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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保底合同

發布時間:2021-07-06 07:31:28

A. 和基外匯說每月保底盈利10%是真的嗎

正常的投資者都不會相信外匯有保本的!現在銀行都不讓保本了,你覺得可能么?就算簽合同 都沒有任何法律效益!

B. 投資協議中的保底條款有效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通知第四部門關於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問題的回答為:四、關於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問題。(一)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通常是指聯營一方雖向聯營體投資,並參與共同經營,分享聯營的盈利,但不承擔聯營的虧損責任,在聯營體虧損時,仍要收回其出資和收取固定利潤的條款。保底條款違背了聯營活動中應當遵循的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原則,損害了其他聯營方和聯營體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確認無效。聯營企業發生虧損的,聯營一方依保底條款收取的固定利潤,應當如數退出,用於補償聯營的虧損,如無虧損,或補償後仍有剩餘的,剩餘部分可作為聯營的盈餘,由雙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聯營各方的投資比例重新分配。(二)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三)金融信託投資機構作為聯營一方依法向聯營體投資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分享固定利潤,但亦應承擔聯營的虧損責任。本案中,饒某為自然人,而不是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為此,不受上述規定對於饒某不具有約束力。而在其他的法律中沒有對自然人關於盈虧分配中保底條款為無效條款的法律禁止性規定。為此,在《合辦駕校協議》中存在的保底條款,對於股東內部具有約束力。

C. 以勞務費接收外匯,銀行說要提供合同,以後每個月都要提供嗎

以勞務費接收外匯,銀行說要提供合同,
以後不用每個月都要提供
在你合同有效期內提供一次就可以了。

D. 外匯付款一定要合同嗎

一般貿易進口,企業如果是預付款的話,需要提供合同、國外發票、國外發貨保證書等單據向銀行/外匯局申請購匯付匯。貨到中國清關後,向銀行/外匯局提供報關單。如果是貨到付款,只需要提供報關單即可。

E. 外匯遠期合同與外匯期貨合同的區別

並無太大的區別,外匯期貨就是從遠期外匯發展而來的。細小的區別在於,外匯遠期合回同是雙方答協定的,其數額、期限、費用等都是雙方商定,因此,就算同種類的貨幣,比如美圓兌歐元,也會有不同的外匯遠期合同。而外匯期貨合同,是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其數額、期限、費用等都是固定的。

F. 合同保底條款如何認定

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對於合同中的保底條款總體上傾向於認定其無效,具體由以下幾種做法: 對於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因為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其無效,因此只要確實合同屬於聯營合同,法院則判決其無效,即使該司法解釋是1990年的,也許不合時宜,但是法院只管適用。 對於委託理財合同中的保底條款,法院會依據證券法的規定,認定證券公司與客戶委託理財合同中的保底條款無效,對於非證券公司與委託人之間的委託理財合同中的保底條款,一般也認定為無效。 對於建築工程參建聯建合同中的保底條款,法院傾向於將參建聯建合同認定為聯營合同,從而認定其無效。 但是,對於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和中的保底條款,法院傾向於認定為有效。

G. 各類合同中的保底條款是否有效的。

這不是保底條款,這就是一個約定,這個約定如果不違法,就應該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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