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2,1號以後,外匯付匯要求付款人名稱要與外匯管理局信息系統里的公司名稱要一致
應該復是外匯登記變更的內容制
先明確是內資還是外資
外資的
1.書面申請(說明變更事項);
2.《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
3.商務部門批准企業變更事項的批復文件;
4.變更後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5.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記變更的證明;
6.經批准生效的修訂合同、章程;
內資的上述2 3項不要 然後拿變更的對外經營者備案表
外匯登記的東西辦完以後 去經常項目那邊問下付匯名錄的情況就可以了
2. 外匯管理中的哪些是屬於套匯行為
第五條、經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國有外經貿企業的工作人員,有下列非法套匯行為之一,數額不滿10萬美元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數額在10萬美元以上不滿100萬美元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開除處分。
(一)違反國家規定,以人民幣支付或者以實物償付應當以外匯支付的進口貨款或者其他類似支出的,但是合法的易貨貿易除外;
(二)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在境內的費用,而由對方給付外匯的;
(三)明知用於非法套匯而提供人民幣資金或者其他服務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套匯的。
單位有前款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3. 逃匯套匯罪的構成特徵和刑事責任是什麼
逃匯套匯罪的概念逃匯套匯罪是指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違反外匯管理法規,在境外取得的外匯,應該調回境內而不調回,或不存入國家指定的銀行,或者把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或採用各種非法手段用人民幣或物資換取應售給國家的外匯或外匯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逃匯套匯罪的構成特徵根據《補充規定》第9條的規定,逃匯套匯罪的主要特徵如下:
①犯罪客體。該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的外匯管理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使用、質押,禁止私自買賣外匯,禁止以任何形式進行套匯、逃匯。」逃套外匯的行為就是直接違反上述外匯管理規定,破壞國家對外匯實行統一管理、經營制度的行為。
②犯罪客觀方面。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外匯管理法規,在境外取得的外匯,應該調回境內而不調回,或者不存入國家指定的銀行,或者把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或非法套取國家外匯或外匯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③犯罪主體。根據《補充規定》第9條的規定,是公有制單位。即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團體。
④犯罪主觀方面。主觀上只能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違反外匯管理法規的逃套匯行為而故意實施這種行為,並且有時還須具備非法牟利的目的。
逃匯套匯罪的刑事責任根據《補充規定》第9條第1款之規定,我國對逃匯套匯罪的刑事責任,實行「雙罰制」原則,即對公有制單位判處罰金,而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 逃匯與套匯的區別
套匯是指國內單位或個人在涉外經濟業務中用人民幣償付應當以外匯支付的各種款項的行為;逃匯是指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法令的規定,把應該繳售或上繳國家的外匯私自轉移、買賣或留存國外的行為。
根據《違反外匯管理處罰施行細則》的規定,下列行為都屬於套匯。
1.除經國家分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管匯機關)批准或者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以人民幣償付應當以外匯支付的進口貨款或其他款項的;
2.境內機構以人民幣為駐外機構、外國駐華機構、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短期入境個人支付其在國內的各種費用,由對方付給外匯,沒有賣給國家的;
3.駐外機構使用其在中國境內的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各種費用,由對方付給外匯的;
4.外國駐華機構、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及其人員,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各種費用,而由他人以外匯或者其他相類似的形式償還的;
5.未經管匯機關批准,派往外國或者港澳等地區的代表團、工作組及其人員,將出國經費或者從事各項業務活動所得購買物品或者移作他用,以人民幣償還的;
6.境內機構以出口收入或者其他收入的外匯抵償進口物品費用或其他支出的。
以下行為,都屬於逃匯:
1.未經管匯機關批准,境內機構將收入的外匯私自保存、使用、存放境外的;
2.違反《對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匯管理施行細則》的規定,將收入的分匯存放境外的;
3.境內機構、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低報出口貨價、傭金等手段少報外匯收入,或者以高報進口貨價、費用、傭金等手段多報分匯支出,將隱匿的外匯私自保存或者存放境外的;
4.駐外機構以及在境外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中方投資者,不按國家規定將應當調回的利潤留在當地營運或者移作他用的;
5.除經管匯機關批准,派往外國或者港澳等地區的代表團、工作組及其人員不按各該專項計劃使用外匯,將出國經費或者從事各項業務活動所得外匯存放境外或者移作他用的.
5. 違反外匯管理的種類及法律責任
違反外匯管理的種類及相應的法律責任有:
一、逃匯行為
定義:指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的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套匯行為
定義:指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非法結匯行為
定義: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的行為。
法律責任:非法結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外債管理行為
定義:指擅自對外借款、在境外發行債券或者提供對外擔保的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五、非法買賣外匯行為
定義:包括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外匯管理套匯公司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條款內容含義和適用原則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任何機構或者個人違反外匯管理規定進行非法套匯或者非法結匯,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根據《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或者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的;
該機構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回兌當日的人民幣匯率,將已經購匯為外匯的資金回兌為人民幣,或者將已經結匯的人民幣資金回兌為外匯。
對於該機構或者個人因回兌當日人民幣匯率與非法套匯或者非法結匯當日匯率存在匯率差而獲得收益的,外匯局在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時,應當將該部分收益金額納入非法套匯或者非法結匯金額進行處罰。
二、外匯局適用《條例》第三十九條「等逃匯行為」、第四十條「等非法套匯行為」、第四十三條「等違反外債管理的行為」、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按照《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序》的規定,逐級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條例》第三十九條「等逃匯行為」包括違反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的行為;第四十條「等非法套匯行為」包括違反規定以人民幣支付應當以外匯支付款項的行為、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境內款項由對方付給外匯的行為以及境外投資者未經外匯局批准以人民幣在境內投資的行為。
三、《條例》第四十五條所述「數額較大」,是指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金額為等值1000美元及其以上,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金額為等值5萬美元及其以上。
四、《條例》第七章有關條款所述「以下」皆包括本數,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所述「以上」不包括本數,即30%以上」是指超過30%而不包括30%。
五、《條例》第七章規定的「責令限期調回外匯」「予以回兌」、「責令改正」不屬於行政處罰,而是一種行政措施。
根據《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等規定,對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決定予以處罰的,應當同時並處罰款。
六、根據《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對違反規定攜帶外匯出入境行為給予警告外,可以選擇適用罰款的處罰措施。
6. 根據我國外匯管理制度,對套匯行為的處罰,正確的是( )。
A,B,C
答案解析:
[解析]
根據外匯管理制度的規定,對套匯行為的處罰視其行為方式和程度的不同而採取不同的處罰措施,具體有如下幾種:(1)警告;(2)強制收兌;(3)罰款,罰款數額為非法套匯金額的30%以上3倍以下,罰款可以上述處罰措施並處;(4)刑事責任。
7. 我公司是外商獨資企業,要到省外匯管理局辦外資賬戶,都需要什麼資料啊!請詳細說明,不然一趟一趟跑的...
你公司在外匯局做完外匯登記了嗎?按規定,企業應在領取營業執照後30日內及時辦理外匯登記並領取IC卡。辦理外匯登記及申請開立資本金賬戶所需提供材料如下:
1、書面申請(如需申請開立資本金賬戶的,應明確擬新設立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開戶銀行名稱)
2、《新設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申請表》;
3、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4、商務主管部門批准成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批復文件及批准證書;
5、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外商獨資企業除外)、章程;
6.中方投資者為境內機構的,提供該境內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及營業執照副本;中方投資者為境內自然人的,提供該自然人的身份證;外方投資者為境外個人的,提供該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外方投資者為境外機構的提供其機構登記注冊證明文件;
7.新設外資房地產企業的,另需提供已通過商務部備案的證明材料及承諾書;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說明交易的真實性或申請材料之間的一致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另外,你別指望一次性就能把材料交全了,你看第8條也寫了,外匯局如果認為必要,會再讓你提供補充材料的,政府部門就是這樣,沒辦法的,你把能給的材料全准備好吧,祝你們順利
8. 外貿公司又一部分貨款收不回來如何在外匯管理平台上處理
現在主要問題就是賬不平,現在外管局不是逐筆審核,而是按月,所以短期內是看不出來問題的~
不知道可不可以由B公司把錢轉給A公司,就像國內的代付或者代收~
9. 什麼叫騙匯 套匯 逃匯
騙匯是指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法規,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重復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行為。
逃匯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數額較大的行為。
套匯是指利用不同市場的匯率差異,在匯率低的市場大量買進,同時在匯率高的市場賣出,利用賤買貴賣,套取投機利潤的活動。就方式而言,分為兩角套匯、三角套匯和時間套匯。
如何區分騙購外匯罪與逃匯罪:兩者均屬於行政犯、數額犯,存在諸多相似構成特徵:主觀上均出於直接故意,客觀方面均以「數額較大」為構成要件,均以外匯為犯罪對象,侵犯的客體都是國家外匯管理制度。然而,二罪的區別亦較為明顯:其一,客觀方面表現不同。騙購外匯罪表現為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行為;逃匯罪則表現為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不存入國家指定銀行,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數額較大的行為。其二,犯罪主體不同。騙購外匯罪為非純正單位犯罪,既可由自然人構成,也可由單位構成;逃匯罪則屬於純正單位犯罪,只能由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構成。
騙購外匯罪與套匯業務及一般騙購外匯行為的區分:從外匯經營方式看, 符合規則的套匯是正當國際金融業務。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33條的規定,人民幣匯率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浮動匯率制度。這一制度要求,經營外匯業務必須經過外匯管理部門批准。根據《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只有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並核發外匯業務經營許可證才能經營外匯業務,進行合法套匯行為。從外匯管理的角度而言,中外機構、個人需要外匯應由外匯專業銀行售付;反之,通過間接關系越過外匯專業銀行,以人民幣或貨物非法換取外匯或外匯權益,攫取應由國家收入的外匯即套匯。
10. 外匯管理局查到企業虛假融資會有什麼處罰
第一條 對核查期內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外匯局可實施現場核查:
(一) 任一總量核查指標與本地區指標閾值偏離程度50%以上;
(二) 任一總量核查指標連續四個核查期超過本地區指標閾值;
(三) 預收貨款、預付貨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項貿易信貸余額比率大於25%;
(四) 一年期以上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項貿易信貸發生額比率大於10%;
(五) 來料加工工繳費率大於30%;
(六) 轉口貿易收支差額占支出比率大於20%;
(七) 單筆退匯金額超過等值50萬美元且退匯筆數大於12次;
(八) 外匯局認定的需要現場核查的其他情況。
外匯局可根據非現場核查情況,參考地區、行業、經濟類型等特點對上述比例、金額或頻次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