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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集資詐騙

發布時間:2021-07-01 05:47:31

㈠ 合法創業融資和集資詐騙,擅自發行股票的區別在哪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後罪只是籌集資金用於公司設立或擴大再生產,對所籌資金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第二,犯罪客體不同,後罪侵犯的是國家對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的管理制度
第三,行為方式不同,後罪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證券法律、法規,未經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准而發行股票、債券,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弄虛作假現象
第四,數額、情節、後果要求不同,本罪僅要求「數額較大」,後罪要求「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

㈡ 我有幾個朋友股票詐騙,金額39萬這樣要怎麼定罪

主要看詐騙的手段,如果使用信用證詐騙,就觸犯了信用證詐騙罪,如果和證券公司有利害關系,那就就觸犯金融詐騙罪和觸犯<證券交易法>,因為證券公司屬於三大金融機構之一,(銀行,證券,保險)這兩項特殊的詐騙罪,都比普通詐騙罪(即刑法266條的普通詐騙罪)量刑要高一點,60萬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普通詐騙罪法定最低刑應該在十年以上,最高刑是無期徒刑(普通詐騙罪無死刑),也就是根據情節和認罪態度以及案例在十年至無期徒刑之間量刑,如果是特殊的金融詐騙,最高刑罰至死刑。可以判處死刑的有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你說的股票詐騙我不知道具體的案情,所以無法給你准確的量刑標准。
下面是詐騙罪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運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l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本法第1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原《刑法》第151條或者第l52條的具體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

㈢ 集資炒股算不算非法集資

是不是非法集資在於集資是否經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如果經過批准則不屬於非法集資,否則即為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非法集資特點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㈣ 將非法集資的錢用於炒股是什麼行為

你都說了非法集資的錢啦,用於干什麼也是違法行為啊。

㈤ 一個人,非法集資了3000萬炒股,都賠了,請問判刑的時候怎麼判

賠了很正常,市場有風險.
關鍵看能不能還給集資人.
最輕的刑罰 3年以上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

㈥ 單位發行的股票是不是非法集資兩者的區別在哪裡

你寫的不是很明白,以下是非法集資的定義。你自己對照一下
目前關於非法集資還沒有唯一的准法定概念,而且刑法也沒有規定非法集資罪的罪名,根據刑法規定,與非法集資有關的罪名有: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
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9]41號)規定: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其特點是: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非法集資主要有哪幾種?
根據《關於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銀發(1999)289號)的相關規定,「非法集資」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2)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6)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7)利用果園或庄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

㈦ 一個打著股票名字去做非法集資請問是否犯罪

如果對來方是不具有發自行股票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也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是具體能否構成犯罪,仍需要根據其行為具體涉嫌的金額、造成的影響等情況進行判斷。如果您有相關的證據材料或者線索,證明對方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其他犯罪,您可以及時持相關的證據或者線索到公安機關報案。法律條規(供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㈧ 股票詐騙一萬要判多久

你好,一般這方面是按照資金的大小規模來判斷的,一萬元應該不算是大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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