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請教各位懂對外貿易的前輩,我公司從德國進口貨物進口報關單打的是雙抬頭,現在需要對外付匯,如何處理
付匯的付匯聯 有時效性一般是90天。超過就是放棄這個付匯的機會
另外雙抬頭的一方可以付外匯這個的確是有的。 我接觸過是代理公司和收貨單位是同一地區的 就是大家都是上海 或者都是 寧波,。 這樣的情況去外匯管理局寫個情況說明就好了
條款我不知道反正你可以問問銀行和 外匯管理局。我們幫客戶代理 的話有些客戶想自己來支付外匯(出於貨款安全形度)我們都能答應只要他跟我是屬於同城的企業就好了
⑵ 關於進口貨物,付外匯等問題
一、進口付匯核銷監管部門的職責
(一)整理銀行報送的進口付匯核銷單,錄入有關數據。一般要求隔日錄入完畢並按付匯日期將核銷單歸檔。對有問題的核銷單及時與銀行聯系改正。待國際收支統計申報2.0版軟體穩定運行之後,進口付匯核銷單數據直接從該軟體系統中提取,取消手工錄入工作。
(二)審查進口單位的進口到貨報審和未到貨報審,並在三個工作日內將報審表錄入計算機。審查三項內容:
1、進口單位在報審表上填寫的內容與所附單據的內容是否一致無誤;
2、審核付匯單證與報關單內容是否一致;
3、手工操作時審核進口單位提供的報關單表面是否與海關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偽標簽、海關編號,是否有清晰的海關驗訖章等;使用報關單核查系統後用計算機核查報關單的真偽。
經審核無誤,即在報審表和報關單上加蓋報審章,將報關單和報審表(第一聯)歸檔存放,將報審表(第二聯)的內容錄入計算機;如第一項有問題,則請進口單位更正報審表的內容後再報審;如第二項、第三項有問題,以及報關單屬於按規定應辦理二次核對的范圍之內,則留存有關報關單進行二次核對,經鑒別結果為真實者即將報關單退還進口單位留存,經證實存在問題的即按有關規定移交外匯檢查部門處理。
(三)進口付匯備案表審核及簽發
進口付匯備案表是針對一些核銷方式較特殊、銀行資金風險較大及逃套匯發生頻率較高的進口付匯,如遠期信用證、異地付匯、轉口貿易、預付款等所採用的一種事前登記、初審辦法。辦理備案表表明外匯局已對上述付匯進行了重點跟蹤、登記,並按期要求進口單位憑有關憑證向外匯局辦理核銷報審。
二、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流程
(一) 進口付匯到貨的數據報審
1、概念
進口付匯到貨報審是進口單位根據《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的要求,按月將「貿易付匯到貨核銷表」及所附單證報送外匯局審查的業務過程和手續。
2、業務審核單據
根據《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規定,進口單位「應當在有關貨物進口報關後一個月內向外匯局辦理核銷報審手續」。
進口單位在辦理到貨報審手續時,須對應提供下列單據:
(1)進口付匯核銷單(如核銷單上的結算方式為「貨到付款」,則報關單號欄不得為空);
(2)進口付匯備案表(如核銷單付匯原因為「正常付匯」,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3)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如核銷單上的結算方式為「貨到付匯」,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4)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份,均為列印件並加蓋公司章);
(5)結匯水單及收帳通知單(如核銷單付匯原因不為「境外工程使用物資」及「轉口貿易」,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6)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文件。
上述單據的內容必須真實、完整、清晰、准確。
3、辦理進口付匯報審業務手續:
(1)進口單位須備齊上述單據,一並交外匯局進口核銷業務人員初審。
(2)初審人員對於未通過審核的單據,應在向企業報審人員明確不能報審的原因後退還進口單位。
(3)初審結束後,經辦人員簽字並轉交其他業務人員復核;
(4)復核人員對於未通過審核的單據,應在向企業報審人員明確不能報審的原因後退還進口單位。
(5)復核無誤,則復核員簽字並將企業報審的全部單據及IC卡留存並留下企業名稱、聯系電話、聯系人。
(6)外匯局將留存的報關單及企業IC卡通過報關單檢查系統檢驗報關單的真偽。如無誤,則將IC卡退進口單位,並在到貨報審表和報關單上加蓋「已報審」章;如報關單通不過檢查,則將有關材料及情況轉檢查部門。
(二)進口付匯備案手續
進口付匯備案是外匯管理局依據有關法規要求企業在辦理規定監督范圍內付匯或開立信用證前向外匯局核銷部門登記,外匯局憑以跟蹤核銷的事前備案業務。
1、企業在辦理下列付匯或開立信用證業務時,須辦理備案手續:
(1) 開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遠期信用證;
(2) 信用證開立日期距最遲裝運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
(3) 辦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兌交單的承兌業務;
(4) 提單簽發日期距付匯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的付匯交單業務;
(5) 付匯日期距預計到貨日期超過90天的預付貨款;
(6) 超過合同總額的15%且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
(7) 報關單簽發日期距付匯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的貨到匯款業務;
(8) 境外工程使用物資采購的付款、開證業務;
(9) 轉口貿易的付款、開證業務;
(10)不在名錄內企業付匯、開證業務;
(11)「受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單位名單」內企業的付匯、開證業務;
(12)經外匯局了解認為確系特殊情況,有必要重點跟蹤付匯業務。
企業在辦理上述備案業務前,須對應報審已簽發的預計到貨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備案表的到貨情況;否則,不予辦理。
2、進口單位在辦理備案業務時,須對應提供下列單證:
(1) 進口付匯備案申請函(申請函內容應包含申請備案原因及備案內容);
(2) 進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條款復印件;
(3) 開證申請書(如備案原因為「遠期信用證」,則該開證申請書上應有銀行加蓋的業務章);
(4) 進口付匯通知單及復印件(如結算方式不為「托收」,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5) 電匯申請書(如結算方式不為「匯款」,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6) 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復印件及IC卡(如備案原因不為貨到匯款、信用證展期,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及IC卡);
(7) 結匯水單/收帳通知單或轉口所得的信用證(如備案原因不為「境外工程使用物資」、「轉口貿易」,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8) 預付款保函(如備案原因不為「90天以上到貨」、超過15%且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9) 進口付匯備案表;
(10)特殊備案情況下,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文件。
上述單據的內容必須真實、完整、清晰、准確。
3、企業在辦理進口付匯備案業務時應根據不同的備案情況對應提供上述單據,並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備案手續:
(1) 企業應提前三個工作日將有關單據交外匯局核銷業務人員初審;
(2) 初審無誤,審核人員將單據報送主管領導審批;
(3) 業務人員應於企業備案當日(或次日,「受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單位名單」內企業除外)將通過初審的單據報送主管領導審批;主管領導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單位名單」內企業除外)將審批結果退審核人員;對於審批未通過的備案,審核人員須及時向企業講明原因。
(4) 審批通過後,由審核人員通知企業(或由企業主動查詢)備案結果,並將加蓋「進口付匯核銷專用章」的備案表及所附單證退還企業;同時,將備案表第四聯及有關單證復印件一並留存、輸機;
三、服務監督機制
企業在辦理付匯報審、備案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來人直接向核銷業務人員咨詢;
核銷業務人員在對外辦理業務或接待來人咨詢時,應掛牌服務;
如企業在辦理日常業務中發現核銷業務人員未按有關法規辦理業務並對企業造成損害的,可直接向其主管上級領導反映、投訴。
⑶ 外匯預付款與進口報關單
行內6年回復僅供參考
付外匯這塊你主要對接的事銀行,報關單這塊主內要是外匯管理局查 逐個容分析
付外匯給供應商你看銀行要報關單不,如果不要正常好像付款就可以了。
現在進無紙化電子口岸都有報關單留檔,外匯管理局一般年底可能會查所以只要年底准備齊全問題都不大的。
建議你在問問當地其他貿易公司如何處理
⑷ 有誰知道進口報關單已經超過90天了,去外匯管理局需要提供什麼資料申請延期付款
如果你想延期付匯的話,進口日期30天之內在網上做申報即可。如果超過30天就要到外匯管理局辦理延期付匯嘍。需要帶《信貸延期申請報告》、與對方簽訂的銷售合同和延期付匯後的銷售合同(如果合同是90天的,申請延期是在90天以後的需要和對方重新簽訂銷售合同),還有報關單復印件。最好去銀行那邊問一下,備齊好資料,免得跑好幾趟
⑸ 你好,第一次付外匯,應該怎麼操作啊,貨已收到,報關單和稅單都在手上。
外匯支付:
填寫好開戶行提供的「境外匯款申請書」後,將進口報關專單(付匯聯)「俗稱:白聯」和屬電子口岸操作員卡一起交給開戶行,開戶行會代理操作的。
注意:
由於我國對外匯進行管制,付匯必須在報關單簽發日期後的90天內進行付款,如果有特殊原因需要超過90天進行付款的,需要在外匯管理局的網站系統中先行「延期」。
另外,外匯支付和進口時的「稅單」沒有任何關系。
⑹ 正式報關進口,有報關單和付匯證明聯,可以不付匯嗎電子口岸數據怎麼處理對我司後續有沒有影響
這個報關的時候就要注意了,一般貿易進口肯定需要付外匯來核銷的,這是國家外匯管制制度;
其實這個情況你可以報貨樣廣告品進口,註明免費提供,就不需要付匯了。
⑺ 請問進口付匯是付報關單上面的貨價嗎如果以FOB進口,付匯要付運費出去么進口付匯跟成交方式有什麼關系
是的,按照報關單上的價格,如果是FOB進口,運費需要另外支付,不能同貨款一起支付。
⑻ 有誰知道進口報關單已經超過90天了,外匯管理局系統如何操作
在進口報關之後100天內,必須向外管局申請延期,否則將會移交特別處理部門,可能會面臨處罰。
⑼ 進口貨物後如何支付外匯
第一章 進口付匯管理
第一條 進口單位在銀行辦理進口付匯時,應根據結算方式和資金流向填寫進口付匯核查憑證,向境外付匯的應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包括向境內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付匯),向境內付匯的應填寫《境內匯款申請書》或《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
第二條 進口單位應在進口付匯核查憑證上准確標注該筆付匯「是否為進口核查項下付匯」,並根據實際對外付款交易性質填寫交易編碼。對一筆付匯涵蓋多種交易性質的,第一欄交易編碼、金額以及幣種等信息按貿易從大原則申報。進口付匯申報按照國際收支申報和核查專用信息申報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進口單位應按其貨物實際裝運日期填寫進口付匯核查憑證中的「最遲裝運日期」。預付貨款業務,其最遲裝運日期填寫合同約定裝運日期;一筆進口付匯對應多份合同的,其最遲裝運日期填寫最遲一筆貨物裝運日期;境外工程使用物資、轉口貿易支付,其最遲裝運日期填寫實際或預計收匯日期,如為分階段收款,填寫最遲一筆收匯日期。
第四條 對不在名錄進口單位、「C類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以及外匯局認定的其他付匯業務,未經外匯局登記,銀行不得為進口單位辦理進口付匯或開立信用證等相關業務。
第五條 銀行為進口單位辦理付匯手續時,需審查進口單位填寫的進口付匯核查憑證,並按以下規定審查相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一) 以信用證方式結算的,審查進口合同、開證申請書。
對於信用證項下售匯銀行與付匯銀行不一致的,付匯(開證)銀行在核實售匯銀行劃轉的資金到賬後,還需審查經售匯銀行簽注的審單結論和外匯劃轉憑證;
(二) 以托收方式結算的,審查進口合同;
(三) 以預付貨款方式結算的,審查進口合同、形式發票;
(四) 以貨到付款方式結算的,按《進口貨物報關單「貿易方式」分類付匯代碼表》(見附2)審查相關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對於憑「可以對外售付匯」進口貨物報關單付匯的,審查進口合同、加蓋海關「驗訖章」的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付匯證明聯)、商業發票;對於憑「有條件對外售付匯」進口貨物報關單付匯的,還需根據進口貨物報關單的貿易方式,審查相應憑證;「不得對外售付匯」進口貨物報關單不能憑以辦理進口付匯;
(五) 境外承包工程項下對外支付貿易貨款的,除依據不同結算方式審查有關單證外,還需審查工程承包協議、工程承包資質證明等;
(六) 轉口貿易項下對外支付貿易貨款的,除依據不同結算方式審查有關單證外,先支後收項下還需審查出口合同,先收後支項下還需審查出口合同、收匯憑證;
(七) 深加工結轉項下對外付匯或境內以外匯結算的,除依據不同結算方式審查轉廠合同及有關單證外,還需審查貿易方式為「進料深加工」或「來料深加工」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
對於上述進口付匯,屬於代理進口的,還需審核代理協議;依據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需外匯局事前登記的,還需憑《進口付匯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見附3)辦理付匯。
銀行為進口單位辦理付匯手續時,無需通過「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對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底賬進行聯網核查。
第六條 對於進口付匯後因合同取消等原因產生的退匯業務,原則上退款人應當為原付匯收款人。銀行為進口單位辦理相關收匯手續時,應當審查原進口付匯核查憑證、原進口合同、退匯協議以及其他對應退匯證明材料。對於退款人不是原付匯收款人等特殊情況,還需審查退款人與原付匯收款人不一致的情況說明。
第七條 銀行按規定審查相關資料後,留存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合同、發票、代理協議等單證留存復印件。對於需要分次付匯的貨到付款業務,由辦結最後一次付匯業務的銀行留存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其他付匯銀行留存有相關銀行簽注付匯金額、報關單未付匯余額以及付匯日期並加蓋相關銀行業務公章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並在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上簽注本行付匯金額並加蓋本行業務公章。
第八條 下列情況之一的進口貨物報關單經營單位與付匯單位不一致業務,報關單經營單位需在貨物進口後30日內,持申請書、代理協議、免稅證明或許可證等證明材料以及進口貨物報關單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貨物信息變更手續:
(一) 進口單位代理外商投資企業和捐贈項下進口;
(二) 許可證、進口配額、特定商品登記項下進口;
(三) 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九條 下列付匯業務,進口單位應在付匯或開立信用證前持申請書和本條規定的材料到外匯局辦理進口付匯業務登記手續:
(一)不在名錄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按照不同結算方式除提供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有關單證外,還需提供本細則第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有關單證;
(二)「C類進口單位」的貨到付款業務,外匯局還需通過「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對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底賬進行聯網核查,核注、結案及列印相關電子底賬;
(三)其他需登記的進口付匯。
外匯局審核進口單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後,為其出具加蓋「貨物貿易進口付匯業務章」的《登記表》,並留存相關資料復印件。
第十條 進口單位下列進口付匯業務應在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日期或收付匯日期後30日內向外匯局逐筆報告:
(一) 「B類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
(二) 單筆合同項下付匯與實際到貨或收匯差額超過合同金額10%且金額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進口付匯;
(三) 單筆金額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進口退匯;
(四) 進口單位列入名錄後自發生進口付匯業務之日起三個月內的進口付匯;
(五) 其他需進行逐筆報告的進口付匯。
進口單位應當通過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逐筆報告其進口付匯和對應的到貨或收匯信息並及時接收外匯局反饋信息,持列印的《進口付匯逐筆核查報告表》(見附4)和相關有效商業單證或證明材料到外匯局現場報告。
第十一條 外匯局確定的「B類進口單位」和「C類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業務,還應遵守本細則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規定。
⑽ 進口報關單付匯聯比實際支付的金額少,怎麼辦
首先,說說付70%的款,這70%的款完全不耽誤您付出去,拿關單做這個付款就可以了。
再要說一下已預付的這30%。根據現在的外匯管理規定,您已經預付的這30%是在外匯管理局做過備案的,是要拿關單核銷的。如果70%金額的關單已經用了,這30%永遠也核銷不了,外管局會對貴司產生偷外匯的嫌疑。
您的擔心和後果解釋完了。該說說改怎麼辦了。
第一,刪單重報。海關都是混蛋,給他們提供發票也是白提供,根本看不懂。但是既然您發票寫的這么清楚,完全可以重新報的。後果就是報關員要被扣分。如果不是貴司的報關員,就不會給貴司造成什麼影響。再說您這是少交稅,海關求之不得。就是苦了報關行了。
第二,用這70%的關單把那30%的核了,然後再做40%的到付,向外管局說明貨物質量有問題,只付先前備案的70%。再說外管局一般也不問,關單多少付款多少,在他們那就算核銷了。然後,30%的款通過其他途徑走,比如從香港的某家銀行走。這樣的後果就是,財務記賬比較麻煩,如果是私企就比較好辦。
總之,國企用前一條,私企用後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