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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外匯

發布時間:2021-07-01 00:40:44

Ⅰ 長春市外商投資合夥企業設立登記怎麼辦

一、在長春市辦理「外商投資合夥企業設立登記」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一般情況需提供:《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申請書》(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填寫基本信息、設立、其他信息欄目及附表1 5,需由擬任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委派代表簽署。) 2.一般情況需提供:《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申請書》(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填寫基本信息、設立、其他信息欄目及附表1 5,需由擬任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委派代表簽署。) 3.一般情況需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4.一般情況需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5.一般情況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表格需加蓋企業公章,並由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委派代表簽署;需核對是否為受託人本人。) 6.一般情況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表格需加蓋企業公章,並由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委派代表簽署;需核對是否為受託人本人。) 7.一般情況需提供:安全局選址批復(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8.一般情況需提供:安全局選址批復(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9.一般情況需提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需要提交合夥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提交相應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僅適用於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的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情形。) 10.一般情況需提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需要提交合夥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提交相應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僅適用於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的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情形。) 11.一般情況需提供:吉林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需由全體合夥人簽署。) 12.一般情況需提供:吉林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需由全體合夥人簽署。) 13.一般情況需提供:其他有關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涉及前置審批目錄內內容需提交相關批准文件。) 14.一般情況需提供:其他有關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涉及前置審批目錄內內容需提交相關批准文件。) 15.一般情況需提供:全體合夥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和住所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其中中方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中方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由本單位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作為主體資格證明;外國合夥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件和境外住所證明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後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後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合夥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和境外住所證明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外國合夥人在國內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國內住所證明,無需公證認證。) 16.一般情況需提供:全體合夥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和住所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其中中方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中方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由本單位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作為主體資格證明;外國合夥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件和境外住所證明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後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後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合夥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和境外住所證明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外國合夥人在國內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國內住所證明,無需公證認證。) 17.一般情況需提供:全體合夥人對各合夥人認繳或實繳出資的確認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作價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中國境內的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外國普通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18.一般情況需提供:全體合夥人對各合夥人認繳或實繳出資的確認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作價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中國境內的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外國普通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19.一般情況需提供:全體合夥人簽署的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全體合夥人簽署的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應當列明其經營范圍,並說明其中每個項目屬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項目名稱及類別。) 20.一般情況需提供:全體合夥人簽署的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全體合夥人簽署的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應當列明其經營范圍,並說明其中每個項目屬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項目名稱及類別。) 21.一般情況需提供: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協議(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執行事務合夥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託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22.一般情況需提供: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協議(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執行事務合夥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託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23.一般情況需提供: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委託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委託書(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適用於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情形。執行事務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託書和身份證明。) 24.一般情況需提供: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委託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委託書(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適用於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情形。執行事務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託書和身份證明。) 25.一般情況需提供: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外國合夥人以在中國境內依法獲得的人民幣出資的,應當提交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境內人民幣利潤或者其他人民幣合法收益再投資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等相關證明文件。) 26.一般情況需提供: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外國合夥人以在中國境內依法獲得的人民幣出資的,應當提交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境內人民幣利潤或者其他人民幣合法收益再投資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等相關證明文件。) 27.一般情況需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僅限於股東變更為新的外方股東時提交。) 28.一般情況需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僅限於股東變更為新的外方股東時提交。) 29.一般情況需提供: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及租賃協議;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沒有房地產管理部門證明的,提交購房合同復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可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無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提交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使用軍隊房產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30.一般情況需提供: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及租賃協議;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沒有房地產管理部門證明的,提交購房合同復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可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無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提交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使用軍隊房產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31.一般情況需提供:資信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即資本信用證明書,僅適用於外國合夥人為普通合夥人的情形,由與該外國合夥人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 32.一般情況需提供:資信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即資本信用證明書,僅適用於外國合夥人為普通合夥人的情形,由與該外國合夥人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3個工作日

Ⅱ 請問,注銷外匯登記手續時的外匯登記憑證是什麼我只知道有外匯登記證啊。

應當是一個IC卡,自外匯局直接投資業務系統上線後該卡代替了紙介質的登記證。

Ⅲ 請問假如私募基金要募集5000萬,在募集的資金不足5000萬的情況下,可以進行投資運作嗎

私募投資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有三種:公司制、信託制(契約制)和有限合夥制;而根據基金的不同運作階段,又可為分為募集與設立階段、投資運作階段及退出階段。本文就我國法律環境下,對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設立與實務操作進行了初步的研究和整理。有限合夥制也是PE基金最常見的組織形式。

一、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特點

採用有限合夥制形式的私募投資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征稅,並通過合理的激勵及約束措施,保證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經營者與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進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分工與協作,使各自的所長和優勢得以充分發揮;此外,有限合夥制的私募投資基金的具有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序簡便,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投資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二、不同形式私募投資基金的比較
(祥見下表)

組織形式
公司制 信託制 有限合夥制
出資形式 貨幣 貨幣 貨幣
注冊資本額或認繳出資額及繳納期限
最低實收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
資金一次到位
承諾出資制,無最低要求,按照約定的期限逐步到位;如需申報備案則最低少於1億元
投資門檻
無特別要求
單個投資者最低投資不少於100萬元
無強制要求;但如申報備案,則單個投資者不低於100萬元
債務承擔方式
出資者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投資者以信託資產承擔責任
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以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投資人數
有限責任公司不超過50人,股份有限公司不超過200人
自然人投資者不超過50人,合格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2至50人
管理人員
股東決定
由信託公司進行管理
普通合夥人
管理模式
同股同權可以委託管理
受託人決定可以委託投資顧問提供咨詢意見
普通合夥人負責決策與執行,有限合夥人不參與經營
利潤分配
一般按出資比例
按信託合同
根據有限合夥協議約定
稅務承擔
雙重征稅
信託受益人不征稅,受益人取得信託收益時,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合夥企業不征稅,合夥人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課題組一份研究認為,基於信息不對稱下存在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機會主義行為考慮,比較一致的結論是契約制(信託制)和有限合夥制的私募投資基金治理機構優於公司制。

三、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核心機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核心機制是為專業投資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勵及約束機制,提高基金的運作水平和效率,以實現投資方利益的最大化。主要內容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關於投資范圍及投資方式的限制
私募投資屬於高風險投資方式,因此約束投資范圍、投資方式以及每個項目的投資比例就顯得尤為重要。但是,由於投資范圍、投資方式的復雜和無法窮盡,實踐中往往採用「否定性約束」的方式,以達到控制投資風險的目的。例如,約定不得對某一個項目的投資超過總認繳出資額20%,不得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投資,不得為已投資的企業提供任何形式擔保,以及合夥企業的銀行借款不得超過總認繳出資的40%等等。
2、管理費及運營成本的控制
實踐中,通常有兩種做法:第一種,管理費包括運營成本。好處是可以有效控制運營費用支出,做到成本可控。目前,為了吸引資金,很多國內的私募投資資金採取了這種簡便的方式。第二種,管理費單獨撥付,有限合夥企業運營費用由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成本列支,不計入普通合夥人的管理費用。這是國際通行的方式,管理費的數額按照所管理資金的一定百分比,通常為0.5%—2.5%,提取方式可以按季、半年或一年。
3、利益分配及激勵機制
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可以就投資收益的分配方式進行靈活約定;通常而言,在預期投資收益內的部分,雙方可以約定普通合夥人按照較低的比例享有收益,如超過預期收益的部分,普通合夥人可按照較高的比例享有收益,投資收益越高,普通合夥人享有的比例就越高,以作為有限合夥人對普通合夥人的獎勵,由此可以促進普通合夥人積極、有效、有利的履行合夥企業事務。在國內的實踐中,為了吸引到投資人,有些私募投資基金往往採用「優先收回投資機制」和「回撥機制」,確保在有限合夥人在收回投資之後,普通合夥人才可以享有利潤分配,以保障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利益的一致性。
(1)關於「優先收回投資機制」
所謂「優先收回投資機制」,是指在基金期限屆滿,或某個投資項目進行清算時,合夥企業分配之前首先要確保有限合夥人已全部回收投資,或達已到最低的收益率。例如,可以約定如下收益分配方式:
首先,有限合夥人取回投入基金的全部投資;
其次,核算內部收益率(IRR),如內部收益率低於8%的,則全部投資回報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此時普通合夥人按照出資額享有收益;
再次,如內部收益率高於8%,但低於10%的,其中低於8%的部分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而超過8%以上的部分的20%先分配給普通合夥人,剩餘80%部分則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
最後,如內部收益率高於10%的,10%以內的收益按照前述原則進行分配,高於10%收益的部分的25%先分配給普通合夥人,其餘75%部分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
(2)關於「回撥機制」
所謂「回撥機制」,是指普通合夥人在已收到的管理費,以及所投資的項目退出後分配的利潤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存入特定賬戶,在基金或某些投資項目虧損或達不到最低收益時,用於彌補虧損或補足收益的機制。例如,某有限合夥私募投資基金約定,普通合夥人應留存收益的40%,在基金虧損或未能達到8%的最低收益時,用於彌補虧損或補足收益。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是「優先回收投資機制」或是「回撥機制」均反應了國內普通合夥人在募集資金方面的困境,為吸引資金,在利益分配方面所作出的妥協與讓步。
4、有限合夥人入伙、退夥方式及轉讓出資額的限制
在有限合夥私募投資基金成立後,仍可以允許新的有限合夥人入伙;通常而言,有限合夥人的入伙由普通合夥人決定,但也會設定一些限定條件,例如,限定新有限合夥人應屬於合格機構投資者及相應的資金要求等。此外,還需要明確新入伙的有限合夥人的權益計算方式,或者對原合夥人的補償方案。關於有限合夥人的退夥,實踐中,合夥協議均要求有限合夥人保證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內不得退夥。
為保證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穩定性,通常對有限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的出資進行一定的約束。有限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的出資可以分為自行轉讓和委託轉讓兩種形式。「自行轉讓」是指有限合夥人自行尋找受讓方,由普通合夥人審核並協助辦理過戶的方式。 「委託轉讓」是指有限合夥人委託普通合夥人尋找受讓方,並普通合夥人協助辦理過戶的方式。一般情況下,有限合夥人轉讓出資,普通合夥人均要求支付一定的手續費,而且根據轉讓形式的不同,手續費的費率也不同;自行轉讓的手續費費率較低,例如可為所轉讓出資額的1%,委託轉讓的費率較高,例如可為所轉讓出資額的5%;通過收取一定轉讓手續費,可以控制有限合夥人頻繁的轉讓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所收取的手續費可以作為合夥企業的收入,如普通合夥人提供居間服務的,還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居間報酬。
5、對普通合夥人的約束
在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有限合夥企業的運作,因此需要防範普通合夥人侵害合夥企業的利益。除本文已表述的約束機制外,對於普通合夥人還存在以下的約束措施:
(1)關聯交易的限制
有限合夥企協議均禁止普通合夥人從事關聯交易,以及自營及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非得到全體合夥人大會的批准。但允許有限合夥人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2)新基金募集的限制
有保證普通合夥人有足夠的注意力執行合夥企業的業務,私募投資基金一般限制普通合夥人再次募集基金的速度。
(3)跟隨基金共同投資的限制
為了防止普通合夥人基於自身利益,不能客觀的進行項目投資或退出,私募資金均限制普通合夥人跟隨基金進行投資,或者限制跟隨基金退出。
(4)關於基金運作情況及財務狀況的定期匯報制度
對題述事項,私募投資基金均要求執行合夥事務的普通合夥人定期向有限合夥人進行報告,有限合夥人有權查閱及復印有限合夥企業的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有權得到投資項目的估值報告等。
6、次級合夥人首先承擔虧損機制
為了滿足風險厭惡型投資者的偏好,有些私募的基金在虧損分擔上,約定由普通合夥人或者具有關聯關系的有限合夥人作為次級合夥人,並以其對合夥企業認繳的出資先承擔虧損。例如:其風險承擔方式如下:首先,以次級合夥人以對合夥企業認繳的出資承擔虧損;其次,如次級合夥人的出資不足以承擔虧損的,再由其他合夥人按照出資份額分擔。
7、委託管理機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合夥事務一般由普通合夥人執行,但普通合夥人也可以將合夥事務委託第三方機構執行。目前,由於我國對於外資參與設立合夥企業尚未放開,同時囿於資本項目外匯管制的限制,造成外資直接作為普通合夥人設立私募投資基金存在一定的障礙。因此,由外資參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並通過壟斷貿易安排獲得普通合夥人的利潤,即成為一種變通的解決方案。
普通合夥人將合夥事務委託第三方機構執行,應當遵照《合同法》關於委託合同的相關規定。但在《合同法》環境下,委託管理機制存在以下不足之處:
其一,委託關系可隨時解除,法律關系不穩定。但是,如單方解除委託合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其二,只有在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過錯的的情況下,才承擔投資失敗的法律責任,這與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相比,責任較輕,約束不夠。

四、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內部治理

典型的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特點是所有者和經營者分離,在此前提下,如何解決基金運作過程中信息不對稱和風險不對稱兩大問題,防止經營者對所有者利益的背離;同時,保障專業投資人才經營能力的充分發揮,並在不同利益之間尋找最佳平衡點,進而提高基金決運作和決策的效率,保證基金投資者利益的最大化,即是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內部治理所要達到的目的。
其中,合夥人會議一般僅就涉及到新合夥人入伙以及合夥人退夥、有限合夥協議的修改、合夥企業清算等進行決策,並聽取普通合夥人關於執行合夥事務的匯報,監督普通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的要求執行合夥事務,但合夥人會議不對合夥企業投資決策及所投資項目的運營施加控制。不同的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享有相同的投票權,合夥人會議決定事項按照人數進行表決,而不論出資額比例。
國外私募投資基金中有些也設立咨詢委員會,一般由認繳出資達到一定比例的有限合夥人組成,並對涉及到合夥企業與普通合夥人之間的關聯交易等具有利益沖突的投資事項,以及對外投資金額超過限定比例的投資項目進行決策,但其不能代替及超越普通合夥人的職權。
普通合夥人是基金的實際運作者,是基金投資的決策者和執行者,在 合夥協議授權的范圍內,基金的投資決策完全由普通合夥人完成,不受其他有限合夥人的干涉和影響。綜上,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初衷是「能人出力,富人出錢」。
2、國內私募投資基金在內部治理結構上的妥協
由於國內信用投資理念尚未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同,成熟的投資人還需要逐步培養,並且也缺乏具有較高信譽和號召力的普通合夥人;因此,國內的私募投資基金的普通合夥人往往向有限合夥人讓渡部分決策權和管理權,體現了國內私募投資基金在國內客觀現實下的妥協。
這種內部治理結構的最大特點是,成立由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及第三專業人士共同組成的投資及決策委員會,並對基金的投資事項進行最終決策。例如:國內的嘉富誠基金就在合夥協議中約定,投資及決策委員會由七名人員組成,其中普通合夥人委派兩名,有限合夥人代表三名和外聘專家兩名,外聘專家需要具有財務和法律背景。此外,國內著名的私募投資基金紅杉基金也採用這種治理形式。
3、有限合夥制形式,公司制內核的私募投資基金
這一類私募投資基金雖然採取了有限合夥制的形式設立,但基金的投資運作均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一般而言,基金的合夥人會議或者投資委員會根據出資比例進行表決,類似於公司股東會的決策形式。長三角地區首家有限合夥制的私募投資基金—溫州東海創投,即採取了這種形式。但因為投資者投資意向的不統一,難以就投資事項達成一致,最終導致了東海創投的夭折。

小結:通過對私募投資基金的內部治理及運作機制的合理設計,可以有效提高投資者的接受程度,進而促進私募投資基金成功募集和設立。

五、有限合夥企業設立相關法律、法規和天津濱海新區的地方性政策

目前,我國法律和相關政策對於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管理,是通過《合夥企業法》及相關法規以及對創投類私募投資基金特別規定,兩者並用但區別的形式存在的。本文僅就設立一般性的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非創投類)所適用的法律和政策予以整理;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規及天津市地方性政策如下:

文件名稱
性質
施行時間
關於有限合夥企業的設立和運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企業法
法律
2007年6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行政法規
2007年6月1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做好合夥企業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個字[2007]108號)
部門規章
2007年5月29日
天津市關於私募投資基金、私募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進行工商登記的意見
地方政策
2007年11月
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登記備案管理試行辦法
地方政策
2008年11月5日
關於有限合夥企業的稅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法律
2008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行政法規
2008年11月5日
天津市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地稅所〔2007〕17號)
地方政策
2007年10年26日
天津市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津地稅所〔2008〕1號)
地方政策
2008年1月3日
天津市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津地稅所〔2008〕14號)
地方政策
2008年3月28日

六、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設立要求、設立步驟及實施要點

有限合夥制的私募投資基金可以委託一家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管理;因此,在設立基金的同時也需要設立一家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僅就在天津地區設立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和公司制基金管理公司的方案,進行梳理、分析
1、設立要求(祥見下表)
表1: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

事項
相關規定
提示
關於設立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
名稱
XX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標明企業性質
經營范圍
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投資,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投資及相關咨詢服務
總募集金額
最底1000萬元
出資方式
貨幣形式
必須以貨幣形式出資
合夥人
合夥人人數在2個人以上,50人以下
最少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限制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對於外國投資者尚未放開
其他要求
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和發行基金
審批限制
合夥企業經營范圍屬於前置審批的,需經批准
關於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備案(天津)的特別規定:
總募集金額
不少於1億元,首次認繳額不少2000萬
主要投資者要求
連續兩年保持盈利,未受過有關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的重大處罰
單個投資者要求
單個投資者投資不低於100萬人民幣
投資方向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管理要求
有符合規定的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
備案機關
天津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與備案管理辦公室
負責總額不超過50億元基金備案

表2:基金管理公司

事項
相關規定
提示
關於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要求:
名稱
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經營范圍
受託管理股權投資基金,從事投融資管理及相關咨詢服務
注冊資本
不低於100萬元
出資方式
貨幣形式
必須以貨幣形式出資
股東人數
不超過50人
關於基金管理公司備案(天津)的特別規定
注冊資本
實收資本不少於100萬元
主要投資人要求
連續兩年保持盈利,未受過有關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的重大處罰
管理人要求
有3名具備2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有1名高級管理人員具備5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經營管理經驗
關於外資參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特別說明:
目前,外資參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尚存在審批方面限制,外資僅能參與設立一般性的投資咨詢類公司,不能以「基金管理公司」的方式命名。但是,外商參與設立的投資咨詢公司允許以提供咨詢及顧問服務的方式,成為基金的實際管理人。

2、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設立步驟及實施要點

步驟
內容要點
提示
時間
第一步 簽訂《合夥協議》
《合夥協議》的主要內容:合夥人的出資額,繳付期限,合夥事務的執行,利潤分配與虧損的承擔方式,入伙與退夥,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等,詳見《合夥企業法》的要求
有限合夥企業事務由普通合夥人執行,普通合夥人為法人的,應當委派代表
第二步 合夥人繳付出資
繳付出資完成的,全體合夥人簽署對各合夥人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可以分期繳付
第三步 辦理工商登記
提交主要材料有:《設立申請書》、《全體合夥人身份證明》、《合夥協議》、《全體合夥人認繳和實繳出資的確認書》等,詳見《登記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
由全體合夥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託代理人向工商管理局提出申請
第四步 領取《營業執照》
領取《合夥企業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合夥企業的成立日期
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作出是否登記決定

3、中外合資投資顧問公司的設立步驟及實施要點

步驟
內容要點
提示
時間
第一步 簽訂合資合同、合資公司章程
中外合資企業的核心法律文件
第二步 申請名稱預核准等籌備事項
在工商部分辦理名稱預核准,取得《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
第三步 商務部門審批
領取批復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符合外商投資產業名錄的要求
自收到材料起二十個工作日
第四步 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申報材料,領取《准予設立登記申請書》;並在通知書確定的日期領取營業執照
如經營范圍涉及到前置審批的,應當辦理審批
材料齊全的,在五個工作日內核發營業執照
此外,在天津設立私募投資基金,天津開發區會對基金發起人的資質及基金運作經驗等進行一定的核實,但不是法律所要求的必備程序。

小結:在天津設立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從事股權投資的,無需進行前置審批,對於普通合夥人也無特別要求,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序較為簡便。

七、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稅務承擔

有限合夥制企業的生產經營和其他所得,由合夥人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委託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管理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國家稅收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等。關於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稅務問題,需要聽取稅務會計師的意見;在此,提示以下兩點:
1、有限合夥企業中不參與執行業務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其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的比例稅率,在有限合夥企業注冊地稅務局繳納個人所得稅。
2、有限合夥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分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法人合夥人可在合夥企業注冊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可以到法人合夥人投資者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法人合夥人的納稅方式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
八、在天津設立私募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有關財政政策的爭取
天津開發區對於私募投資基金的財政支持政策,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需要根據基金的規模,基金所投資項目是否在當地,以及基金對於地方稅收的貢獻等多方面考慮,再由基金公司與當地政府協商確定。綜合各地情況而言,地方政府對於私募投資基金的財政扶持,一般通過以下幾種方式:
1、對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分得的投資收益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就其地方留存的部分,可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返還。
2、對於投資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在注冊地租賃房屋用於辦公的,可給予一定的房屋租金補貼。
3、對於投資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注冊地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就其地方留存的部分,可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返還。
4、對於基金管理公司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就其地方留存的部分, 可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返還。

Ⅳ 申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注冊應提交文件、證件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中方投資者(合夥企業合夥人)名錄》、《外方投資者(合夥企業合夥人)名錄》、《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
2、全體合夥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外國合夥人應提交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和境外住所證明;港澳台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以及境外住所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香港地區的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轉遞,內地公安部門頒發的台胞證也可作為台灣地區自然人投資者的身份證明且無需公證);外國合夥人所在國與我國尚未建立外交關系或已終止外交關系的,其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身份證明以及境外住所證明應經所在國公證機構公證後交由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前述公證、認證文件還需經我國駐該第三國的使(領)館認證,但外國合夥人在中國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國內住所證明,無需公證認證);
3、《指定(委託)書》;
4、合夥協議;
5、全體合夥人對各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還應提交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
6、《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7、《企業秘書(聯系人)登記表》;
8、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
9、與外國合夥人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
10、《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及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復印件;
11、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還應提交合夥人的職業資格證明;
12、外國合夥人用其從中國境內依法獲得的人民幣出資的,應當提交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境內人民幣利潤或者其他人民幣合法收益再投資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等相關證明文件。
13、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
外資合夥企業特別提請注意: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經營范圍涉及《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產業投資參考目錄》中限制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從事的產業及需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登記機關將履行實質審查程序,於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在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做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Ⅳ 境外自然人獨資的境內企業,該境外自然人需要出資時,能否直接在境內個人賬戶以人民幣打入公司賬戶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設立外資企業可能存在問題,外國投資者利用人民幣出資是有嚴格限制的。

第五條 境外投資者辦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可以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銀發〔2010〕249號文印發)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申請開立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其中,與投資項目有關的人民幣前期費用資金和通過利潤分配、清算、減資、股權轉讓、先行回收投資等獲得的用於境內再投資人民幣資金應當按照專戶專用原則,分別開立人民幣前期費用專用存款賬戶和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賬戶存放,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第六條 銀行應當在審核境外投資者提交的支付命令函、資金用途說明、資金使用承諾書等材料後,為其辦理前期費用向境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支付。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後,剩餘前期費用應當轉入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開立的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或原路退回。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含新設和並購)在領取營業執照後10個工作日內,應當向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以下材料,申請辦理企業信息登記。

(一)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印件;

(二)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無需提交前述第(一)項材料。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企業信息登記手續。

已登記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名稱、經營期限、出資方式、合作夥伴及合資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變更,或發生增資、減資、股權轉讓或置換、合並或分立等重大變更的,應當在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或備案後15個工作日內將上述變更情況報送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向銀行提交營業執照等材料,申請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其中,境外投資者匯入的人民幣注冊資本或繳付人民幣出資應當按照專戶專用原則,開立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存放,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被並購境內企業的中方股東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申請開立人民幣並購專用存款賬戶,專門用於存放境外投資者匯入的人民幣並購資金,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股東支付股權轉讓對價款的,中方股東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申請開立人民幣股權轉讓專用存款賬戶,專門用於存放境外投資者匯入的人民幣股權轉讓對價款,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第九條 境外投資者在辦理境外人民幣投資資金匯入業務時,應當向銀行提交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或備案文件等有關材料。銀行應當進行認真審核,可以登入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查詢有關信息。

對於房地產業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資本金匯入業務時,銀行還需登陸商務部網站,驗證該企業是否通過商務部備案。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境外投資者繳付的注冊資本、出資和股權收購人民幣資金的實收情況進行驗資詢證。會計師事務所在向賬戶開戶銀行進行詢證後,可以出具驗資報告。

開戶銀行應當積極配合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在收到銀行詢證函之後,認真核對有關數據資料,明確簽署意見,加蓋對外具有法定證明效力的業務專用章,並在收到詢證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回函。

第十一條 銀行應當依據相關外商直接投資業務管理規定,監督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使用人民幣資本金,審查通過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辦理的資金支付業務。銀行不得為未完成驗資手續的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辦理人民幣資金對外支付業務。

第十二條 境外投資者將其所得的人民幣利潤匯出境內的,銀行在審核外商投資企業有關利潤處置決議及納稅證明等有關材料後可直接辦理。

第十三條 境外投資者將因減資、轉股、清算、先行回收投資等所得人民幣資金匯出境內的,銀行應當在審核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或備案文件和納稅證明後為其辦理人民幣資金匯出手續。

第十四條 境外投資者將因人民幣利潤分配、先行回收投資、清算、減資、股權轉讓等所得人民幣資金用於境內再投資或增加註冊資本的,境外投資者可以將人民幣資金存入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賬戶,按照本辦法辦理有關結算業務。銀行應當在審核國家有關部門的核准或備案文件和納稅證明後辦理人民幣資金對外支付。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外商股權投資企業和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在境內依法以人民幣開展投資業務的,其所投資企業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申請開立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專門用於存放人民幣注冊資本或出資資金並辦理相關資金結算業務,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第十六條 境外投資者同時使用人民幣資金和外匯資金出資的,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辦理人民幣資金結算手續,按照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外匯資金結算手續。人民幣與外幣的折算匯率為注冊驗資日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向其境外股東、集團內關聯企業和境外金融機構的人民幣借款和外匯借款應當合並計算總規模。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憑人民幣貸款合同,申請開立人民幣一般存款賬戶,專門用於存放從境外借入的人民幣資金。

第十九條 銀行應當對外商投資企業人民幣注冊資本金和人民幣借款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使用人民幣資金。在辦理結算業務過程中,銀行應當根據有關審慎監管規定,要求企業提供支付命令函、資金用途證明等材料,並進行認真審核。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用人民幣償還境外人民幣借款本息的,可以憑貸款合同和支付命令函、納稅證明等材料直接到銀行辦理。

第二十一條 銀行應當認真履行信息報送義務,及時、准確、完整地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依據本辦法開立的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人民幣並購專用存款賬戶、人民幣股權轉讓專用存款賬戶和人民幣一般存款賬戶的開立信息,以及通過上述賬戶辦理的跨境和境內人民幣資金收入和支付信息。

第二十二條 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發〔2005〕16號文印發)和《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為境外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股東等存款人辦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業務。

第二十三條 在辦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銀行和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申報。

第二十四條 銀行在辦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義務,預防利用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進行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銀行應當收集境外投資者所在地的反洗錢和反恐融資信息,了解實際控制投資的自然人和投資真實受益人,評估投資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並採取適當的風險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部門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和管理機制,加大事後檢查力度,有效監管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活動。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對銀行、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活動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以及資金使用的延伸檢查,督促銀行切實履行交易真實性審核、信息報送、反洗錢等職責。

第二十七條 銀行、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或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或禁止銀行、外商投資企業繼續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

第二十八條 銀行在辦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違反有關審慎監管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違反有關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和反洗錢、反恐融資等管理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法進行處理。

關於境外自然人投資境內的有關問題我們就介紹到這里,以上回答供您參考,希望可以幫到您,歡迎您為我們點贊及關注我們,謝謝。

Ⅵ 長春市辦理外商投資合夥企業變更登記需要什麼材料

一、在長春市辦理「外商投資合夥企業變更登記」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出資時間出資方式變更需提供:《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申請書》(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需填寫基本信息、變更欄目及附表2。)
2.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出資時間出資方式變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需加蓋合夥企業公章,並由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委派代表簽署;需核對是否為受託人本人。)
3.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出資時間出資方式變更需提供:變更決定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由全體合夥人簽署或者合夥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並加蓋合夥企業公章。)
4.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出資時間出資方式變更需提供:合夥協議修正案或修改後的合夥協議(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全體合夥人簽署並加蓋企業公章。)
5.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出資時間出資方式變更需提供: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境內人民幣利潤或者其他人民幣合法收益再投資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等相關證明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如外國合夥人用其從中國境內依法獲得的人民幣出資的,應當提交此項。)
6.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出資時間出資方式變更需提供:相關批准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1、真實、有效 2、應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選擇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內需審批;涉及前置審批目錄內內容需審批。)
7.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出資時間出資方式變更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1、真實、有效2、執照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
8.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認繳出資額變更需提供:《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申請書》(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需填寫基本信息、變更欄目及附表2。)
9.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認繳出資額變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表格需加蓋企業公章,並由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委派代表簽署;需核對是否為受託人本人。)
10.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認繳出資額變更需提供:變更決定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由全體合夥人簽署或者合夥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並加蓋合夥企業公章。)
11.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認繳出資額變更需提供:全體合夥人對各合夥人認繳出資的確認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1、真實、有效 2、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作價的,提交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經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提交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外國普通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此外,如外國合夥人用其從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企業取得人民幣利潤或者企業轉股、清算、減資、先行回收投資所得等合法取得的人民幣出資的,還應當提交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境內人民幣利潤或者其他人民幣合法收益再投資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等相關證明文件及稅務憑證或者證明。)
12.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認繳出資額變更需提供: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協議修正案或修改後的合夥協議(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13.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認繳出資額變更需提供: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境內人民幣利潤或者其他人民幣合法收益再投資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等相關證明文件及稅務憑證或者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如外國合夥人用其從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企業取得人民幣利潤或者企業轉股、清算、減資、先行回收投資所得等合法取得的人民幣出資的,應當提交此項。)
14.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認繳出資額變更需提供:相關批准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1、真實、有效 2、應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選擇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內需審批;涉及前置審批目錄內內容需審批。)
15.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認繳出資額變更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1、真實、有效2、執照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
16.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入伙變更需提供:《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申請書》(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需填寫基本信息、變更欄目及附表2。)
17.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入伙變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表格需加蓋企業公章,並由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委派代表簽署;需核對是否為受託人本人。)
18.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入伙變更需提供:變更決定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1、真實、有效
2、此文件應由全體合夥人簽署或者合夥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
19.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入伙變更需提供:全體合夥人對新合夥人認繳或實繳出資的確認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作價的,提交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經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提交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如新入伙的外國合夥人為普通合夥人,還應提交資信證明,即由與該外國合夥人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書。如受讓原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部分或全部財產份額,還應提交財產轉讓協議。)
20.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入伙變更需提供: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協議修正案或修改後的合夥協議(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全體合夥人簽署並加蓋企業公章。)
21.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入伙變更需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22.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入伙變更需提供:相關批准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1、真實、有效 2、應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選擇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內需審批;涉及前置審批目錄內內容需審批 。)
23.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入伙變更需提供:新合夥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和住所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中方新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並提交原件供核對;中方新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由本單位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作為主體資格證明;外國新合夥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和境外住所證明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後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後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新合夥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外國新合夥人在國內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國內住所證明,無需公證認證。)
24.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入伙變更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1、真實、有效2、執照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
25.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實繳出資數額變更需提供:《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申請書》(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需填寫基本信息、變更欄目及附表2。)
26.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實繳出資數額變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表格需加蓋企業公章,並由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委派代表簽署;需核對是否為受託人本人。)
27.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實繳出資數額變更需提供:其他有關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1、真實、有效 2、應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選擇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內需審批;涉及前置審批目錄內內容需審批 。)
28.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實繳出資數額變更需提供:全體合夥人對各合夥人認繳出資的確認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0 份;復印件0 份;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作價的,提交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經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提交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外國普通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外國人就業許可證;變更實繳出資數額決定書的簽名應當經過中國法定公證機構的公證。)
29.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實繳出資數額變更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1、真實、有效2、執照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
30.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退夥變更需提供:《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申請書》(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按照範本填寫,符合法律要求。)
31.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退夥變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按照範本填寫,符合法律要求。)
32.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退夥變更需提供:其他有關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1、真實、有效 2、應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選擇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內需審批;涉及前置審批目錄內內容需審批。)
33.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退夥變更需提供:全體合夥人對各合夥人認繳或實繳出資的確認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34.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退夥變更需提供: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夥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35.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退夥變更需提供: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協議修正案或修改後的合夥協議(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36.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退夥變更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1、真實、有效2、執照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
37.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姓名或名稱變更需提供:《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申請書》(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按照範本填寫,符合法律要求。)
38.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姓名或名稱變更需提供:《外商投資企業(企業集團)名稱變更核准通知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1、真實、有效 2、應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選擇性提交,外方合夥人的企業姓名(名稱)變更證明文件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後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合夥人的名稱變更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變更合夥人姓名或者名稱等登記事項的,有關申請文書的簽名應當經過中國法定公證機構的公證。)
39.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姓名或名稱變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由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簽署並加蓋企業公章,需核對是否為受託人本人。)
40.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姓名或名稱變更需提供:其他有關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1、真實、有效 2、應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選擇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內需審批;涉及前置審批目錄內內容需審批。)
41.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姓名或名稱變更需提供: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夥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由全體合夥人簽署或者合夥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並加蓋合夥企業公章。)
42.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姓名或名稱變更需提供: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協議修正案或修改後的合夥協議(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全體合夥人簽署並加蓋企業公章。)
43.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姓名或名稱變更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1、真實、有效2、執照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
44.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住所變更需提供:《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申請書》(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按照範本填寫,符合法律要求。)
45.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住所變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表格需加蓋企業公章,並由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委派代表簽署;需核對是否為受託人本人。)
46.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住所變更需提供:合夥人住所變更的證明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1、真實、有效 2、外方合夥人的境外住所變更證明文件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後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合夥人的住所變更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47.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住所變更需提供:其他有關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1、真實、有效 2、應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選擇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內需審批;涉及前置審批目錄內內容需審批。)
48.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住所變更需提供: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夥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由全體合夥人簽署或者合夥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並加蓋合夥企業公章。)
49.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住所變更需提供: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協議修正案或修改後的合夥協議(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50.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人住所變更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1、真實、有效2、執照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
51.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經營范圍變更需提供:《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申請書》(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按照範本填寫,符合法律要求。)
52.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經營范圍變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按照範本填寫,符合法律要求。)
53.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經營范圍變更需提供:其他有關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1、真實、有效 2、應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選擇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內需審批;涉及前置審批目錄內內容需審批。)
54.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經營范圍變更需提供: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夥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55.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經營范圍變更需提供:全體合夥人簽署的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由全體合夥人簽署,該說明應當列明其經營范圍,並說明其中每個項目屬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項目名稱及類別。如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需要在登記前經批準的,說明批准情況。如涉及前置許可審批的,還應提交有關前置許可的批准文件或許可證書復印件。)
56.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經營范圍變更需提供: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協議修正案或修改後的合夥協議(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57.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經營范圍變更需提供:營業執照正、副本(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58.外商投資合夥企業類型變更需提供:《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申請書》(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按照範本填寫,符合法律要求。)
59.外商投資合夥企業類型變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按照範本填寫,符合法律要求。)
60.外商投資合夥企業類型變更需提供:其他有關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1、真實、有效 2、應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選擇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內需審批;涉及前置審批目錄內內容需審批。)
61.外商投資合夥企業類型變更需提供: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夥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62.外商投資合夥企業類型變更需提供: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協議修正案或修改後的合夥協議(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63.外商投資合夥企業類型變更需提供:營業執照正、副本(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64.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名稱變更需提供:《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申請書》(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按照範本填寫,符合法律要求。)
65.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名稱變更需提供:《外商投資企業(企業集團)名稱變更核准通知書》(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66.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名稱變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按照範本填寫,符合法律要求。)
67.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名稱變更需提供:其他有關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1、真實、有效 2、應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選擇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內需審批;涉及前置審批目錄內內容需審批。)
68.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名稱變更需提供: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夥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69.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名稱變更需提供: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協議修正案或修改後的合夥協議(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70.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名稱變更需提供:營業執照正、副本(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71.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委派代表變更需提供:《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申請書》(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按照範本填寫,符合法律要求。)
72.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委派代表變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按照範本填寫,符合法律要求。《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提交原件,需粘貼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73.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委派代表變更需提供:變更認繳出資數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承擔責任方式、合夥企業類型、執行事務合夥人等登記事項的,有關申請文書的簽名應當經過中國法定公證機構的公證(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74.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委派代表變更需提供: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夥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75.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委派代表變更需提供: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協議修正案或修改後的合夥協議(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按照範本填寫,符合法律要求。)
76.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委派代表變更需提供:相關批准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涉及前置審批目錄內內容需提交相關批准文件;可參考2017年5月前置審批目錄及2016年10月《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 。)
77.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委派代表變更需提供:新任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委派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變更執行事務合夥人等登記事項的,有關申請文書的簽名應當經過中國法定公證機構的公證。如僅變更委派代表,不變更執行事物合夥人的,無須提交修改後的合夥協議;新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是外國企業、中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託書和身份證明。合夥企業變更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委派代表無需修改合夥協議的,不用提交由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協議修正案或修改後的合夥協議及依據設立登記時合夥協議的約定作出的修改合夥協議的決定書。)
78.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委派代表變更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1、真實、有效2、執照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
79.外商投資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變更需提供:《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申請書》(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按照範本填寫,符合法律要求。)
80.外商投資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變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按照範本填寫,符合法律要求。)
81.外商投資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變更需提供:安全局選址批復(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
82.外商投資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變更需提供:變更後的主要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1、真實、有效 2、住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及租賃協議; ◆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沒有房地產管理部門證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可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無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提交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使用軍隊房產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83.外商投資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變更需提供:吉林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按照範本填寫,符合法律要求。)
84.外商投資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變更需提供:其他有關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1、真實、有效 2、應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選擇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資建設項目涉外場址審批及《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內需審批;涉及前置審批目錄內內容需審批。)
85.外商投資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變更需提供: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夥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86.外商投資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變更需提供: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協議修正案或修改後的合夥協議

Ⅶ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外商合夥人外幣出資如何進入境內需要哪些部門審批適用哪些現行規定謝謝

1、工商審批後到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和開戶,資金就可以進來了。法規有《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

2、由合夥人繳納所得稅,稅率參考個人所得稅法。

Ⅷ 在長春如何辦理」外商投資合夥企業設立登記

一、在長春市辦理「外商投資合夥企業設立登記」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一般情況需提供:《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申請書》(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填寫基本信息、設立、其他信息欄目及附表1
5,需由擬任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委派代表簽署。)
2.一般情況需提供:《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申請書》(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填寫基本信息、設立、其他信息欄目及附表1
5,需由擬任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委派代表簽署。)
3.一般情況需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4.一般情況需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5.一般情況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表格需加蓋企業公章,並由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委派代表簽署;需核對是否為受託人本人。)
6.一般情況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表格需加蓋企業公章,並由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委派代表簽署;需核對是否為受託人本人。)
7.一般情況需提供:安全局選址批復(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8.一般情況需提供:安全局選址批復(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9.一般情況需提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需要提交合夥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提交相應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僅適用於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的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情形。)
10.一般情況需提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需要提交合夥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提交相應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僅適用於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的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情形。)
11.一般情況需提供:吉林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需由全體合夥人簽署。)
12.一般情況需提供:吉林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需由全體合夥人簽署。)
13.一般情況需提供:其他有關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涉及前置審批目錄內內容需提交相關批准文件。)
14.一般情況需提供:其他有關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涉及前置審批目錄內內容需提交相關批准文件。)
15.一般情況需提供:全體合夥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和住所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其中中方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中方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由本單位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作為主體資格證明;外國合夥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件和境外住所證明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後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後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合夥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和境外住所證明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外國合夥人在國內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國內住所證明,無需公證認證。)
16.一般情況需提供:全體合夥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和住所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其中中方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中方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由本單位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作為主體資格證明;外國合夥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件和境外住所證明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後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後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合夥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和境外住所證明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外國合夥人在國內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國內住所證明,無需公證認證。)
17.一般情況需提供:全體合夥人對各合夥人認繳或實繳出資的確認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作價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中國境內的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外國普通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18.一般情況需提供:全體合夥人對各合夥人認繳或實繳出資的確認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作價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中國境內的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外國普通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19.一般情況需提供:全體合夥人簽署的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全體合夥人簽署的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應當列明其經營范圍,並說明其中每個項目屬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項目名稱及類別。)
20.一般情況需提供:全體合夥人簽署的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全體合夥人簽署的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應當列明其經營范圍,並說明其中每個項目屬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項目名稱及類別。)
21.一般情況需提供: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協議(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執行事務合夥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託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22.一般情況需提供: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協議(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執行事務合夥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託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23.一般情況需提供: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委託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委託書(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適用於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情形。執行事務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託書和身份證明。)
24.一般情況需提供: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委託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委託書(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適用於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情形。執行事務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託書和身份證明。)
25.一般情況需提供: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外國合夥人以在中國境內依法獲得的人民幣出資的,應當提交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境內人民幣利潤或者其他人民幣合法收益再投資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等相關證明文件。)
26.一般情況需提供: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外國合夥人以在中國境內依法獲得的人民幣出資的,應當提交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境內人民幣利潤或者其他人民幣合法收益再投資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等相關證明文件。)
27.一般情況需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僅限於股東變更為新的外方股東時提交。)
28.一般情況需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僅限於股東變更為新的外方股東時提交。)
29.一般情況需提供: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及租賃協議;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沒有房地產管理部門證明的,提交購房合同復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可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無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提交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使用軍隊房產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30.一般情況需提供: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及租賃協議;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沒有房地產管理部門證明的,提交購房合同復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可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無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提交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使用軍隊房產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31.一般情況需提供:資信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即資本信用證明書,僅適用於外國合夥人為普通合夥人的情形,由與該外國合夥人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
32.一般情況需提供:資信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即資本信用證明書,僅適用於外國合夥人為普通合夥人的情形,由與該外國合夥人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3個工作日

Ⅸ 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外匯怎麼流入

您好,需要您去外匯管理局申報,並且備案審查,才可以進行外匯資金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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