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惡意貸款罪刑法規定的什麼
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而騙取貸款罪量刑標准: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可以 去 http://tieba..com/p/4358071756問律師,以具體案情具體來分析判斷 。
『貳』 惡意拖欠銀行貸款違法嗎
惡意拖欠貨款不構成罪,屬於經濟糾紛,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直接去法院起訴。法院根據證據作出裁判,拖欠著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中拖欠著會上黑名單,進入個人徵信系統,現在法院系統全國聯網,只要進入黑名單的人走到哪都不能再高消費。因此進入黑名單的人損失很大,一個人誠信沒了對於以後生意會有影響。《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但是在刑法中有這么一條規定,惡意透支的,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里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也可以認定為惡意拖欠貸款的一種行為,但是只適用於信用卡犯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
『叄』 惡意不還貸款是否違法,算不算詐騙,
惡意拖欠銀行貸款會在銀行留下不良記錄,銀行會通過訴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版屬於違法行為,至權於是否構成詐騙則要看具體案情,如果是通過欺騙等手段貸款的則涉嫌貸款詐騙罪,如果是合法手段貸款,但是通過欺騙手段不想還貸,則可能構成普通的詐騙罪。
『肆』 惡意騙貸最高判刑多久
惡意騙貸屬於貸款詐騙罪,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刑法》規定:
第一百九十三內條【貸款詐容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伍』 惡意騙貸2.5萬被起訴會坐牢嗎
這種行為涉嫌了貸款詐騙罪,且數額2.5萬元超過了立案追訴1萬元的起點標准,會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果具有從輕情情或適用緩刑的情節或可以判緩。
《刑法》第193條規定,【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犯罪主體限於自然人,單位實施的即使以佔有為目的、騙取銀行貸款也不構成貸款詐騙罪。然而,現實中常有個人利用公司名義進行貸款詐騙, 公司獨立法人人格成為一些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最典型的是使用虛報注冊資本等欺詐手段騙取公司注冊登記後,又利用該公司名義進行貸款詐騙。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通知
四十二、貸款詐騙案(刑法第193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應予追訴。
最高人民法院又於2001年1月1日下發《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該紀要作為指導性文件明確列舉了幾種情形,諸如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新聞鏈接:惡意騙貸構成金融犯罪
新聞晨報 記者:李曉明
晨報訊一場看上去簡單的借款糾紛,竟然引出背後一場精心設計的騙局。為騙取銀行貸款,張某表面上通過房屋中介將二手房「賣」給他人,實際上卻並未將戶口遷出,而是與「買方」私下瓜分了通過房屋抵押而獲得的銀行貸款。在遲遲收不到還款的情況下,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然而,由於被執行人沒有其他財產,抵押房屋實際為有他人戶口,又有人居住的「實心房」,執行遇到難點。昨日,虹口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強制執行,將被執行人張某司法拘留。
買賣雙方騙貸瓜分2004年6月,當時王某和夷某通過房屋中介「購買」了一套位於浦東嚴中路的
二手房,並以房屋為抵押向銀行申請了30萬元的貸款。然而,在還了前8個月的貸款後,兩人便停止了還貸。隨後,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勝訴。然而,盡管法院判決王某和夷某必須還貸,但兩人仍然藐視法律威嚴,拒不還貸。無奈之下,銀行只得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王、夷兩人給付借款本息共計29.8萬余元。
今年1月份,虹口法院向兩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在1月30日之前履行給付義務,但未果。隨後,執行法官在執行行動中逐漸查明了事實真相。原來,這從頭至尾就是一場「名為借款合同糾紛,實為騙取銀行貸款」的騙局。
事情的起因是,房屋原主人張某因經營失敗,急需一筆周轉資金,於是便找到王某和夷某兩人,和他們合謀以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方式騙取銀行貸款。他們首先找到相熟的房屋中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然後由王、夷兩人將房屋抵押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手續,騙取的銀行貸款由雙方私分。實際上張某並未將戶口遷出該房,一家人繼續在此居住,王、夷兩人也未將戶口遷入,人也未入住。
「實心房」拍賣成難點
經法官查明,被執行人王某和夷某本身並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唯一的財產就是辦理貸款時抵押在銀行的房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若是被執行人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可以將抵押物進行拍賣。然而由於該套房屋有戶口在內,並且有人實際居住,法院一時又難以對其進行拍賣,導致案件執行陷入僵局。
昨夜7:40,虹口法院執行庭法官趕到王某的居住地,正在看電視的王某被逮個正著。面對法官詢問,王某表示當時只是替朋友幫忙才虛構了買房事實向銀行貸款,現在她和丈夫夷某每月都只有300多元的收入,根本沒有能力還貸。隨後,法官宣布對其實行司法拘留15天的處罰。
騙貸構成金融犯罪
「目前類似的案件頻頻發生,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情節嚴重者將構成金融犯罪,並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虹口區執行庭庭長陳平告訴記者。
對於此類案件的執行,陳平表示,如果被執行人拒不還貸,第一步將對其進行司法拘留,如果確實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下一步將限令案外人,即房屋的賣方將戶口遷出抵押房屋,再對房屋進行拍賣。
對於惡意騙貸案件,陳平表示,如果情節特別嚴重的,法院將把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買賣雙方甚至
房產中介三方的刑事責任。
鏈接地址:http://news.sina.com.cn/s/2006-05-17/02248942773s.shtml
『陸』 貸款構成犯罪了怎麼辦急急急
趕緊還錢吧……不還錢就是構成犯罪了……別真進去做幾年……就算進去了,錢還是要還的好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