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額外匯資金交易,是指交易主體通過金融機構以各種結算方式發生的規定金額以上內的外匯交易行為。可疑外容匯資金交易,是指外匯交易的金額、頻率、來源、流向和用途等有異常特徵的交易行為。
《管理辦法》規定,境內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向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大額和可疑外匯交易情況。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負責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管理辦法》要求,金融機構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應當遵守《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和《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不得為客戶設立匿名外匯賬戶或明顯以假名開立外匯賬戶。金融機構應當將所有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記錄,自交易日起至少保存5年;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反洗錢工作崗位責任制,制定內部反洗錢工作操作程序,明確專人負責對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進行記錄、分析和報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泄露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信息。金融機構對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進行審核、分析,發現涉嫌犯罪的,應於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當地公安部門並報送外匯局分支局。
2. 屬於大額交易報告的范圍是什麼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戶與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標准。
第十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該交易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發起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3. 大額交易的金額是如何規定的
法人、其他來組織和個體源工商戶之間金額為200萬元以上的單筆轉賬支付;金額為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支付;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間金額為20萬元以上的款項劃轉;當日存、取、結售匯外幣現金單筆或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以轉賬、票據或銀行卡、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等電子交易以及其他新型金融工具等進行外匯非現金資金收付交易,其中,個人當天單筆或累計等值外匯10萬美元以上,企業當天單筆或累計等值外匯50萬美元以上的,都屬大額支付交易。
4. 《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發布時間
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專印發
《金融機構大屬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2004年10月12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
匯發[2004]100號
5. 哪些外匯交易屬於大額外匯資金交易
當日存、取、結售匯外幣現金單筆或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外交易就屬於大額外匯資金交易,現在基本上外匯投資都差不多單筆操作保證金都在一千美金左右,具體看你的資金操作
6. 什麼是大額資金移動證
中國人民銀行已發布並實施的《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已引入了這一制度。現行法規也設定了「大額」和「可疑交易」的標准,以人民幣為例。
以下三種情形下屬於人民幣大額交易: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之間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單筆轉賬支付;金額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包括現金繳存、現金支取和現金匯款、現金匯票、現金本票解付;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間金額20萬元以上的款項劃轉等交易。
一、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是指超過由企業或者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規定的企業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對外大額捐贈、贊助,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二、大額資金的使用包括:
1、未納入預算的資金使用;
2、預算內未列出具體項目的機動資金的使用;
3、涉及養老安置、征地動遷補償資金的運作和使用;
4、涉及其他專項資金的運作和使用;
5、國有(集體)企業資金的調動和使用
6、其他應由黨政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的資金使用。
7. 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介紹
第一條 為監測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規范外匯資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版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境內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大額和可疑外匯交易情況。大額外匯資金交易,系指交易主體通過金融機構以各種結算方式發生的規定金額以上的外匯交易行為。可疑外匯資金交易,系指外匯交易的金額、頻率、來源、流向和用途等有異常特徵的交易行為。
8. 索羅斯那種大額資金的外匯在哪交易
銀行內的買賣,也就是場內交易,每一筆訂單真實進入市場
9. 關於銀行大額取現的規定
商業銀行關於大額提現的規定主要有兩點。
一是,「一日一次性提取現金5萬元內(不含5萬元)以上的″,需要核驗身容份信息。
二是,「一次性提取現金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取款人必須至少提前1天以電話等方式預約,以便銀行准備現金。
(9)屬於大額外匯資金交易擴展閱讀:
所有儲戶在銀行的存款都是銀行的負債。儲戶合理的提款的需求,銀行都應該予以滿足。假如出現儲戶大量提款的情況,而銀行一時之間籌措不到足量的現金予以滿足的話,這就會爆發擠兌。
銀行發生流動性風險,嚴重的甚至導致銀行倒閉、金融系統崩潰。美國歷史上1929~1933年大蕭條期間,儲戶到銀行大量擠兌,數千家銀行倒閉,金融系統損失慘重,使得美國經濟雪上加霜,人們生活困頓不堪,造成了及其嚴重的後果。
因此,銀行為了規避流動性風險,為了避免發生——突然出現儲戶提取大額現金,而銀行庫存現金不足,無法滿足儲戶提現要求——這種情況,所以要求儲戶提前預約通知銀行,以便銀行統籌安排,提前備好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