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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碳交易

發布時間:2021-04-18 04:35:06

㈠ 歐中聯合碳匯交易是傳銷嗎

碳匯交易是指發達國家出錢向發展中國家購買碳排放指標,這是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森林生態價值補償的一種有效途徑。這種交易是一些國家通過減少排放或者吸收二氧化碳,將多餘的碳排放指標轉賣給需要的國家,以抵消這些國家的減排任務,並非真正把空氣打包運到國外。

㈡ 國外學界關於國際碳交易的主要觀點

http://paper.cs.com.cn/images/2007-06/08/ZQBA0030608C.pdf
這里有個關於這方面的文章,PDF格式的
主題是:國際碳交易仍無遠景規劃
=======
在--新浪財經>的國際財經> 頻道
還有個以「國際碳交易:道義與商業的合流」為主題的論文,寫的也很詳細
http://finance.sina.com.cn/j/20070810/17543872087.shtml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㈢ 國外如何從二氧化硫交易機制發展到碳交易機制

1990年,國際碳交易之父Richard Sandor大力推動美國國會通過了「清潔空氣法案修正案」,開始了二氧化硫的cap and trade,20年來效果顯著,二氧化硫排放減少了50%,產生了substantial positive effects.
2003年,Sandor憑借著多年來運作二氧化硫市場的經驗,創辦了CCX。可是由於後來美國沒有簽訂京都議定書,便沒有強制的cap。於是Sandor選擇將CCX主要進行自願減排碳交易,經歷了諸多困難後取得顯著成功。
2004年,Sandor又創建了ECX,在歐洲建立了碳交易平台。
二氧化硫交易與碳交易,本質都是氣體的減排量交易,所以可以相互借鑒。如果我國能夠出現一個像Sandor一樣的人,並且國家制定相關法律,產生一個強制的cap,相信我國的碳市場的前景也會是非常廣闊。
最後,希望可以幫到你^_^。

㈣ 全球和中國碳資產管理公司排名

國內
1、中信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2、電投(北京)碳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
3、貴州恆遠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4、龍源碳資產管理公司
國外據說雷克碳資產有限公司是比較領先的

碳資產管理是新興事物

碳市場在全世界只有不到10年的歷史,其本身也還處於成長期。歐盟不是首先建立碳市場的區域,但經過第一階段(2005-2007年)後,它已經從一個追隨者變成領導者。第一階段市場規則的不完善也導致了市場的巨大波動,在第二階段,歐盟調增了相應的法規和市場規則,這一切都在不斷的演變。
自從有了碳市場交易,碳資產管理的概念也就逐步被企業所關注。當碳市場交易品種的增加、現貨交易發展到期權交易、甚至出現了碳基金,碳資產管理也就變得越來越復雜。目前,國外有很多投資銀行、專業碳機構、咨詢公司均能夠提供碳資產管理的相關服務,對於這些我們需要通過理論學習武裝自己,面對這些機構才能明辨是非,做出正確判斷。

㈤ 目前國內有成功的碳交易的先例嗎,國外有哪些經典案例

石門成為國際「碳交易」大縣來源:常德日報 時間:09-11-11 08:32:48 作者:胡穩 張友亮 何向輝 常德網訊(記者 胡穩 通訊員 張友亮 何向輝)11月2日,從國家發改委傳來消息,由於石門縣金家溝小水電項目可間接減少56524噸二氧化碳排量,項目方將在今後三個計入期(21年)內每年獲得來自瑞典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45.22萬歐元的贊助。這是該縣成交的第7筆國際「碳交易」業務。

石門縣水能資源豐富,具有開發國際「碳交易」業務的優越條件。該縣發改局在服務全縣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同時,注重加強與國家發改委氣候變化司、湖南省CDM服務中心等機構的溝通接洽,先後促成了中軍渡水電68435噸二氧化碳減排等7筆國際「碳交易」業務,獲得了良好的社會、生態和經濟效益,全年二氧化碳減排量達到45.52萬噸,每年收益364.13萬歐元。

據統計,截止目前,全國共成交國際「碳交易」業務2232個,其中湖南省136個,二氧化碳年減排量為1408.71萬噸。石門縣國際「碳交易」業務數量和二氧化碳年減排量都居全省前列。國外的沒找到

㈥ 碳匯交易和碳排放權交易是否等同

不等抄同的。不等同的簡單的說,所謂碳匯交易,就是發達國家出錢向發展中國家購買碳排放指標,這是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森林生態價值補償的一種有效途徑。這種交易是一些國家通過減少排放或者吸收二氧化碳,將多餘的碳排放指標轉賣給需要的國家,以抵消這些國家的減排任務,並非真正把空氣打包運到國外。 按照《京都議定書》的規定,協議國家承諾在一定時期內實現一定的碳排放減排目標,各國再將自己的減排目標分配給國內不同的企業。當某國不能按期實現減排目標時,可以從擁有超額配額或排放許可證的國家主要是發展中國家購買一定數量的配額或排放許可證以完成自己的減排目標。同樣的,在一國內部,不能按期實現減排目標的企業也可以從擁有超額配額或排放許可證的企業那裡購買一定數量的配額或排放許可證以完成自己的減排目標,排放權交易市場由此而形成 。

㈦ 國外碳交易價格是多少

這個價格不是固定的,幾乎和股票一樣,天天在變。現在的價格可以說是歷史最低了。歐盟的EUA今早的價格已經跌破了6歐元。我國的CDM項目有的已經跌破每噸1歐元。具體的信息請參考點碳網站:http://www.pointcarbon.com/。

㈧ 碳交易在國外的發展歷程是什麼,在中國現階段遇到最大的問題是什麼

建議閱讀《氣候變化的政治》

㈨ 碳排放交易概念股龍頭股有哪些

碳交易概念一共來有21家上市公司,其源中12家碳交易概念上市公司在上證交易所交易,另外9家碳交易概念上市公司在深交所交易。根據龍頭挖掘機自動匹配,碳交易概念股的龍頭股最有可能從以下幾個股票中誕生天科股份、遠達環保、永安林業。

㈩ 盧森堡 國家優勢 碳排放 碳交易 碳交易會議需注意什麼

政策措施的基本出發點

(1)歐盟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方面進行了長期和有效的准備,並有履行《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減排目標的可能;

(2)1998年6月,歐盟15國就歐盟在《京都議定書》承諾的到2010年將溫室氣體在1990的水平上減排8%的指標的分配方案達成一致意見;成員國已經達成「減排量分擔」的協議,以落實各自的減排指標;

(3)歐洲國家在氣候變化問題上的積極態度,是歐盟力圖擺脫美國的單方面控制,保護和加強其有別於美國式經濟和社會管理模式的一個重大努力;

(4)2001年10月,批准了《京都議定書》,建立和實施了歐盟溫室氣體排放貿易體系的指導草案。2002年6月起已正式在歐盟15國生效。歐盟還制定了比《京都議定書》更嚴格的執行時間表。

政策措施的主要內容

(1)歐洲對應氣候變化的行動計劃

1991年歐盟發布了第一個控制CO2排放和提高能源效率的戰略。此後歐盟又制訂了一系列的與控制氣候變化相關的政策,其中包括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法令草案,汽車生產商節約25%燃油的自願承諾,以及相關能源產品征稅的提議。但是,要達到《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2008至2012年期間,與1990年同比削減8%的溫室氣體排放指標,顯然所有歐盟成員國尚需採取進一步措施和行動。歐盟環境部長會議認為減排的當務之急是歐盟應在全社區范圍內採取進一步行動,明確優先措施並制訂相關政策。

作為回應,歐盟於2000年6月啟動了歐盟對應氣候變化行動計劃,其目的為明確所有必要的元素,制定相應的戰略,具體落實《京都議定書》的各項減排指標。該行動計劃採用「雙軌制」方法,正在制訂一系列級別的政策、措施,以減排溫室氣體,並制訂2005年前在歐盟內部動作的溫室氣體排放貿易計劃。行動計劃要求,所有相關機構和組織均需協調合作,包括歐盟不同部門、成員國、產業和環境團體的代表。行動計劃中確定了未來政策和措施的工作的重點是能源、交通、工業和農業部門。目前已經成立了7個工作組,涉及下述領域:能源供應、能源消費、交通、工業、科研、《京都議定書》的三機制一國際排放貿易、聯合履約和清潔發展機制、農業。一旦完成了上述准備階段的工作,歐盟委員會將制訂具體的建議,提交給歐盟部長會議和歐洲議會進行討論。

與此同時,歐盟辦公室已經啟動了對未來排放貿易的公眾辯論。歐盟委員會關於排放貿易的《綠皮書》中提出了10個問題,供公眾辯論並對此作了回應。

建立起歐盟內部溫室氣體的貿易氣體的貿易系統有著雙重效益:一方面可以控制達到京都議定書制訂的目標所需的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在2008年實施全球貿易計劃之前,為歐盟積累國際排放貿易的前期經驗。歐盟委員會提出 ,歐盟減排貿易系統最初將眼於CO2排放,而且只涉及數量少但對排放有重大影響的經濟部門。主要的備選領域是歐盟「集中污染預防與控制」政策所劃定的大型工業鍋爐和大中型工業地區。

歐盟通過現有各種不同的資金來源,已經能夠在聯合履約和清潔發展機制框架內提供財政支持。

(2)歐盟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新政策

歐盟15個成員國已經就《京都議定書》就共同減排目標達成協議。歐盟成員國總體上將在1990年排放基礎上,於2012年達到減排溫室氣體8%。各成員國已經達成了所謂的「減排量分擔」協議,為了實現既定目標分配各自的責任。根據該協定,一些成員國將顯著地減排(德國、丹麥和英國),另一些國家將穩定在1990年的排放水平(法國),其他一些國家則在1990年排放水平上有所增加(西班牙、葡萄牙、希臘)。

2001年10月,歐盟委員會採取了一攬子對應氣候變化的措施,包括提議歐共體批准《京都議定書》和草擬了一個實施歐盟范圍內溫室氣體排放貿易系統的《法令》。該《法令》的目的是建立歐盟排放貿易框架和歐盟溫室氣體排放的貿易市場。針對此法令的歐盟行動計劃目前正在制訂中,有望於2003年中將有更實質性的進展。雖然在2002年12月前歐盟各國不太可能就這一計劃達成最終一致,但歐盟已經表明,該排放貿易系統將保證規模相當的公司得到同等的對待;最大限度地確保競爭的公平性,競爭被扭曲的危險;保證與現有立法相協調;保證與歐盟之外的其它國際行動計劃相協調。

在該政策建議中,歐盟排放貿易系統將在2005年生效。第一階段(2005-2007),本系統將僅適用於CO2。排放上限和貿易計劃最初將包括大型工業、能源活動,這一階段的目標是實現約佔2010年歐盟CO2總排放的45%的CO2的減排量。雖然當前的排放貿易系統沒有包括小的排放源,但歐盟將會制定一些相同類型的政策和措施來控制這些小的排放源,其中包括通過減排量指標方式來將這些小排放源的控制納入貿易體系。歐盟將在2004年決定是否將《法令》擴展到其他部門和其他溫室氣體。

成員國負責按照法令要求對有關公司分配排放許可證。許可證數量將隨著時間推延而減少。2005-2007年,成員國將根據歐盟批準的國家分配規劃分配許可證。歐盟委員會將在第一個京都議定書承諾期內協調和確定分配程序。那些沒能獲得足夠的排放許可或沒有購買排放指標來彌補許可證和實際排放的差額的公司,將受到一定程度的懲罰。委員會將在下一階段制訂詳細的檢測、報告和核實指南。對於新公司在許可證分配方法上與同一部門中企業間的分配相似。在2013年以前,新的成員國不能納入歐盟負擔共享協定,但歐盟排放貿易總體行動計劃可以承認這些國家的國家計劃。同時,排放貿易計劃的互認可以使得歐洲經濟區國家在歐盟排放貿易計劃內進行貿易。

排放貿易計劃的設計將與《京都議定書》制訂的「國際排放貿易」規則相一致。所建議的歐盟排放貿易計劃如下:

第一階段期間為2005-2007年,第二階段期間為2008-2012年(即京都議定書承諾期)。該計劃與歐盟的「綜合污染預防與控制」(IPPC).法案緊密相連,將適用於綜合污染預防與控製法案(IPPC)的相關部門,其中可能包括發電、鋼鐵、煉油、水泥製造、紙漿造紙。

歐盟的該項行動計劃有兩個問題:第一,該計劃將發電廠的排放考慮在內;第二,其他計劃(如英國的方案)則將發電系統的排放放在電力用戶終端。兩者之間存在較大差異,使得將不同的計劃和方案整合在一起很困難。但歐盟法律優先的規則意味著要英國要保持其計劃,就必須協調這兩種不同的計劃的方案,以達成一致。

2002年12月9日,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歐盟15個成員國的環境部長們通過了一項事關CO2排放權交易的空前計劃,規定各大工業企業必須進入CO2排放權交易市場進行交易。這是繼歐盟十五國集體核准《京都議定書》之後邁出的又一重要步伐。該計劃要求電熱力、煉鋼、水泥、玻璃、制磚與造紙這六大產生CO2的行業必須從2005年起買賣各自的CO2配額。

環境稅是歐盟鼓勵採用的一種經濟刺激手段,歐盟國家普遍認為環境稅比美國的排污交易制度更為可行,因此幾乎所有歐盟成員國都不同程度的先行實施了環境稅。瑞典、丹麥等北歐國家採取「一攬子稅改計劃」即對稅收體系進行綜合重構,稅收負擔轉移,從所得稅移到消費稅(包括環境稅),在稅負大致不變的同時實現環境目標。歐盟及其成員國逐步增加了一些稅種,來應對日益嚴重的全球性環境問題。對含碳燃料徵收碳稅、以解決氣候變化問題。丹麥、芬蘭、荷蘭、瑞典和德國家從1990年開始徵收碳稅,奧地利、盧森堡、比利時也即將開征。碳稅把環境成本打入產品價格,提高有害原料成本,引導生產者和消費者做出理性的有利於減緩氣候變化的選擇。

(3)法律政策

1) 空氣法

有關臭氧層空氣污染的第92/72號指令,規定了臭氧層污染檢測、交換信息和告知公眾的統一程序;建立共同體CO2和其它溫室氣體檢測機制的第93/389號決定;有關通過提高能源效率限制CO2排放的第93/76號指令;有關破壞臭氧層物質的第549/91號條例,條例取代有關特定CFCS控制的第3322/88號條例,為執行維也納公約和蒙特里爾議定書,規定了有關的CFCS、halons和其他物質控制的分階段時間表。有關二氧化氮空氣質量標準的第85/203號指令;有關在環境中限制chlorofluorocarbons(CFCS)含量的第80/327號決定,決定規定限制CFCS產品,成員國應當至少降低30%;有關加強環境中CFCS含量預防措施的第82/795號決定。

為機動車輛和其他污染源(工廠、焚燒廠等)確立排放標准:如機動車輛油料質量標准、機動車輛發動機標准,特別是對二氧化碳、CFCS和酸性物質(硫氧化物、氯氧化物)的油料採取治理措施,如降低燃油的含硫量和含鉛量、徵收二氧化碳/能源稅等。有關二氧化碳排放量和機動車量油料消費的第80/1268號指令,確立了機動車輛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技術標准。並在工廠污染排放方面立法確定限值。有關柴油機動車量尾氣污染致力措施立法的88/77號指令,規定了排氣量1.4升以上汽車的一氧化碳、碳氫化合物、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以及1.4升以下汽車的臨時排放限值。並在工廠污染排放方面立法確定限值.。

2) 綜合污染預防與控製法案(IPPC)

「綜合污染預防與控制」是歐盟實施的一項法律制度。這一概念是於1996年在《IPPC法案》中引入,1999年11月起生效。綜合污染預防與控製法案(IPPC)《法案》的主要目的是:預防或最大限度減少排放;把環境作為一個整體,以提供高水平的環境保護;最大限度減少原料和能源消耗;簡化並加強的政府主管機構(立法)的角色。

綜合污染預防與控製法案(IPPC)的中心思想是要求歐盟內部提供一個授予許可的綜合性平台,以綜合控制歐盟內部國家的廢水、氣、渣、雜訊的產生的排放,同時規定安裝設施的運行管理方式。

在英國,1999年通過的《污染預防與控製法》引入了(IPPC)《法案》要求。這一英國的新法案對多數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工業活動進行控制,並正在所有相關行業中實施。現有設施刁;一定馬上納入綜合污染預防與控製法案(IPPC)要求,但法案規定一個不同部門逐漸實施的時間表。但對新建安裝設施,1999年11月1日後,業主必須在運行安裝設施前獲得IPPC的許可。

(4) 能源政策

1) 電力部門的市場自由化

1999年2月,歐盟成員國被要求將《建立歐盟內部電力市場規則法令》納入本國法律。要求歐盟內部逐步開放電力市場,允許消費者從不同渠道(包括國外電力部門)買電。

幾乎所有成員國都根據歐盟的政策進行了天然氣市場的改革。除法國。丹麥、葡萄牙外,所有成員國在2008年前均有望實現全面市場開放。

2) 推進熱電聯產

在奧地利,政策長期鼓勵該政策,工業供熱部門利用熱電聯產給高耗能用戶提供了一套成本有效的能源解決方案,社區地電聯產也發展成了一套先進的技術,特別是社區供熱部分的熱電聯產在70年代能源價格上漲的情況下,由中央政府支持建立。在丹麥,政策通過提供大量補貼和贈款鼓勵熱電聯產的推廣。

3) 歐盟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政策

頒布歐盟可再生能源法令。2001年9月,歐盟理事會通過了關於促進可再生能源的法令。該法令形成了一個歐盟的政策框架,以促進更多的綠色電力。這一法令鼓勵成員國採取必要措施,保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與國家的歐盟的目標相一致。該法令反映了歐盟對減少能源依賴性、保護未來可用能源、限制溫室氣體和有害大氣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關注。

歐盟發布的《歐洲共同體戰略白皮書》中提出了2010年將可再生能源在歐盟成員國內能源構成中的份額提高一倍(從目前的6%上升至12%),包括時間表和行動計劃。白皮書所提到的行動計劃包括歐盟內部的市場手段;進一步鼓勵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政策:加強成員國之間的合作;鼓勵各國在可再生能源領域內的投資,並加強可再生能源的信息服務,以及可再生能源領域的投資,並加強可再生能源的信息服務,以及可再生能源的信息傳播。

啟動方案:「啟動方案」是《2010年可再生能源歐洲共同體戰略和行動計劃》的一部分內容。它設計了如何啟動可再生能源戰略,提出了應達到的目標。針對幾個重點行業,「啟動方案」提出 加強投資機會、吸引私人資金的行動框架。同時鼓勵政府將公共開支集中於關鍵的可再生能源部門,包括太陽能、網通和生物質能,方案的實施可以大地驅動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和推廣。

可再生能源(ALTENER)計劃:可再生能源計劃的總體目的是增加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和市場份額。可再生能源不但能實現環境的可持續性,也是歐洲共同體戰略中溫室氣體減排的重要部分。可再生能源市場上的產品和設備的配套;支持基礎設施層面的試點行動,以增加投資者信心,激勵可再生能源技術的開展,並提高其市場競爭力。促進國際上、歐盟內部、國家內部、區域內和地方等層次的信息傳播和協調,從而增加投資者對可再生能源的信心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的市場滲透力。支持加快可再生能源技術的投資,加強可再生能源服務和產品提供商的運營能力。推動歐盟可再生能源戰略的實施。

(5) 交通政策

隨著對大氣質量和全球變暖關注的增加,減少燃料消耗和相關溫室氣體等的排放已成為政府、公眾、車輛製造商優先考慮的問題。目前,交通是CO2和其他氣體排放的主要來源之一,同時交通需求也在不斷增長。至今為止,最大的交通排放源於小汽車,占歐盟交通總CO2排放的近一半。1996年歐共體理事會通過了降低客車的CO2排放平均值控制在每千米120克CO2.

歐盟汽車CO2減排戰略的要點有三:歐洲、日本和韓國汽車工業就提高燃料效率達成協議;允許消費者選擇汽車燃料效率標志;通過財政措施提高燃料效率。

歐盟環保部長1998年10月在盧森堡與歐洲工業界達成如下重要協議:到2008年生產的百千米耗油量降低25%,CO2排放量降低到每千米140克,溫室氣體的排放15%(歐盟在氣候公約中所承擔的義務)

許多成員國在實施歐盟戰略的同時,也制訂了本國交通部門CO2減排的政策和措施,例如推廣公共交通計劃。

歐盟成員國溫室氣體減排政策效果

歐盟通過實施系統的環境政策與管理措施,在減緩氣候變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大氣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在八九十年代經濟增長的同時,歐盟控制了CO2、NOX的排放沒有增加,SO2、VOC的排放也明顯下降,在CFC生產的減少方面則效果最好。

大多數歐盟成員國的減排工作做得不夠。西班牙、葡萄牙和愛爾蘭在這方面的工作尤其需要改進。半數以上的成員國沒有按照所分攤的指標減排。如果繼續按照目前的方針、政策減排,歐盟在2010年以前就只能在1990年的基礎上減排4.7%,這與《京都議定書》要求的8%的減排指標相差甚遠。

英國和德國在應對全球變暖方面的業績最為突出,歐盟1990-200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3.5%,其主要原因是英國和德國成功地減排。盧森堡、芬蘭、瑞典和法國在2000年以前超額完成了各自的指標。然而,其他一些國家則遠遠沒有完成各自的指標,其中減排工作做得最差的是西班牙和葡萄牙。在20世紀90年代,這兩個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增加了約1/3.

目前主要問題是汽車和卡車排放CO2。20世紀90年代,車輛排放的溫室氣體猛增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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