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問典當行可以使用從銀行取得的委託貸款做典當業務嗎
應該是可以的,看怎麼去理解。典當管理辦法第二十八規定了,典當行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商業銀行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借款;(三)超過規定限額從商業銀行貸款; 從這二點來看,你如果能從商業銀行得到貸款,那所得到的貸款就可用作於典當。 但不能超過限額,這個限額應該是在1比1或者更低的范圍內。我就在典當行工作。以典當行在商業銀行貸款,很困難的。
Ⅱ 典當行當東西都需要什麼手續
1、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辦理出當與贖當,當戶均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當戶為單位的,經辦人員應當出具單位證明和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託典當中,被委託人應當出具典當委託書、本人和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2、除前款所列證件外,出當時,當戶應當如實向典當行提供當物的來源及相關證明材料。贖當時,當戶應當出示當票。
3、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典當行不得收當下列財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經被採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二)贓物和來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槍支、彈葯,軍、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器械;
(五)國家機關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財物;
(六)國家機關核發的除物權證書以外的證照及有效身份證件;
(七)當戶沒有所有權或者未能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財產;
(八)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物。
(2)委託貸款能否有典當行來做擴展閱讀:
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典當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絕當物品:
(一)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後由典當行委託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後,剩餘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
(二)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益自負。
(三)對國家限制流通的絕當物,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報有關管理部門批准後處理或者交售指定單位。
(四)典當行在營業場所以外設立絕當物品銷售點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並自覺接受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五)典當行處分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取得當戶的同意和配合,典當行不得自行變賣、折價處理或者委託拍賣行公開拍賣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Ⅲ 通過典當行貸款需要注意什麼
典當須知 一、辦理質押、抵押典當或贖當業務,當戶均應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當戶為單位的,經辦人應出具單位證明和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委託典當,被委託人應出具委託書、本人和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典當時典當行有權要求當戶提供當物來源等證明。
二、典當物估價由本行評估人員對當物進行鑒定、檢測和估價,確定典當金額,簽發當票,付給當金;質押當物經雙方當面清點、簽封後交典當行保管;質押當物在典當或續當期內發生遺失或損毀的,典當行按照估價金額進行賠償,遇不可抗力導致當物損毀的典當行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典當期限由雙方約定,分為五日、十日、十五日、二十日、一個月不等,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典當期內或典當期限屆滿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當,續當一次的期限最長為六個月,續當時當戶應當結清前期利息和當期費用。
四、收費標准: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動產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為42‰;房地產抵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為27‰;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月綜合費為24‰;綜合費用在典當金額中預扣。當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機構6個月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算後執行。
五、當戶應按期辦理贖當或續當手續,當期或續期屆滿5日後,當戶不贖當也不續當的,即為絕當,典當行有權按有關規定處理絕當物品;絕當後當物尚未處理,當戶與典當行協議贖當或續當的,本行除按相應當期收費標准收費外並按已絕當天數及典當金額的1‰收取滯納金(違約金)。
六、當戶於典當期限或續當期限屆滿至絕當前贖當的,除須償還當金本息、綜合費用外,還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等金融機構逾期貸款罰息水平、典當行制定的費用標准和逾期天數補交當金利息和有關費用。
七、本典當行概不收當下列財物:依法被查封、扣押或已經被採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贓物和來源不明的物品;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管制刀具,槍支、彈葯,軍、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器械;國家機關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財物;國家機關核發的除物權證書以外的證照及有效身份證件;當戶沒有所有權或未能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財產;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資源或其他財物。因出當人原因造成典當行損失的,出當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八、未滿十八周歲者,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以及其他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者本行概不受理典當。若出當人故意隱瞞並造成典當行損失的,由出當人的監護人或其他相關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九、當票是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的借貸契約,是典當行向當戶支付當金的付款憑證,也是典當行收妥當物後開給當戶的收據。當票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塗改、偽造、轉讓、出借或質押給第三人;典當行和當戶就當票以外事項進行約定的,應當補充訂立書面合同;當票遺失當戶應當及時向典當行辦理掛失手續並交納一定手續費,未辦理掛失手續或掛失前被他人贖當,典當行不負賠償責任。
十、房地產、機動車、財產權利等典當業務,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登記的,應當依法先辦理相關抵押或質押登記手續,再辦理典當手續,當戶可根據實際需要來本行面議。
Ⅳ 關於典當行借款問題
你這個叫掩耳盜鈴嘛,「銀行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委託銀行向典當行發放委託貸款」其實質還是「從商業銀行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借款」撒,只是玩了個障眼法而已。
如果你想辦法把這第28條改為:典當行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商業銀行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直接」借款。我想你的上述想法就可以成功了。呵呵,估計難哦!
Ⅳ 委託貸款的問題
中國建設銀行有委託貸款業務
Ⅵ 典當行能不能把自己的資金通過銀行監管,以委託貸款的形式向客戶發放貸款
委託貸款銀行也不承擔責任,它只是中間轉手然後收取手續費。你這貸款還是有風險啊!中石油保證付款,但不保證對方還款…
Ⅶ 請問:典當行能否通過銀行發放委託貸款
任何公司和個人都可以通過銀行發放委貸,但是,典當行就可以直接發放貸款,為什麼要給銀行手續費呢?當然銀行是不會拒絕的。
Ⅷ 審理委託貸款合同糾紛案件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委託貸款合同的效力認定
委託貸款合同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兩種: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和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由資金提供人(委託人)與銀行(受託人)簽訂的委託合同及銀行(受託人、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構成,委託人與受託人、貸款人與借款人的權利義務分別在兩個合同中約定;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則由一個合同構成:資金提供人(委託人)、銀行(受託人、貸款人)與借款人的權利義務均在一個合同中約定。審判實踐中,從事委託貸款的委託人多為非金融企業,借款人則多為難以從銀行取得貸款的中小企業,按現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釋,企業間的借貸合同屬無效合同。由此引發了一個法律問題,即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通過委託貸款形式向企業發放貸款是否就自然演變成有效合同了呢?有觀點認為,《貸款通則》中規定委託人為「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但對委託人的主體身份並未作限制性規定,因此,應視為法律允許所有的「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均可以「委託人」的身份將資金委託銀行辦理委託貸款,委託貸款作為《貸款通則》規定的一種借貸模式,其合同形式不論是雙方協議還是三方協議,均為委託人、受託人(貸款人)及借款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這類合同應作有效合同處理。這是當前審判實踐中的主流觀點。
但筆者認為,委託貸款合同是否為有效合同,應結合委託人的身份、資金來源及貸款用途等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審查,不宜僅依委託貸款合同的外衣就認定此類合同為有效合同。理由是:《貸款通則》中關於委託貸款的規定,只是對委託貸款的操作形式及特點進行了概括性地表述,並未對委託貸款這種方式的效力作出規定。《貸款通則》還規定了自營貸款,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的「自營貸款」合同均為有效合同。二者中的道理顯而易見。如前所述,當前我國規范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框架仍不允許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從事資金拆借業務。如果政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披上委託貸款的外衣從事資金拆借業務獲得允許,將動搖當前的民間借貸法律框架。委託貸款這種「過橋借款」雖然具備了合法的形式,但事實上卻成了某些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逃避金融監管、違規從事民間借貸牟利的途徑,明顯屬於規避法律的行為,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之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如果對委託貸款合同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不作區分,無視對委託貸款合同內容合法性的審查,就有可能因司法的錯誤引導進一步滋生民間借貸的亂象,擾亂國家金融秩序,影響金融安全。
二、委託貸款合同中擔保權的行使
《中國人民銀行對「關於委託貸款的擔保問題的請示」的答復》(銀條法[1991]14號)第二條規定,委託貸款一般不需要擔保;有擔保人的委託貸款與其他經濟合同擔保成立的要求一樣,要有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簽訂正式的擔保合同,其內容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文件的要求。現實生活中,商業性的委託貸款(區分政府部門發放的政策性資金貸款)合同中,為了減少資金回收風險,絕大多數會設定擔保,並且多為物的擔保。在委託貸款合同中,由於真正提供資金放貸的是委託人,銀行只是名義上的貸款人,因此,委託貸款合同項下擔保的債權應該是委託人對借款人所享有的債權,名義貸款人受託銀行不享有債權,自然也不享有擔保權。這時就涉及到另一個法律問題:在委託貸款合同中,設定受託銀行為擔保權人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委託人能否享有擔保權?對此,分兩種情況分析如下:
1、委託貸款合同有效。如果擔保合同系擔保人與委託人簽訂,且擔保合同並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且依法履行了相應的程序(如抵、質押登記),擔保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合同。如果擔保合同系受託銀行與擔保人簽訂,約定的擔保權人為受託銀行,或擔保登記機關登記的擔保權為受託銀行時,擔保合同的效力以及委託人擔保權的行使就值得商榷。根據《貸款通則》及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批復,真正的債權人是委託人,名義貸款人受託銀行對所發放的貸款並不享有債權。根據合同法及擔保法的相關規定,擔保權基於擔保主債權的實現而存在,屬於一項從權利。既然受託銀行不享有債權,自然就不存在為實現其債權而設立的擔保權,因此登記其名下的擔保權因主債權不存在而不成立。此時,盡管委託人是真正的債權人,但因委託人未按擔保法的規定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及履行相應的手續,按照擔保法的相關規定,不屬於擔保權人,自然也不得享有擔保權。此時,委託人向擔保人主張擔保權缺乏法律依據。
2、委託貸款合同因被認定為規避法律而無效。委託貸款合同無效,因擔保合同屬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當屬無效,委託人自然無法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三、委託人能否按合同法中委託合同的相關規定直接向借款人主張債權
不管是雙方協議還是三方協議,均存在兩個合同關系:委託人與受託銀行間的委託合同關系、受託銀行與借款人間的借貸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在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履行還款義務時,委託人不得直接向借款人主張債權,而應由受託銀行主張,受託銀行實行債權後轉交委託人。在審判實踐中,大量委託貸款合同糾紛因借款人不依約履行還款義務、受託銀行又怠於履行協助義務而產生。這時,委託人如何主張權利?有觀點認為,由於借款人由委託人確定,受託人系受委託人指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這就意味著借款人明知委託人與受託銀行之間的委託合同關系,因此,在借款人不按約履行還款義務時,委託人可依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和第三人」的規定,直接起訴借款人主張債權。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法復[1996]6號)中卻規定,在履行委託貸款協議過程中,由於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而發生糾紛的,貸款人(受託人)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貸款人堅持不起訴的,委託人可以委託貸款協議的受託人為被告,以借款人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意味著最高法院對委託貸款產生糾紛時的訴訟路徑已有明確規定。因此,委託貸款合同產生的糾紛,原則上應按上述最高法院的批復進行審理,除非三方當事人在委託借款合同中特別約定委託人可以直接起訴借款人的除外。如《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委託貸款合同》作為建設銀行擬定的標准制式合同,其第十二條的約定就屬於這種例外情形,這時委託人直接起訴借款人具有合同依據,並不與最高法院的上述批復相沖突。
四、是否適用調解結案
在當前民商事審判領域,力爭調解結案是人民法院的追求。但因委託貸款合同及相應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並不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圍,而屬人民法院司法審查的范圍,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不僅要尊重當事人對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依法處分,還要加強對當事人調解協議內容的司法審查。不能將本屬無效的委託貸款合同及項下的擔保合同以調解書確認為有效,否則,不僅有違法律規定,還可能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毫無疑問,委託貸款合同糾紛適用調解,但調解必須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嚴格審查「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以及調解「自願、合法」的原則,確保「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則應按照「當判則判,調判結合」原則依法及時處理,確保案件處理合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