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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總局攜同證監會對貴金屬

發布時間:2021-04-26 14:03:16

❶ 國內國家有批文准許的貴金屬投資交易平台有哪些

上海黃金交易所經國務院批准,由中國人民銀行組建,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的,中國唯一合法從事黃金交易的國家級市場。
國內還有一些正規交易所,不過只是當地地方政府承認,國家還沒承認他的合法性。
成立交易所必須在正規的監管部門等級審核,國家也不會批文,其他的均不合法,銀監會和證監會都需要備案,所以自稱有國家批文的一是該批文是假的。

❷ 中國有幾個貴金屬交易所

國家批準的只有七家:分別是上海黃金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內證券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容,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目前只有這七家,其中上海黃金交易所是中國人民銀行監管,其餘六家是證監會監管。

上海黃金交易所是經國務院批准,由中國人民銀行組建,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的,中國唯一合法從事黃金交易的國家級市場,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組織黃金交易,不以營利為目的,實行自律性管理的社團法人。
上海黃金交易所的建立,使中國的黃金市場與貨幣市場、證券市場、外匯市場一起構築成中國完整的金融市場體系,為中國黃金市場的參與者提供了現貨交易平台,使黃金生產與消費企業的產需供求實現了銜接,完成了黃金統購統配向市場交易的平穩過渡。

❸ 國內有哪些貴金屬交易所

目前在營的貴抄金屬交易所就只襲有兩家:上海黃金交易所和香港金銀業貿易場。

上海黃金交易所(以下簡稱「上金所」)是經國務院批准,由中國人民銀行組建,專門從事黃金交易的金融要素市場,於2002年10月正式運行。
香港金銀業貿易場成立於1910年,現有171家行員,是亞洲最大的黃金交易市場。該機構旨在提供交易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予行員進行黃金、白銀等貴金屬買賣活動,也是香港現時唯一進行實貨黃金買賣的黃金交易所。

❹ 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的相關法律

目前,中國黃金市場的法律和管理可以分為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和工商總局四個體系,另外還有黃金相關的稅法體系。
(一)中國人民銀行體系
1、綜述
相關法律法規賦予了央行管理黃金儲備、監督管理黃金市場和黃金衍生產品、監督管理黃金進出口的職責和權力。
2現行相關法律法規有:
(1)2003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
(1.1)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監督管理黃金市場;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的職責。
(1.2)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2)國辦發〔2008〕83號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批準的《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2.1)「主要職責」中規定央行具有如下職責:
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
(2.2)「內設機構」中規定:
金融市場司監督管理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貨幣金銀局擬訂有關貨幣發行和黃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管理國家黃金儲備。
(3)198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3.1)條例中的許多條款已經被廢止,但其第四條的內容「國家管理金銀的主管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依舊未變。
(3.2)央行具有國內黃金進出口的審批權。
(4)央行關於黃金進出口的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央行僅賦予了中農工建四大銀行和中國珠寶首飾進出口公司等6家企業黃金進口權。
2005年12月12日,央行曾制定《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但該辦法至今仍沒有證實頒布實施。 證監會體系目前涉及到黃金的法律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相關主要內容是變相期貨的認定、20%交易保證金的限制和境外套期保值權的認定。
上海期貨交易所的黃金期貨品種,歸證監會管理。
另外,證監會正准備推進境內期貨公司代理境外期貨交易業務。如能落實,則或能根據此業務規避央行的黃金進出口管理而進行黃金交易的境外平盤。
2007年4月15日開始實施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可能與我所相關的條款有:
1、關於「變相期貨」的認定
第八十九條
任何機構或者市場,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採用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同時採用以下交易機制或者具備以下交易機制特徵之一的,為變相期貨交易:
(1)為參與集中交易的所有買方和賣方提供履約擔保的;
(2)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保證金制度,同時保證金收取比例低於合約(或者合同)標的額20%的。
本條例施行前採用前款規定的交易機制或者具備前款規定的交易機制特徵之一的機構或者市場,應當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
2、關於「變相期貨」的相關管理條例
(1)第四條
期貨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
禁止在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禁止變相期貨交易。
(2)第五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3)第六條
設立期貨交易所,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3、關於對經營「變相期貨」者的懲罰措施
(1)第七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或者擅自從事期貨業務,或者組織變相期貨交易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關於境外套期保值
(1)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對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商品期貨交易的品種進行核准。
境外期貨項下購匯、結匯以及外匯收支,應當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外匯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2)第七十七條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境外期貨交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國內黃金相關稅法的主要內容為在上金所和上期所場內交易標准金錠、金條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制度。這樣就保證了國內的金礦和金銀精煉廠除了向這兩個交易所供貨外,以其他方式銷售黃金要繳納相應稅賦。
主要法規有:
1、國稅發明電〔2002〕47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黃金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2、財稅〔2002〕142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3、財稅〔2008〕5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期貨交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4、國稅發〔2008〕46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❺ 貴金屬T+D交易是什麼意思

坑爹的皇亞金中國人民銀行 公安部 工商總局 銀監會 證監會關於加強黃金交易所或從事黃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銀發〔2011〕301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公安廳(局),工商局,銀監局,證監局;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上海黃金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為促進黃金市場健康發展,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和中央編辦《關於進一步明確黃金市場及黃金衍生品交易監管職責的意見》(中央編辦發〔2011〕29號),現就設立黃金交易所或在其他交易場所內設立黃金交易平台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是經國務院批准或同意的開展黃金交易的交易所,兩家交易所已能滿足國內投資者的黃金現貨或期貨投資需求。任何地方、機構或個人均不得設立黃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中心)內設立黃金交易平台。二、除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外,對於有關地方(機構、個人)正在籌建黃金交易所(交易中心)或准備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中心)內設立黃金交易平台應一律終止相關設立活動;對已經開業或開展業務的,要立即停止開辦新的業務,並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人民銀行牽頭,妥善做好其黃金業務的善後清理工作。當地工商部門根據人民銀行或地方人民政府的決定,對被責令關閉或撤銷的黃金交易所(交易中心),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停止為其黃金業務提供開戶、託管、資金劃匯、代理買賣、投資咨詢等中介服務;對於涉嫌犯罪需要作出行政認定的,人民銀行及其當地分支機構依照相關規定出具行政認定意見後,移送當地公安機關依法查處。三、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要進一步加強系統管理,完善各項制度規則,保障市場規范運行;要圍繞市場需求加大產品創新力度,為投資者提供便利化服務。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和銀監會、證監會當地派出機構與當地公安、工商部門聯合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公安、工商部門。 中國人民銀行 公安部 工商總局 銀監會 證監會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❻ 關於外匯保證金交易,國內法律怎麼規定

目前,關於外匯保證金交易,國內並沒有出台相關法律對其規定,而是通過中央銀行制定的貨幣手段對其進行干預。

自從浮動匯率制推行以來,工業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來沒有對外匯市場採取徹底的放任自流的態度,相反,這些中央銀行始終保留相當一部分的外匯儲備,其主要目的就是對外匯市場進行直接干預。

一般來說,中央銀行在外匯市場的價格出現異常大的、或是朝同一一方向連續幾天劇烈波動時,往往會直接介人市場,通過商業銀行進行外匯買賣,以試圖緩解外匯行市的劇烈波動。

(6)國家工商總局攜同證監會對貴金屬擴展閱讀:

外匯保證金交易的注意事項:

1、以閑余資金投資:

如果投資者以家庭生活的必須費用來投資,萬一虧蝕,就會直接影響家庭生計的話,在投資市場里失敗的機會就會增加。因為用一筆不該用來投資的錢來生財時,心理上已處於下風,故此在決策時亦難以保持客觀、冷靜的態度。

2、知己知彼:

需要了解自己的性格,容易沖動或情緒化傾向嚴重的人並不適合這個市場,成功的投資者大多數能夠控制自己的情緒且有嚴謹的紀律性,能夠有效地約束自己。

3、切勿過量交易:

要成為成功投資者,其中一項原則是隨時保持3倍以上的資金以應付價位的波動。假如閣下資金不充足,應減少手上所持的買賣合約,否則,就可能因資金不足而被迫」斬倉」以騰出資金出來,縱然後來證明眼光准確亦無濟於事。

4、正視市場,摒棄幻想:

不要感情用事,過分憧憬將來和緬懷過去。一位美國期貨交易員說:一個充滿希望的人是一個美好和快樂的人,但他並不適合做投資家,一位成功的投資者是可以分開他的感情和交易的。市場永遠是對的,錯的總是自己。

5、勿輕率改變主意:

預先訂下當日入市的價位和計劃,勿因眼前價格漲落影響而輕易改變決定,基於當日價位的變化以及市場消息而臨時作出決定是十分危險的。

6、作出適當的暫停買賣:

日復一日的交易會令你的判斷逐漸遲鈍。一位成功的投資家說:每當我感到精神狀態和判斷效率低至90%,我開始賺不到錢,而當我的狀態低過90%時,便開始蝕本,故此,我會放下一切而去渡假數周。暫短的休息能令你重新認識市場,重新認識自己,學好外匯保證金交易入門與技巧更能幫你看清未來投資的方向。

❼ 國家允許國內進行黃金外匯交易嗎是不是有證監會監管的

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工商總局、銀監會和證監會等五部委聯合發布了《關於內加強黃金交易所或容從事黃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設立黃金交易所或在其他交易場所內設立黃金交易平台等相關活動進行規范。
為維護黃金市場秩序,《通知》明確,除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外,任何地方、機構或個人均不得設立黃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中心)內設立黃金交易平台。正在籌建的,應一律終止相關設立活動;已經開業的,要立即停止開辦新的業務。

國內的只有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可以做黃金交易的.

❽ 銀監會批準的貴金屬交易所有哪些

銀監會不重要,關鍵看省級批文和國務院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國內合法的正規貴回金屬交答易所只有4家,分別是上海黃金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天津貴金屬交易所,廣東貴金屬交易所。這四家都是國務院審核批准成立的。

上海黃金交易所是經國務院批准,由中國人民銀行組建,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的,中國唯一合法從事黃金交易的國家級市場,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組織黃金交易,不以營利為目的,實行自律性管理的社團法人。
上海黃金交易所的建立,使中國的黃金市場與貨幣市場、證券市場、外匯市場一起構築成中國完整的金融市場體系,為中國黃金市場的參與者提供了現貨交易平台,使黃金生產與消費企業的產需供求實現了銜接,完成了黃金統購統配向市場交易的平穩過渡。

❾ 工商管理總局(195)號文件全文

【全文】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非法經營期貨行為處罰依據問題的答復 工商市字〔1997〕第195號
陝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於對非法經營期貨行為處罰依據的請示》(陝工商法函字〔1997〕010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嚴格貫徹執行國辦發〔1994〕69號文件,堅持查處各種非法期貨交易活動。根據國辦發〔1994〕69號文件規定,各類期貨咨詢機構、投資服務企事業單位,一律不得從事期貨代理業務,違者視其情節輕重,單處或並處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非法期貨交易過程中,對非法期貨交易「非法收入」問題,可以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證監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的〔95〕匯管函字第19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予以認定。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❿ 1997年7月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195號文件

【法規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非法經營期貨行為處罰依據問題的答復
【頒布部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規文號】工商市字〔1997〕第195號
【頒布日期】1997-07-26 【實施日期】1997-07-26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級別】規范性文件
【批准部門】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非法經營期貨行為處罰依據問題的答復 工商市字〔1997〕第195號
陝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於對非法經營期貨行為處罰依據的請示》(陝工商法函字〔1997〕010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嚴格貫徹執行國辦發〔1994〕69號文件,堅持查處各種非法期貨交易活動。根據國辦發〔1994〕69號文件規定,各類期貨咨詢機構、投資服務企事業單位,一律不得從事期貨代理業務,違者視其情節輕重,單處或並處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非法期貨交易過程中,對非法期貨交易「非法收入」問題,可以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證監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的〔95〕匯管函字第19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予以認定。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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