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貸款本金減值後確認利息收入
意思是說原減值的已收回一部分.這也是謹慎性原則的原因.不確認為收入.
⑵ 請問貸款減值後計提利息收入為什麼沖貸款損失准備
因為准則規定,貸款損失後不允許再確認應收利息,但是企業依舊應當確認利息收入,所以而確認的利息收入通過沖減貸款損失准備增加貸款的攤余成本,從而影響貸款的賬面價值。
⑶ 2015注冊會計師《會計》金融資產減值准備:對出現問題、已經計提減值准備的貸款,明明預計無法收到利息,
這里是計算攤余成本的需要,這里不是說預計以後收不回利息,而是難以按時收回利息。
⑷ 貸款發生減值,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利息收入為什麼要記入貸款損失准備啊。。
確認利息收入,一般都是沒有收到錢,但攤余成本卻發生了變化;計入貸款減值准備,是把攤余成本調整成現值的一種方式。當然也可以用其他的科目調整攤余成本,但總要有個規范,就像是減值後賬務處理的計量方式:理論上可以調整攤余成本,也可以調整實際利率,但是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必須要調整攤余成本,實際利率保持不變。
⑸ 關於銀行對貸款發生減值損失後的賬務處理問題
客觀性原則是指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謹慎性原則即穩健性原則,是指某些經濟業務有幾種不同會計處理方法和程序可供選擇時,在不影響合理選擇的前提下,應當盡可能選用對所有者權益產生影響最小的方法和程序進行會計處理,合理核算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即所謂「寧可預計可能的損失,不可預計可能的收益」。
還本付息,先還本後還息,本都沒還上利息就談不上了;賬面收入是按照收入確認原則記賬,是國家想先收稅。
⑹ 貸款發生減值其後續發生的利息收入應貸方計入什麼科目核算
有關財務款項借貸發生的費用都計入財務費用科目。
發生的利息:
借 銀行存款
貸 財務費用 -利息收入
⑺ 為什麼貸款減值後確以利息收入沖減值准備,持有至到期減值後卻仍然確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100萬(票面利息)貸:投資收益實際支付價款*1%(實際利息)若是折價發行,還要貸「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實際利息與票面利息的差額)」溢價發行就在借方不知道你能明白不加油!
⑻ 貸款發生減值後確認的利息收入沖減貸款損失准備這里不理解,可以舉一個貸款減值的完整例子的做法嗎
下面的例題對貸款的核算比較完整,您看一下:
【例題·計算分析題】20×6年1月1日,EFG銀行向某客戶發放一筆貸款100 000 000元,期限2年,合同利率10%,按季計、結息。假定該貸款發放無交易費用,實際利率與合同利率相同,每半年對貸款進行減值測試一次。其他資料如下:
(1)20×6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分別確認貸款利息2 500 000元。
(2)20×6年12月31日,綜合分析與該貸款有關的因素發現該貸款存在減值跡象採用單項計提減值准備的方式確認減值損失10 000 000元。
(3)20×7年3月31日,從客戶收到利息1 000 000元,且預期20×7年度第二季度末和第三季度末很可能收不到利息。
(4)20×7年4月1日,經協商,EFG銀行從客戶取得一項房地產(固定資產)充作抵債資產,該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85 000 000元,自此EFG銀行與客戶的債權債務關系了結;相關手續辦理過程中發生稅費200 000元。
EFG銀行擬將其處置,不轉作自用固定資產;在實際處置前暫時對外出租。
(5)20×7年6月30日,從租戶處收到上述房地產的租金800 000元。當日,該房地產的可變現凈值為84 000 000元。
(6)20×7年12月31日,從租戶處收到上述房地產租金1 600 000元。EFG銀行當年為該房地產發生維修費用200 000元,並不打算再出租。
(7)20×7年12月31日,該房地產的可變現凈值為83 000 000元。
(8)20×8年1月1日,EFG銀行將該房地產處置,取得價款83 000 000元,發生相關稅費1 500 000元。
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EFG銀行的賬務處理如下:
[答疑編號m020506: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
(1)發放貸款:
借:貸款——本金100 000 000
貸:吸收存款100 000 000
(2)20×6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分別確認貸款利息:
借:應收利息2 500 000
貸:利息收入2 500 000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或吸收存款)2 500 000
貸:應收利息2 500 000
(3)20×6年12月31日,確認減值損失10 000 000元:
借:資產減值損失 10 000 000
貸:貸款損失准備 10 000 000
借:貸款——已減值100 000 000
貸:貸款——本金100 000 000
此時,貸款的攤余成本=100 000 000-10 000 000=90 000 000(元)
(4)20×7年3月31日,確認從客戶收到利息1 000 000元: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或吸收存款)1 000 000
貸:貸款——已減值1 000 000
按實際利率法以攤余成本為基礎應確認的利息收入=90 000 000×10%/4=2 250 000(元)
借:貸款損失准備2 250 000
貸:利息收入2 250 000
此時貸款的攤余成本=90 000 000-1 000 000+2 250 000=91 250 000(元)
(5)20×7年4月1日,收到抵債資產:
借:抵債資產85 000 000
營業外支出 6 450 000
貸款損失准備 7 750 000
貸:貸款——已減值99 000 000
應交稅費 200 000
(6)20×7年6月30日,從租戶處收到上述房地產的租金800 000元: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800 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800 000
確認抵債資產跌價准備=85 000 000-84 000 000=1 000 000(元)
借:資產減值損失1 000 000
貸:抵債資產跌價准備1 000 000
(7)20×7年12月31日,確認抵債資產租金等: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1 600 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1 600 000
確認發生的維修費用200 000元:
借:其他業務成本200 000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200 000
確認抵債資產跌價准備=84 000 000-83 000 000=1 000 000(元)
借:資產減值損失1 000 000
貸:抵債資產跌價准備1 000 000
(8)20×8年1月1日,確認抵債資產處理: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83 000 000
抵債資產跌價准備 2 000 000
營業外支出 1 500 000
貸:抵債資產85 000 000
應交稅費 1 500 000
⑼ 貸款本金減值後確認利息收入,為什麼是記貸:貸款——已減值,貸款——已減值不是資產類賬戶嗎
資產類帳戶是借方表示增加,貸方表示減少(參見基礎會計)
銀行是按月或按季度計提利息的,所以應收利息帳戶也是資產類的,每月(季)末,銀行編制分錄,確認利潤:
借:應收利息--XXX戶
貸:主營業務收入--利息收入
當扣收利息時是應收款的減少,所以是貸記.
⑽ 新會計准則中規定,已減值貸款需要確認利息收入嗎如果需要,對已減值貸款有額度限制,或形態限制嗎
按照新會計准則,無論貸款是否計提減值都應按期計算其利息收入(利息收入=貸款的攤余成本x實際利率)並予以確認。
至於對已減值貸款是否有額度限制或形態限制,我印象中,准則及准則解釋中好像沒有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