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徵收了27年的價格調節基金,即將在今年2月1日迎來壽終正寢的一天。清理規范多項政府性基金內是國務院在容27日的常務會議上發布的最新舉措,與之前的營改增和降低社保費率一並構成了「降成本」的組合拳。--網路『自選基』,獻給老基民的大厚禮。
⑵ 價格調節基金是什麼時間開始徵收的用途是什麼什麼時間停徵
價格調節基金,是國務院(1988)23號文件《關於試行主要副食品零售價格變動給職回工適當補貼的通知答》中開始要求徵收的,此後全國先後有22個省區的部分市縣實施了價格調節基金制度。 但進入新世紀(14.18,-0.40,-2.74%),由於征管困難和經濟通縮的到來,這一基金在很多地方停止徵收,有的雖未明確停止徵收,但已無來源。 1998年5月1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條規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這被認為是此次設立價格調節基金的法律依據。 目前全國各地正在集中出台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並表示從9月或10月開始向生產經營企業和個體戶徵收這筆資金。
⑶ 湖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的內容解讀
物價問題涉及民生、關系全局、影響穩定,各級黨委和政府都高度關注。價格調節基金,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通過多種方式籌集,用於調控價格、穩定市場的專項資金。2011年4月18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湖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這部地方政府規章的公布施行是我省價格調控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充分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切實關注和保障民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執政理念。
一、制定《辦法》的目的立法目的是立法的價值取向和根本追求。《辦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宣告其目的是規范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行為,增強政府價格調控能力,穩定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在省委常委會議討論《辦法》草案時,李鴻忠書記強調,設立價格調節基金的出發點是關注民生,保障民生,扶貧濟困,幫助的對象一定是弱勢群體。制定這個《辦法》的政治性很強,指導思想要十分明確。這一點,在《辦法》公布後要採取適當的形式廣為宣傳,解釋清楚。
二、制定《辦法》的依據、背景和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第二十條進一步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2010年11月19日,《國務院關於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通知》要求,「各地區要把穩定價格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協調機制,加強監測預警,及時研究制定價格應急預案,依法完善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增強價格調控監管能力。」制定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全省統一的價格調節基金,有助於增強政府價格調控能力,克服單純用行政手段調控物價的弊端,保持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穩定,更好地實現宏觀調控目標。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推進,國際市場價格波動對國內價格影響日益顯著,互聯網迅速發展,信息快速傳播,引發價格異常波動的因素越來越多,特別是近年來全球氣候變化加劇,自然災害頻發,動物疫情增多,加上社會游資投機炒作等因素,對政府價格調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制定《辦法》,運用價格調節基金平抑價格異常波動,預防和制止社會游資投機炒作,在維護基本生活必需品正常價格秩序,穩定價格,安定人心等方面,將產生積極作用。目前,山西、湖南、廣東、內蒙古、重慶等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均出台了統一的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並設立了省級價格調節基金,在調控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我省已有武漢、黃岡、大冶等多個市、縣開征了價格調節基金,並在應對非典、雪災、洪災等價格異常波動的非常時期發揮了積極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但由於缺乏全省統一規定,各市、縣價格調節基金徵收對象、標准、方式等不一致,亟待統一規范。特別是當前宏觀調控既需要處理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調整經濟結構與管理通脹預期的關系,又要堅定不移地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與環保收費改革,而全國統一的政策尚在調研中,短期內難以出台,在這種情況下,出台全省統一的《辦法》,規范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和管理行為,有利於更好地彰顯價格調節基金在平抑物價方面「四兩撥千斤」的功能,增強穩定社會通脹預期的信心。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和制度創新
(一)界定了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來源。《辦法》第四條規定,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來源有四種:一是納入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總額的2%;二是實行政府價格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因特殊價格政策形成的加價收入,其中車用天然氣為加價收入用於補貼支出後的結余部分;三是向社會徵收部分;四是經省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二)規定了價格調節基金向社會徵收部分的徵收范圍、徵收標准及徵收方式。鑒於我省的實際情況,《辦法》沒有完全照搬其他省市做法,而是將普遍徵收改為了部分徵收。對於向社會徵收的價格調節基金,《辦法》第五條將徵收范圍確定為四類:娛樂業;旅店業、飲食業;煙草、酒類、化妝品行業;成品油、電力、燃氣、熱力、通信等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必要時,經省政府同意可以對磷礦石等資源性產品單獨計征。徵收標准為上述行業的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的1%。徵收方式統一為同級地方稅務機關在征稅環節一並徵收,並按規定繳入國庫,這樣有利於節約征管成本,提高效率,保證應收盡收。
(三)明確了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范圍。設立價格調節基金主要是為了穩定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保障群眾基本生活,應當把有限的資金集中用於關鍵部分,避免「撒胡椒面」式的做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並參考國家部委有關規定,《辦法》第八條明確了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范圍,主要用於平抑糧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對生活困難群體的動態價格救助,以及重要商品儲備等。一是當糧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劇烈波動時,根據價格波動的原因、影響的環節等因素綜合考量,可以適時使用價格調節基金進行適當補貼。二是當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上漲,或者政府提價影響到低收入群體等生活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時,可以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向這部分困難群體提供生活必需品動態價格補貼。三是對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儲備給予補貼,以保證適時收購或者投放,平衡市場供求,穩定市場價格。另外,對本省范圍內跨行政區域或者重大突發事件引發的價格異常波動,省人民政府也應當運用價格調節基金予以應對。
(四)完善了價格調節基金的監管制度。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依法設立的用於調控價格、穩定市場的專項資金,要加強監督管理,真正造福於民。《辦法》著重從下列幾個方面完善了制度:一是分工負責,《辦法》第三條明確了價格主管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和財政部門各自的責任;二是規范使用程序,《辦法》第九條規定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應當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重要商品價格形勢的監測分析情況,商有關部門提出使用方案,並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批;三是強化審計監督,《辦法》第十二條專門規定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征繳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四是突出社會監督,除了財政監督、審計監督、司法監督,《辦法》第十三條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情況,並組織績效評估,突出社會監督,向人民群眾交出一份明白賬、廉潔賬、放心賬;五是嚴格法律責任,《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單位不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的,要責令限期改正,終止撥款並追回已撥付資金,逾期仍不改正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第十六條規定在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工作人員,要視具體情形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六是制定實施細則,為進一步加強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工作,增強可操作性,《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由相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具體細化各項管理制度。四、保證《辦法》貫徹實施採取措施積極有效地穩定物價,抑制通脹,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是擺在各級黨委和政府面前的重要任務,躲不過、繞不開。全省政府法制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認真開展《辦法》的學習宣傳教育,推動《辦法》的貫徹實施,對《辦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做好法制協調和執法監督工作,做到從嚴監管,讓價格調節基金在陽光下運行。同時,還應當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管理活動中可能出現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省政府法制辦相信各有關部門一定會牢固樹立以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為基本內涵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認真組織實施《辦法》,承擔起維護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穩定的重任,將有關安民、惠民政策盡快落到實處。同時也希望承擔籌集、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義務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能夠顧全大局,以黨和人民的利益為重,積極主動地申報、繳納價格調節基金,切實履行法定的義務。
⑷ 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范圍
(一)住宿業(包括各類賓館、旅店、招待所等)按營業收入(含會議室收入)的3%計征版。
(二)餐飲業按權應納營業稅額的10%計征。
(三)服務業(包括美容美發、保健服務、洗浴、照相、休閑健身、網吧、茶飲、文化娛樂業以及中介等)按應納營業稅額的5%計征。
(四)廣告業按廣告收入的1%計征。
(五)電力、郵政、電信、鐵路和其他信息傳輸服務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六)采礦業(包括煤炭、金礦石、鐵礦石、鋁土礦等)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企業每生產、銷售1噸徵收1元。
(七)煙草生產加工企業按應納增值稅額的0.35%計征,卷煙批發企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包括建築、安裝企業)按工程造價的0.15%計征。
(九)從事石油銷售的單位或個人,按增值稅入庫級次劃分各單位收入的5%計征。
⑸ 閩價格調節基金按多少
省級價格調節基金徵收項目和標準是:(一)全省成品油批發行業按成品油銷售收入的0.08%徵收; (二)省級電網按電力銷售收入的0.08%徵收;(三)全省天然氣批發行業按天然氣銷售收入的0.08%徵收;(四)全省基礎電信運營商按電信業務收入的0.08%徵收;(五)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項目和標准。」 市縣徵收的部分項目延續了「30號文件」的徵收范圍,對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商品消費關系密切的部分高利潤、高消費或享受型行業進行徵收,有些項目還下調了徵收標准,與其他許多省、市的徵收范圍相比,不僅范圍較小而且徵收的比例也較低。目前,市縣主要在餐飲業、娛樂業、建築業、住宿業等范圍內徵收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比例分別為1.5%、1%-2%、0.2%-0.5%、4%。各市(縣)人民政府還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范圍內確定具體的徵收項目和標准。同樣,為相應增強當地調控價格的經濟實力,市、縣級政府也增加了一些基金徵收的來源項目。據此,《辦法》第九條規定:「市、縣級價格調節基金徵收項目和標準是:(一)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非公益性項目按營業額的0.1%-0.5%徵收;(二)建築業按營業額的0.1%-0.5%徵收;(三)娛樂業按營業額的1%徵收;(四)餐飲業按營業額的1%徵收;(五)住宿業按營業額的1%-2%徵收;(六)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項目和標准。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項目和標准范圍內確定具體的徵收項目和標准,並向社會公布。」
來源:網頁鏈接
⑹ 青海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省政府各委、辦、廳、各直屬機構,中直駐吉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8]23號、[1994]16號和吉政辦發[1993]4號《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徵收和管理使用工作,經省政府批准,並徵得財政部駐吉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同意,特製定如下實施辦法。
第一條基金來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國家管理的產(商)品價格及收費標准,經批准提高而增收中的一部分;
(二)企事業單位(含外資企業)、個體工面業戶的銷售、營業及收費收入中的一部分;
(三)外埠常駐機構及經商、務工等流動人員經濟收入的一部分;
(四)其他。
第二條徵收范圍及標准:
(一)物價部門管理的產(商)品價格和收費項目,凡經批准提高價格和收費標準的,從上調之日起,按所增加的收入總額的5-10%徵收(上調前一年的收入總額與上調幅度的乘積為年增加收入總額)
(二)外地進入我省的建制建築、裝潢、施工單位,按其所承攬工程總造價的2-3‰徵收;
(三)外地進入我省的流動人口,每人每月按5元徵收;
(四)賓館、招待所、旅店住宿人員,按營業收入額的1-2%徵收;(各地也可每床每日按一定金額徵收)
(五)(飯店酒吧、酒店、酒家、餐廳、咖啡廳、冷飲廳)等餐飲業,按其營業收入的0.5-1%徵收;不易計算營業收入的,按應繳稅額的一定比例徵收(下同)
(六)營業性歌舞廳(夜總會、卡拉ok、桑那、檯球室、電子游藝廳、錄像廳、音像出租室)等文化娛樂場所,按其營業收入額的2-3%徵收;
(七)計程車及個體運輸戶每人每月按5-10元徵收
(八)非城鎮人口入城及調入長吉兩市的(不含大中專畢業生和高中級專業職稱),每人安2000-5000元徵收
(九)上述范圍以外的單位,按職工人數每人每月1-2元徵收。
第三條具體徵收辦法:
徵收基金的工作原則上由負責徵收的部門自行組織,特殊情況也可委託其他單位協助代征。
(一)凡提高產(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的,由物價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負責徵收;
(二)建築業、裝潢、施工單位由城建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代征;
(三)落戶人員及流動,人口可由公安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代征;
(四)個體工商業戶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徵收;
(五)文化娛樂場所可由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或其他)負責代征;
(六)其他均由五家部門負責徵收或委託其他部門代征;
中省直單位,其基金徵收工作原則上由省級徵收部門負責;或委託交納基金單位所在地的物價部門徵收。
繳納基金的單位和個人,只向一個部門繳納,不重復徵收,如出現復征時,一律不再退還,但可抵下期應繳數。
基金應按月征繳,月交納額不足100元的,可按季交納。
第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酌情減免徵收基金
1、停產、半停產企業免收;
2、民政部門興辦的社會福利企業免收;
3、經省稅務部門批準的全額免稅企業免收;
4、財政全額撥款單位免收;
5、停產、半停產企業職工經商的及自產自銷的菜農免收;
6、科教文衛等系統興辦的社會公益事業減半徵收;
7、校辦企業減半徵收;
8、三資企業、微利企業及經省級稅務部門批准減稅照顧的企業可酌情減收;
9、各部門依據政策規定,符合減免條件的,可適當減免。
申請減免交納基金的單位,一律填寫統一的《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減免審批表》,企事業單位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個體工商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所在地物價部門批准。
基金減免額一次超過5萬元或全年累計超過20萬元的。一律報省物價部門審批,其中額度巨大的還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一律實行先繳後退制度,經批准減免的基金,屬免收的由批准之月起執行,次月將已上繳基金退回,屬減收的由批准之月起執行,已上繳部分可以抵頂待繳部分。
第五條 基金管理
(一)基金的管理工作由各級政府物價、財政部門負責人使用時須向物價部門申報,由物價、蔡增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通過財政專戶撥款。基金的日常徵收、稽查及組織協調工作由各級政府物價部門負責;物價、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基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級政府的物價、財政部門負責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物價,財政部門報告基金的徵收、使用及管理工作。
(二)凡需交納基金的單位和個人,應於次月十日至十五日將基金存入徵收部門在銀行的專戶。各徵收部門徵收基金款達1000元時即存入財政專戶。
(三)各單位交納的基金,企業可列入管理費用,直接向住宿客人收取的基金科不及營業收入.
繳納基金單位帳務處理:
1.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單位:
借:管理費用--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
貸:其它應交款
2.代收代繳單位的賬務處理接吉財綜〔〕994〕111號執行;
(三)徵收部門。
收到時,借:銀行存款 貸:其它應付款
上繳財政專戶時,借:其它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四)基金可由各庄(代)收部門直接收繳,也可委託銀行實行托收承付。銀行部門應做好基金結轉和劃撥工作。
(五)各級財政部門可以按征(代)收部門、單位徵收基金額5%核撥徵收手續費,用以解決徵收工作中必要的辦公經費
(六)基金納入財政預算外,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不得隨意挪用、坐支、截留基金。年終結余基金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各級政府通過徵收取得的基金收入經批准免交能交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
(七)各征(代)收單位應辦理《收費許可證》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檢印的專用票據,否則,被收單位、個人有權拒付;
(八)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故意設置障礙,刁難征(代)收人員收繳基金工作。
征(代)收部門及工作人員應盡職盡責,不得玩忽職守、徇私枉法。
第六條基金的使用
基金的主要用途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用於影響人民生活的重要副食品臨時性、突發性價格波動的調控,防止暴漲暴落;
(二)用於國家調整價格引起連鎖反映,但又不能相應調價的個別重要副食品政策性補貼;
(三)發展副食品基地和投資建設"菜籃子"工程;
(四)重大節假日期間對主要副食品價格的補貼;
基金的使用應當制定年度計劃,未列入年度計劃的,原則上不能使用基金。基金的年度計劃由物價、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的使用本著有償與無償相結合,以有償(低息)為主的原則。
使用基金的部門、單位,應提出詳細的書面申請,填寫《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審批表》,按基金管理許可權和審批程序報批。
第七條 監督檢查及處罰
(一)對不能足額交納基金的,征(代)收部門應責令限期補交。對多次故意不能足額交納的,對當事人和負責人處以罰款;
(二)對逾期不交的,逾期30天之內的,每天可處以應交基金額1%的滯納金,超過一個月的,企事業單位,由物價部門按違反價格規定進行處罰,個體工商戶由工商部門催繳,對無故拒繳的,要進行適當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三)對故意設置障礙、刁難征(代)收人員工作的,由徵收部門會同公安、工商部門聯合處理,對干擾公務、打罵徵收人員的,由公安部門按治安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對有意阻擋、包庇或拒絕繳納基金的單位,由監察部門追究領導者責任,給予通報批評及必要的黨紀、政紀處分;
(五)征(代)收、管理、監督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基金繳納表》、《基金使用審批表》、《基金減免審批表》均由省物價部門統一樣式、統一印製、發放和管理。
各市(州)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備案。
本辦法從十月一日起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由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副食品
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的決定
(1997年12月1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號)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條第(一)項修改為:"對不能足額交納基金的,征(代)收部門應責令限期補交。"
二、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對拒不交納的,由有關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⑺ 工程施工我繳納了價格調節基金,可是工程結算時,建設單位不給,說沒有標明:價格調節基金要進入工程結算。
價格調節基金是稅金附加,屬於稅前抵扣的,在工程價格中的稅多那欄,應該由建設單位承擔。
⑻ 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的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的具體實施細則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地方稅務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⑼ 湖南省財政廳的大事記
湖南省財政廳2008年大事記
1月1日,我省全面啟用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監制章,同時廢止了所有舊版財政票據。
1月1日,《湖南省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18號)正式實施。辦法規定,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應分別按實際上繳「三稅」稅額的3%和1.5%同時繳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從1月13日開始,在近一個月時間內,我省遭遇了嚴重的低溫雨雪冰凍災害,全省3927萬多人受災,直接經濟損失680億元。各級財政部門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積極開展抗冰救災工作,及時籌集和撥付救災資金,有力地支持了全省抗冰救災、恢復生產工作。
1月15-16日,全省財政工作會議在長沙召開,會議對2007年度全省財政工作進行了總結,對2008年全省財政工作進行了部署。李友志廳長作了工作報告,張春賢書記、周強省長對全省財政工作報告作了重要批示。
2月16日,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教育廳聯合下發《關於2008年春季學期啟動我省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試點工作的通知》,標志著我省城市義務教育免學雜費工作正式啟動。
4月26日,沅江市、寧鄉縣、湘潭縣被確定為全省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試點縣市,6月30日,增加桃源縣、臨湘市為試點縣,標志著我省探索農村公益事業建設新機制工作邁出了新的步伐。
5月12日,四川汶川發生大地震,根據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安排,我省負責四川德陽孝泉鎮板房建設,省財政廳會同省建設廳,預撥資金2.1億元,保證了援建板房工程按時開工。援建期間,實際建造活動板房19251間,總投資22970萬元,有力支持了四川德陽安置災民臨時過渡。
5月14日,省財政廳在北京召開《長株潭城市群「兩型社會」建設財稅改革專項方案》專家咨詢會和論證會。財政部辦公廳、預算司等司局負責人以及國務院研究室、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等科研機構的10多位國內知名專家出席了會議
6月4日,省財政廳李友志、王新國、曾鵬飛、張玉坤、張安民等5位同志參加了「點燃激情、傳遞夢想 」奧運火炬在湘傳遞活動。
7月21日,省委、省政府下發湘辦[2008]28號文,批准成立省鐵路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由湖南省土地資本經營公司控股,歸口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管理,其中土地業務以省國土廳為主管理,其他業務以省財政廳為主管理。
7月30日,省鐵路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成立授牌暨銀企合作簽約儀式在長沙召開。
8月28日,溫家寶總理在《桃源縣清理核實農村「普九」債務典型案例報告》上作出重要批示:「桃源的做法經核實後可發各地參考。」9月16日,省委書記張春賢在《桃源縣清理核實農村「普九」債務典型案例報告》上作出重要批示:「桃源普九債務清理核實工作的經驗值得肯定」。
9月1日起,省屬高校收入過渡戶取消,省屬高校收費實現了直接繳款。
10月23日,湖南首屆創業投資戰略合作對接會在長沙舉行。省委常委、副省長徐憲平,省人大副主任蔡力峰,省政協副秘書長龔建明,省長助理、省財政廳廳長李友志等領導出席會議並講話。湖南高新投與省內外8家創業投資機構簽訂了戰略合作協議,約定3-5年內聯合完成80-100億元的項目投資;與省內8家高新技術企業簽訂了投資合作協議,投資總額超過1億元,帶動社會多元投資20多億元。
10月28日,省財政廳下發《湖南省財政廳關於創新財政監督機制的若干意見》,對全省創新監督機制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11月12日,省政府下發《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省耕地用稅平均稅額標准提高4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納入了納稅人范圍。
11月20日,省政府辦公廳下發《關於印發<湖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08]33號),有力推動了全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規范管理工作。
12月19日,省財政廳下發《湖南省石油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⑽ 「價格調節基金」是什麼意思按照什麼來計提的
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為了平抑市場價格,用於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經營者的專項基金。
(一)住宿業(包括各類賓館、旅店、招待所等)按營業收入(含會議室收入)的3%計征。
(二)餐飲業按應納營業稅額的10%計征。
(三)服務業(包括美容美發、保健服務、洗浴、照相、休閑健身、網吧、茶飲、文化娛樂業以及中介等)按應納營業稅額的5%計征。
(四)廣告業按廣告收入的1%計征。
(五)電力、郵政、電信、鐵路和其他信息傳輸服務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六)采礦業(包括煤炭、金礦石、鐵礦石、鋁土礦等)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企業每生產、銷售1噸徵收1元。
(七)煙草生產加工企業按應納增值稅額的0.35%計征,卷煙批發企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包括建築、安裝企業)按工程造價的0.15%計征。
(九)從事石油銷售的單位或個人,按增值稅入庫級次劃分各單位收入的5%計征。
(10)湖南省石油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使用方向是:用於實施價格調控措施時對主要生活必需品相關的生產者、經營者或消費者造成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支持農畜產品和主要副食品生產、流通、儲運,防止副食品等農產品價格的暴漲暴跌。自然災害救濟。
特別是發生特大洪澇災害、地震和疫病時,用於群眾生活必需品、抗災救災用品、疫疾防治用品的緊急組織調運。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對農業生產資料經營企業或者直接向農戶提供生產資料價格補貼。
價格信息服務。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支持價格監測和信息發布,向消費者、經營者、生產者免費提供價格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