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為什麼泰銖會出現這樣惡心的一幕
一、市場在大幅度的拋空泰銖,而且都是些非金融資本的大資金。因為只有非金融資本的資金才會不計成本的拋售,造成那麼長的下影線,而金融資本拋售要麼就是拆成小單一點點拋,要麼直接動用大資金造成斷崖式下跌,不會長期維持這種的做空手法。
二、有機構(央行)在接盤,維持市場的穩定。
總的說來,就是有大規模的外資正在從泰國撤離,這些撤離的資金並非游資,但是泰國目前尚能穩定住市場。
⑵ 急急急!泰銖貶值,境外投資資金撤出,會如何進一步影響泰銖走勢且會如何影響境外企業在泰國的商品銷售
對泰國來說,泰銖貶值泰國的進口就會增加,如果境外投資資金撤出,那麼泰國持有的外匯就減少了,泰銖繼續貶值。其實這樣還會增加境外商品在泰國的銷售,因為泰銖貶值的話那些東西在泰國的價格就便宜了
⑶ 泰國是外匯管制國家嗎
泰國復是外匯管制國家。
在泰國,適制用貨幣兌換管理的最高法律為《外匯管理法》(1942年)。以對泰銖和外幣的攜帶和匯劃具體執行辦法加以管制。
但對於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貨幣應採用何種貨幣並無限制規定,但大多數習慣以美元進行支付。
從國外攜帶泰銖入境,數額不受限制。
泰國央行將允許資產規模在5000萬泰銖(約合147萬美元)的投資者直接投資海外證券市場。
泰銖對美元匯率創下23個月以來的新高,累計升值約5%。
銖升值是經濟基本面和地區經濟形勢向好的反映,但也要防範對出口產生沖擊。
⑷ 泰國中央銀行為什麼放棄已堅持14 年的泰銖釘住美元的匯率政策
索羅斯利用金融期貨等手段,買入3個月或6個月的期貨,然後迅速拋空,致使泰回銖對美答元匯率一度下降,到時再從低買回,從中獲利.
當中央銀行的外匯與黃金儲備不足以維持固定匯率的情況下,實行浮動匯率制,可以取締非法的外匯黑市交易.
舉個例子吧:
比如匯率是1美元可換25泰銖,可以先向銀行借25泰銖,然後進行瘋狂拋售,把拋售的泰銖換成1美元,拋售成功後,泰銖一瀉千里,開始貶值,1美元可以換30泰銖,你用1美元再換回30泰銖,把25泰銖還給銀行後,是不是又賺了5泰銖呀.
誰做不好,誰就要下台,勝者為王,敗者為寇.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⑸ 亞洲經融危機索羅斯拋售泰銖導致泰銖貶值,有幾點我不明白
一個國家的流通貨幣總量應該與該國家的產出價值相當。一旦貨幣多了,東西的價格自然也就要變貴了。通俗的講就是東西的價值和貨幣的面值要1:1。貨幣多了,比如變成1:2.那以前1塊錢的東西就要變成2塊錢了,也就是貨幣的購買力下降了,也就是所謂的貶值。所以貨幣也就不是可以隨隨便便亂印刷的。關於第三個問題:一個時間點上突然增加了較多的貨幣,勢必要出擊貨幣的價值的,因為貨幣總量雖然固定,但之前有部分並未流通,突然放出,就會導致貨幣貶值。
⑹ 亞洲金融危機時,索羅斯拋售了大量泰銖,使泰銖大幅度貶值,他的泰銖從哪裡弄來的
1.泰銖當時可以自由兌換,在公開市場上(外匯市場)索羅斯當然可以按照市場匯率自主買入泰銖。
2.所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量子基金這種金融資本肯定事先就已潛伏好,當累積的泰銖達到一定量,足以某種程度影響市場的程度才出手。況且除了外匯現貨市場,對沖基金還可以通過期權以及期貨市場建立空頭頭寸,獲取泰銖頭寸並不難。
3.看跌期權就是看空的期權,泰銖越貶值,收益越大,而且是保證金制度,杠桿操作,收益翻倍。掉期的話就是買近賣遠,因為預期未來泰銖繼續貶值,買進賣遠當然就可以獲取差價了啊,而且期貨和期權的空頭頭寸也可以賺錢。
⑺ 為啥泰國政府在97年7月宣布不再干預本國匯率後,泰銖(泰國貨幣)就開始狂跌
貨幣價值是和該國經濟水平與前景預期有關的
泰國當時經濟存在巨大泡沫,泰銖理論上應該貶值,但泰國政府用政策干預使泰銖保持高匯率
一旦宣布放棄干預之後,國際投機者立刻大舉賣空泰銖以獲利,同時投資者的恐慌性賣出也加劇了跌勢
⑻ 為什麼97金融危機時拋售泰銖,買進美元,會導致泰銖直線下跌
杠桿原理,即用乘數,放大運用手段的威力和作用,簡單的說,就是1元錢,通過杠桿可以當作50元用,這是金融衍生品的最重要特徵。
聯動,經濟處於面切聯系中的,很多經濟現象是正相關的關系,即一個漲,一個也漲;也有負相關的,一個漲了,一個就跌了。
對國家的攻擊是個風險很大的事件,籌劃要很系統,各個方面兼顧。
一般的手段是從股市、匯市(股指期貨包含)雙雙入手,有時候還進入樓市。
背景是:自由匯率,貨幣高估,儲備少,利率高企,股市泡沫(匯率自由是方便之門,貨幣高估就有跌落的風險,儲備少就是說話的能力弱,利率高企就意味著金融調節手段無效,股市泡沫就是說有可能大跌的,所以說蒼蠅不盯無縫的蛋。
實力是:對沖基金研究能力強,先人一步發現機會,有大量的資金,隨時可以調度,來去自如。
過程是:先進入被攻擊國家,大量借入本幣,買入股票。反正是自由匯率的,資本的進入一開始會被當作是好事情,招商引資嘛。股市方面,對沖基金先大量沽空股指,拋售股票,引發市場動盪;匯率方面,拋售先期的本幣,兌換成美元,造起聲勢,吸引跟風者。
被攻擊國反應,股市方面沒法行動,只能稍微做做動作,因為沒有什麼理由。匯市方面,第一反應是公開市場上操作,買入本幣,拋售美元,試圖維持匯率穩定,但是要看儲備多不多;第二是提升利率,但是一如之前,利率高企的,沒有多少提升空間;第三是發言警告對沖基金,這是對牛彈琴;第四是向臨近國家和國際組織申請援助,前者在東南亞金融危機中都被牽連了,而IMF,WB都是不好打交道的主兒;第五是放棄外匯市場的努力,任由匯率波動,這是最後的不得不作出的選擇,也是必須做的。
於是,本幣對美元的匯率脫離了控制,本幣大貶值,對沖基金再加大股市力度,拋售股票,沽空股指;利率升高,貨幣貶值造成股市投資的失去吸引力和恐慌,人們紛紛跟風拋售股票,股指大跌,這進一步引起市場恐慌,對被攻擊國失去信心,本幣再貶值,如此形成惡性循環。股市和匯市的雙雙崩潰。
形勢發展到一定程度,對沖基金平倉股指,暴利,減去股票上的損失,仍然是暴利,因為股票跌的一塌糊塗了,股指低的驚人。在外匯市場買入本幣,歸還給拆借人。以之前1:1(打比方,粗略的)為例,到現在的1:1.5(本幣貶值50%),也就是說原來借入100的本幣,需要100的美元,現在100的美元可以買150的本幣,獲利50%。也就是對沖基金投入100美元,可以獲得150美元。暴利。
⑼ 98金融危機中泰國 為什麼放棄泰銖與美元掛鉤
我將原理發給你
以索羅斯為代表的國際投機家炒作泰銖的原理:80年代時候,泰銖與美元保持一定價(相對固定),1美元=24泰銖(大致數),80年代美國經濟發展良好,泰國經濟發展也好(當時被稱為亞洲經濟發展四小龍之一),一個國家的貨幣幣值與經濟發展相適應,兩者發展均良好,這個相對固定的比價沒有什麼問題.
90年中期,泰國經濟發展緩慢了,美國經濟發展穩定,兩種貨幣還保持相對固定的比價,泰銖的價值明顯被高估了,索羅斯正是利用這個機會,在泰銖沒有貶值之前通過各種渠道借了大量泰銖,借來後兌換成美元(以1美元=24泰銖價格),當借到一定數量後,通過他在國際金融市場影響力和泰國與美國的實際經濟狀況,發表演說或其他媒體進行宣傳,引起擁有泰銖的人們在市場上拋售泰銖,當時泰國政府利用外匯儲備在市場上購買泰銖(大概250億美元),用光了儲備還不能維持泰銖穩定,泰國放棄了努力,泰銖貶值.(1美元=40泰銖,這是大致數)
這時索羅斯就拋美元,購泰銖,進行償還,從中獲取借時與還時的差價,1美元賺了16泰銖.這是釘住單一貨幣(美元)匯率制度的問題造成的.
⑽ 泰國是外匯管制國家嗎
泰國是外匯管制國家。
外匯買賣和外幣兌換
1、法規
在泰國,適用貨幣兌換管理的最高法律為《外匯管理法》(1942年)。泰國財政部根據該法賦予的權利,頒布了財政部法規、通知,其屬下外匯管理機關也相應頒施了有關通知,以對泰銖和外幣的攜帶和匯劃具體執行辦法加以規范。
2、管理辦法
由財政部部長授權泰國銀行執行關於對外匯買賣、外幣兌換進行管理的規定。再由泰國銀行任命有關人員為《外匯管理法》(1942年)的執行人員,以貫徹執行有關外匯管理辦法規定,其中包括有關法律、財政部法規和通知。
凡需進行各類外匯買賣和外幣兌換必須前往獲准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辦理。獲准經營外匯業務者只能從事接收購買旅行支票和外幣,及從事出售外幣現鈔等業務。
3、貨幣單位
對於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貨幣應採用何種貨幣並無限制規定,但大多數習慣以美元進行支付。
4、有關外匯和泰銖的規定
(1)外匯
從國外匯入或攜帶外匯入境,數額不受限制。自匯入或攜帶外匯入境泰國之日起的360天內必須將外匯售給或存入泰國的獲准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
但居住地在國外者、獲准在泰國臨時居留三個月以下者、外國駐泰國大使館及享有外交特權者、聯合國特別專家機構、國際機關或機構及其在泰國享有特權和保護權的工作人員、專家或其他相關工作人員不在此限。
國內經營者有實際經濟活動的,為防範外匯風險,可與國內獲准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簽訂外匯買賣協議。
(2)泰銖
從國外攜帶泰銖入境,數額不受限制。
(10)泰銖外匯停盤擴展閱讀:
居民和非居民可在如下情況下開立外幣賬戶和持有外幣:
1、居民(Resident)
(1)獲得在泰國永久居留權的外籍人士;
(2)泰國籍人;
(3)在泰國登記注冊的企業、機構或公司;
(4)外籍人士、外籍法人在泰國設立的辦事處、分支機構和代表;
(5)泰國政府部門、政府下屬機構、國營企業及其派駐國外的公務員、雇員,根據特別法律成立的法人;
(6)按泰國銀行規定成立的機構投資者,如公務員退休基金、社會保險基金、退休養老基金、共同基金(不含私募基金)、證券公司、保險公司。
2.非居民(Non-Resident)
(1)泰國籍人、泰國籍法人在國外設立的辦事處、分支機構和代表;
(2)在國外登記注冊的企業、機構或公司;
(3)外國使領館、外國政府和機構、聯合國專門機構、國際機構和組織常駐泰國的機構;
(4)外國使領館、聯合國專門機構、國際機構和組織的外籍工作人員、職員、專家和個人;
(5)在泰國臨時居住或工作的外籍人士;
(6)在國外定居的泰國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