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股票外匯 > 外匯調劑市場匯率

外匯調劑市場匯率

發布時間:2021-05-12 00:13:06

1. 什麼是外匯調劑

1、外匯調劑損益就是由於匯率的浮動所產生的結果。企業在發生外幣交易、兌換業務和期末賬戶調整及外幣報表換算時,由於採用不同貨幣,或同一貨幣不同比價的匯率核算時產生的、按記賬本位幣折算的差額。簡單地講,匯兌損益是在各種外幣業務的會計處理過程中,因採用不同的匯率而產生的會計記賬本位幣金額的差異。

2、影響因素:

匯率是兩種不同貨幣之間的比價和交換比例,也是一國的貨幣單位用另一國貨幣單位表示的價格。記賬匯率是記錄外幣業務發生時所用的匯率。匯兌損益產生於匯率的變化。記賬匯率的種類及記賬匯率所屬時間的不同。都會對匯兌損益產生影響。財政部94財會字第05號文件《關於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後企業外幣業務會計處理的規定》中認定記賬匯率是市場匯價。關於市場匯價這一提法,可以將其理解為任何一家金融機構外幣買賣的價格,且金融機構買入或賣出的現匯和現鈔也存在差價。因此應將外幣金額摺合人民幣的匯率確定為現匯買入價與賣出價的平均數,即中間價。為此,國家外匯管理局94匯資函字第144號文件《關於對匯率並軌後合資雙方匯率折算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規定中國銀行公布的現匯買入賣出中間價作為外匯唯一的摺合和記賬標准。
中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記賬匯率可以是外幣業務發生當日的匯率,也可以是當月1日的匯率。記賬匯率一經選用,在登記入賬時不得隨意變更。具體應用時,對於取得以外幣結算的資產、負債及相關的收入和費用,可以採用外幣業務發生時當日的匯率或當月1日的匯率記賬。對於以外幣投入的資本:無論是否有合同約定匯率,均不採用合同約定匯率和即期近似匯率這算,而採用交易日即期匯率這算。

2. 影響貨幣匯率的「最根本」原因是什麼

一、 外匯基本知識
外匯概念
外匯( Exchange,或Forex )是國際匯兌的簡稱,從本質上講是以本國貨幣兌換成外國貨幣,從而相應地把這部分資金轉移到國外。
作為國際支付手段的外匯必須具備三性:可支付性、可獲得性和可換性。
我國的外匯是指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具體包括以下五項內容:⑴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
⑵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
⑶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⑷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⑸其他外匯資產。
根據外匯的來源和用途不同,劃分為:
⑴貿易外匯。它是指進出口貿易所收付的外匯,包括貨物及相關的從屬費用,是一個國家外匯的主要來源與用途。
⑵非貿易外匯。它是指除進出口貿易和資本輸出入以外的其他各方面所收付的外匯,包括勞務外匯、僑匯、捐贈外匯和援助外匯等。
根據外匯的交割期限,劃分為:
⑴即期外匯,又稱現匯。是指外匯買賣成交後,在當日或在兩個營業日內辦理交割的外匯。
⑵遠期外匯,又稱期匯。是指買賣雙方不需即時交割,而僅僅簽訂一紙買賣合同,預定將來在某一時間(在兩個營業日以後)進行交割的外匯。

外匯常識
外匯匯率(Foreign Exchange Rate )是一個國家的貨幣折算成另一個國家貨幣的比率或比價,也可以說是用一國貨幣所表示的另一國貨幣的價格。
匯率的標價方法(Exchange Quotation):
直接標價法(Direct Quotation)。它是以一定單位(1個或100個、萬個單位等)的外國貨幣作為標准,折算成若干數額的本國貨幣來表示匯率。即用一定單位的外國貨幣為基準來計算應付多少本國貨幣,所以又叫應付標價法。如人民幣市場匯價。
間標標價法(Indirect Quotation)。它是以一定單位的本國貨幣為標准,折算為若干數額的外國貨幣來表示匯率。即用一定單位的本國貨幣為基準來計算應收入多少外國貨幣。所以又叫應收標價法。如紐約外匯行市。
按銀行買賣外匯的角度劃分為:
⑴買入匯率,又稱為買入價。
⑵賣出匯率,又稱為賣出價。
⑶中間匯率,又稱中間價,是買入價與賣出價的平均數。
⑷現鈔匯率,它是指銀行買賣外匯現鈔所使用的匯率,也有買入價與賣出價之分。
按銀行外匯匯付方式劃分為:電匯匯率(T/T RATE); 信匯匯率 (M/T RATE);票匯匯(D/D RATE)

二、 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外匯管理,亦稱為外匯管制,是指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所實施的一種限制性的政策措施。
目前,我國外匯管理體制基本上屬於部分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的外匯交易不實行或基實行外匯管制,但對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進行一定的限制。
我國外匯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在經常項目下可兌換的基上,創造條件,逐步放開,推進資本項目下可兌換,從而實施人民幣的完全可兌換。
一、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主要包括:經常項目可兌換、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管理和進出口核銷制度。
(一) 經常項目可兌換
指對屬於經常項目下的各類交易,包括進出貨物、支付運輸費、保險費、勞務服務、出境旅遊、投資利潤、借債利息、股息、紅利等,在向銀行購匯或從外匯帳戶上支付時不受限制。
1997年,國務院通過立法形式,明確了我國實行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其中增加規定,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
(二) 銀行結匯制
目前,我國對外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實行銀行結匯制。97年10月起,逐步允許中資企業開立外匯帳戶,保留一定限額的外匯收入。
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范圍的外匯收入,可以開立外匯結算帳戶,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結算帳戶核定可保留外匯的最高金額,最高金額之內的外匯可以保留,也可以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外匯調劑中心,超過最高金額的部分則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外匯調劑中心。
(三) 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核銷制度
出口收匯核銷,指貨物出口後,對相應的收匯進行核銷。
進口付匯核銷,指進口貨款付出後,對相應的到貨進行核銷。
實行這兩項制度的目的是為了監督企業出口貨物後必須及時、足額地收回貨款,付出貨款後必須及時、足額地收到貨物,從而堵塞套匯和逃匯等非法活動。
二、 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現階段我國國際收支中的資本項目主要是外商來華直接投資、對境外直接投資和借用外債三種形式。此處主要介紹前兩種形式:
(一) 對外商直接投資的外匯管理
分為外匯收入和支出管理兩個方面
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主要是外匯投資款、國內外外匯貸款或境外發行外幣債券等,對其管理主要有以下幾個環節:
一是外匯登記制度
二是外匯專用帳戶管理
三是外債登記
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目下的外匯支出主要是投資款的匯回和償還外債本金。投資款要轉移或匯出,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准。償還外債本金,需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後方可在銀行或外匯調劑中心辦理。
(二) 對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
目前,負責境外投資項目審批的主管部門是國家計委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的部門;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機關是國家外匯管理局
在境內機構提出向境外投資的立項申請前,外匯管理部門要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一、 審查投資者的資格
二、 審查境外投資的投資風險
三、 審查境外投資的外匯來源
境外投資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投資者要到國家外匯管理局登記建檔,並繳存境外投資利潤匯回保證金。

三、 外債管理
我國的外債管理范圍包括:向國外借款、發行外幣債券、國際金融租賃、貿易項目中的延期付款、買方信貸、境內金融機構吸收境外存款、補償貿易中以現匯償還的債務;向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借入外匯資金。
一國對外舉債要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首先必須保持適度的規模和增長速度,並非越多越好。衡量一國外債是否適宜,國際上通常用償債率、債務率、負債率、長短期債務比例等經濟指標作判斷。
外債風險管理
(一) 外債風險種類:匯率風險;利率風險;會計風險
(二) 如何控制和防範外債風險
在籌資階段:
1.從總體講,盡量使外債貨幣幣別與本國出口收匯、外匯儲備的幣別相一致。
2.選擇流通性較強的可兌換貨幣
3.原則上選擇「軟貨幣」,籌資貨幣應多樣化
4.把匯率和利率結合起來綜合考慮
5.合理安排籌資利率結構
6.應爭取將提前償還貸款的條款列入貸款協議
7.注意在借款協議中加入保護性條款
8.注意使籌資的市場結構和國別結構多元化
9.注意期限結構合理,控制中長期和短期外債的比例,避免借入
大批期限相同的外債,以防止還債過於集中,出現償債高峰。
(三) 運用金融工具化解外債風險
常用的有債務互換(利率互換、貨幣和利率交叉互換)、遠期合約(遠期外匯合約和遠期利率合約)、期貨(利率期貨和外
匯期貨)、期權(利率期權和外匯期權)、貨幣指數化和負債幣種多元化。

四、 外匯存貸款業務管理
金融機構經營外匯存貸款業務,必須另外申請,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才可辦理,非銀行金融機構經批准可以吸收外匯信託存款或特定企業的外匯存款。
外匯貸款除了與人民幣貸款一樣具有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之外,還有以下特殊要求:
1.借什麼貨幣,還什麼貨幣
2.實行浮動利率和收取承擔費
3.貸款發放的重點應為出口創匯的技術改造項目
4.貸款項目必須按程序保有關部門批准
5.國內配套設備和資金要落實
6.借款單位必須有可靠的外匯來源和按期償還本息的能力,並提
出有依據的歸還貸款本息的計劃。
目前,我國銀行辦理的外匯貸款業務有:現匯貸款、特種外
匯貸款、「三資」外匯貸款(買方信貸、政府貸款和混合貸款的
簡稱)、國際商業貸款和國際銀團貸款。

五、 人民幣匯率管理
1973-1980年,人民幣實行「一籃子貨幣」釘住匯率制度。
1973年按「一籃子貨幣」原則,確定對西方國家貨幣的匯價,即選擇我國在對外經濟貿易往來中經常使用的若干種貨幣,按其重要程度和政策上的需要確定權重,根據這些貨幣在國際市場的升降幅度,加權計算出人民幣匯率。從1973-1984年,選用的貨幣和權重曾作過七次調整。由於我國對外推行人民幣計價結算的目的是為了保值,所以在制訂人民幣匯價的指導思想上人民幣定值較高。
1981-1984年,實行貿易內部結算價
從1981年起,我國實行兩種匯價:一種是使用於非貿易外匯收支的對外公布的匯價;另一種是使用於貿易外匯收支的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
在此期間,我國實際存在著三種匯率:一是對外的,並適用於非貿易收支的官方牌價;二是適用於貿易收支的貿易內部結算價;三是調劑外匯市場的外匯調劑價。
1985-1993年底,實行以美元為基準的有限彈性匯率制
1985年1月1日,我國停止貿易內部結算價的使用,貿易收支與非貿易收支均按官方牌價結算。內部結算價雖然與官方牌價並軌,但調劑外匯市場仍然存在,實際上除官方牌價外,仍存在一個調劑外匯價。
1991年4月以後,外匯管理局根據國內物價上漲水平與美元匯率的漲落情況,經常進行微調,1992-1993年,大約保持在1美元=5.8元左右的水平。
在此期間,由於需求的加大與其他因素的影響,到1993年底,官方牌價與外匯調劑價相差3元,即官方牌價1美元=5.8元左右,調劑外匯價1美元=8.7元左右。
1994年起,我國實行新的外匯管理體制。在這種新的體制下,人民幣匯率有以下幾個特點:
⑴人民幣匯率不再由官方行政當局直接制定,而是由中國人
民銀行根據前一日銀行間外匯市場形成的價格公布當日人民幣匯率,各外匯指定銀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和規定的浮動范圍,自行確定和調整對客戶的買賣價格。
⑵由外匯指定銀行制訂出的匯率是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這
是因為:第一,新體制實行外匯收入結匯制,所有經常項目項下的外匯供給均進入外匯市場;第二,實行銀行售匯制,取消經常項目支付用匯的經常性計劃審批,同時取消外匯收支的指令性計劃,這意味著經常項目的絕大部分外匯需求可以也必須通過外匯市場來滿足。
⑶以市場供求為基礎所形成的匯率是統一的。新的體制實施後,同時在結匯制和售匯制下,外匯的供求均以外匯指定銀行為中介,企業之間不得直接相互買賣外匯,外匯調劑市場也就完成了歷史使命,外匯調劑價也相應地演變成市場匯率,此即「匯率並軌」。由於匯率是各外匯指定銀行自行確定的,但外匯供求在各銀行的業務范圍內的分布又是不一致的,人民幣匯率的全國統一性就必須通過建立全國銀行同行業間的外匯交易市場來實現。

六、 外匯和黃金儲備管理 相關話題
一、 外匯儲備管理
外匯儲備,指由各國官方持有的,可以自由支配和自由兌換的儲備貨幣,是一國國際儲備的主要組成部分和國家宏觀調控實力的重要標志。中國人民銀行履行持有、管理和經營我國外匯儲備的職責。
外匯儲備的主要功能:
1. 調節國際收支,保證對外支付
2. 干預外匯市場,穩定本幣匯率
3. 維護國際信譽,提高對外融資能力
4. 增強綜合國力和抵抗風險的能力
外匯儲備的經營原則是要考慮安全性、流動性、增值性。但是,此三者不可能完全兼得,所以各國在經營外匯儲備時,往往各有側重,一般來說,應盡可能兼顧這三項原則,採用「投資組合」、「不把所有的雞蛋放在一個籃子中」的策略,實現外匯儲備的多元化經營,降低風險,實現增值。
中國的外匯儲備主要由外匯經營中心負責投資增值,其投資策略以往比較保守,主要投資在美國的債券,直至近年,我國才有對外匯儲備進行投資增值業務, 側重於風險低的美國債券市場,而較高風險的外匯買賣的投資比例很低。
目前,中國是美國債券市場的第二大買家,僅次日本。九七年,中國在美國市場大量拋售美國長期債券,轉而大量買入短期債券,中國這次行動在美國債券市場引起矚目,反映了其投資策略愈趨靈活進取。 同時,隨著中國對國際金融市場的參與增加,中國近年亦培養了一批經營國際業務人才,對瞬息萬變的國際金融市場的掌握增加,從而投資策略變得更加靈活。
二、 黃金儲備管理
黃金儲備,指一國貨幣當局持有的,用以平衡國際收支,維持或影響匯率水平,作為金融資產持有的黃金。它在穩定國民經濟、抑制通貨膨脹、提高國際資信等方面有著特殊作用。黃金儲
備的管理意義在於實現黃金儲備最大可能的流動性和收益性。作為國際儲備的主要形式之一,黃金儲備在流動性上有其自身存在局限性,因此應考慮其適度規模的問題。
確定黃金儲備規模的參考因素:
1. 國際收支狀況
2. 外債水平
3. 外匯儲備水平
運用黃金儲備的形式主要分為:直接營運、間接周轉、資產組合
1.直接營運——一國貨幣當局利用國際金融市場的各種契機,採用各種營運手段,直接參與黃金市場的交易活動。
2.間接周轉——一國貨幣當局通過制售金幣,開展黃金租賃,辦理黃金借貸等業務,間接地實現黃金儲備增值、保值的目的。
3.資產組合——將一定的黃金儲備按照流動性、收益性的原則,及時轉換成收益性高、流動性比較強的外匯儲備,並根據市場匯率的變動情況,再進行適當調整。
我國對黃金儲備的運用主要有兩種形式:
(一)通過國際黃金市場,採取現貨、期貨以及選擇權等交易方式,提高黃金儲備營運的收益率。
(二)通過發行、經銷各種金幣,實現庫存黃金的增值。

3. 外匯管制新規對匯率有影響嗎

4. 簡述外匯市場上的匯率機制

一、外匯市場:

外匯市場是由多種要素組成的有機整體,它有自己的形成和運行機制,
包括交易機制、匯率形成機制、供求機制及風險機制等。

(1)供求機制,外匯的供求關系是市場匯率形成的主要基礎,匯率又反過來調節外匯的供求,這是供求機制的核心。

(2)匯率機制是指外匯市場交易中匯率升降同外匯供求關系變化的聯系及相互作用。

(3)效率機制是外匯市場交易中能夠促使實現公平、公正、快速交易,同時能夠促進資金合理配置的機制。

(4)風險機制,主要是指外匯交易中風險的增減同匯率變動之間的相互聯系和相互作用。

總之,以上四種機制並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

二、匯率制度:

匯率制度是貨幣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匯率制度是指一個國家、一個經濟體或一個經濟區域或國際社會對於確定、維持、調整與管理匯率的原則、依據、方法和機構等所作出的系統規定。

三、簡述人民幣匯率的形成機制。

(1) 現行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是指現行人民幣匯率是在什麼機製作用下形成的。1994年1月1日人民幣匯率實現了官方匯率與外匯調劑市場匯率並軌,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2)該制度下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可概括為以下要點:

① 匯率制度是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允許人民幣匯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范圍內浮動;人民銀行通過規定銀行在外匯市場的周轉頭寸,以及相應的貨幣政策手段在外匯市場吞吐外匯,調節外匯供求,以保證匯率穩定。

② 匯率形成以外匯市場的供求狀況為基礎。外匯指定銀行在中央銀行規定的交易頭寸內進行銀行間外匯買賣,形成市場供求,並在此基礎上確定人民幣對外幣的市場價格。人民銀行根據前一營業日銀行間外匯市場上形成的美元對人民幣的加權平均價,公布當日主要交易貨幣對人民幣的基準匯率;外匯指定銀行根據公布的基準價,根據國際主要外匯市場的行情,套算出人民幣對其他貨幣的匯價。外匯指定銀行在規定的浮動范圍內確定掛牌匯率,對客戶買賣外匯。

③ 在國內匯率是統一的。所有的貿易、非貿易以及資本項目的對外結算支付都使用統一匯率。

四、試述現行人民幣匯率制度的基本特徵。

(1) 現行人民幣匯率制度是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匯率形成以外匯市場的供求狀況為基礎;允許人民幣匯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范圍內浮動;

(2) 特點:市場匯率、單一匯率、浮動匯率、有管理的匯率。

五、簡述浮動匯率的種類。

浮動匯率制是指外匯行市不受某種客觀因素限制而由外匯供求關系自行決定漲落的一種匯率制度。在外匯市場上,當外匯供應不足時,本幣匯率就上升;反之,本幣匯率就下降,從而形成市場匯率。

按照匯率浮動的方式,又可把匯率分為:

(1)單獨浮動,指一國貨幣不與其他國家貨幣發生固定關系,其匯率根據外匯市場的供求變化單獨浮動;

(2)釘住浮動,指選定一種外國貨幣作為基本貨幣,將本國貨幣釘住基本貨幣,當基本貨幣匯率上下浮動時,本國貨幣的匯率也隨之浮動;

(3)聯合浮動,又稱「蛇形浮動」,指一些國家組成某種形式的經濟集團,在集團內部各成員國之間實行固定匯率,規定匯率波動的上下限,有關國家承擔干預義務,共同維持匯率的穩定,而對集團以外的國家則實行共同浮動的辦法。如現在歐盟大部分成員國都加入了聯合浮動。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外匯管理

外匯管理,是指一國政府授權國家貨幣金融管理當局或其他國家機關,對外匯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的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管制措施。
改革開放以前,中國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由於外匯資源短缺,中國一直實行比較嚴格的外匯管制。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戰略以來,中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沿著逐步縮小指令性計劃,培育市場機制的方向,有序地由高度集中的外匯管理體制向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外匯管理體制轉變。1996年12月中國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外匯進行嚴格管理,初步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外匯管理體制。建國以來,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大體經歷了計劃經濟時期、經濟轉軌時期和1994年開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來三個階段。 實行外匯留成制度
為改革統收統支的外匯分配製度,調動創匯單位的積極性,擴大外匯收入,改進外匯資源分配,從1979年開始實行外匯留成辦法。在外匯由國家集中管理、統一平衡、保證重點的同時,實行貿易和非貿易外匯留成,區別不同情況,適當留給創匯的地方和企業一定比例的外匯,以解決發展生產、擴大業務所需要的物資進口。外匯留成的對象和比例由國家規定。留成外匯的用途須符合國家規定,有留成外匯的單位如本身不需用外匯,可以通過外匯調劑市場賣給需用外匯的單位使用。留成外匯的范圍和比例逐步擴大,指令性計劃分配的外匯相應逐步減少。
外匯調劑市場
在實行外匯留成制度的基礎上,產生了調劑外匯的需要。為此,1980年10月起中國銀行開辦外匯調劑業務,允許持有留成外匯的單位把多餘的外匯額度轉讓給缺匯的單位。以後調劑外匯的對象和范圍逐步擴大,開始時只限於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的留成外匯,以後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國外捐贈的外匯和國內居民的外匯。調劑外匯的匯率,原由國家規定在官方匯率的基礎上加一定的幅度,1988年3月放開匯率,由買賣雙方根據外匯供求狀況議定,中國人民銀行適度進行市場干預,並通過制定「外匯調劑用匯指導序列」對調劑外匯的用途(或外匯市場准入)加以引導,市場調節的作用日益增強。
改革人民幣匯率制度
1、實行貿易內部結算價和對外公布匯率雙重匯率制度
匯率高估,不利於對外貿易的發展,因此,1981年,中國制定了一個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按當時全國出口商品平均換匯成本加10%利潤計算,定為1美元合2.8元人民幣,適用於進出口貿易的結算,同時繼續公布官方匯率,1美元合1.5元人民幣,沿用原來的「一籃子貨幣」計算和調整,用於非貿易外匯的結算。兩個匯率對鼓勵出口和照顧非貿易利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使用范圍上出現了混亂,給外匯核算和外匯管理帶來不少復雜的問題。隨著國際市場美元匯率的上升,我國逐步下調官方匯率,到1984年底,官方匯率已接近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1985年1月1日取消內部結算價,重新實行單一匯率,匯率為1美元合 2.8元人民幣。
2、根據國內外物價變化調整官方匯率
改革開放以後,中國物價進行改革,逐步放開,物價上漲,為使人民幣匯率同物價的變化相適應,起到調節國際收支的作用,1985-90年根據國內物價的變化,多次大幅度調整匯率。由1985年1月1日的1美元合2.8元人民幣,逐步調整至1990年11月17日的1美元合5.22元人民幣。這幾年人民幣匯率的下調主要是依據全國出口平均換匯成本上升的變化,匯率的下調滯後於國內物價的上漲。
3、實行官方匯率和外匯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匯率制度
為配合對外貿易,推行承包制,取消財政補貼,1988年3月起各地先後設立了外匯調劑中心,外匯調劑量逐步增加,形成了官方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匯率制度。從1991年4月9日起,對官方匯率的調整由以前大幅度、一次性調整的方式轉為逐步緩慢調整的方式,即實行有管理的浮動,至1993年底調至1美元合5.72元人民幣,比1990年11月17日下調了9%。同時,放開外匯調劑市場匯率,讓其隨市場供求狀況浮動,匯率波動較大。在國家加強宏觀調控和中國人民銀行入市干預下,1993年底回升到1美元合8.72元人民幣。
允許多種外匯業務
1979年前,外匯業務由中國銀行統一經營。為適應改革開放以後的新形勢,在外匯業務領域中引入競爭機制,改革外匯業務經營機制,允許國家專業銀行業務交叉,並批准設立了多家商業銀行和一批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允許外資金融機構設立營業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形成了多種金融機構參與外匯業務的格局。
資本輸出入管理制度
(六)放寬對境內居民的外匯管理
個人存放在國內的外匯,准許持有和存入銀行,但不準私自買賣和私自攜帶出境。對個人收入的外匯,視不同情況,允許按一定比例或全額留存外匯。從1985 年起,對境外匯給國內居民的匯款或從境外攜入的外匯,准許全部保留,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1991年11月起允許個人所有的外匯參與外匯調劑。個人出國探親、移居出境、去外國留學、贍養國外親屬需用外匯,可以憑出境證件和有關證明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經批准後賣給一定數額的外匯,但批匯標准較低。
關於外匯兌換券
為了便利旅客,防止外幣在國內流通和套匯、套購物資,1980年4月1日起中國銀行發行外匯兌換券,外匯券以人民幣為面額。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外國使領館、代表團人員可以用外匯按銀行外匯牌價兌換成外匯券並須用外匯券在旅館、飯店、指定的商店、飛機場購買商品和支付勞務、服務費用。未用完的外匯券可以攜帶出境,也可以在不超過原兌換數額的50%以內兌回外匯。收取外匯券的單位須經外匯局批准,並須把收入的外匯券存入銀行,按收支兩條線進行管理。收券單位把外匯券兌換給銀行的,可以按規定給予外匯留成。 1993年11月14日,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明確要求,「改革外匯管理體制,建立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和統一規范的外匯市場,逐步使人民幣成為可兌換貨幣」。這為外匯管理體制進一步改革明確了方向。1994年至今,圍繞外匯體制改革的目標,按照預定改革步驟,中國外匯管理體制主要進行了以下改革:
進行重大改革
(一)1994年對外匯體制進行重大改革,實行人民幣經常項目有條件可兌換
1、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度,取消外匯上繳和留成,取消用匯的指令性計劃和審批。從1994年1月1日起,取消各類外匯留成、上繳和額度管理制度,對境內機構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支實行銀行結匯和售匯制度。除實行進口配額管理、特定產品進口管理的貨物和實行自動登記制的貨物,須憑許可證、進口證明或進口登記表,相應的進口合同和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票據(發票、運單、托收憑證等)到外匯指定銀行購買外匯外,其他符合國家進口管理規定的貨物用匯、貿易從屬費用、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用匯,憑合同、協議、發票、境外機構支付通知書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兌付。為集中外匯以保證外匯的供給,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家規定準許保留的外匯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外,都須及時調回境內,按照市場匯率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2、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1994年1月1日,人民幣官方匯率與市場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並軌時的人民幣匯率為1美元合8.70元人民幣。人民幣匯率由市場供求形成,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每日匯率,外匯買賣允許在一定幅度內浮動。五年多來,人民幣匯率基本穩定略有上升。
3、建立統一的、規范化的、有效率的外匯市場。從1994年1月1日起,中資企業退出外匯調劑中心,外匯指定銀行成為外匯交易的主體。1994年4月1日銀行間外匯市場--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在上海成立,連通全國所有分中心,4月4日起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系統正式運營,採用會員制、實行撮合成交集中清算制度,並體現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經濟政策目標,對外匯市場進行必要的干預,以調節市場供求,保持人民幣匯率的穩定。
4、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政策保持不變。為體現國家政策的連續性,1994年在對境內機構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度時,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支仍維持原來辦法,准許保留外匯,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買賣仍須委託外匯指定銀行通過當地外匯調劑中心辦理,統一按照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匯率結算。
5、禁止在境內外幣計價、結算和流通。1994年1月1日,中國重申取消境內外幣計價結算,禁止外幣境內流通和私自買賣外匯,停止發行外匯兌換券。對於市場流通的外匯兌換券,允許繼續使用到1994年12月31日,並於1995年6月30日前可以到中國銀行兌換美元或結匯成人民幣。
通過上述各項改革,1994年中國順利地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有條件可兌換。
取消經常項目
(二)1996年取消經常項目下尚存的其他匯兌限制,12月1日宣布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
1、將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買賣納入銀行結售匯體系。1996年7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買賣納入銀行結售匯體系,同時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帳戶區分為用於經常項目的外匯結算帳戶和用於資本項目的外匯專用帳戶。外匯局核定外匯結算帳戶的最高金額,外商投資企業在核定的限額內保留經常項下的外匯收入,超過部分必須結匯。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下的對外支付,憑規定的有效憑證可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同時,繼續保留外匯調劑中心為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買賣服務。 1998年12月1日外匯調劑中心關閉以後,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買賣全部在銀行結售匯體系進行。
2、提高居民用匯標准,擴大供匯范圍。1996年7月1日,大幅提高居民因私兌換外匯的標准,擴大了供匯范圍。
3、取消尚存的經常性用匯的限制。1996年,中國還取消了出入境展覽、招商等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的限制,並允許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設備、用具等出售後所得人民幣款項可以兌換外匯匯出。
經過上述改革後,中國取消了所有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的限制,達到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的要求。1996年12月1日,中國正式宣布接受第八條款,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完全可兌換。至此,中國實行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外匯進行嚴格管理、初步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外匯管理體制,並不斷得到完善和鞏固。如1997年再次大幅提高居民個人因私用匯供匯標准,允許部分中資企業保留一定限額經常項目外匯收入,開展遠期銀行結售匯試點,等等。1998年以來,在亞洲金融危機影響蔓延深化的背景下,針對逃、套、騙匯和外匯非法交易活動比較突出的情況,在堅持改革開放和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的前提下,完善外匯管理法規,加大外匯執法力度,保證守法經營,打擊非法資金流動,維護了人民幣匯率穩定和正常的外匯收支秩序,為創造公平、清潔、健康的經營環境,保護企業、個人和外國投資者的長遠利益做出積極努力。
深化體制改革
(三)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繼續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
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中國對外經濟迅速發展,國際收支持續較大順差,改革開放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外匯管理主動順應加入世貿組織和融入經濟全球化的挑戰,進一步深化改革,繼續完善經常項目可兌換,穩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推進貿易便利化。主要措施有:
提高行政許可效率
1、大幅減少行政性審批,提高行政許可效率。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的要求, 2001年以來,外匯管理部門分三批共取消34項行政許可項目,取消的項目占原有行政審批項目的46.5%。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對保留的39項行政許可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對這些項目辦理和操作程序予以明確規定和規范,提高行政許可效率。
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2、進一步完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允許所有中資企業與外商投資企業一樣,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幾次提高企業可保留現匯的比例並延長超限額結匯時間。多次提高境內居民個人購匯指導性限額並簡化相關手續。簡化進出口核銷手續,建立逐筆核銷、批量核銷和總量核銷三種監管模式,嘗試出口核銷分類管理;推廣使用「出口收匯核報系統」,提高出口核銷業務的准確性、及時性。實行符合跨國公司經營特點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便利中外資跨國企業資金全球統一運作。
拓寬資金流出入渠道
3、穩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拓寬資金流出入渠道。放寬境外投資外匯管理限制,將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推廣到全國,提高分局審核許可權和對外投資購匯額度,改進融資性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大力實施「走出去」戰略。允許部分保險外匯資金投資境外證券市場,允許個人對外資產轉移。實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提高投資額度,引進國際開發機構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促進證券市場對外開放。允許跨國公司在集團內部開展外匯資金運營,集合或調劑區域、全球外匯資金。出台外資並購的外匯管理政策,規范境內居民跨國並購和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行為。規范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開展股權融資和返程投資的行為。
浮動匯率制
4、積極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完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2005年7月21日匯率改革以前,積極發展外匯市場:改外匯單向交易為雙向交易,積極試行小幣種「做市商」制度;擴大遠期結售匯業務的銀行范圍,批准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開辦外幣對外幣的買賣。7月21日,改革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配合這次改革,在人民銀行的統一領導和部署下,外匯管理部門及時出台一系列政策促進外匯市場發展,包括:增加交易主體,允許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即期銀行間外匯市場;引進美元「做市商」制度,在銀行間市場引進詢價交易機制;將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擴大到所有銀行,引進人民幣對外幣掉期業務;增加銀行間市場交易品種,開辦遠期和掉期外匯交易;實行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增加銀行體系的總限額;調整銀行匯價管理辦法,擴大銀行間市場非美元貨幣波幅,取消銀行對客戶非美元貨幣掛牌匯率浮動區間限制,擴大美元現匯與現鈔買賣差價,允許一日多價等。
積極防範金融風險
5、加強資金流入管理,積極防範金融風險。調整短期外債口徑。對外資銀行外債實行總量控制,外資銀行向境內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按照國內外匯貸款管理。實行支付結匯制,嚴控資本項目資金結匯。將外商投資企業短期外債余額和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嚴格控制在「投注差」內,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外借款不可以結匯用於償還國內人民幣貸款。以強化真實性審核為基礎,加強對出口預收貨款和進口延期付款的管理。將境內機構180天(含)以上、等值 20萬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納入外債管理,同時規范了特殊類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債管理,並將境內貸款項下境外擔保按履約額納入外債管理,由債務人逐筆登記改為債權人定期登記。加強對居民和非居民個人結匯管理。
強化國際收支統計監測
6、強化國際收支統計監測,加大外匯市場整頓和反洗錢力度。加快國際收支統計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初步建立高頻債務監測系統和市場預期調查系統,不斷提高預警分析水平。加大外匯查處力度,整頓外匯市場秩序,積極推進外匯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初步建立起了以事後監管和間接管理為主的信用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外匯反洗錢工作機制,2003年起正式實施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制度,加強反洗錢信息分析工作。
現階段,根據內外經濟協調均衡發展的要求,外匯管理部門正在加快建立健全調節國際收支的市場機制和管理體制,促進國際收支基本平衡。一是改變「寬進嚴出」的管理模式,實行資金流入流出均衡管理,逐步使資金雙向流動的條件和環境趨於一致;二是調整「內緊外松」的管理格局,逐步減少對內資、外資的區別待遇,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三是轉變「重公輕私」的管理觀念,規范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外匯收支;四是減少行政管制,外匯管理逐步從直接管理轉向主要監管金融機構的間接管理,從主要進行事前審批轉向主要依靠事後監督管理。 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
1996,我國正式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為了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交易,防止無交易背景的逃騙匯及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我國經常項目外匯管理仍然實行真實性審核(包括指導性限額管理)。根據國際慣例,這並不構成對經常項目可兌換的限制。
1、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實行限額結匯制度。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都須及時調回境內。凡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准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境內機構(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可在核定的最高金額內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超過限額部分按市場匯率賣給外匯指定銀行,超過核定金額部分最長可保留90天。
2、境內機構經常項目用匯,除個別項目須經外匯局進行真實性審核外,可以直接按照市場匯率憑相應的有效憑證用人民幣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或從其外匯帳戶上對外支付。
3、實行進出口收付匯核銷制度。貨物出口後,由外匯局對相應的出口收匯進行核銷;進口貨款支付後,由外匯局對相應的到貨進行核銷。以出口收匯率為主要考核指標,對出口企業收匯情況分等級進行評定,根據等級採取相應的獎懲措施,扶優限劣,並督促企業足額、及時收匯。建立了逐筆核銷、批量核銷和總量核銷三種監管模式,嘗試出口核銷分類管理;目前正在設計、開發和推廣使用「出口收匯核報系統」。

6. 外匯調劑市場的管理規定

【頒布單位】 國家外匯管理局
【頒布日期】 19930401
【實施日期】 19930401
【章名】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健全和發展外匯調劑市場,加速外匯資金的橫向融通,
加強外匯市場的宏觀調控,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外匯調劑市場的管理機構。
第三條 外匯調劑市場的一切外匯交易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和規章。
第四條 外匯調劑市場的外匯調劑業務由外匯調劑中心辦理。
外匯調劑中心是由國家外匯管理局領導和管理下的經營外匯調劑業務
的法定外匯交易機構。
第五條 外匯調劑中心辦理外匯調劑業務可以向買賣雙方收取手續費
。手續費的收取標准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商有關部門確定。
第六條 外匯調劑中心職責為:
(1)組織市場交易;
(2)受理買賣外匯的申請;
(3)辦理成交;
(4)監督買賣雙方的交割與結算;
(5)提供信息和服務;
(6)編報外匯調劑的統計報表和市場情況分析;
(7)受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委託的其他業務。
第七條 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外匯調劑中心可開辦人民幣與美元
、港幣、日元、英鎊、德國馬克和法國法郎等貨幣間的外匯交易業務。外
匯調劑中心本身不得進行外匯買賣。
第八條 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下列外匯可在外匯調劑市場賣出:
各項留成外匯、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捐贈外匯以及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
準的其他外匯。
第九條 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符合調劑外匯用匯投向指導序列的
用匯,可以通過外匯調劑市場買入。
第十條 個人外匯調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金融機構可以代理客戶在外匯調
劑市場買賣外匯。
第十二條 調劑外匯的價格(市場匯率)根據市場供求狀況浮動。
第十三條 外匯調劑業務可以跨地區進行。各地區、各部門不得用行
政手段干預外匯資金的橫向流通。
第十四條 嚴禁各地區、各單位在外匯調劑中心之外私自買賣外匯;
嚴禁各單位將買入的調劑外匯私自改變用途。
第十五條 各地區、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違者按外匯管理有
關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7. 匯率並軌

建國以來,我國實施嚴格的外匯管制和固定匯率制,匯率一般是間隔一段相當時間調整一次。這是由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所決定的,顯然與改革、開放、發展對外經濟貿易以及國際金融市場的迅速多變不相適應。80年代作過一些改革,如1981年起實行官方牌價與貿易內部結算價並存,開始出現變相的雙重匯率;後來又改行外匯留成制,開設外匯調劑中心,出現外匯調劑價,實際上形成雙重匯率。

結束1988年設立外匯調劑市場以來我國正式實行的匯率雙軌制,將牌價匯率(1美元兌換5.8元人民幣)和調劑匯率(ius兌換8.7¥rmb)在接近調劑匯率的水平上合並,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 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匯率的形成主要靠銀行之間的外匯買賣進行,形成以銀行為主體的全國統一的外匯交易市場,代替原來的外匯調劑市場,央行入市向外匯交易吞吐外匯,保持各銀行掛牌匯率的基本一致和相對穩定。

8. 上周外匯調劑平均匯率怎麼算

目前還沒有準備的數據出來~

9. 那些東西會影響到貨幣的匯率

一、 外匯基本知識
外匯概念
外匯(Foreign Exchange,或Forex )是國際匯兌的簡稱,從本質上講是以本國貨幣兌換成外國貨幣,從而相應地把這部分資金轉移到國外。
作為國際支付手段的外匯必須具備三性:可支付性、可獲得性和可換性。
我國的外匯是指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具體包括以下五項內容:⑴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
⑵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
⑶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⑷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⑸其他外匯資產。
根據外匯的來源和用途不同,劃分為:
⑴貿易外匯。它是指進出口貿易所收付的外匯,包括貨物及相關的從屬費用,是一個國家外匯的主要來源與用途。
⑵非貿易外匯。它是指除進出口貿易和資本輸出入以外的其他各方面所收付的外匯,包括勞務外匯、僑匯、捐贈外匯和援助外匯等。
根據外匯的交割期限,劃分為:
⑴即期外匯,又稱現匯。是指外匯買賣成交後,在當日或在兩個營業日內辦理交割的外匯。
⑵遠期外匯,又稱期匯。是指買賣雙方不需即時交割,而僅僅簽訂一紙買賣合同,預定將來在某一時間(在兩個營業日以後)進行交割的外匯。

外匯常識
外匯匯率(Foreign Exchange Rate )是一個國家的貨幣折算成另一個國家貨幣的比率或比價,也可以說是用一國貨幣所表示的另一國貨幣的價格。
匯率的標價方法(Exchange Quotation):
直接標價法(Direct Quotation)。它是以一定單位(1個或100個、萬個單位等)的外國貨幣作為標准,折算成若干數額的本國貨幣來表示匯率。即用一定單位的外國貨幣為基準來計算應付多少本國貨幣,所以又叫應付標價法。如人民幣市場匯價。
間標標價法(Indirect Quotation)。它是以一定單位的本國貨幣為標准,折算為若干數額的外國貨幣來表示匯率。即用一定單位的本國貨幣為基準來計算應收入多少外國貨幣。所以又叫應收標價法。如紐約外匯行市。
按銀行買賣外匯的角度劃分為:
⑴買入匯率,又稱為買入價。
⑵賣出匯率,又稱為賣出價。
⑶中間匯率,又稱中間價,是買入價與賣出價的平均數。
⑷現鈔匯率,它是指銀行買賣外匯現鈔所使用的匯率,也有買入價與賣出價之分。
按銀行外匯匯付方式劃分為:電匯匯率(T/T RATE); 信匯匯率 (M/T RATE);票匯匯(D/D RATE)

二、 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外匯管理,亦稱為外匯管制,是指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所實施的一種限制性的政策措施。
目前,我國外匯管理體制基本上屬於部分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的外匯交易不實行或基實行外匯管制,但對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進行一定的限制。
我國外匯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在經常項目下可兌換的基上,創造條件,逐步放開,推進資本項目下可兌換,從而實施人民幣的完全可兌換。
一、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主要包括:經常項目可兌換、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管理和進出口核銷制度。
(一) 經常項目可兌換
指對屬於經常項目下的各類交易,包括進出貨物、支付運輸費、保險費、勞務服務、出境旅遊、投資利潤、借債利息、股息、紅利等,在向銀行購匯或從外匯帳戶上支付時不受限制。
1997年,國務院通過立法形式,明確了我國實行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其中增加規定,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
(二) 銀行結匯制
目前,我國對外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實行銀行結匯制。97年10月起,逐步允許中資企業開立外匯帳戶,保留一定限額的外匯收入。
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范圍的外匯收入,可以開立外匯結算帳戶,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結算帳戶核定可保留外匯的最高金額,最高金額之內的外匯可以保留,也可以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外匯調劑中心,超過最高金額的部分則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外匯調劑中心。
(三) 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核銷制度
出口收匯核銷,指貨物出口後,對相應的收匯進行核銷。
進口付匯核銷,指進口貨款付出後,對相應的到貨進行核銷。
實行這兩項制度的目的是為了監督企業出口貨物後必須及時、足額地收回貨款,付出貨款後必須及時、足額地收到貨物,從而堵塞套匯和逃匯等非法活動。
二、 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現階段我國國際收支中的資本項目主要是外商來華直接投資、對境外直接投資和借用外債三種形式。此處主要介紹前兩種形式:
(一) 對外商直接投資的外匯管理
分為外匯收入和支出管理兩個方面
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主要是外匯投資款、國內外外匯貸款或境外發行外幣債券等,對其管理主要有以下幾個環節:
一是外匯登記制度
二是外匯專用帳戶管理
三是外債登記
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目下的外匯支出主要是投資款的匯回和償還外債本金。投資款要轉移或匯出,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准。償還外債本金,需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後方可在銀行或外匯調劑中心辦理。
(二) 對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
目前,負責境外投資項目審批的主管部門是國家計委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的部門;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機關是國家外匯管理局
在境內機構提出向境外投資的立項申請前,外匯管理部門要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一、 審查投資者的資格
二、 審查境外投資的投資風險
三、 審查境外投資的外匯來源
境外投資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投資者要到國家外匯管理局登記建檔,並繳存境外投資利潤匯回保證金。

三、 外債管理
我國的外債管理范圍包括:向國外借款、發行外幣債券、國際金融租賃、貿易項目中的延期付款、買方信貸、境內金融機構吸收境外存款、補償貿易中以現匯償還的債務;向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借入外匯資金。
一國對外舉債要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首先必須保持適度的規模和增長速度,並非越多越好。衡量一國外債是否適宜,國際上通常用償債率、債務率、負債率、長短期債務比例等經濟指標作判斷。
外債風險管理
(一) 外債風險種類:匯率風險;利率風險;會計風險
(二) 如何控制和防範外債風險
在籌資階段:
1.從總體講,盡量使外債貨幣幣別與本國出口收匯、外匯儲備的幣別相一致。
2.選擇流通性較強的可兌換貨幣
3.原則上選擇「軟貨幣」,籌資貨幣應多樣化
4.把匯率和利率結合起來綜合考慮
5.合理安排籌資利率結構
6.應爭取將提前償還貸款的條款列入貸款協議
7.注意在借款協議中加入保護性條款
8.注意使籌資的市場結構和國別結構多元化
9.注意期限結構合理,控制中長期和短期外債的比例,避免借入
大批期限相同的外債,以防止還債過於集中,出現償債高峰。
(三) 運用金融工具化解外債風險
常用的有債務互換(利率互換、貨幣和利率交叉互換)、遠期合約(遠期外匯合約和遠期利率合約)、期貨(利率期貨和外
匯期貨)、期權(利率期權和外匯期權)、貨幣指數化和負債幣種多元化。

四、 外匯存貸款業務管理
金融機構經營外匯存貸款業務,必須另外申請,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才可辦理,非銀行金融機構經批准可以吸收外匯信託存款或特定企業的外匯存款。
外匯貸款除了與人民幣貸款一樣具有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之外,還有以下特殊要求:
1.借什麼貨幣,還什麼貨幣
2.實行浮動利率和收取承擔費
3.貸款發放的重點應為出口創匯的技術改造項目
4.貸款項目必須按程序保有關部門批准
5.國內配套設備和資金要落實
6.借款單位必須有可靠的外匯來源和按期償還本息的能力,並提
出有依據的歸還貸款本息的計劃。
目前,我國銀行辦理的外匯貸款業務有:現匯貸款、特種外
匯貸款、「三資」外匯貸款(買方信貸、政府貸款和混合貸款的
簡稱)、國際商業貸款和國際銀團貸款。

五、 人民幣匯率管理
1973-1980年,人民幣實行「一籃子貨幣」釘住匯率制度。
1973年按「一籃子貨幣」原則,確定對西方國家貨幣的匯價,即選擇我國在對外經濟貿易往來中經常使用的若干種貨幣,按其重要程度和政策上的需要確定權重,根據這些貨幣在國際市場的升降幅度,加權計算出人民幣匯率。從1973-1984年,選用的貨幣和權重曾作過七次調整。由於我國對外推行人民幣計價結算的目的是為了保值,所以在制訂人民幣匯價的指導思想上人民幣定值較高。
1981-1984年,實行貿易內部結算價
從1981年起,我國實行兩種匯價:一種是使用於非貿易外匯收支的對外公布的匯價;另一種是使用於貿易外匯收支的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
在此期間,我國實際存在著三種匯率:一是對外的,並適用於非貿易收支的官方牌價;二是適用於貿易收支的貿易內部結算價;三是調劑外匯市場的外匯調劑價。
1985-1993年底,實行以美元為基準的有限彈性匯率制
1985年1月1日,我國停止貿易內部結算價的使用,貿易收支與非貿易收支均按官方牌價結算。內部結算價雖然與官方牌價並軌,但調劑外匯市場仍然存在,實際上除官方牌價外,仍存在一個調劑外匯價。
1991年4月以後,外匯管理局根據國內物價上漲水平與美元匯率的漲落情況,經常進行微調,1992-1993年,大約保持在1美元=5.8元左右的水平。
在此期間,由於需求的加大與其他因素的影響,到1993年底,官方牌價與外匯調劑價相差3元,即官方牌價1美元=5.8元左右,調劑外匯價1美元=8.7元左右。
1994年起,我國實行新的外匯管理體制。在這種新的體制下,人民幣匯率有以下幾個特點:
⑴人民幣匯率不再由官方行政當局直接制定,而是由中國人
民銀行根據前一日銀行間外匯市場形成的價格公布當日人民幣匯率,各外匯指定銀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和規定的浮動范圍,自行確定和調整對客戶的買賣價格。
⑵由外匯指定銀行制訂出的匯率是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這
是因為:第一,新體制實行外匯收入結匯制,所有經常項目項下的外匯供給均進入外匯市場;第二,實行銀行售匯制,取消經常項目支付用匯的經常性計劃審批,同時取消外匯收支的指令性計劃,這意味著經常項目的絕大部分外匯需求可以也必須通過外匯市場來滿足。
⑶以市場供求為基礎所形成的匯率是統一的。新的體制實施後,同時在結匯制和售匯制下,外匯的供求均以外匯指定銀行為中介,企業之間不得直接相互買賣外匯,外匯調劑市場也就完成了歷史使命,外匯調劑價也相應地演變成市場匯率,此即「匯率並軌」。由於匯率是各外匯指定銀行自行確定的,但外匯供求在各銀行的業務范圍內的分布又是不一致的,人民幣匯率的全國統一性就必須通過建立全國銀行同行業間的外匯交易市場來實現。

六、 外匯和黃金儲備管理 相關話題
一、 外匯儲備管理
外匯儲備,指由各國官方持有的,可以自由支配和自由兌換的儲備貨幣,是一國國際儲備的主要組成部分和國家宏觀調控實力的重要標志。中國人民銀行履行持有、管理和經營我國外匯儲備的職責。
外匯儲備的主要功能:
1. 調節國際收支,保證對外支付
2. 干預外匯市場,穩定本幣匯率
3. 維護國際信譽,提高對外融資能力
4. 增強綜合國力和抵抗風險的能力
外匯儲備的經營原則是要考慮安全性、流動性、增值性。但是,此三者不可能完全兼得,所以各國在經營外匯儲備時,往往各有側重,一般來說,應盡可能兼顧這三項原則,採用「投資組合」、「不把所有的雞蛋放在一個籃子中」的策略,實現外匯儲備的多元化經營,降低風險,實現增值。
中國的外匯儲備主要由外匯經營中心負責投資增值,其投資策略以往比較保守,主要投資在美國的債券,直至近年,我國才有對外匯儲備進行投資增值業務, 側重於風險低的美國債券市場,而較高風險的外匯買賣的投資比例很低。
目前,中國是美國債券市場的第二大買家,僅次日本。九七年,中國在美國市場大量拋售美國長期債券,轉而大量買入短期債券,中國這次行動在美國債券市場引起矚目,反映了其投資策略愈趨靈活進取。 同時,隨著中國對國際金融市場的參與增加,中國近年亦培養了一批經營國際業務人才,對瞬息萬變的國際金融市場的掌握增加,從而投資策略變得更加靈活。
二、 黃金儲備管理
黃金儲備,指一國貨幣當局持有的,用以平衡國際收支,維持或影響匯率水平,作為金融資產持有的黃金。它在穩定國民經濟、抑制通貨膨脹、提高國際資信等方面有著特殊作用。黃金儲
備的管理意義在於實現黃金儲備最大可能的流動性和收益性。作為國際儲備的主要形式之一,黃金儲備在流動性上有其自身存在局限性,因此應考慮其適度規模的問題。
確定黃金儲備規模的參考因素:
1. 國際收支狀況
2. 外債水平
3. 外匯儲備水平
運用黃金儲備的形式主要分為:直接營運、間接周轉、資產組合
1.直接營運——一國貨幣當局利用國際金融市場的各種契機,採用各種營運手段,直接參與黃金市場的交易活動。
2.間接周轉——一國貨幣當局通過制售金幣,開展黃金租賃,辦理黃金借貸等業務,間接地實現黃金儲備增值、保值的目的。
3.資產組合——將一定的黃金儲備按照流動性、收益性的原則,及時轉換成收益性高、流動性比較強的外匯儲備,並根據市場匯率的變動情況,再進行適當調整。
我國對黃金儲備的運用主要有兩種形式:
(一)通過國際黃金市場,採取現貨、期貨以及選擇權等交易方式,提高黃金儲備營運的收益率。
(二)通過發行、經銷各種金幣,實現庫存黃金的增值。

閱讀全文

與外匯調劑市場匯率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國家要求最高貸款利息 瀏覽:340
投資回報率下降的建議 瀏覽:585
2013年消費貸款數據 瀏覽:286
心成投資 瀏覽:231
小額貸款有多少種 瀏覽:95
普銀幣2016價格及圖片 瀏覽:622
成都公積金貸款中介 瀏覽:183
科創板基金費率比較 瀏覽:897
信用卡逾期7次能貸款么 瀏覽:705
聯通投資 瀏覽:694
油菜籽價格最新行情 瀏覽:38
母基金設立 瀏覽:447
網上貸款玩游戲 瀏覽:356
什麼是上市基金主做市商 瀏覽:536
天天基金凈值表查詢310328 瀏覽:842
24泰幣是多少人民幣匯率 瀏覽:811
博時基金屬於國家隊嗎 瀏覽:789
貸款申請電話會問什麼 瀏覽:549
萊陽新奧燃氣價格 瀏覽:395
招商銀行基金經理工資 瀏覽: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