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的機構設置
根據上述職責,省地稅局設12個內設機構和機關黨委、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一)辦公室。
處理機關日常政務;擬定全省地稅系統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和有關工作制度;組織起草和審核省局重要文稿;負責機關文電、機要、會務、檔案、督查、信訪、保密、密碼、政務信息簡報等工作;承擔對外宣傳、新聞發布及機關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承辦機關網站管理工作;負責對外事務和全省地稅系統外事工作。
(二)人事處。
承辦省局黨組日常事項;組織落實幹部人事制度及全省地稅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擬定具體實施方案和相關管理制度;承擔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承擔市局領導班子和處級幹部以及後備幹部的管理、考核及監督等工作;監督檢查全省地稅系統執行幹部人事規章制度情況;辦理出國政審事項。
(三)巡視工作辦公室。
組織落實上級巡視工作制度,擬定具體實施辦法;擬定年度巡視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巡視工作;監督檢查領導班子及領導幹部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各項決策部署情況,監督檢查遵守規章制度、執行紀律以及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的情況。
(四)基層工作處(思想政治工作辦公室)。
擬定全省地稅系統基層建設、教育培訓、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等相關管理制度、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開展地稅系統基層建設;負責幹部職工的學歷教育和業務培訓,組織開展各類教育培訓活動;組織開展勞動競賽和評先創優活動,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稅務文化建設。負責加強全省地稅系統思想政治工作。
(五)政策法規處。
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省地稅系統依法行政、依法治稅工作方案;組織協調涉及多稅種、綜合性稅收政策的落實工作;組織開展綜合性稅收政策調研;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並定期進行清理、評估和反饋;承辦局外涉及多稅種、綜合性稅收政策文件會辦工作;牽頭重大稅收案件審理及規范稅務行政審批工作;承辦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備查工作;辦理行政復議、賠償案件及行政訴訟案件;組織實施對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承擔稅收執法質量考核工作。
(六)征管和科技發展處(納稅服務處)。
組織落實綜合性稅收征管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擬定具體操作辦法;研究提出專業化徵收管理和稅收征管規程完善的建議;
組織實施稅收征管數據管理和應用辦法、綜合性納稅評估辦法,承辦征管質量考核、風險管理和稅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承擔稅務登記、納稅申報、普通發票管理、稅控器具推廣應用等工作;組織落實個體和集貿市場稅收征管、稅收管理員制度;負責稅收征管資料管理;推進征管改革等。承擔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中業務需求整合和流程優化的綜合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省地稅系統各部門、各稅種、各環節的納稅服務工作;組織實施納稅服務工作規范和操作規程;組織落實納稅人權益保障規章制度及規范性文件;組織協調、實施納稅輔導、咨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等工作,受理納稅人投訴;組織實施稅收信用體系建設;指導稅收爭議的調解;組織實施面向納稅人的稅法宣傳。
(七)收入規劃核算處。
編制稅收收入中長期規劃,編制、分配和下達年度稅收任務;監督檢查稅收任務執行情況和稅款繳、退庫情況;組織開展稅收收入分析預測、預警和稅收收入能力估算工作;組織開展經濟稅源調查、重點稅源監控、企業稅收資料調查工作;組織落實稅收會計核算、統計核算、稅收票證管理等相關制度;承擔稅收收入數據的綜合管理應用工作,對外發布收入數據。
(八)財務管理處(督察內審處)。
擬定財務管理、基本建設管理等相關制度和辦法,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核匯編部門預算、決算;管理全系統經費、財務、裝備、固定資產,辦理各項經費劃撥;負責全系統基本建設計劃的審核、申報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會計核算、會計基礎規范、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工作;組織實施全系統資產的購置、佔有、使用、處置、清理等工作;承擔著裝管理工作等。負責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實施全系統財務管理、基本建設項目、大宗物品采購審計和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離任審計等工作;督察落實各類審計結論。
(九)稅政一處(國際稅務管理處)。
負責營業稅、資源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等稅種及相關附加費的徵收管理工作,擬定徵收管理具體實施辦法;對具體業務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組織實施有關稅種的納稅評估、稅源管理等辦法;指導有關稅種的日常管理、日常檢查;參與有關稅種的納稅輔導、咨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工作。指導、協調、檢查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家(地區)間稅收協議、協定(安排)的執行;負責非居民稅收管理工作,解釋和處理具體業務問題;組織實施特別納稅調整、涉外企業稅收管理、居民境外投資稅收服務與管理工作。
(十)稅政二處(大企業稅收管理處)。
負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的徵收管理工作,擬定徵收管理具體實施辦法;對具體業務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組織實施有關稅種的納稅評估、稅源管理、匯算清繳等辦法;指導有關稅種的日常管理、日常檢查;參與有關稅種的納稅輔導、咨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工作等;承擔大型企業稅收相關工作。
(十一)規費徵收管理處。
負責煤炭水資源補償費、教育費附加、價格調節基金、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工會經費、城鎮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有償轉移資金等規費(基金)的徵收(代征)管理工作,擬定徵收管理具體實施辦法;編制、分配和下達年度計劃並監督檢查計劃執行情況;對具體業務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組織實施有關規費(基金)的分析評估、費源管理等辦法;指導有關規費(基金)的日常管理、日常檢查;參與有關規費(基金)的咨詢輔導、法律救濟工作。
(十二)煤炭基金徵收管理處。
負責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代征管理工作,擬定徵收管理具體實施辦法;負責煤礦轉產發展資金和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監繳工作;編制、分配、下達年度計劃並監督檢查計劃執行情況;對具體業務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組織實施分析評估、費源管理等辦法;指導日常管理、日常檢查;參與咨詢輔導、法律救濟工作。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全省地稅系統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紀檢監察機構按晉辦發〔2005〕17號文執行(行政編制5名已劃轉省紀委統一管理)。
② 礦業部門涉及到的帳務科目都有哪些
近幾年,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煤炭行業非常重視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制度和辦法。2005年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山西省政府聯合開展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措施試點工作,以建立山西省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和煤礦轉產發展資金為重點,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制度。財政部和中國煤炭工業協會委託中國煤炭經濟研究會和淮南礦業集團開展完善煤炭成本核算框架研究。改革試點和成本構成研究工作,為修改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和管理辦法提供了依據。2006年中國煤炭工業協會和中國煤炭經濟研究會進一步開展了完善煤炭成本核算辦法研究工作,7月份在連雲港召開了完善煤炭成本核算辦法研討會,委託中國礦業大學管理學院撰寫《煤炭成本核算辦法》,年底完成了初稿,呈送協作單位和專業人士審閱。
一、《辦法》的內容和結構
2006年7月研討會上提出制訂《煤炭成本費用核算管理辦法》,與會者普遍認為煤炭企業成本管理必須適應政策和體制變革的要求,改革和發展導致企業成本管理趨於多樣化,當前制訂煤炭成本管理辦法難度很大,應著重製訂煤炭成本核算辦法。提交的《辦法》初稿體現了大家意見,重點撰寫了煤炭成本項目構成、核算科目、成本核算、產成品核算和成本報表等核算辦法內容,對成本管理主要撰寫了成本控制和責任制兩章。從目前進展情況看,將煤炭成本核算和管理辦法放在一塊寫難度很大,成本管理辦法只寫預算控制和責任考核兩章不能解決實質性問題,撰寫全面的、權威性的成本管理辦法還需深入研究和總結改革試點經驗。煤炭成本核算辦法和管理辦法分開來寫比較適宜,這次集中力量搞好煤炭成本核算辦法的制訂工作,以後再研究修訂煤炭成本管理辦法。
過去煤炭行業沒有制訂過煤炭成本核算辦法,只在企業會計核算辦法中涉及到成本核算,這次單獨制訂煤炭成本核算辦法,結構要合理,內容要全面,辦法要具體。初步確定了總則、煤炭成本項目構成、成本核算科目和使用、煤炭成本核算、煤炭產品成本的計算、煤炭成本報表與分析、附則等七章。是否包涵煤炭成本控制和考核慎重研究後再定。
二、《辦法》的性質和作用
按照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准則》及煤炭工業企業的管理體制,《煤炭成本核算辦法》不宜由財政部或煤炭行業主管部門頒布,應由煤炭企業制訂並組織實施。為了減少企業的重復勞動,由中國煤炭工業協會組織企業共同研究制訂《辦法》並頒布實施。由此可見,《辦法》是指導性的。大型煤炭企業集團大多都參與制訂和實施本《辦法》,就會使本《辦法》成為企業約定的煤炭成本核算行為准則。
對本《辦法》的作用,與會者有不同的看法和要求。有些同志想通過本《辦法》的實施,界定各項成本費用的開支范圍,調整專項資金提取標准和開支范圍問題,理清企業繳納稅費的計算紛爭等。目前,煤炭成本核算面臨著許多矛盾和問題,有些是屬於國家政策和財政制度范疇的,不是完善煤炭成本核算辦法所能解決的。對本《辦法》的作用期望值不能過高,其主要作用是規范企業煤炭成本核算工作,能夠真實、全面、完整地反映煤炭產品在生產過程的實際耗費,統一煤炭成本核算和統計的口徑,為煤炭企業和行業的改革發展提供優質服務和支撐。
三、《辦法》著重解決的問題
1、調整煤炭成本項目構成。
原選煤成本項目由現行的材料、提取包干工資、提取職工福利費、電力、折舊、提取井巷工程費、提取維簡費、修理費、地質塌陷補償費、應攤勞動保險費和其它支出等十一項構成。按照改革發展的需要,調整為材料、電力、職工工資及費用、修理費、折舊、維簡費、安全費用、資源費用、環境治理補償費、提取發展資金、其它支出等十一項構成。
要界定各成本項目的使用范圍。如職工工資及費用,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職工福利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其它相關支出。把現行的提取包干工資、提取職工福利費和應攤勞動保險費合在一起,全面反映企業職工人力費用。資源費用,包括為獲得探礦權、采礦權支付的價款;支付的探礦權和采礦權使用費;資源稅、資源補償費、獲得探礦權後的資源勘探費支出等,全面反映煤炭資源成本。
2、新增成本項目的核算。
按照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准則》,結合山西省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試點和煤炭企業會計核算的特點,慎重研究確定新增成本項目的核算辦法。如資源費用的核算,要明確各項要素費用的匯集、分配和核算。
一是礦業權價款的核算。
(1)煤炭企業不管以什麼方式有償使用探礦權、采礦權,都通過無形資產科目進行核算。在無形資產中設礦業權,在其它應交款中設應交礦業權價款,取得礦業權後作以下帳務處理:
借:無形資產—礦業權
貸:其它應交款—應交礦業權價款
(2)按照國家規定煤炭企業對無償佔用的煤炭資源可以採取貨幣支付價款,也可以轉增資本金或以股權形式取得。支付礦業權價款時,按價款支付方式做以下帳務處理:
借:其它應交款—應交礦業權價款
貸:銀行存款
實收資本
實收股本
(3)礦業權價款的攤銷,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煤炭企業實際制訂幾種攤銷辦法,企業選擇適當的方法規范的進行攤銷,攤銷價款時做以下帳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煤炭資源價款
貸:無形資產—礦業權
二是礦業權使用費的核算。
企業按規定繳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時
借:製造費用—煤炭礦權使用費
貸:銀行存款
三是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的核算:
企業按規定繳納煤炭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時
借:管理費用—煤炭資源稅
煤炭資源補償費
貸:銀行存款
四是取得礦業權後發生的煤炭資源勘探費用的核算:
發生的勘探費用要通過長期待攤費用匯集,視煤炭成本承受能力確定攤銷辦法,規范的攤銷費用。
發生勘探費用時
借:長期待攤費用—煤炭資源費
貸:銀行存款
攤銷勘探費用時:
借:製造費用—煤炭資源費
貸:長期待攤費用—煤炭資源費
3、原選煤製造成本的計算。
近幾年,對煤炭完全成本展開了熱烈的討論。我認為完全成本是個理念,對完全成本的認識會有所不同,不同時期完全成本的內涵也會不同。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制度和辦法,要引進安全成本理念,但不要把完全成本理念當作成本核算的一個模式。原選煤完全成本體現為全部成本或全部成本費用。既生產成本+製造費用=製造成本
製造成本+期間費用=全部成本
四、《辦法》修訂組織實施
由中國礦業大學管理學院承擔初稿修訂任務,2007年5月底之前提出修改稿,報送中國煤炭經濟研究會和協作單位,兗州礦業集團和徐州礦務集團負責審查修改煤炭成本項目構成和成本核算科目的設置和使用兩章,大同煤礦集團和平頂山煤業集團負責審查修改煤炭成本核算一章,淮南和淮北礦業集團負責審查修改煤炭產品成本的計算和煤炭成本報表與分析兩章,開灤集團負責煤炭成本管理部分,對要不要包括成本管理部分提出意見,若要包括煤炭成本管理部分提出審查修改意見。6月組織協作單位集體會審,提出《辦法》送審稿
③ 西山煤電這支股票近期如何
近期以盤整為主,前段時間以煤炭為主的行情為其拉高
西山煤電(000983)2006年年報2007-3-8亮相回,由於綜合煤價有所降低答,去年公司出現了增收不增利的現象,公司還推出了每10股派現金股利4元(含稅)的利潤分配方案來作為對投資者的回報。
公司面臨著不少挑戰:一是煤炭市場需求趨緩與產能快速增長的矛盾日益突出,結構調整和節能降耗工作的推進,將使煤炭需求增幅趨緩;二是受政策性增資因素的影響,公司煤炭成本將會上升,07年山西省將向煤炭企業徵收可持續發展基金、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和煤礦轉產發展資金,加上焦煤的資源稅適用稅額標准由公司目前執行的3.2元增加到8元,公司噸煤成本將會大幅增加;三是鐵路通道能力與資源供給、市場需求不相匹配,區域性供運需矛盾依然突出。
④ 山西煤炭企業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和煤礦轉產發展資金是指什麼
以下就是兩金資料,真實權威。
僅供參考。
山西省政府於近日下發了《關於印發進一步促進全省煤炭經濟轉變發展方式實現可持續增長措施的通知》(晉政發〔2013〕26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規定從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暫停提取煤炭企業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和煤礦轉產發展資金。
(2014年起恢復徵收?煤炭企業負擔太重,各種地方稅賦多如牛毛,當前煤炭市場持續低迷,形勢非常不好,難道各級地方還是繼續像前十年一樣使勁汲取煤炭企業身上的血液?大批煤礦將陸續倒閉,特別是民營或者多種所有制煤礦,還包括部分管理不善成本偏高的國企煤礦,虧損持續,直至破產)
2007年10月1日起根據《山西省煤礦轉產發展資金提取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和《山西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提取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提取煤炭企業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和煤礦轉產發展資金。煤炭企業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和煤礦轉產發展資金提取和使用的政策遵循企業所有、專款專用、專戶儲存、政府監管的原則。目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計提標准為按原煤產量每噸10元提取,煤礦轉產發展資金計提標准為按原煤產量每噸5元提取,提取的兩項基金計入企業生產成本。
山西省人民ZF關於印發山西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提取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晉政發〔2007〕41號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各市、縣人民ZF,省人民ZF各委、廳,各直屬機構,各煤炭開采企業:
為促進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規范礦山恢復治理保證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照《國WY關於同意在山西省開展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措施試點意見的批復》(國函〔2006〕52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山西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提取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提取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煤炭生產企業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生態恢復投入機制,規范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促進煤炭生產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按照《國WY關於同意在山西省開展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措施試點意見的批復》(國函〔2006〕52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從事煤炭開採的各類企業。
第三條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是指煤炭開采企業按本管理辦法規定提取,保證用於本企業礦區生態環境和水資源保護、地質災害防治、污染治理和環境恢復整治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提取和使用管理應當遵循「企業所有、專款專用、專戶儲存、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 提取與儲存
第五條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提取標准為每噸原煤產量10元,按月提取。
原煤產量以徵收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核定的產量為准。
第六條 對社會負擔沉重、足額提取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確有困難的國有重點煤炭開采企業,可根據其盈利水平、礦山服務年限、礦山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治理的實際情況,提出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分年提取的意見,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在兩年試點期內分年逐步提取到位,但第一年提取標准不得低於應提取標準的50%。
第七條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實行屬地管理,由當地地稅部門監督繳入同級財政部門專戶儲存。省屬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經省財政部門同意並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設帳戶儲存。
第八條 煤炭開采企業應當按本規定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儲存到財政部門指定的賬戶,財政部門按企業分設二級明細,單獨核算,利息一並計入本金歸企業所有。
第九條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計入煤炭開采企業生產成本,在所得稅前列支。具體核算辦法按國家現行財務和會計制度執行。
第三章 使用
第十條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使用范圍:
1.礦區生態環境和水資源保護。
2.礦區廢水、廢氣、廢渣等污染源治理、廢棄物綜合利用。
3.采礦引發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地質災害的預防、治理及受災村莊搬遷。
4.礦區自然、生態和地質環境的恢復,包括國土整治、土地復墾和礦山綠化。
5.與礦區生態保護、治理和恢復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條 煤炭開采企業要切實履行環境和生態治理的責任,根據環保部門制訂的全省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編制本礦區實施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具體方案,並按照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監交級次報市、縣(市、區)級人民政府環保部門。環保部門要牽頭組織同級國土資源、水利、林業等部門對實施方案進行會審批復。方案批復後由煤炭開采企業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依據環保及相關部門審批通過的治理方案,按項目將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直接撥付企業。
第十三條 生態環境恢復治理項目的實施涉及到兩戶或兩戶以上企業的,當地人民政府要組織協調,統一實施。其費用從相關企業提取的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中直接支付。
第十四條 對終止經營或關閉並實行清算的煤炭開采企業,已提取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如有結余,企業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已經環保等有關部門評定達標的,財政部門應當將扣除所得稅後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返還企業;未達標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通過招標方式進行治理,結余資金繼續用於環境恢復治理方案的實施。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煤炭開采企業應按本規定足額提取、及時儲存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並納入企業內部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 地稅部門要監督煤炭開采企業按本辦法規定,足額提取、及時儲存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管理,並指導、監督地稅部門和煤炭開采企業及時足額監交、儲存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第十八條 環保、國土、水利和林業等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指導和監督煤炭開采企業完成生態環境恢復治理項目實施工作。
第十九條 每年年度終了1個月內,縣(市、區)財政、地稅部門將上年度本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儲存、使用、管理有關情況報市財政、地稅部門。市財政、地稅部門將上年度本市行政區域內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儲存、使用、管理有關情況和各縣(市、區)上報情況進行匯總,於每年年度終了2個月內報省財政部門、地稅部門。
第二十條 財政、審計等部門對煤炭開采企業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提取、儲存、管理、使用和財務處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企業自設專戶儲存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必須按本辦法規定用途使用,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如發現企業在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提取、儲存、管理、使用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將取消其自設專戶,並納入省級財政專戶儲存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地稅、環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挪作他用。違反本辦法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ZF根據本地區的實際,制訂本地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具體實施細則,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四 條本辦法從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
主題詞:經濟管理環境保護保證金△辦法通知
抄送:****。
山西省人ZF辦公T 2007年11月19日印發
山西省人民ZF關於印發山西省煤礦轉產發展資金提取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晉政發〔2007〕40號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山西省煤礦轉產發展資金提取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煤礦轉產和產煤地區經濟轉型,規范煤礦轉產發展資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促進我省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按照《國WY關於同意在山西省開展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措施試點意見的批復》(國函〔2006〕52號)及財政B與國家發GW《關於<山西省煤礦轉產發展資金提取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復函》(財建函〔2007〕20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從事煤炭開採的各類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煤礦轉產發展資金(以下簡稱轉產發展資金)是指企業從成本中提取,企業所有、政府監督、專戶儲存,專門用於煤炭企業轉產、職工再就業、職業技能培訓和社會保障等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轉產發展資金提取和使用管理應當遵循「成本列支、自提自用、專款專用、政府監管"的原則。各級政府財政、發展改革、經委和煤炭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對轉產發展資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第二章 提取和儲存
第五條轉產發展資金的提取標准為每噸原煤產量5元,按月提取。原煤產量以徵收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核定的產量為准。
第六條 社會負擔沉重、足額提取轉產發展資金確有困難的國有重點煤炭生產企業,可根據其盈利水平、礦山服務年限和轉產發展實際情況,提出分年提取的意見,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在兩年試點期內分年逐步提取到位,但第一年提取標准不得低於規定標準的50%。
第七條 轉產發展資金由企業按本辦法規定標准,於每月10日前在代理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的山西各分支機構)專戶儲存上月提取的轉產發展資金。
第八條 轉產發展資金計入企業生產成本。具體核算辦法按國家現行財務和會計制度執行。
第三章 資金使用
第九條 轉產發展資金的使用范圍:1.發展循環經濟的科研和設備支出。2.發展第三產業的投資支出。3.破產企業的職工安置支出。4.煤礦轉崗失業工人轉產就業支出。5.自謀職業、自主創業轉崗失業人員的創業補助支出。6.職工技能培訓支出。7.接續資源的勘察、受讓支出。8.遷移異地相關支出。9.發展資源延伸產業支出。10.其他社會保障支出。11.其他直接與接續發展相關的支出。、
第十條 轉產發展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環保等相關政策,需履行相關審批、核准、備案程序的,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企業使用轉產發展資金,由企業按項目組織實施,政府相關部門根據職能分工依法監督。
第四章 管理監督
第十二條 轉產發展資金按項目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委和煤炭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企業終止經營或關閉破產進行清算時,已提取的轉產發展資金如有結余,應首先用於本企業職工安置,職工安置完成後仍有結余的,補交所得稅後歸出資人所有。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按本辦法規定及時、足額提取轉產發展資金,加強內部財務管理,並按規定用途納入企業內部預算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財政、審計、發展改革和煤炭部門對轉產發展資金的提取、儲存和使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每年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縣(市、區)財政部門應將上年度本縣(市、區)行政區域內企業轉產發展資金提取、儲存和使用管理情況報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應將上年度本市行政區域內轉產發展資金的提取、儲存、使用管理情況及各縣(市、區)上報情況進行匯總,並於每年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報省財政部門。
第十七條 企業必須按本辦法規定用途使用轉產發展資金,並自覺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在轉產發展資金提取、儲存和使用管理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財政、發展改革、經委和煤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轉產發展資金挪作他用。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從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題詞:經濟管理煤礦資金辦法通知
⑤ 煤炭產業政策的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條 完善有利於提高煤礦安全生產水平和煤炭資源利用率、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稅費政策,完善資源勘查、開發和綜合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實行嚴格的煤炭資源利用監管制度,對煤炭資源回採率實行年度核查、動態監管,對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 煤炭資源開發堅持先規劃、後開發的原則。國家統一管理煤炭資源一級探礦權市場,由國家投資完成煤炭資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詳查,編制礦區總體開發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有計劃地將二級探礦權和采礦權轉讓給企業,形成煤炭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重點支持國家確定的重點成礦區(帶)內煤炭資源勘查。
第四十六條 支持煤炭企業建立技術開發中心,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煤礦企業可以從煤炭產品銷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用於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推進煤炭生產完全成本化改革,嚴格煤礦維簡費、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使用和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按照企業所有、專款專用、專戶儲存、政府監督的原則,煤礦企業應按規定提取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鼓勵社會資金投入礦區環境治理。
第四十七條 實施煤炭行業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加強國家煤礦專業人才繼續教育、培養基地建設和專業人才培養,實施煤炭行業技能型緊缺人才培養培訓工程,完善對口單招和訂單式培養。規范煤礦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鼓勵企業開展全方位、多層次的職工安全、技術教育培訓。
第四十八條 支持煤炭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加快企業主輔分離。支持煤礦企業提取煤礦轉產發展資金,專項用於發展接續產業和替代產業。
第四十九條 對不符合規劃和產業發展方向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門不予辦理礦業權登記和土地使用手續,環保部門不予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發放排污許可證,水利部門不予審批水土保持方案文件,工商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工商登記,金融機構不予提供貸款和其他形式的授信支持,投資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核准手續。
第五十條 發揮中介組織作用。煤炭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和完善煤炭市場供求、技術經濟指標等方面的信息定期發布制度和行業預警制度,及時反映行業動態和提出政策建議,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業發展。
本政策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煤炭工業有關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政策制訂相關技術標准和規范。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⑥ 黃金礦山開采造成哪些環境污染有什麼治理方法
山西省政府於近日下發了《關於印發進一步促進全省煤炭經濟轉變發展方式實現可持續增長措施的通知》(晉政發〔2013〕26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規定從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暫停提取煤炭企業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和煤礦轉產發展資金。
(2014年起恢復徵收?煤炭企業負擔太重,各種地方稅賦多如牛毛,當前煤炭市場持續低迷,形勢非常不好,難道各級地方還是繼續像前十年一樣使勁汲取煤炭企業身上的血液?大批煤礦將陸續倒閉,特別是民營或者多種所有制煤礦,還包括部分管理不善成本偏高的國企煤礦,虧損持續,直至破產)
2007年10月1日起根據《山西省煤礦轉產發展資金提取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和《山西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提取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提取煤炭企業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和煤礦轉產發展資金。煤炭企業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和煤礦轉產發展資金提取和使用的政策遵循企業所有、專款專用、專戶儲存、政府監管的原則。目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計提標准為按原煤產量每噸10元提取,煤礦轉產發展資金計提標准為按原煤產量每噸5元提取,提取的兩項基金計入企業生產成本。
山西省人民ZF關於印發山西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提取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晉政發〔2007〕41號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各市、縣人民ZF,省人民ZF各委、廳,各直屬機構,各煤炭開采企業:
為促進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規范礦山恢復治理保證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照《國WY關於同意在山西省開展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措施試點意見的批復》(國函〔2006〕52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山西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提取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提取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煤炭生產企業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生態恢復投入機制,規范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促進煤炭生產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按照《國WY關於同意在山西省開展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措施試點意見的批復》(國函〔2006〕52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從事煤炭開採的各類企業。
第三條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是指煤炭開采企業按本管理辦法規定提取,保證用於本企業礦區生態環境和水資源保護、地質災害防治、污染治理和環境恢復整治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提取和使用管理應當遵循「企業所有、專款專用、專戶儲存、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 提取與儲存
第五條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提取標准為每噸原煤產量10元,按月提取。
原煤產量以徵收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核定的產量為准。
第六條 對社會負擔沉重、足額提取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確有困難的國有重點煤炭開采企業,可根據其盈利水平、礦山服務年限、礦山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治理的實際情況,提出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分年提取的意見,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在兩年試點期內分年逐步提取到位,但第一年提取標准不得低於應提取標準的50%。
第七條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實行屬地管理,由當地地稅部門監督繳入同級財政部門專戶儲存。省屬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經省財政部門同意並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設帳戶儲存。
第八條 煤炭開采企業應當按本規定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儲存到財政部門指定的賬戶,財政部門按企業分設二級明細,單獨核算,利息一並計入本金歸企業所有。
第九條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計入煤炭開采企業生產成本,在所得稅前列支。具體核算辦法按國家現行財務和會計制度執行。
第三章 使用
第十條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使用范圍:
1.礦區生態環境和水資源保護。
2.礦區廢水、廢氣、廢渣等污染源治理、廢棄物綜合利用。
3.采礦引發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地質災害的預防、治理及受災村莊搬遷。
4.礦區自然、生態和地質環境的恢復,包括國土整治、土地復墾和礦山綠化。
5.與礦區生態保護、治理和恢復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條 煤炭開采企業要切實履行環境和生態治理的責任,根據環保部門制訂的全省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編制本礦區實施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具體方案,並按照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監交級次報市、縣(市、區)級人民政府環保部門。環保部門要牽頭組織同級國土資源、水利、林業等部門對實施方案進行會審批復。方案批復後由煤炭開采企業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依據環保及相關部門審批通過的治理方案,按項目將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直接撥付企業。
第十三條 生態環境恢復治理項目的實施涉及到兩戶或兩戶以上企業的,當地人民政府要組織協調,統一實施。其費用從相關企業提取的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中直接支付。
第十四條 對終止經營或關閉並實行清算的煤炭開采企業,已提取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如有結余,企業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已經環保等有關部門評定達標的,財政部門應當將扣除所得稅後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返還企業;未達標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通過招標方式進行治理,結余資金繼續用於環境恢復治理方案的實施。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煤炭開采企業應按本規定足額提取、及時儲存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並納入企業內部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 地稅部門要監督煤炭開采企業按本辦法規定,足額提取、及時儲存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管理,並指導、監督地稅部門和煤炭開采企業及時足額監交、儲存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第十八條 環保、國土、水利和林業等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指導和監督煤炭開采企業完成生態環境恢復治理項目實施工作。
第十九條 每年年度終了1個月內,縣(市、區)財政、地稅部門將上年度本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儲存、使用、管理有關情況報市財政、地稅部門。市財政、地稅部門將上年度本市行政區域內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儲存、使用、管理有關情況和各縣(市、區)上報情況進行匯總,於每年年度終了2個月內報省財政部門、地稅部門。天貓美國普衛欣提示:霧霾天氣出行記得做好防護。
第二十條 財政、審計等部門對煤炭開采企業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提取、儲存、管理、使用和財務處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企業自設專戶儲存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必須按本辦法規定用途使用,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如發現企業在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提取、儲存、管理、使用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將取消其自設專戶,並納入省級財政專戶儲存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地稅、環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挪作他用。違反本辦法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ZF根據本地區的實際,制訂本地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具體實施細則,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四 條本辦法從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
⑦ (2)能源類礦產品價格高開高走
原油。2007年,大慶現貨價格穩步上行,全年平均價為70.63美元/桶,同比增長11.7%;按浮動匯率計算,為3830元/噸,同比增幅為6.27%。同年,紐約原油現貨價格平均為71.49美元/桶,略高於國內0.86美元/桶,2006年兩者差價為2.96美元/桶,國內與國際之間差距有越來越小的趨勢,國內外原油價格基本接軌(圖37)。與2006年相比,2007年美元計原油價格僅是增長幅度回落了7.8個百分點,實際價格仍連續上漲了五年之久,高位運行已成為原油價格的長期態勢。
圖372006~2007年國際國內原油價格走勢
2007年國土資源形勢分析報告
國內原油價格走高的原因主要是國際市場價格走高,國際市場價格走高的原因主要是美元貶值、伊朗核問題引發的市場擔憂、國際投資基金大規模地進入原油期貨、歐佩克組織對原油供應的控制而多次減產等因素所致。
原油價格高漲對我國經濟的影響,直接加大了我國原油進口成本,加大了我國煉油企業的生產成本,加大了國內通貨膨脹的壓力。
原煤。秦皇島優混煤價格,上半年從高位小幅回調,下半年又大幅攀升,全年平均價為465元/噸,同比提高了40元/噸,同比增長9.5%,增幅提高8個百分點。從2003年開始,國內煤價便進入了新一輪上漲周期,2003年平均為258元/噸,2004年11月突破400元/噸,2005年和2006年均在400~440元/噸之間波動,2007年又躍上一個新的台階(圖38)。
除了需求增長的原因之外,2007年國家安檢總局一再要求加快關停小煤礦進程,國土資源部又暫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礦權申請,產煤大省山西4月開始徵收「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10月又徵收「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和「煤礦轉產發展資金」,等諸因素共同推動2007年國內煤炭價格上漲。
圖382006~2007年國內原煤價格走勢
2007年國土資源形勢分析報告
煤炭價格上漲對國內相關行業的影響不大,如鋼鐵、電力等行業,煤炭價格上漲所造成的成本增加,它們都可以通過銷售轉化掉。但對一些對低收入群眾生活而言,其生產生活要以燃煤為主,隨著煤炭價格不斷上漲,因為價格高而買不起煤、用不起煤的矛盾越來越突出,讓老百姓對未來充滿了不安全的焦慮,從而會影響到社會的安定。
⑧ 山西地方稅務局的網址是什麼
www.sxs-l-tax.gov.cn
⑨ 山西省關於煤炭有下發的什麼新文件嗎
煤炭價格的持續低迷使政府「救市」政策提速。繼河南等地相繼出台煤電互保政策後,山西省政府日前正式出台短、中、長期共20條煤炭新政,明確提出將為煤炭企業降低費稅。這是國內首例公開出台的煤炭企業減費政策。
其中,近期實施的措施包括5條,省政府要求在1周內實施,1月內落實到位。其中包括從8月1日起至12月31日,暫停提取煤炭企業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和煤礦轉產發展資金、減半收取煤炭交易服務費。此外,鼓勵電力企業就近用煤、妥善解決煤炭企業參與高速公路建設投入資金問題、積極爭取國家宏觀政策支持。
中期措施包括做好清費立稅工作、推動金融機構對煤炭企業債務重組、積極穩妥建立政府煤炭儲備機制、解決好重組整合遺留問題、建立和諧煤電關系等。長期措施包括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大力發展現代煤炭清潔高效就地轉化項目、加快現代化礦井建設、進一步完善現代企業制度、進一步提升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加強煤炭企業績效考核、改革完善煤炭資源配置辦法、探索煤炭資源勘探開採的價格補償機制、穩步推進煤炭現貨期貨交易、堅持全省煤炭經營的市場化改革方向等。
山西煤炭20條新規表明了省政府穩定煤炭市場的意願。對於煤炭企業而言,新規中的減費措施最為實惠,表明山西省政府將切實為煤炭企業減負,以增加山西煤企在目前煤炭市場弱市下的市場競爭力。下一步,山西省政府有望繼續擴大煤炭減費力度。
⑩ 煤炭企業關於提取的綜機設備租賃費、井巷工程費、煤礦轉產發展基金、地面塌陷補償費的賬務處理
井巷工程費 根據成本產量按噸煤2.5 元的標准提取井巷工程費,依據財務主管審核的折 舊分配表,作分錄如下:
借:製造費用-原煤-井巷工程費
貸:累計折舊
企業轉產發展基金 轉產發展基 金按原煤產量每噸5 元計提)根據經成本會計復核,財務主管審核的計提表,作 如下分錄:
借:製造費用-原煤-企業轉產基金-生產科
貸:其他應付款-外部單位-轉產發展基金
塌陷補償費 根據經分管礦長審批的費用報銷單、協議、發票、收據、損失補償的請示及 公司的批復文件等相關憑證,作如下分錄: 借:製造費用-原煤-塌陷補償費
貸:應付賬款
租賃外部單位的設備等,根據發票及租賃費用明細表,作如下分錄:
借:製造費用-原煤-其他支出-租賃費 製造費用-洗煤-其他支出-租賃費
貸:應付賬款 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