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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卡機構與持卡人的資金清算方式

發布時間:2021-02-09 12:56:27

⑴ 第三方支付機構跟銀行,銀聯,商戶是怎樣清算的

通過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清算平台(網聯平台)進行清算。

根據央行支付結算司印發的《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關於將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由直連模式遷移至網聯平台處理的通知(銀支付[2017]209號)》。

人民銀行指導支付清算協會建設「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清算平台」(簡稱「網聯平台」),主要處理支付機構發起的涉及銀行賬戶的網路支付業務。

自2018年6月30日起,支付機構受理的涉及銀行賬戶的網路支付業務全部通過網聯平台處理。各銀行和支付機構應於2017年10月15日前完成接入網聯平台和業務遷移相關准備工作。

(1)發卡機構與持卡人的資金清算方式擴展閱讀:

網聯即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清算平台,主要是為線上支付提供統一、公共的支付清算服務。網聯作為線上支付結算業務的專屬平台,目的就是剝離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清算功能,將線上支付清算拉回監管視野。

網聯平台體現了中國人民銀行對支付行業「安全、公平和效率」的監管原則,必將深遠影響支付行業的格局。當然,它也最大程度體現出監管層面對新事物、新業態「包容審慎」的態度。隨著第三方支付被納入統一監管,我國支付行業也將迎來新的春天。

⑵ 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受 理
第二十條 發卡機構應當為其發行的預付卡提供受理服務,其自行拓展、簽約和管理的特約商戶數不低於受理該預付卡全部特約商戶數的 70% 。
第二十一條 受理機構只能受理發卡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發行的預付卡,受理范圍不得超過發卡機構獲准辦理 「 預付卡發行與受理 」 的業務覆蓋范圍。
受理機構應 當 獲得發卡機構的委託,並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與發卡機構、特約商戶簽訂三方合作協議。 受理機構不得將 發卡機構委託其開展的 預付卡受理業務外包。
預付卡只能在本發卡機構參與簽署合作協議的特約商戶使用,卡面上不得使用發卡機構委託的受理機構的品牌標識。發卡機構對特約商戶應承擔的資金結算與風險管理責任不因受理機構參與預付卡受理而轉移。
第二十二條 預付卡可與銀行卡共用受理終端,但應當使用與銀行卡不同的應用程序和受理網路,並採取安全隔離措施,與銀行卡交易分別處理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發卡機構、受理機構 不得發展非法設立、非法經營或無實體經營場所的特約商戶。
發卡機構、受理機構 拓展特約商戶時應 當 嚴格審核特約 商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留存相關證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並對商戶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實、拍照留存 。
第二十四條 發卡機構應當通過其客戶備付金存管銀行直接向特約商戶劃轉結算資金,受理機構不得參與資金結算。
特約商戶只能指定其一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收款。發卡機構應當核驗特約商戶指定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開戶許可證或其開戶銀行出具的開戶證明,留存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 發卡機構應當與特約商戶簽訂預付卡受理協議。受理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特約商戶基本信息;
(二)收費項目和標准;
(三)持卡人用卡權益的保障要求;
(四)卡片信息、交易數據、受理終端、交易憑證的管理要求;
(五)特約商戶收款賬戶名稱、開戶行、賬號及資金結算周期;
(六) 賬務核對、差錯處理和業務糾紛的處置要求;
(七) 相關業務風險承擔和違約責任的承擔機制 ;
(八)協議終止條件、終止後的債權債務清償方式。
第二十六條 發卡機構、受理機構應 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並自主運行獨立、安全的預付卡受理系統,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 , 確保預付卡業務處理的及時性 、 准確性和安全性 。
發卡機構、受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特約商戶信息管理系統及業務風險防控系統。 受理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儲與受理業務無關的預付卡信息。
第二十七條 特約商戶向持卡人辦理退貨,只能通過發卡機構將資金退回至原預付卡 。無法退回的,發卡機構應當將資金退回至持卡人提供的同一發卡機構的同類預付卡。
預付卡接受退貨後的卡內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第二十八條 發卡機構 、 受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特約商戶的巡檢和監控,要求特約商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標明受理的預付卡名稱和種類,按照預付卡受理協議的要求受理預付卡,履行相關義務。
特約商戶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儲與商戶結算、對賬無關的預付卡信息。
特約商戶出現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其他嚴重違規違約操作的,發卡機構、受理機構應當立即終止其預付卡受理服務。
特約商戶不得協助持卡人進行任何形式的預付卡套現。

⑶ 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發 行
第六條 預付卡分為記名預付卡和不記名預付卡。
記名預付卡是指預付卡業務處理系統中記載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預付卡。
不記名預付卡是指預付卡業務處理系統中不記載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預付卡。
第七條 發卡機構發行的預付卡應當以人民幣計價,單張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超過 5000 元 , 單張不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超過 1000 元。
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況調整預付卡資金限額。
第八條 記名預付卡應當可掛失 , 可贖回 , 不得設置有效期 。
不記名預付卡不掛失,不贖回,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不記名預付卡有效期不得低於 3 年。預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
發卡機構發行銷售預付卡時,應向持卡人告知預付卡的有效期及計算方法。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預付卡,發卡機構應當提供延期、激活、換卡等服務,保障持卡人繼續使用。
第九條 預付卡卡面應當記載預付卡名稱、發卡機構名稱、是否記名、卡號、有效期限或有效期截止日、持卡人注意事項、客戶服務電話等要素。
第十條 個人或單位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 1 萬元以上的,應當使用實名並提供有效身份證件。
發卡機構應當識別購卡人、單位經辦人的身份,核對有效身份證件,登記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他人購買預付卡的,發卡機構應當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核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登記代理人
和被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一條 使用實名購買預付卡的,發卡機構應當登記購卡人姓名或單位名稱 、 單位經辦人姓名 、 有效身份證件名稱和號碼 、聯系方式、購卡數量、購卡日期、購卡總金額、預付卡卡號及金額等信息。
對於記名預付卡 , 發卡機構還應當在預付卡核心業務處理系統中記載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信息 、 預付卡卡號 、 金額等信息 。
第十二條 單位一次性購買預付卡 5000 元以上 , 個人一次性 購買預付卡 5 萬元以上的,應當通過銀行轉賬等非現金結算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
購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購買預付卡。
第十三條 採用銀行轉賬等非現金結算方式購買預付卡的,付款人銀行賬戶名稱和購卡人名稱應當一致。
發卡機構應當核對賬戶信息和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在預付卡核心業務處理系統中記載付款人銀行賬戶名稱和賬號、收款人銀行賬戶名稱和賬號、轉賬金額等信息。
第十四條 發卡機構應當向購卡人公示、提供預付卡章程或簽訂協議。
預付卡章程或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 預付卡的名稱、種類和功能;
(二) 預付卡的有效期及計算方法;
(三) 預付卡購買、使用、贖回、掛失的條件和方法;
(四) 為持卡人提供的消費便利或優惠內容;
(五)預付卡發行、延期、激活、換發、贖回、掛失等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
(六)有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七)交易、賬務糾紛處理程序。
發卡機構變更預付卡章程或協議文本的 , 應當提前 30 日在其網點、網站顯著位置進行公告。新章程或協議文本中涉及新增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准、降低優惠條件等內容的,發卡機構在新章程或協議文本生效之日起 180 日內,對原有客戶應當按照原章程或協議執行。
第十五條 發卡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購卡人和持卡人信息的保護,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濫用。未經購卡人和持卡人同意,不得用於與購卡人和持卡人的預付卡業務無關的目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發卡機構應當按照實收人民幣資金等值發行預付卡,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開具發票。
第十七條 發卡機構應當通過實體網點發行銷售預付卡。除單張資金限額 200 元以下的預付卡外,不得採取代理銷售方式。
發卡機構委託銷售合作機構代理銷售的,應當建立代銷風險
控制機制。銷售資金應當直接存入發卡機構備付金銀行賬戶。發卡機構應當要求銷售合作機構在購卡人達到本辦法實名購卡要求時,參照相關規定銷售預付卡。
發卡機構作為預付卡發行主體的所有責任和義務不因代理銷售而轉移。
第十八條 發卡機構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 並自主運行獨立、安全 的預付卡核心業務處理系統,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確保預付卡業務處理的及時性、准確性和安全性。
預付卡核心業務處理系統包含但不限於發卡系統、賬務主機系統、卡片管理系統及客戶信息管理系統。
預付卡核心業務處理系統不得外包或變相外包。
第十九條 發卡機構不得發行或代理銷售採用或變相採用銀行卡清算機構分配的發卡機構標識代碼的預付卡,卡面上不得使用銀行卡清算機構品牌標識;不得與其他支付機構合作發行預付卡;不同的發卡機構不得採用具有統一識別性的品牌標識。

⑷ 什麼叫發卡機構

發卡機構:向持卡人發行各種銀行卡,並通過提供各類相關的銀行卡服務收取一定費用,是銀行卡市場的發起者和組織者,是銀行卡市場的賣方。

銀行卡收單業務是指簽約銀行向商戶提供的本外幣資金結算服務。就是最終持卡人在銀行簽約商戶那裡刷卡消費,銀行結算。

收單銀行結算的過程就是從商戶那邊得到交易單據和交易數據,扣除按費率計算出的費用後打款給商戶,並從中扣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

(4)發卡機構與持卡人的資金清算方式擴展閱讀:

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發卡銀行各類銀行卡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卡的名稱、種類、功能、用途;

(二)卡的發行對象、申領條件、申領手續;

(三)卡的使用范圍(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

(四)卡的賬戶適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費項目及標准;

(五)發卡銀行、持卡人及其他有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銀行卡的管理許可權和審批程序:

(一)商業銀行開辦各類銀行卡業務,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加強內部控制和授權授信管理的規定,分別制訂統一的章程或業務管理辦法,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商業銀行總行不在北京的,應當先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中心支行申報,經審查同意後,由中國人民銀行分行轉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二)已開辦信用卡或轉賬卡業務的商業銀行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發行聯名/認同卡、專用卡、儲值卡;已開辦人民幣信用卡業務的商業銀行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發行外幣信用卡。

(三)商業銀行發行全國使用的聯名卡、IC卡、儲值卡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四)商業銀行分支機構辦理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銀行卡業務應當持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文件和其總行授權文件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行備案。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發行區域使用的專用卡、聯名卡應當持商業銀行總行授權文件、聯名雙方的協議書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中心支行備案。

(五)商業銀行變更銀行卡名稱、修改銀行卡章程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第十七條

外資金融機構經營銀行卡收單業務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 銀行卡收單業務是指簽約銀行向商戶提供的本外幣資金結算服務。

⑸ 第三方pos收單機構的資金是如何清算的

第三方非金抄融機構,只能是收單機構。
每筆刷卡交易手續費按照7/2/1分成,分別給發卡行、收單機構、銀聯,不同行業根據MCC指定相關費率,餐飲娛樂類是1.25%,一般類是0.78%,民生類是0.38%,這是銀聯和發改委制定的。
收單機構是POS機的開發者。可以是銀行(工行,招行等),也可以是機構(杉德,匯付天下等)。商戶的賬戶開立在哪個銀行並沒有關系,因為都是使用統一的銀聯清算。收單機構的賺的其實是技術服務費和通道費。

⑹ 發卡機構與支付機構關系

因委託人和受託人的不同,形成了兩種有關發卡機構和特約商戶關系的觀點。

1.發卡機構為委託人,特約商戶為受託人

此觀點認為特約商戶負有為發卡機構處理一定事務的義務,即在與持卡人的交易中接受持卡人刷卡消費。特約商戶應收的消費款項作為其處理委託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嗣後有權要求發卡機構償還。此觀點的不當之處在於:第一,依據我國《合同法》第396條規定,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我國著名法學家史尚寬認為委託是以為他人的事務處理為目的的契約。所以委託契約是為他人利益的契約。特約商戶是為自身利益處理事務,並非為發卡機構的利益。第二,《合同法》第405條明確規定,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雖然報酬的支付並非是委託合同的絕對事項,但在實務中,作為受託人的特約商戶不僅不能向發卡機構收取報酬,還要向其支付手續費,這與委託合同的宗旨不相符。

2.特約商戶為委託人,發卡機構為受託人

此種觀點認為信用卡交易是由特約商戶將其對持卡人因刷卡消費所生的價金債權委託給發卡機構代為收取。此觀點可充分說明特約商戶需向發卡機構支付一定手續費的原因,此時,手續費可視為委託報酬,同時也可說明委託人(特約商戶)本身仍有權向持卡人請求償付消費款項。此觀點的不足之處在於:第一,實務中,發卡機構作為受託人並非僅為特約商戶的利益,更多是從自身利益考慮,期望從信用卡交易中獲得收益,所以將其關系定位為委託關系,似有武斷之嫌。第二,持卡人消費後發現商品存在質量問題,如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話,買受人可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拒絕向商家付款。在委託合同關系中,如果第三方(持卡人)拒絕對發卡機構付款,那麼發卡機構作為受託人是不能對持卡人強行要求付款的,因為持卡人沒有對發卡機構付款的義務。但事實上,各銀行的信用卡章程或領用合約中無不規定持卡人不能以和商戶發生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應付款項。第三,如果認為發卡機構是特約商戶的受託人,則發卡機構應將持卡人因遲延付款所產生的利息、違約金等一並交給特約商戶,但特約商戶的債權早於發卡機構給付時就獲得滿足,且在實務中,上述費用均由發卡機構對持卡人另行收取,並未轉交給特約商戶。對此,委託契約說無法予以解釋。

二、債權讓與說

該學說認為信用卡交易是由特約商戶將其對持卡人刷卡消費形成的債權讓與發卡機構,簽購單金額扣除手續費後的余額則成為發卡機構接受債權讓與的價金,而發卡機構向持卡人請求還款則是行使其受讓的債權。此說的不足之處在於:按照我國《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生效力。當持卡人在特約商戶消費後,特約商戶如未告知持卡人將會把債權轉讓給發卡機構,持卡人是否可以因此拒絕支付給發卡機構相關簽賬款項呢?在債權讓與中,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均可對抗受讓人。但事實上,持卡人卻無此權利。同時,信用卡被人冒用現象在實務中屢見不鮮,在此種情況下,特約商戶對真正的持卡人不存在債權,又何來債權讓與之說呢?

三、債務承擔說

該學說認為,在信用卡交易中發卡機構介入特約商戶與持卡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為債務人,承擔持卡人對特約商戶所負債務。在特約商戶向發卡機構主張債權並由發卡機構清償債務後,構成法定的債權移轉。發卡機構在清償范圍內承受債權人權利成為新的債權人。債務承擔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並存的債務承擔,此學說並未言及其究竟屬於何種債務承擔。

1.免責的債務承擔

特約商戶同意發卡機構為其處理因持卡人刷卡消費所生賬務事項,即同意發卡機構以第三方的身份與其成立債務承擔契約,由發卡機構承擔持卡人的債務,此時,持卡人對特約商戶的債務將歸於消滅。如此,就會產生問題,特約商戶選擇向發卡機構請款的同時,是否自願放棄了對持卡人的請求權?在實務中,特約商戶對持卡人因持卡消費所產生的債權始終存在,與通常的契約不同之處在於此時特約商戶負有先向發卡機構請求付款的義務,而不得直接對持卡人請求償還。只有在發卡機構不能或不願支付消費款項時,特約商戶才可向持卡人請求價款支付。

2.並存的債務承擔

依並存之義,可認為發卡機構加入特約商戶與持卡人之間的基礎法律關系而與持卡人並存為債務人,一起對特約商戶負清償責任,因此,持卡人與發卡機構成為連帶債務人。此時,特約商戶可同時或先後對發卡機構和持卡人請求償付部分或全部價款。但在實務中,特約商戶需對發卡機構請求,不得直接對持卡人請求,如此顯然與連帶債務的本質不符。

四、票據轉讓說

票據轉讓說又稱票據貼現說,認為信用卡交易是由特約商戶將以持卡人為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轉讓給發卡機構。發卡機構向持卡人請求付款則是行使其受讓的票據權利,但與一般債權讓與不同,作為票據債務人的持卡人不得以對抗特約商戶的抗辯事由對抗發卡機構。這個學說的不當之處在於,在使用信用卡的過程中不存在任何票據上的行為,而且我國也不允許自然人發行票據。

五、獨立擔保說

該學說認為發卡機構與特約商戶之間的關系屬於獨立於持卡人與特約商戶間基礎關系的擔保付款關系。發卡機構在收到符合規定的信用卡單據後願意立即付款給特約商戶,屬於獨立於持卡人與特約商戶間原因關系的擔保付款義務。這種擔保付款義務與被擔保的債務——持卡人對特約商戶的債務不具有從屬性。只要持卡人與特約商戶依照規定使用與受理信用卡,發卡機構就應該付款,而不問持卡人與特約商戶之間的消費關系是否有瑕疵。獨立擔保制度作為信用擔保的形式源於商業實踐,是在國際經濟貿易活動的需求下產生的。從運行過程的角度,可將獨立擔保定義為:擔保人應申請人(基礎合同的債務人)的委託,為保證申請人對基礎合同債務的履行而對受益人(基礎合同的債權人)作出的,只憑受益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的書面索賠申請或僅憑符合規定要求的單據就可以向其支付約定金額款項的書面承諾。簽購單不僅僅是持卡人向發卡機構發出的指示,也是特約商戶要求發卡機構承擔付款責任的單據。發卡機構在此情況下必須承擔付款責任,而不應受持卡人和特約商戶基礎合同效力的左右。該學說較好地解決了發卡機構、持卡人和特約商戶之間的關系。發卡機構必須向特約商戶承擔支付刷卡金額的義務,不能以信用卡持卡人缺乏資金、無清償能力、對付款有異議等理由,擺脫自己的義務。

然而,該學說面臨一個疑問:如果把特約商戶和發卡機構之間的關系界定為獨立擔保關系,此擔保的主合同為持卡人和特約商戶之間的基礎合同。根據《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第8條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因此,如果持卡人和特約商戶之間的合同無效,發卡機構在主合同無效的情形中不存在過錯,可以此拒絕對特約商戶付款。但在實務中,只要持卡人刷卡消費,發卡機構就必須承擔付款責任,即使主合同無效,發卡機構在已經付款給特約商戶的情況下不能向特約商戶請求返還,只能向持卡人請求償還此款,持卡人也不能拒絕。所以獨立擔保說似乎在我國現行法律理論和實踐中難以獲得支持。我國雖然在立法上對此制度的規定不明確,但還留有一定的餘地。《擔保法》在第5條第1款中雖然有「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的規定,但也有「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並非無效。事實上,《民法通則》第142條第3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獨立擔保制度來源於國際商務實踐,在我國和國際上是普遍存在的慣例。鑒於這樣的現實,我國應及早在立法上使該制度確定化。

關於發卡機構與特約商戶的關系,觀點甚多。筆者認為獨立擔保說不僅符合我國的實務運作,而且對發卡機構和特約商戶頗為有利。在此學說中,發卡機構可避免介入持卡人和特約商戶之間的糾紛,特約商戶則可獲得確保付款的承諾,也避免了與銀行之間的紛爭。

⑺ 必學銀行卡清算機構,銀行,支付機構到底有什麼區別

1、銀行卡清算機構。銀行卡人人都有,銀行卡清算機構估計大家是頭一次聽說。根據《決定》的定義,銀行卡清算業務是通過制定銀行卡清算標准和規則,運營銀行卡清算業務系統,授權發行和受理本銀行卡清算機構品牌的銀行卡,並為發卡機構和收單機構提供其品牌銀行卡的機構間交易處理服務,協助完成資金結算的活動。

用一句話解釋:在銀行卡跨行交易時,負責多個銀行或特許從事金融業務機構(非金融支付機構)之間計算往來資金,並協助完成資金劃撥。從對象來看,清算機構業務往來對象銀行或是特許經營機構;從業務特點看,清算機構需要兩個必備動作,計算資金和協助資金轉移。因此,可以看出清算機構是一個完成多個發卡機構與多個收單機構之間資金計算與劃轉的業務主體(即「多對多」),與銀行、支付機構「一對多」的結算業務存在較大的差異,其業務中需要應對更大的金融風險。

2、商業銀行。商業銀行是銀行卡申請的窗口,其主要是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銀行卡,所以我們的銀行卡都是從銀行辦理得到的。由於銀行卡具有隨身攜帶的便利性特點,銀行可以將很多業務疊加在銀行卡上,如著名的「一卡通」,它將持卡人主要使用的銀行業務疊加在一起,非常方便。由於持卡人需要將資金存入銀行,銀行需要利用持卡人存入的資金開展信貸等經營活動,同時肩負保障持卡人資金安全。因此,國家對銀行的要求注冊資本較高,根據《商業銀行法》第十三條規定,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這里需要強調一下,銀行是攬儲機構,攬儲機構是需要高門檻的,畢竟大家的錢大部分都在銀行的銀行卡裡面。

一句話概括,銀行是發行銀行卡機構,但可以發行不同品牌的銀行卡清算機構的銀行卡。

3、支付機構。支付機構是經過監管機關特許從事拓展受理銀行卡商戶的機構。當然,銀行天然的也具備這個功能。所以市場中的POS機基本就這兩類機構。根據央行頒布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支付機構的注冊資本僅為銀行的1/10,究其原因主要是業務風險性質決定的。支付機構主要負責銀行卡網路商戶拓展和完成商戶資金結算兩大類業務。從資金風險看,支付機構主要是完成商戶應收款項資金入賬業務,不涉及吸收存款開展經營業務,主要是其自身的經營風險和信用風險。

一句話概括:支付機構主要職能是按時、准確給商戶准確入賬。因此,支付機構只要不提供持卡人可充值的虛擬賬戶,對持卡人資金安全影響較小。

⑻ 發卡行和銀行的關系

不知道抄你想問什麼,從字面意思跟你解釋。比如你有一張工商銀行的銀行卡,那麼在聯行業務處理過程中,工商銀行就是你的發卡行,具體一點,你辦卡的那個支行(或網點)就是你的發卡行。銀聯的產生,是在目前銀行越來越多,為協調組織銀行間的業務清算而產生的。銀聯不可能對外營業,也不可能發卡。銀聯清算過程中經常提到「發卡行」、「經辦行」、「清算行」的稱謂。舉一個例子,你持一經工商銀行的卡到中國銀行的ATM上取款,因為你的錢是存在工商銀行的,那麼中國銀行會通過銀聯向工商銀行要錢,之後才能把錢取給你。這個時候中國銀行就是業務的經辦行,它會發起清算,如果你取款的那家中國銀行網點不具備清算資格,它會把信息發到中國銀行的上一級機構再發起清算。銀聯系統在收到中國銀行的清算指令後,會將指令發給工商銀行,工商銀行完成資金的清算,然後你取到錢。整個過程說起來很多,但實際可能就是幾秒鍾就完成了的。

⑼ 發卡機構、收單機構、清算機構是什麼

1、發卡機構:向持卡人發行各種銀行卡,並通過提供各類相關的銀行卡服務收取版一定費用,權是銀行卡市場的發起者和組織者,是銀行卡市場的賣方。

2、收單機構:負責特約商戶的開拓與管理、授權請求、帳單結算等活動,其利益主要來源於特約商戶交易手續費的分成、服務費。

3、清算機構:負責管理和執行清算的機構,各國規定不同。西方國家及部分發展中國家多指定中央銀行為主管協定的銀行,再由中央銀行授權商業銀行辦理具體結算業務。

(9)發卡機構與持卡人的資金清算方式擴展閱讀

清算機構一般實行會員制度,會員必須遵守組織章程和操作規則,並需交納會員費。在很多國家,中央銀行通常作為清算機構的主要成員,直接參與清算支付活動;

而在另一些國家,中央銀行不直接加入清算機構組織,但對其實行監督、審計,並為金融機構提供清算服務。各國的主要清算機構通常擁有並經營支付系統,通過支付系統的運行實現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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