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可以以貸還貸嗎
大多數情況不可以
以貸還貸是指企業經營出現嚴重困難,不得已採用借新還舊,我國尚無法律明顯界定
根據個人信貸工作經驗,以貸還貸不是一個好方法
2. 以貸還貸是什麼意思
1、我國在外債管理的實踐中也借鑒過這一做法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我國國內的銀行貸款業務中,一般認為所謂「以貸還貸」,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在舊的貸款尚未清償的情況下,再次簽訂新的借款合同,以新貸出的款項清償部分或全部舊的貸款。但由於現行金融法律、法規、規章對「以貸還貸」的含義、性質沒有明確界定,對其本身的法律屬性以及相關的擔保問題爭議頗多,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2、從上述「以貸還貸」的內容不難看出,「以貸還貸」其實是在借款人無力償還原有貸款情況下銀行無奈辦理的貸款,因而是特殊背景下發生的銀行貸款業務, 「以貸還貸」的做法在銀行貸款業務中已成為十分普遍的現象。但是對於「以貸還貸」這種行為本身,以及由此引發出來的保證責任等相關法律問題,目前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涉略到以外,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尚無明確界定,實踐中也存在較大分歧。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銀行貸款業務中的「以貸還貸」行為及其保證責任等相關法律問題進行分析探討。
3、「以貸還貸」是指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約定以新貸款償還舊貸款的行為,在性質上,「以貸還貸」屬於民事行為。 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庭推精要》關於「以貸還貸」定義的確立,性質的界定及其構成要件的表述准確、全面,應當成為認定「以貸還貸」行為的基本依據,作為人民法院審理「以貸還貸」案件的指導原則。
3. 關於「以貸還貸」的問題
我覺得你首先要找到舊貸款當時還款的原始憑證,而且這個應該在你的銀行賬戶的流水裡面可以看出來的,重點是舊的貸款你還了,銀行扣你的貸款肯定要從賬戶中走,只要從賬戶里走就會有痕跡
4. 以貸還貸方面銀監會有什麼具體規定
規定:
1、銀監會做的是宏觀方面的監控,提出「七個不準」的禁止性規定,即不準以貸轉存、不準存貸掛鉤、不準以貸收費、不準浮利分費、不準借貸搭售、不準一浮到頂、不準轉嫁成本。不會對具體業務進行干預,銀行在貸款的時候的批款規則裡面就有銀監會的指導規則了。
2、貸款是經濟行為,兩次貸款之間是獨立的,你能貸到第二次,說明你的資質好,因為第二次貸款已經考慮了你有貸款負債的情況。
(4)外幣貸款以貸還貸擴展閱讀
「以貸還貸」的認定
從司法實踐中看,借款人以新貸償還舊貸的行為比較簡單,一般爭議較小。但要證明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有「以貸還貸」的共同的意思表示,並不容易。因為,意思表示在雙方沒有以明示的方式表現出來的情況下,很難證明。
如果金融機構與借款人在貸款合同上寫明「以貸還貸」的,共同的意思表示昭然若揭,查證認定起來當然不成問題。但這種在合同中寫明「以貸還貸」的情況雖然有,卻極少,因此,在沒有證據證明共同的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允許使用推定的方法。
根據從司法實踐中總結的經驗,可以根據以下具體情況推定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有「以貸還貸」的共同的意思表示:
一、款項根本沒有貸出,只是更換貸款憑證的;
二、借款人短時間內歸還貸款的,如銀行當天貸出款項,當天即扣劃款項用以歸還原貸款;
三、新貸款恰好是舊貸款本息相加之和,借款人又在較短時間內歸還舊貸款的。
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以貸還貸」的共同意思表示是「以貸還貸」成立的條件,因此,要避免簡單將以下兩種情況作為「以貸還貸」處理:一是借款人單方面決定將借款償還舊貸的;二是金融機構單方面決定扣收借款人的借款還貸的。
如果無法查明金融機構和借款人之間「以貸還貸」的共同意思表示,又不能推定的,不能作「以貸還貸」處理。
5. 以貸還貸是什麼,以貸還貸的合同效力認定
看詞的意思應該是,貸款出來去還貸款
6. 「以貸還貸」是什麼意思
我國在外債管理的實踐中也借鑒過這一做法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我國國內的銀行貸款業務中,一般認為所謂「以貸還貸」,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在舊的貸款尚未清償的情況下,再次簽訂新的借款合同,以新貸出的款項清償部分或全部舊的貸款。但由於現行金融法律、法規、規章對「以貸還貸」的含義、性質沒有明確界定,對其本身的法律屬性以及相關的擔保問題爭議頗多,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從上述「以貸還貸」的內容不難看出,「以貸還貸」其實是在借款人無力償還原有貸款情況下銀行無奈辦理的貸款,因而是特殊背景下發生的銀行貸款業務, 「以貸還貸」的做法在銀行貸款業務中已成為十分普遍的現象。但是對於「以貸還貸」這種行為本身,以及由此引發出來的保證責任等相關法律問題,目前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涉略到以外,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尚無明確界定,實踐中也存在較大分歧。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銀行貸款業務中的「以貸還貸」行為及其保證責任等相關法律問題進行分析探討。
「以貸還貸」是指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約定以新貸款償還舊貸款的行為,在性質上,「以貸還貸」屬於民事行為。
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庭推精要》關於「以貸還貸」定義的確立,性質的界定及其構成要件的表述准確、全面,應當成為認定「以貸還貸」行為的基本依據,作為人民法院審理「以貸還貸」案件的指導原則。
7. 關於銀行外幣貸款還款問題
借款時存入7800人民幣
還款抄時手上有人民幣,所以是用人民幣購買美元,同時銀行賣出美元,採用銀行賣出價1=8.2。由於匯率變動,1000美元需要8200人民幣歸還,最終虧損400人民幣。
是不是相當於用人民幣買入USD1000,用美元還給銀行?你的理解正確。
8. 什麼是「以貸還貸」
我國在外債管理的實踐中也借鑒過這一做法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我國國內的銀行貸款業務中,一般認為所謂「以貸還貸」,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在舊的貸款尚未清償的情況下,再次簽訂新的借款合同,以新貸出的款項清償部分或全部舊的貸款。但由於現行金融法律、法規、規章對「以貸還貸」的含義、性質沒有明確界定,對其本身的法律屬性以及相關的擔保問題爭議頗多,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從上述「以貸還貸」的內容不難看出,「以貸還貸」其實是在借款人無力償還原有貸款情況下銀行無奈辦理的貸款,因而是特殊背景下發生的銀行貸款業務, 「以貸還貸」的做法在銀行貸款業務中已成為十分普遍的現象。但是對於「以貸還貸」這種行為本身,以及由此引發出來的保證責任等相關法律問題,目前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涉略到以外,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尚無明確界定,實踐中也存在較大分歧。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銀行貸款業務中的「以貸還貸」行為及其保證責任等相關法律問題進行分析探討。 「以貸還貸」是指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約定以新貸款償還舊貸款的行為,在性質上,「以貸還貸」屬於民事行為。 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庭推精要》關於「以貸還貸」定義的確立,性質的界定及其構成要件的表述准確、全面,應當成為認定「以貸還貸」行為的基本依據,作為人民法院審理「以貸還貸」案件的指導原則。
9. 以貸還貸是什麼意思
以貸還貸(或借新還舊)是指借款人向銀行貸款以清償先前所欠同一銀行貸款的行為
10. 以貸還貸如何計算
按等復額還本付息,每期還款制10000*(1+0.045)^12*0.045/((1+0.045)^12-1)=1096.662元,則每期繼續貸款1096.662元,一年後一次還清,需還款1096.662*((1+0.045)^12-1)/0.045=16958.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