他征地拆遷資金撥付憑證,在五個工作日內將征地拆遷資金撥付到征地拆遷資金專戶。
第十條株洲市國土資源局收到株洲市財政局撥付的征拆資金後,應及時組織征拆資金支付和發放。屬補償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株洲市國土資源局直接撥付給集體經濟組織;屬補償農民個人的,由株洲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區人民政府直接發放到農民個人帳戶。
第十一條征地工作經費的90%撥付給項目區,用於工作人員辦公經費、臨時工工資、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誤工補貼、現場工作用餐、交通費等;10%留株洲市國土資源局,用於全市征地拆遷工作人員業務培訓,組織資金概算、評審以及工作協調等。各區可以根據各個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完成情況在工作經費中列支部分獎金(不超過工作經費總額的10%),獎勵征地拆遷工作人員。征地工作經費可在本區實施的征地項目中跨年度調劑使用。
第十二條不可預見費主要用於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裁決、信訪、強制執行、特殊困難戶補助以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等相關費用。由株洲市國土資源局撥付給項目所在區人民政府。不可預見費由各區區長辦公會議研究、使用,可在本區實施的征地項目中跨年度調劑使用。
第十三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調節資金按《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被征地農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員就業培訓和基本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株政辦發〔2010〕28號)、征地補償費用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數額按《株洲市關於公布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株政發〔2010〕11號文件)標准,由株洲市國土資源局代收後上交市財政社保資金專戶。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所有的收購事件對於被收購公司來說肯定是利好,如果是對於收購方往往因為收購價格有較高的一家可能會形成大量的商譽,反而可能是利空。
㈣ 教育資金會管理辦法
教育局抄、教育局紀委 回復如下:目前,我市沒有專門的《學前教育捐資助學資金管理使用辦法》規定。但凡公辦學校辦學收到的捐資助學資金全部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納入財政預算外統一管理,統一編制支出預算,接受各級財政監督管理,全部用於學校建設、發展資金。
㈤ 株洲市征地拆遷資金管理辦法的介紹
《株洲市征地拆遷資金管理辦法》於2010年12月31日由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株政辦函〔2010〕170號印發。該《辦法》共14條,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㈥ 株洲高科汽車園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株洲高科汽車園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成立於2014年4月,公司位於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注冊回資本5億元,是答國有獨資企業株洲高科集團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巢亮
成立時間:2014-04-09
注冊資本:97232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30211000013339
企業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地址:株洲市天元區株洲大道898號高科總部壹號寫字樓A塔樓15層
㈦ 株洲高科 到底包括哪些
株洲高科集團包含集團本部、高科發展公司、高科房產公司、高科建設公司、
高科物業公司、高科置業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