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後已經收到的利息是否要退還借款人
那麼職業放貸人的認定標準是什麼?2018年11月16日,浙江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稅務局、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等單位達成共識,形成《關於依法嚴厲打擊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刑事犯罪強化民間借貸協同治理的會議紀要》(浙高法【2018】192號),確定「職業放貸人」一般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以連續三年收結案數為標准,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2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含訴前調解,以下各項同),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3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5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涉及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萬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間借貸案件3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條件兩項以上,案件數達到第1、2項規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1)借條為統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辯原告並非實際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將本金、利息支付給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訴稱以現金方式交付又無其他證據佐證的;
(4)交付本金時預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實際支付的利息明顯高於約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或到庭應訴時對案件事實進行虛假陳述的。
一旦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那麼其簽訂的借貸合同可能為無效合同。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放貸人」。那麼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後出借的借款能否要求借款人返還?答案是可以。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理解與適用:「職業放貸人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認定無效後,依據《民法總則》第 157條、《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雙方對於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借款人應當返還借款,同時應當支付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損失,法院一般應當按照款市場報價利率確定損失的數額,不應支持合同中約定的高額利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如果發現涉嫌刑事犯罪,應按照規定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就是復股東會決議
大概內容是
股東制會決議
時間:
地點:
參會人員:
會議主持:
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在貴行貸款多少錢,抵押物是什麼,貸款期限為幾年。
特此決議
時間:
股東簽名:
再加蓋公章就行了
我們公司的基本都是這個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