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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外匯資金

發布時間:2021-05-12 14:20:12

㈠ 簡述我國現行的外匯管理制度的內容

一、我國外匯管理制度框架。

(一)外匯及外匯管理

所謂外匯, 就是指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根據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我國的外匯包括外國貨幣、外匯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以及其它外幣資產。根據各國貨幣在國際清償中的不同特點,外匯又分為自由外匯和記帳外匯。

外匯管理又稱為外匯管制,是指一個國家為了保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對外匯的買賣、借貸、轉讓、收支、國際清償、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實行一定限制措施的管理制度。其目的在於保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限制資本外流,防止外匯投機,促進本國經濟的健康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規定,我國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凡有國際收支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二)我國外匯管理制度框架

我國從建國以來一直實行外匯管制。建國初期,基於我國國力較弱以及當時所處的嚴峻的國際國內形勢,我國實行比較嚴格的外匯管理制度。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順勢頒布了一系列的外匯管理新法規,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為主,包括其它外匯管理法規、行政規章和其它規范性文件的相對完善的外匯管理法律體系,標志著我國外匯管理進入了一個新時期。

目前,我國外匯管理的職能部門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

二、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我國的外匯收支分為經常項目外匯和資本項目外匯,對它們分別實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一)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項目,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和單方面轉移等。

我國對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實行銀行結匯制,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匯回國內,並按照國家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經批准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境內機構原則上不得將經常項目外匯帳戶中的外匯資金轉作定期存款;確需轉作定期存款的,須憑法定的文件向開戶行所在地的外匯局申請。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可按國家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境內機構的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和進口付匯核銷管理的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對於屬於個人所有的外匯,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銀行或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局對居民個人購匯實行指導性限額及核銷管理,購匯金額在規定限額以內的,居民個人可以持規定的證明材料直接到銀行辦理;購匯金額在限額以上的,居民個人應當持相應的證明材料向外匯局申請,然後再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和相應的證明材料到銀行辦理。外國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要匯出境外的,可以持有關的證明材料和憑證倒外匯指定銀行兌付。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由境外匯入或者攜帶入境的外匯,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持有效憑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二)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出和輸入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包括直接投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等。

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調回國內,在外匯指定銀行開列外匯帳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

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在向審批主管部門申請前,須由外匯管理機關審查其外匯資金來源。境內投資者以外匯資金向境外投資的,應向外匯管理當局繳存所投資金的5%作為匯回利潤保證金;以設備作為投資的,應按資本設備投資額的2.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

外債是指境內機構對非居民承擔的以外幣表示的債務。外債一般可分為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國際商業貸款。對於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由國家統一對外舉借;國家對國有商業銀行以及境內中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商業貸款實行余額管理;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累計發生額之和應當控制在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總投資和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之內。在差額范圍內,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自行舉借外債,超出差額的,須經原審批部門重新核定項目總投資。外債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同時,國家外債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法律對外債和對外擔保實施監管。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滿或因其它原因無法繼續經營而依法終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理並照章納稅。清理納稅後的剩餘財產屬於外方投資者所有的人民幣,可以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或攜帶出境;屬於中方投資者所有的外匯,應全部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三、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管理

(一)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國對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進行如下管理,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報經國家外匯管理機構批准,並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帳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應按規定繳存外匯存款准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並建立呆帳准備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接受外匯管理機關的檢查、監督,同時,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外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它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

四、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一)人民幣匯率管理

匯率是指一國貨幣與另一國貨幣相互折算的比率,匯率的高低由外匯市場供求關系和其它有關政治經濟因素所決定,同時又對一國的國際收支和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反作用。

我國過去一直實行單一的匯率制度。1979年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後,我國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形成官方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雙重匯率局面。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國取消外匯留成,將兩種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二)外匯市場管理

外匯交易市場是指進行外匯買賣的場所,在外匯市場進行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在我國,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和調整。目前允許交易的幣種有人民幣對美元、港元、日元、歐元等。交易的形式包括即期交易和遠期交易;對銀行間的外匯市場只允許進行即期交易,對銀行與客戶之間則允許進行遠期外匯交易。

五、違反外匯管理的法律責任

違反外匯管理的各種行為,一般包括逃匯行為、套匯行為、擾亂金融行為、違反外債管理行為、違反外匯帳戶管理行為、違反外匯核銷管理行為以及違反外匯經營管理行為等,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都對這些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予以了定義,並規定了相應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

2008年是改革開放30周年。在過去30年中,黨中央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改革開放,與時俱進,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征途中取得了一個又一個勝利。外匯管理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進展,適應和促進了改革開放的進程。

㈡ 我國為什麼外匯資金緊缺

是呀。我國現在還是發展中國家,很多先進的技術設備都還要靠國外進口啊!外匯儲備越多越用利!!!

㈢ 我國巨額外匯儲備的利弊分析

一、引言

外匯儲備在一個國家金融制度中的作用主要是「緩沖器」。足夠的外匯儲備表明一國干預外匯市場和維持匯價的能力,它對穩定匯率具有一定的作用;然而,如果一國外匯儲備規模過大,可能增加對貨幣流通和市場的壓力,對未來貨幣流通造成預期膨脹壓力。同時外匯儲備還可能因外幣匯率貶值而使國家蒙受損失,抑制經濟增長。因此,面對當前我國持續過快增長的外匯儲備,應如何保持適度外匯儲備規模提出建議。

二、外匯儲備現狀

外匯儲備,指一國政府所持有的國際儲備資產中的外匯部分,即一國政府保有的以外幣表示的債權。外匯儲備是一個國家國際清償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對於平衡國際收支、穩定匯率有重要的影響。

近幾年來,我國外匯儲備一直保持較快增長速度。2000年末,我國外匯儲備余額僅為1656億美元,2001年同比增長28.1%,達到2122億美元。此後幾年,外匯儲備余額同比增長速度都超過30%。其中2002年增長34.9%,2003年增長40.8%,2004年增長51.3%,2005年增長34.3%,2006年增長30.22%。2006年2月底,我國國家外匯儲備超過日本,躍居世界第一。2006年底,我國外匯儲備首次突破1萬億美元,達到10663億美元。2007年全年,我國外匯儲備余額為1.53萬億美元,同比增長43.32%,即為2144億美元,平均每月增加約385億美元。其中12月份外匯儲備增加313億美元,同比多增38億美元。2008年五月末外匯儲備余額近1.8萬億美元。

三、外匯儲備的積極作用

外匯儲備的不斷增強對一國經濟發展有著以下幾方面的積極作用:

1.提高本幣地位

一般來說,一國包括外匯儲備在內的國際儲備充足,表明該國彌補國際收支逆差、維持匯率穩定的能力強,國際社會對該國貨幣的幣值與購買力也充滿信心,因此,在國際外匯市場上願意持有該國貨幣,該國貨幣會走向堅挺成為硬貨幣,該國貨幣的地位和信譽也因此而提高。

2.彌補國際收支逆差

理論與經驗證明,當一個國家在國際交易中出現出口減少或因特大自然災害以及戰爭等突發情況而造成臨時性國際收支逆差,而這部分逆差又無法依靠舉借外債來平衡時,人們首要的選擇就是動用國際儲備來彌補此逆差,運用部分國際儲備來平衡逆差,會減緩逆差國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而採取的一些劇烈的經濟緊縮政策對國內經濟所產生的負面影響。國際儲備在此可以起到緩沖作用。

3.支持本國貨幣匯率

這是國際儲備的重要作用之一。如「十國集團」當年在給國際儲備定義時就強調,國際儲備是作為維持貨幣匯率的「干預資產」。

4.增強國際清償力,提高向外借款的信用保證

一國所擁有的國際儲備數量的多少,是一個國家國際清償力強弱的一個重要體現。國際儲備多,就意味著國際清償力高;國際清償力高,該國向外借款的保證得到加強,同時也表明該國金融實力和國際地位的提高。

5.獲取國際競爭優勢

國際儲備是國家財產,是國際清償力的象徵,因此一國持有比較充裕的國際儲備,就意味著有力量左右其貨幣對外價值,即有力量使其貨幣匯率升高或下降,由此獲取國際競爭優勢。

四、過快增長的外匯儲備對我國經濟造成的負面影響

外匯儲備是一國財富的積累和綜合國力提高的表現。超過萬億美元的巨額儲備,意味著我國具有充裕的國際支付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彰顯了我國足以影響世界的經濟實力。但如果外匯儲備持續過快增長也會給經濟發展帶來種種負面影響,概括起來有以下幾方面:

首先,加大通貨膨漲壓力,增加人民幣匯率升值壓力,加劇我國與貿易夥伴之間的貿易摩擦。

外匯儲備的增加,促使外匯占款形式的基礎貨幣被動增加並通過貨幣乘數的作用相應增加貨幣供應量,隨著外匯占款持續上升,可供央行進行沖銷干預的空間已越來越小。這給央行帶來了相當大的困擾:一是貨幣政策的穩健性受到挑戰,貨幣政策面臨中長期的通貨膨脹壓力。二是由於貨幣政策和匯率政策事實上的一體化,因此以匯率政策調節外部均衡,以財政和貨幣政策調節內部均衡的政策分配空間將可能喪失,內外部均衡難以同時達成。

中國外匯儲備在貿易順差和外商直接投資的共同推動下迅速上升,這恰恰使人民幣匯率承受更大的升值壓力。在現有的人民幣匯率制度下,如果央行沒有有效的資產來對沖過多的外匯占款,外匯儲備的迅速增加則會推動人民幣的不斷升值。

其次,延緩產業結構調整和國際競爭力的提高

我國貿易順差主要來自外商投資企業的加工貿易的出口增長,而國有企業加工貿易增長乏力。加工貿易的發展盡管有利於我國的技術進步,出口增長等,但也對我國經濟發展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響:一方面,造成我國貿易依存度過高,致使我國外貿出口缺乏持續增長的潛力;另一方面,沖擊了國內相關原料工業的發展,不利於帶動國內產業結構的升級。

再次,高額的外匯儲備成本

外匯儲備是一種實際資源的象徵,它的持有是有機會成本的。我國持有巨額外匯儲備並借人大量外債,等於是以低價將國內資金轉到國外給外國人使用,同時還以高價從國外借人資金,其潛在的損失不容忽視。目前我國外匯儲備主要是以活期存款和國庫券等方式,放在海外生息保值、套利套匯。這種行為的實質就是國際貨幣流通國無償或是低息長期使用外匯儲備國資源,使我國變相地成為資本輸出國。因此,過量的外匯儲備規模實際上也是一種資金的閑置,即放棄了國內眾多的較高投資收益,形成外匯儲備的巨額機會成本,無法實現貨幣這種經濟資源的最優配置。

最後,增加了儲備資產管理的難度和風險

巨額的外匯儲備並不等於中國經濟就高枕無憂,高額的外匯儲備不僅積累了巨大的匯率風險,增加了中國配置這些資金的難度,還增加了央行和外管局管理國內各個微觀主體的外匯管理難度,只要少有不慎,前功盡棄不說,整個國民經濟的風險將暴露於外。在現行外匯管理體制下,央行負有無限度對外匯資金回購的責任.隨著外匯儲備的增長,外匯占款投放量的不斷加大,這不僅從總量上制約了宏觀調控的效力,還從結構上削弱宏觀調控的效果,使得央行調控貨幣政策的空間越來越小。

五、保持合理外匯儲備規模的建議

鑒於超量外匯儲備對一國經濟發展存在以上諸多負面影響,從經濟長期穩定發展來看保持我國外匯儲備的適度規模十分必要,下面就如何保持合理外匯儲備規模提出幾點建議:

1.實施外匯儲備機制改革

(1)優化外匯儲備結構

根據國際外匯市場上主要國際貨幣匯率變化的變動趨勢,前瞻性地優化外匯儲備的幣種結構,防止因某種貨幣的貶值給我國儲備資產帶來較大的損失。同時,把流動性與收益性原則相結合,尋求流動性與收益性之間的平衡點,妥善安排外匯儲備的資產形態。此外,從國家經濟安全的長遠戰略出發,動用部分外匯儲備,積極增加國內需要的產品和先進技術進口。在國際市場上價格較低的時候,購買部分石油,礦產等戰略性和稀缺性資源。購買的戰略儲備物資,既可以作為戰略儲備,也可以在適當的價格水平上拋售。

(2)優化外匯管理機制

把過去以防止資金外逃的外匯管理目標,轉移到以防止「熱錢」流入的目標上來,對各種形態的投機性資金的流入,進行跟蹤調查,完善統計系統,並給予適度的防範。由於借入儲備在外匯儲備中的比重日趨上升,貨幣當局有必要加強外債政策與外匯儲備政策的協調,在控制外匯儲備大幅度增長的同時,又要控制外債的盲目增長,一方面避免用種種優惠政策或較高成本引入國外資金,另一方面,又避免將大量外匯儲備閑置。

2.調整貨幣政策

(1)實施利率市場化改革

加快利率市場化改革步伐,真正完善匯率形成機制,完善利率—匯率的傳導機制。利率和匯率作為資金的對內價格和對外價格,已經成為我國價格體系中最後兩種沒有完全放開的指標。一方面,要解決市場利率結構問題,在匯率彈性機制的建設中,必須要解決利率在不同市場間的協調問題,利率市場化應邁出更大的步伐。另一方面,明確匯率政策是貨幣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

(2)實施外匯管理機制改革

改革現行的外匯管理機制,逐步過渡到意願結匯、持匯主體多元化,進一步完善外匯市場和推進人民幣匯率的形成機制。包括改革現行結售匯制度,擴大外匯指定銀行的結算周期限額,使銀行具備更大的外匯吞吐能力,形成中央銀行一級外匯調節力量和金融機構的次級外匯調節力量。同時,延長企業的意願結售匯期間,允許部分大中企業採取意願持匯,在此期間內業可以結匯和購匯金額可以沖銷;放寬目前結售匯制度中的一些限制,提高保留外匯限額,取消對中資機構開立對外賬戶的限制,放寬外匯貸款中結匯,購匯還貸的限制,從而使得「意願期間的持匯」成為外匯市場上的第三級影響力量。

(3)放鬆匯兌限制

放鬆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匯兌管制,激勵有條件的企業走國際化的道路,不僅有利於給過高的外匯儲備以合理分流,而且有利於我國利用國際資源、國際市場提高綜合國力和國際競爭力。

3.適度的財政政策

在運用貨幣政策抑制流動性的同時,還要採取特殊的財政政策,提升民生福利,啟動內需,從而通過社會保障的實現來推動經濟增長,實現人口紅利與民生改善、人口紅利與國力增強有機結合。

嘗試外匯管理與財政政策結合,為廉租房建設做出貢獻。因為外匯資產如果用於社會穩定,其作用將是更大的社會穩定溢出效應,從而實現從公平向效益的轉變。運用外匯儲備促使工業城市反哺農業地區,將對縮小城鄉差別進而為建設和諧社會提供特別貢獻。

4.其他配套政策

(1)「藏匯於民」,將外匯分散在民間,當國家需要時再集中。這樣不僅可分散匯率風險,還能便利企業和個人經濟活動。而央行需加快資本項目改革,健全外匯市場、豐富外匯投資領域和投資品種。

(2)限制逐利性短期資本

對逐利性短期資本交易盡可能實施長期限制。在必要時,可在資本項目下開征「外幣流動利息預扣稅」,包括外幣流入和外幣流出,通過這種靈活的非連續性的手段進行資本流動控制。

綜上所述得出,豐厚的外匯儲備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巨額外匯儲備為中國國民經濟安全構成了一道厚實的「城牆」;另一方面,身背「全球最大外匯儲備」的重擔,中國亦面臨潛在的巨大風險。我們只有趨利避害,變革求新,才能保持中國經濟長期穩定發展。

㈣ 我國外匯的主要形式

按外匯管製程度分
①現匯
②額度外匯
按交易性質分
①貿易外匯
②非回貿易外匯
按外匯使用權答分
①中央外匯
②地方外匯
③專項外匯
其他分類方法
①留成外匯
②調劑外匯
③自由外匯
④營運外匯
⑤周轉外匯額度和一次使用的外匯額度
⑥居民外匯和非居民外匯

㈤ 我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外匯主要有哪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外匯管理,保持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 (以下統構外匯管理機關 ),依法履行外匯管理職責,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第三條本條例所構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一 )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 (二 )外幣支付憑證,包括標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 (三 )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 (四 )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 (五 )其他外匯資產。

第四條境內機構、個人、駐華機構、來華人員的外匯收支或者經營活動,這用本條例。

第五條國家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凡有國際收支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第六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和活動。對檢舉、揭發或者協助查處違反外匯管理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獎勵,並負責保密。

第二章 經常項目外匯

第八條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外匯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九條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經批准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

第十條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

第十一條境內機構的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和進口付匯核銷管理的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第十二條屬於個人所有的外匯,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個人的外匯儲蓄存款,實行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

第十三條個人因私出境用匯,在規定限額內購匯;超過規定限額的,可以向外匯管理機關申請。個人攜帶外匯進出境,應當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攜帶外匯出境,超過規定限額的,遠應當向海關出具有效憑證。

第十四條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持有的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等形式的外匯資產,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不得攜帶或者郵寄出境。

第十五條外國駐華外交機構、領事機構收取的以人民幣支付的答證費、認證費等,需要匯出境外的,可以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外匯指定銀行兌付。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駐華機構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要匯出境外的,應當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外匯管理機關申請,憑外匯管理機構機關的售匯通知單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十六條應聘在境內機構工作的外籍專家的人民幣工資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依法納稅後,可以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應聘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外籍人員的工資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是外匯的,依法納稅後,可以直接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是人民幣的,依法納稅後,可以持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有效憑證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第十七條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由境外匯入或者攜帶入境的外匯,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持有效憑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第三章 資本項目外匯

第十八條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調回境內。

第十九條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條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在向審批主管部門申請前,由外匯管理機關審查其外匯資金來源;經批准後,按照國務院關於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的規定辦理有關資金匯出手續。

第二十一條借用國外貸款,由國務院確定的政府部門、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的金融機構和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國外貸款,應當報外匯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在境外發行外幣債券,須經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提供對外投保,只能由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金融機構和企業輸,並須經外匯管理機構批准。

第二十四條國家對外債實行登記制度。境內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外債統計監測的規定辦理外債登記。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外債統計與監測,並定期公布外債情況。

第二十五條依法終止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關規定進行清算、納稅後,屬於外方投資者所有人人民幣,可以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屬於中方投資者所有的外匯,應當全部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第四章 金融機構外匯業務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外匯業務。經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不得超出批準的范圍。

第二十七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額戶開立外匯帳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

第二十八條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當按照國家關規定交存外匯存款准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並建立呆帳准備金。

第二十九條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外匯指定銀行的結算周轉外匯,實行比例幅度管理,具體幅度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實際情況核定。

第三十條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當接受外匯管理機關的檢查、監督。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處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外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

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終止經營外匯業務,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金融機構經批准終止經營外匯業務的,應當依法進行外匯債權、債務的清算,並繳銷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人民幣匯率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銀行間外匯市場形成的價格,公布人民幣對主要外幣的匯率。

第三十三條外匯市場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十四條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和調整。

第三十五條外匯指定銀行和經營外匯業務的其他金融機構是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交易者。外匯指定銀行和經營外匯業務的其他金遭遇機構,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和規定遙浮動范圍,確定對客戶的外匯買賣價格,辦理匯買賣業務。

第三十六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全國的外匯市場。

第三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貨幣政策的要求和外匯市場的變化,依法對外匯市場進行調控。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逃匯行為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強制收兌,並處理逃匯金額 30%以上 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型事責任: (一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在境外的; (二 )不按照國家規定將外匯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 (三 )違反國家規定將外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的; (四 )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擅自將外幣存款憑證、外幣有價證券攜帶或者郵寄出境的; (五 )其他盜竊匯行為。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非法套匯行為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強制收兌,並處非法套匯金額 30%以上 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反國家規定,以人民幣或者以實物償付應當以外匯支付的進口貨款或者其他類似支出的; (二 )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在境內的費用,由對方付給外匯的; (三 )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或者境內所購物資在境內進行投資的; (四 )以虛假或者無效的憑證、合同、單據等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的; (五 )非法套匯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擅自經營外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擅自超出批準的范圍經營外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10萬以上 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整頓或者吊銷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擅自超出批準的范圍經營外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10萬以上 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整頓或者吊銷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外匯指定銀行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結區、售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沒收遠法所得,並外 10萬元以上 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其辦理結匯、售匯業務。

第四十二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違反人民幣匯率管理、外匯存貨款利率管理或者外匯交易市場管理的,由外匯管理機匯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10萬元以上 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整頓或者吊銷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境內機械有下列違反外債管理行為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並處理 10萬以上 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擅自辦理對外借款的; (二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在境外發行外幣債券的; (三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提供對外擔保的; (四 )有違反外債管理的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四條境內機構有下列非法列非使用外匯行為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強制收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外匯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的; (二 )擅自以外匯作質押的; (三 )私自改變外匯用途的; (四 )非法使用外匯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五條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或者倒買倒賣外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強制收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外匯金額 30%以上 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境內機構違反外匯帳戶管理規定,擅自在境內、境外開立外匯帳戶,通報批評,並處 5萬元以上 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境內機構違反外匯核銷管理規定,偽造、塗改、出借、轉讓或者重復使用進出口核銷單證的,或者未按規定辦理核銷手續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 5萬元以上 3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並處 5萬元以上 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對外匯管理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 15日內向上一級外匯管理機關申請復義;上一級外匯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復義申請書之日起 2個月內作出復決定。當事人對復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境內機構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給予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 )「境內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等,包括外商投資企業。 (二 )「外匯指定銀行」是指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經營結匯和售匯業務的銀行。 (三 )「個人」是指中國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 1年的外國人。 (四 )「駐華機構」是指外國駐華外交機構、領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外國駐華商務機構和國外民間組織駐華業務機構等。 (五 )「來華人員」是指駐華機構的常駐人員、短期入境的外國人、應聘在境內機構工作的外國人以及外國留學生等。 (六 )「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單方面轉移等。 (七 )「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入和輸入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包括直接投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等。

第五十二條保稅區的外匯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條邊境貿易和邊民互市的外匯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據本條例規定的原則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 1996年 4月 1日起施行。 1980年 12月 1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及其配套的細則同時廢止。

㈥ 外匯儲備對我國貨幣政策有何影響

外匯儲備的主要作用:

  1. 調節國際收支,保證對外支付

  2. 2.干預外匯市場,穩定本幣匯率

  3. 3.維護國際信譽,提高對外融資能力

  4. 4.增強綜合國力和抵抗風險的能力

利率與外匯成反比關系,利率下降,外匯匯率上升,本幣匯率下降。

當一國的利率水平高於其他國家時,表示使用本國貨幣資金的成本上升,由此外匯市場上本國貨幣的供應相對減少;另一方面也表示放棄使用資金的收益上升,國際短期資本由此趨利而入,外匯市場上外匯供應相對增加。本、外幣資金供求的變化導致本國貨幣匯率的上升。反之,當一國利率水平低於其他國家時,外匯市場上本、外幣資金供求的變化則會降低本國貨幣的匯率。

㈦ 我國外匯的構成

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

2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

3外幣有價證劵,包括政府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股票,息票等

4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

5其他外匯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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