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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貿易管制

發布時間:2021-04-18 10:38:41

① 什麼是外匯管制,國家為什麼要設置外匯管制

外匯管制是指一國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專性措施屬。在中國又稱外匯管理。一國政府通過法令對國際結算和外匯買賣進行限制的一種限制進口的國際貿易政策。外匯管制分為數量管制和成本管制。前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的數量直接進行限制和分配,通過控制外匯總量達到限制出口的目的;後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實行復匯率制,利用外匯買賣成本的差異,調節進口商品結構。
國家為什麼要管制外匯呢?
發展中國家大都比較落後,外匯資金不足,國際收支惡化、債務負擔沉重,因而外匯管制又是其穩定本幣,保證國民經濟獨立發展,謀求國際收支平衡,盡可能使有限的外匯資金不致任意外流的一種重要工具。減少國家GDP的流失,這也是對國家資金流失的一種防控.

② 外匯管制的內容有哪些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中央制定的「鼓勵一部分地區 一部分人通過誠實勞動和合法經營先富起來的政策」,為家庭經濟打開了致富 之門.它使許多家庭提前達到「小康」水平.有些家庭己經實現了「富裕」的要 求,但是,也有相當多的家庭還處於溫飽階段.有的則還未擺脫貧困。

外匯市場能否以一種健康、有序的方式進行,很大程度取決於外匯管制的情況。在進行外匯投資時,了解外匯市場情況和外匯管制情況是非常重要的。

外匯管制,有廣義和狹義兩個概念。廣義的外匯管制是指一切影響一國外匯流出、流入的措施;狹義的外匯管制是指一國政府為保障本國經濟發展、穩定貨幣金融秩序、維護對外經濟往來正常進行、改善國際收支而對外匯買賣、國際結算和資金流動所實施的一種限制性的措施。

盡管外匯管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但歸結起來,外匯管制的基本內容可概括為:

(1) 外匯管製法令由政府頒布,外匯管制工作由中央銀行或政府指定的專門機構、銀行來執行負責。

(2) 自然人和法人買賣和持有外匯都要受到嚴格控制。

(3) 出口商出口所得外匯必須按規定向中央銀行或政府指定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兌換成本國貨幣,而進口所需外匯,則須到中央銀行或政府指定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申請進口許可證,銀行根據許可證上所載的金額供應外匯。

(4) 對資本輸出以及輸入資本所獲得的收入,根據不同時期、不同情況,進行不同程度的管制。

(5) 自然人和法人所得非貿易外匯收入,必須存入國家指定銀行或全部賣給國家,必須得到外匯管理部門批准方能向外匯出學費、旅遊費等。

(6) 國家公布和管理匯價。

(7) 對非本國的自然人和法人在本國的外匯存款賬戶也要實行不同程度的管制。

外匯管制一般由政府授權財政部、中央銀行或另外成立專門機構作為執行外匯管制的機構。如英國財政部為決定外匯政策的權力機構,英格蘭銀行代表財政部執行外匯管制的具體措施,義大利設立了外匯管制的專門機構—— 外匯管制局;日本由大藏省負責外匯管制工作。除官方機構外,有些國家由其中央銀行指定一些大商業銀行經營外匯業務,並按外匯管製法令集中辦理一切外匯業務。

不同地區 、不同家庭獲取收入的主觀條件和客觀環境不同.收入差距拉開在一定階段是正 常的。但是,我們的目標是實現共同富裕,鼓勵「先富」是為了帶動「後富」 。總結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經驗.他們除了勤奮勞動之外,善於經營是重要的一個方面。


③ 什麼是進出口貨物外匯管制

進出口貨物管制

1、進出口商品許可證管理
進出口許可證商品管理,是國家對進口商品進行宏觀管理的一種行政手段。國家根據國內外市場情況,限制某些商品的進出口,從而調節國內生產和消費。對限制進出口商品,必須事先向國家外貿主管機關申領進出口貨物許可證,海關憑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和其他有關單證查驗放行。
國家授權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為許可證管理部門。外經貿部代表國家統一簽發和管理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外經貿部授權省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管理部門和駐口岸特派員辦事處簽發部分進口貨物許可證,其授權范圍,按外經貿部關於調整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和發證機關的通知辦理。

2、進口商品配額管理
國家根據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參照國際慣例,對尚需適量進口以調節市場供應、但過量進口又會嚴重損害國內相關產業發展的商品和直接影響進口結構和產業結構調整的商品;以及危及國家外匯收支地位的進口商品,實行數量額度控制的管理。即在一個時期內允許進口或者允許減免稅進口一定數額(可以是商品數量或商品金額數量)的某種商品,超過數額的就不準進口或雖然可以進口但要徵收較高關稅。
進口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的企業,應向本地區、本部門的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管理機構申請。進口企業須持配額管理機關簽發並蓋有專用印章的「一般商品進口配額證明」,在有效期內申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授權機關簽發的許可證驗放。

3、特定商品進口登記管理
國家根據宏觀調控的需要,為加強對重要商品進口的宏觀監測,及時了解和掌握少數大宗原材料和敏感商品的進口情況,並對企業進行信息引導,採取登記管理的辦法。實行登記管理的特定進口商品,由國家計委商有關部門報國務院確定後公布。
特定商品進口登記管理實際是配額管理的一種,只不過其額度剛性相對小,帶有檢測指導作用。不需將「登記證明」換為許可證。
進口特定商品的企業,在委託有該項商品進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簽訂合同前,按管理渠道向登記機關提出登記申請。實行進口登記的特定商品,須辦理由國家計委統一印製的《特定商品進口登記證明》,海關憑國家計委授權的登記機關簽發的登記證明驗放。

4、機電產品配額進口管理
國家對雖然需要適量進口供應國內市場,但過量進口又將嚴重損害國內工業發展的機電產品或直接影響進口結構產業結構的機電產品、以及危及國家外匯收支地位的機電產品,實行數量額度控制的管理。
進口配額產品的單位按行政隸屬關系,向本地區、本部門機電進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地區、部門機電進口管理機構轉報國家機電辦審批。進口單位憑國家機電辦簽發的進口配額證明向外經貿部門申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授權發證機關簽發的進口許可證驗放,同時加驗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簽發的《進口配額證明》。

5、特定機電產品進口管理
國家對已開發或引進技術生產但尚處於起步階段需要加速發展的機電產品,列入特定產品目錄的管理。
進口特定產品,進口單位需填空寫《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由國家機電辦審批並簽發《機電產品進口證明》,方可對外簽約、購匯;海關憑國家機電進出口辦簽發的證明驗放。

6、機電產品進口自動登記管理
國家對實行配額管理和特定產品目錄管理以外的機電產品實行自動登記制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沿海開放城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機電產品管理機構受理本區、本部門范圍內的機電產品進口登記。未設立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的部門,其直屬單位進口機電產品,在進口單位所在地區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登記。機電產品的進口登記應在對外簽訂合同之前進行。進口單位按隸屬關繫到地區、部門機電產品管理機構領取並按要求填寫《機電產品進口登記申請表》,對於符合條件的,由地區、部門機電產品管理機構發給《機電產品進口登記表》。這類產品在進口通關時,海關憑《機電產品進口登記表》驗放。

7、重要工業品進口管理
重要工業品反映的是除了進口配額管理商品以外的國家需要加以宏觀調控而列入重要工業品目錄的進口商品。
進口實行限量登記管理的重要工業品,經營單位需向國家經貿委授權的登記機關申領《重要工業品進口登記證明》,海關憑《重要工業品進口登記證明》驗放。進口實行自動登記管理的重要工業品,經營單位需要向國家經貿委或外經貿部授權的登記發證機關申領《重要工業品進口登記證明》或《自動登記進口證明》,海關憑上述兩種證明之一驗放。其中屬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還應在辦理自動登記進口證明後按原規定辦理許可證,海關憑進口許可證驗放。

8、進出口商品的分類管理
國家除了對部分進出口商品實行配額或許可證管理外,還對重要的進出口商品實行分類管理,對列入分類管理目錄的商品,由專業總公司對外經營,或由總公司和有該類商品經營權的分公司聯合對外成交,或核定公司經營。

進口商品分為三類管理:

第一類,為統一代理訂貨的進口商品。即關繫到國計民生的、大宗的、敏感的、重要進口列名商品,共14種。
第二類,為聯合對外成交的進口商品,即國際市場供應相對集中,價格敏感,國內緊缺,國內外差價較大的大宗進口列名商品,由外經貿部組織經過批準的有該類商品進口經營權的各類外貿企業對外成交。
第三類,為放開經營的進口商品。

出口商品的分類管理分為三類管理:
第一類,關繫到國計民生的、大宗的、資源性的、國際市場壟斷的和某些特殊的出口列名商品,共16種。
第二類,國際市場容量有限、有配額限制和競爭激烈、價格比較敏感的出口商品,由經過批準的有該類商品經營權的各類外貿企業經營。
第三,除第一、二類以外,其他出口商品經過批準的有出口經營權和各類外貿企業放開經營。

9、商品檢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1989年8月1日施行)規定,國家商品檢驗機構對於列入《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的進出口商品,依法負責檢驗。海關憑《出(入)境貨物通關單》報關驗放貨物。進出口報驗手續均應在向海關申報之前辦理。
凡具備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向國家商檢部門申請免驗,國家商檢部門審查批准後,可予免驗:在國際上獲質量獎(未超過3年時間)的商品;經國家商檢部門認可的國際有關組織實施質量認證,並經商檢驗機構檢質量長期穩定的商品;連續3年出廠合格率及商檢機構檢驗合格率100%,並且沒有質量異議的出口商品;連續3年商檢機構檢驗合格率及用戶驗收合格率100%,並且獲得用戶和消費者好評的進口商品。
進口商品經檢驗不符合法規、行政法律規定的強制性標准或者其他必須執行的檢驗標準的,必須在商檢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合格後,方可銷售和使用;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經技術處理後,重新檢驗仍不合格的,由商檢機構責令收貨人退貨或銷毀。同時,收貨人應當保留一定數量的實物或樣品,以備對外索賠。
進口商品在口岸卸貨時發現殘損或者數量、重量短缺需要索賠的,收貨人應當及時向口岸商檢機構申請檢驗出證。

10、動植物檢疫管理
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動植物檢疫的范圍是國家法律規定必須檢疫的動植物。應辦理動植物檢疫的進出境貨物,無論以任何貿易方式進出境,均應辦理檢疫。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均應在辦理海關手續前向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海關憑《出(入)境貨物通關單》報關驗放貨物。
屬來自疫區的需辦理動植檢疫的貨物,承運人或押運人應當在貨物進境時向口岸的動植檢疫機關報檢,海關憑國檢局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放行。
出口到與我國締結動物檢疫及獸醫衛生合作協定,單項檢疫條款的國家的貿易性動物產品,需要到動植檢疫機關辦理檢疫。

11、珍貴稀有野生動植物種管理
我國參加了《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林業部下發了《關於保護珍貴樹種的通知》。凡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和附錄二文件中的全部物種,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列入《國家珍貴樹種名錄》的全部物種均是珍貴稀有野生動植物種。上述物種指:(1)活的或死的動物、植物;(2)任何可辯認的部分;(3)物種的衍生物;(4)人工培養的野生物種。進出口珍稀野生動植物種的,貨主事先要到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申請,得到該辦公室簽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後,才能向海關報關。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凡含有珍貴稀有野生動植物成份的中葯材,在出口前均應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簽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後,才能向海關報關。

12、文物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凡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除經國務院批准運往國外展覽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如出口文物或個人攜帶文物出境,按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都必須在出口報關以前,申請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鑒定,海關憑該部門蓋的火漆標志或文物出口證明放行。境外人員托運、攜帶文物出境的,還應在報關時交驗用外匯購買的文物銷售發票。
需要辦理鑒定的出境文物品種有:凡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中國和外國製作、生產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銀器、銅器及其他金屬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種質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傢俱、書畫、碑帖、拓片、圖書、文獻資料、織綉、文化用品、郵票、貨幣、器具、工藝美術品等;1949年以後,我國已故近、現代著名書畫家、工藝美術家的作品等;古脊椎動物與古人類化石,都必須進行文物出境鑒定。

13、有害廢物的進境管理
廢物包括有害廢物和危險廢物,有害廢物是指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環境的有害物質、廢棄物質。另外受進境管理的還包括液態廢物和置於容器中的氣態廢物。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根據《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國家環境保護局和海關總署聯合制定有《關於嚴格控制境外有害廢物轉移到我國的通知》,禁止將外國產的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到我國內進行處置。如果需要進口該公約附件一所列名的危險廢物作原料、能源或者再利用的,必須報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批。海關憑有關批准證件放行。

14、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
有毒化學品是指進入環境後,通過環境蓄積,生物累積,生物轉化或化學反應等方式損害健康和環境,或者通過接觸對人體具有嚴重危害和具有潛在危險的化學品。國家環境保護局、海關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制定《化學品首次進口及有毒化學品進出境環境管理規定》。在進口或出口有毒化學品之前,需向國家環境保護局提出環境管理登記申請。對准進口或出口的發放《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證》和《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海關憑國家環境保護局簽發的《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驗放。該《通知單》在有效時間內只能報關使用一次。

15、葯品葯材管理
國家對進口葯品實行注冊制度。凡進口的葯品,必須具有衛生部核發的《進口葯品注冊證》。如醫療特需或國內生產不能滿足醫療需要的,但又尚未取得《進口葯品注冊證》的品種,進口單位需報經衛生部審查批准,發給《一次性進口葯品批件》。進口葯品的單位,必須具有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葯品經營許可證》,葯品到達口岸後,進口單位或代理接運單位應及時向口岸葯檢所報驗,填寫「進口葯品報驗單」,並附發票裝箱單、運單及生產廠家出具的品質證書等,海關憑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授權的口岸葯品檢驗所簽發的《進口葯品通關單》及其他有關單證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另外,國家對進口血液製品、進出口精神葯物、進出口麻醉葯品制定了更為嚴格的管理規定,指定了專門的經營部門,並經衛生部嚴格審核批准後方可進出口。

16、食品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法)》規定: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設備,由國家衛生監督機構進行衛生監督、檢驗,海關憑國家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的證書放行。
該法還規定:出口食品由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進行衛生監督、檢驗,海關憑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的證書驗放。

17、金銀製品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規定,凡是報運出口的金銀製品,必須向海關遞交中國人民銀行制發的《金銀製品出口准許證》。
為加工出口成品而從國外進口的金銀原料,應當在進口後持進口報關單據到中國人民銀行辦理登記手續,以便出口時審查發證。

18、電影片和音像製品管理
對進口電影片和進出口錄音錄像製品,由國家指定部門辦理,海關根據國家規定驗憑有關證明放行。
國內企業與外商進行來料加工的唱片,有聲錄音帶和錄像帶復錄生產業務,其進口原材料企業所在地海關憑廣播電影電視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影電視管理部門與外經貿部或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文件辦理有關海關手續。產品全部外銷,不得內銷;錄制節目須有外商所在地的版權證明並保證沒有反動和色情、淫穢內容。

19、無線電器材、通訊設備管理
進口無線電器材、通訊設備的單位,凡屬於中央國家機關(含直屬單位)及其批准組建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全國范圍或跨省組建的企業集團、公司,由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負責辦理審批手續;地方單位和中央駐地方單位,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原無委辦公室辦理審批手續。
海關憑機電辦簽發的「機電產品進口證明」或「機電產品進口登記表」和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或原省、自治區、直轄市無委辦公室核發的「無線電設備進關審查批件」第一聯辦理報關手續。對於分批到貨的設備,予以依次核銷。

④ 外匯管製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一: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匯管制中,最嚴格的規定是出口商必須把全部外匯收入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出口商在申請出口許可證時,要填明出口商品的價格、數量、結算貨幣、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並交驗信用證。

二:對進口外匯的管制

對進口外匯的管制通常表現為進口商只有得到管匯當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銀行購買一定數量的外匯。管匯當局根據進口許可證決定是否批准進口商的買匯申請。有些國家將進口批匯手續與進口許可證的頒發同時辦理。

三: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

非貿易外匯涉及除貿易收支與資本輸出入以外的各種外匯收支。對非貿易外匯收入的管制類似於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即規定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把全部或部分外匯收支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

為了鼓勵人們獲取非貿易外匯收入,各國政府可能實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實行外匯留成制度,允許居民將個人勞務收入和攜入款項在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賬戶,並免徵利息所得稅。

四:對資本輸入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採取限制資本輸入的措施通常是為了穩定金融市場和穩定匯率,避免資本流入造成國際儲備過多和通貨膨脹。它們所採取的措施包括:對銀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規定較高的存款准備金;對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數利息;限制非居民購買該國有價證券等。

五:對資本輸出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一般採取鼓勵資本輸出的政策,但是它們在特定時期,如面臨國際收支嚴重逆差之時,也採取一些限制資本輸出的政策,其中主要措施包括:規定銀行對外貸款的最高額度;限制企業對外投資的國別和部門;對居民境外投資徵收利息平衡稅等。

六:對黃金、現鈔輸出入的管制

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一般禁止個人和企業攜帶、托帶或郵寄黃金、白金或白銀出境,或限制其出境的數量。對於該國現鈔的輸入,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往往實行登記制度,規定輸入的限額並要求用於指定用途。

對於該國現鈔的輸出則由外匯管制機構進行審批,規定相應的限額。不允許貨幣自由兌換的國家禁止該國現鈔輸出。

七:復匯率制

對外匯進行價格管制必然形成事實上的各種各樣的復匯率制。復匯率制指一國規章制度和政府行為導致該國貨幣與其他國家的貨幣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匯率。

(4)外匯貿易管制擴展閱讀:

按受限程度:分為自由兌換外匯、有限自由兌換外匯和記帳外匯。

自由兌換外匯,就是在國際結算中用得最多、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可以自由買賣、在國際金融中可以用於償清債權債務、並可以自由兌換其他國家貨幣的外匯。例如美元、港幣、加拿大元等。

有限自由兌換外匯,則是指未經貨幣發行國批准,不能自由兌換成其他貨幣或對第三國進行支付的外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定凡對國際性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有一定限制的貨幣均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世界上有一大半的國家貨幣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包括人民幣

記賬外匯,又稱清算外匯或雙邊外匯,是指記賬在雙方指定銀行賬戶上的外匯,不能兌換成其他貨幣,也不能對第三國進行支付。

按來源用途:分為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和金融外匯。

貿易外匯,也稱實物貿易外匯,是指來源於或用於進出口貿易的外匯,即由於國際間的商品流通所形成的一種國際支付手段。

非貿易外匯是指貿易外匯以外的一切外匯,即一切非來源於或用於進出口貿易的外匯,如勞務外匯、僑匯和捐贈外匯等。

金融外匯與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不同,是屬於一種金融資產外匯,例如銀行同業間買賣的外匯,既非來源於有形貿易或無形貿易,也非用於有形貿易,而是為了各種貨幣頭寸的管理和擺布。

按市場走勢:分為硬外匯和軟外匯,或叫強勢貨幣和弱勢貨幣。

⑤ 外匯管制主要採取哪些方式

外匯管制是指一國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國又稱外匯管理。一國政府通過法令對國際結算和外匯買賣進行限制的一種限制進口的國際貿易政策。

外匯管制分為數量管制和成本管制。前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的數量直接進行限制和分配,通過控制外匯總量達到限制出口的目的;後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實行復匯率制,利用外匯買賣成本的差異,調節進口商品結構。外匯管制指政府或中央銀行為避免該國貨幣供給額的過度膨脹,或外匯儲備的枯竭,對於外匯之持有,對外貿易或資金流動所採取的任何形式的干預。

外匯管制主要有三種方式:1、數量性外匯管制2、成本性外匯管制3、混合性外匯管制

一般對貿易外匯的收支、非貿易外匯的收支、資本輸出入、銀行帳戶存款和匯率採取一定的管制。外匯管制的地區一般以該國為限,但在相當一段歷史時期內,一些宗主國外匯管制的地區是以其所組織的貨幣區如英鎊區、法郎區等為限,在貨幣區內辦理外匯收支和國際結算基本自由,對貨幣區外則進行外匯管制。

外匯管制的基本方式:

一: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匯管制中,最嚴格的規定是出口商必須把全部外匯收入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出口商在申請出口許可證時,要填明出口商品的價格、數量、結算貨幣、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並交驗信用證。

二:對進口外匯的管制

對進口外匯的管制通常表現為進口商只有得到管匯當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銀行購買一定數量的外匯。管匯當局根據進口許可證決定是否批准進口商的買匯申請。有些國家將進口批匯手續與進口許可證的頒發同時辦理。

三: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

非貿易外匯涉及除貿易收支與資本輸出入以外的各種外匯收支。對非貿易外匯收入的管制類似於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即規定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把全部或部分外匯收支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為了鼓勵人們獲取非貿易外匯收入,各國政府可能實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實行外匯留成制度,允許居民將個人勞務收入和攜入款項在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賬戶,並免徵利息所得稅。

四:對資本輸入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採取限制資本輸入的措施通常是為了穩定金融市場和穩定匯率,避免資本流入造成國際儲備過多和通貨膨脹。它們所採取的措施包括:對銀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規定較高的存款准備金;對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數利息;限制非居民購買該國有價證券等。

五:對資本輸出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一般採取鼓勵資本輸出的政策,但是它們在特定時期,如面臨國際收支嚴重逆差之時,也採取一些限制資本輸出的政策,其中主要措施包括:規定銀行對外貸款的最高額度;限制企業對外投資的國別和部門;對居民境外投資徵收利息平衡稅等。

六:對黃金、現鈔輸出入的管制

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一般禁止個人和企業攜帶、托帶或郵寄黃金、白金或白銀出境,或限制其出境的數量。對於該國現鈔的輸入,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往往實行登記制度,規定輸入的限額並要求用於指定用途。對於該國現鈔的輸出則由外匯管制機構進行審批,規定相應的限額。不允許貨幣自由兌換的國家禁止該國現鈔輸出。

七:復匯率制

對外匯進行價格管制必然形成事實上的各種各樣的復匯率制。復匯率制指一國規章制度和政府行為導致該國貨幣與其他國家的貨幣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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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請問外匯管制國有哪些國家

外匯管制的國家非常多,遍布全球:歐洲,亞洲,非洲,美洲,大洋洲都有。

第一類為實行嚴格外匯管制的國家和地區。即對國際收支的所有項目,包括經濟項目、資本項目和平衡項目都進行較嚴格的管制。這類國家和地區通常經濟不發達,外匯資金短缺,為了有計劃地組織稀缺的外匯資源並合現運用,調節外匯供求,通過外匯管理達到穩定金融的目的,外匯管制措施都比較嚴格。凡實行計劃經濟的國家以及多數發展中國家,如印度、緬甸、巴西、哥倫比亞、伊拉克、阿富汗、摩洛哥、查德、獅子山、葡萄牙等國家都屬此類。據統計,這類國家大約有90個。

第二類為名義上取消外匯管制的國家和地區。即對非居民往來的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收付原則上不進行直接管制,盡管事實上還存在一些間接管制。屬於這一類型的主要是發達的工業化國家,如美國、德國、日本、瑞士、盧森堡等,還有收支持續順差的國家,如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石油輸出國家。屬於這類的國家和地區約有20多個。

第三類為實行部分外匯管制的國家和地區。這類國家包括一些比較發達的資本主義工業國,其對外貿易規模較大,有較雄厚的黃金外匯儲備,國民生產總值也較高,如法國、澳大利亞、丹麥、挪威等國。還有一些經濟金融狀況較好的發展中國家,如蓋亞那、牙買加、南非等國。目前,這類國家約有20--30個。

外匯管制主要有三種方式:

1、數量性外匯管制

2、成本性外匯管制

3、混合性外匯管制

(6)外匯貿易管制擴展閱讀

外匯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是指一國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國又稱外匯管理。一國政府通過法令對國際結算和外匯買賣進行限制的一種限制進口的國際貿易政策。

外匯管制分為數量管制和成本管制。前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的數量直接進行限制和分配,通過控制外匯總量達到限制出口的目的;後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實行復匯率制,利用外匯買賣成本的差異,調節進口商品結構。

外匯管制指政府或中央銀行為避免該國貨幣供給額的過度膨脹,或外匯儲備的枯竭,對於外匯之持有,對外貿易或資金流動所採取的任何形式的干預。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外匯管制

⑦ 外匯管制包括哪些內容

1、外匯收復入管制
對於貿易與非貿制易的出口外匯,集中外匯收入是進行外匯管制的主要目標,增加外匯收入,可以保證進口需要和國際收支的平衡。
2、外匯支出管制:進行外匯管制的國家很多都是外匯短缺的發展中國家,所以,為促進經濟發展以及能夠保證重點建設用匯需要,這些國家對外匯支出的管匯措施相對嚴格。
二、貨幣兌換管制:貨幣兌換管制是外匯管制中的重要部分,外匯收支管制其根本就是依靠貨幣兌換關注進行的,也可以理解為是以貨幣兌換管制為前提。
三、匯率管制:匯率管制有匯率種類管制和匯率水平管制。匯率水平關注主要是對本國貨幣和外國貨幣的匯率進行管理,高估外幣,低估本幣,達到「獎出限入」的目的。而匯率種類管制一般是指的實行富匯率制。復匯率是說一國實現兩種或者以上的匯率。

⑧ 中國外匯局如何管制易貨貿易

2018年為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防範洗錢、逃稅等違法行為,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再放大招,規定從2018年1月1日起,中國公民個人境外年度取現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人民幣,單日提取現額為1萬元。外匯局強調,新規不影響持卡境外消費和用匯便利性,也不影響個人每年5萬美元的購匯額度。

根據這項2017年12月30日發布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個人持中國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本人名下銀行卡(含附屬卡)每年合計不得超過等值10萬元人民幣。據財新網報道,中國目前對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境外提現的管理,主要依照2015年10月1日開始執行的規定,每張銀行卡每年累計不能超過10萬元,但沒規定幣種。對於個人境外每日的取現額度,則是依照2008年發布的規定,每卡從等額5,000元提高到1萬元。 外匯局負責人表示,對個人境外大額提現交易做出規范,主要出於健全「三反」機制(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的考慮。當前非現金支付已日益普及和便利,國際監管經驗也顯示,大額現金交易往往與詐騙、賭博、洗錢和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為此,全球各國也普遍加強了大額現金管理。2017年7月,澳門特區政府規定非當地銀行卡在ATM機提現需先進行身分認證,也是強化「三反」機制建設的措施。 電信詐騙犯提空ATM機 2003年以來,中國外匯局就對境外提取現金實施額度管理,中間經過幾次調整,其中2015年和本次調整主要是基於防範洗錢風險考慮。上述負責人介紹,監測發現有人持大量銀行卡在境外提取大額現金,遠超正常消費需要,涉嫌開展違法犯罪活動。一些如電信詐騙、地下錢庄等不法分子利用法規僅對每卡設置額度上限的特點,一人持大量銀行卡在境外監管相對較松的地區套現。 根據外匯局2017年7月一次外匯違規案件通報,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浙江籍陳某等4人以個人及親友名義,辦理100多張銀行卡,在澳門提取港元現鈔,再私下賣給當地商戶或賭場,涉及金額4.76億元。最後,浙江里安市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決陳某等4人有期徒刑3至5年,並處罰金30萬元。 此外,一些跨境電信詐騙也採用境外取現方式,套取境內詐騙得來的資金。不法分子每人持有數十張境內銀行卡接收受害者匯款,再選擇在一些監管鬆散的地區取現,甚至出現過把當地ATM機取空的情況。 每年5萬美元購匯不受影響 外匯局負責人強調,《通知》只是規范境外取現,並不影響刷卡消費,更不佔用個人便利化年度5萬美元購匯額度。個人出境旅遊、商務、留學所涉食、宿、行、購等經常項目下交易,均可使用銀行卡支付,刷卡消費並不受任何影響。 外匯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之所以將個人境外取現年度額度設為10萬元,因根據統計2016年有81%的境外提現金額在3萬元以下。因此,將境外提現每人年度額度設定為10萬元,既可滿足正常提取現金需求,又可抑制少數違法人士大額提取現金。 若有真實合規境外大額現金使用需求,可以依據《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如依法購匯後攜帶外幣現鈔出境。根據法規,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需向銀行或外匯局申領《攜帶證》。新規實施後,海外華人與境內親屬資金往來將受影響,由於取現額度受限,大額資金需要通過匯款。另外,海外留學生今後也需刷卡消費。

⑨ 中國外匯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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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外匯管制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1.對經常項目收支的管制
經常項目在國際收支中所佔的比重較大,同時一國經常項目收支狀況對本國的創匯能力和國內經濟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對經常項目收支的管制通常是各國外匯管制的重點。其管制的一般方法是規定出口商和所有能從境外獲得外匯的居民,都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把他們得到的外匯按官方匯率賣給外匯管制部門指定的外匯銀行;對進口商和所有那些必須使用外匯對外支付的居民,都必須經外匯管制部門批准按官方匯率以指定外匯銀行購買外匯。
對出口商品外匯管制,一般採取以下措施:出口商首先必須獲得貿易管理部門批准和頒發的出口許可證,在商品通過口岸以前,出口許可證還須獲得某一授權銀行的批准,並向授權銀行申報出口商品的價格、金額、結算幣種、收匯方法、目的地和期限等內容,同時承諾在一定時期向銀行交出所有的外匯收入。在出口商要求外國進口商以匯票通過銀行支付時,匯票必須由授權銀行貼現,或通過授權銀行傳遞匯票收取外匯。這樣可以保證授權銀行獲得全部外匯收入。有些國家把結售出口外匯和頒發出口許可證兩項措施結合進行,在出口許可證上填明出口商品價格、金額、收匯方式等內容,同時辦理交驗和審核信用證手續,以防止出口商隱匿出口外匯收入。
進口商和其他外匯需求者所需求外匯採取外匯管制部門分配外匯的措施。其主要的方法,一是購買外匯許可證制度,即外匯需求者首先必須獲得購買外匯的許可證,然後在授權銀行購買定量的外匯;二是計劃供給制度,即根據一定時期內國際收支貸方交易的外匯供給量和主要借方交易的外匯需求量,來決定每個借方項目的外匯限額,然後根據申請外匯的順序將外匯分配給申請人,直到該項目的外匯份額分配完為止。
對勞務出口、饋贈、資本收益等外匯收入管制比較困難。通常採用的措施是加強對國際信件的檢查,以防夾帶國內外貨幣,對居民持有的外國證券進行嚴格登記,對非居民在本國銀行賬戶加強管理等。
在限制外匯支出方面,一些貿易管制方法如進口配額制和進口許可證制,通常與外匯管制方法結合起來運用。在限制商品進口方面,進口配額制和進口許可證制的作用與外匯管制是相似的,因進口配額制和進口許可證制是直接對一定時期內商品進口量的控制,在一定時期內也就必然限制了商品進口需求的外匯,如果進口商品的價格或外國出口商提供的信貸發生變化,商品進口量也隨之變化,所以,進口配額和進口許可證制的實際作用更大些,但是外匯管制比貿易管制的作用更全面,它不僅限制了商品貿易,同時還可控制勞務與資本交易。
2.對資本輸出入的限制
當外國資本流入時一般要兌換成本幣,則外匯供應增加;當國內資本流出時要兌換成外幣,則外匯需求增加;因此資本的輸出入直接影響一國外匯供求和國際收支狀況,資本輸出入也就成為外匯管制的重要領域。西方國家限制資本輸入的主要措施有:
(1)規定本國銀行在吸收非居民存款時必須繳納較高的存款准備金。例如前聯邦德國政府規定對銀行吸收非居民存款應繳納90%~100%的存款准備金,這一規定使銀行吸收外國資本的成本增加,從而抑制了外國資本的輸入。
(2)規定銀行對非居民活期存款不付利息,甚至超過規定的存款余額加收一定比例的手續費,例如瑞士銀行曾規定凡非居民存款超過100 000瑞士法郎,不但不付利息,還要按季收10%的手續費,以限制外國資本的輸入。
(3)限制商業銀行向非居民出售本國的遠期貨幣業務。例如瑞士政府在1974年11月對商業向非居民出售遠期瑞士法郎進行限制。
(4)限制非居民購買本國的有價證券如。如日本從1992年10月起曾經規定禁止非居民購買日本有價證券。
(5)限制本國企業和跨國公司借用外國資本。如前聯邦德國曾經從1973年2月起,凡利用外國資本和外國貸款額超過8 000德國馬克時,必須經過前聯邦德國中央銀行批准。
西方國家對資本輸出的限制通常是在戰爭期間和國際收支發生危機時,並同時配以鼓勵資本輸入的政策。通常採用的措施是限制本國對外國長短期資本的貸放;限制外國在本國發行債券;或對原先借入資本還本付息進行一定的限制;限制對外直接投資;規定銀行貸款最高限額等。
3.對非居民銀行存款賬戶的管制
國際結算中的絕大部分是以外匯憑證傳遞與轉移的非現金結算方式並最終通過銀行存款的調撥進行的,這些銀行存款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間以及非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調撥,與外匯收支有直接關系,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賬戶所在國的國際收支,所以外匯管制國不僅要控制本國居民的外匯交易,還要控制外國居民對在本國銀行的存款的使用。各國對非居民在本國的存款一般通過設立以下三個賬戶實施管制:一是自由賬戶。自由賬戶的主要資金來源是非居民出售黃金的收入和其他外匯收入,其賬戶開立者在辦理國內外一切支付和轉至其他非居民賬戶時,有權使用該賬戶款項。二是有限賬戶。一般包括國內與國外兩個賬戶。對非居民在國內的收支,如果事先沒有約定匯出境外,只能轉入國內賬戶或轉賬賬戶,國內賬戶行的資金也只能用於在國內購買商品或其他支付。轉賬賬戶上的資金還可以轉入其他非居民持有的轉賬賬戶里。三是封鎖賬戶(或凍結賬戶)。非居民在此賬戶上款項不能換成外幣並匯出國外,也不能用於購買本國的長期債券和不動產以及支付在國內的旅遊費用。德國在1931年率先設立了封鎖賬戶,二戰後不久英國又將賬戶管制制度加以發展,還規定了各賬戶之間相互轉賬的限制。目前經濟發達國家基本上取消了賬戶限制,而在一些經濟欠發達的國家和地區仍實行賬戶管制。巴西設立了非居民克羅薩多封鎖賬戶,將不符合外資注冊法而禁止匯出境外的資金歸入該賬戶,但這些資金可用於在巴西境內支付以非居民名義收取的各種費用。
4.禁止黃金和現鈔輸出
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一般禁止私人輸出黃金,在需要輸出時通常由中央銀行辦理。對本國現鈔輸出也做出限制,通常規定一個最高限額,限額內可自由攜帶出國,超過限額須經外匯管制機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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